房子有按揭贷款,拟离婚协议时如何约定?
昨天接到一位男士咨询,和前妻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贷款的房子归女方所有,离婚之后,女方负责还贷款。但是,后来女方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还不了贷款,因房贷的扣款主体是男方,而女方未将房贷及时存入扣款的男方名下的银行卡中,从而影响了男方的征信。男方问,这种情况下,他该怎么办?
我们给出的建议是,尽量和女方协商,重新协商处理未还房贷及房子归属的事宜。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好自己的征信,可以先代女方偿还贷款,待代为偿还之后,再要求女方归还代为偿还的房屋贷款。
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最最重要的依据,双方有任何纠纷需先从离婚协议中找依据,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女方无法偿还房屋贷款的相关违约责任,也没有约定代为偿还的责任,很容易造成男方举足无措的情形。
尽量找女方协商,协商男方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对房屋归属及补偿等问题重新进行约定。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房子有按揭贷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向银行贷款,因此而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应的,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协议离婚之后,原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后来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给了某一方,而离婚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外的效力。
所以,最后的结论是:第一,能不贷款就不要贷款,当然很多人会说我站着说话不腰疼;那么,第二,有债两个人担着也好,不要解除婚姻关系,不要离婚;如果离婚也是无法避免的,至少,要做好第三,那就是在离婚时,咨询一个专业的离婚律师,拟好离婚协议。
在离婚协议中,添加这样的条款“如因女方未及时归还该按揭贷款,导致被银行起诉,或者影响男方的银行信誉而遭受损失,女方除按照本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外,另一次性赔偿给男方人民币20万元违约金。”
还可以添加这样的条款“如因女方未及时归还该笔贷款,导致被银行起诉,男方代为偿还相关款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可以按照年息19%向另一方主张资金占用费。”
律师简介
王伟华
职务: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门主任
昆明市官渡区青年联合会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
五一工人维权岗“十佳律师”
2020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业务范围:除常规婚姻类、继承类案件的诉讼处理外,还包括:高净值人士结婚、再婚全程指导;企业家隔离家庭财产的法律服务;特殊婚恋的非诉处理;协议离婚谈判全程指导;遗嘱继承的法律咨询和规划;家、家族、家族企业财富传承,结合委托人实际情况,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利用多重法律工具最大程度设计服务方案,并执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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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发布限高令,列入老赖黑名单该怎么办?
上一篇文章写到被网贷、信用卡和各种债务套牢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因债务纠纷征信被拉黑,甚至被法院发了限高令,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老懒名单)的问题。
还是从表姐的事情讲起吧,网贷、信用卡陆续逾期,电话打到单位,打给同事,打给亲朋好友,说是要上门找上居委会告,甚至上黑名单拘留判刑,影响孩子上学等等。拘留判刑不至于,因为这些都是民事纠纷,并没有以欺骗的手段借款,网贷大多数也不上征信,但是信用卡的确会影响征信,但是小额信用卡起诉的几率不大。只有法院才有权利发限高令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不起诉就不涉及这些。
表姐名下的事情就是这样了,现在来说说表姐夫名下的贷款。
表姐夫名下的贷款都是涉及各个银行的,银行的贷款都是夫妻共同签字的,一旦无法偿还紧接着就是起诉,自然是夫妻二人以及担保人全部起诉。截止现在,表姐夫名下的贷款该起诉的都已经起诉了,基本都是调解结案,毕竟事实摆在那里,调解时间还能长点。但是时间也解决不了几百万的事情,案子还是陆续进入了执行程序,刚开始还能多少还一些,后来确实没办法了,表姐的工资和两个人名下的车都被查封冻结了。
后来,法院向表姐和表姐夫都发了《限制高消费令》,把表姐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表姐吓坏了,因为大家都说只要上了这个名单就会影响工作,影响孩子上学,影响孩子找工作等等。
其实不然,限制高消费令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结案的必要程序。无论审判案件还是执行案件都有一定的期限,三个月,六个月,甚至延长到一年两年不等,这个说来话长了,不再赘述。执行案件到了期限要结案,如果被执行人再没有财产来源,法院就会发限制高消费令或者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来结案,发现财产后再启动执行程序。
当然,以上两种程序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对工作和孩子没有影响,限制高消费令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随着债务的清偿被撤销,撤销后对执行人及家庭不再有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如果这些债务一直不能清偿,对工作的影响不会太大,无非就是影响评先树优。对孩子的影响还是不能小视,需要政审的事都过不去,比如当兵、上军校、考公务员等等,如果孩子不参加这些影响就很小。
虽然限制高消费令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没有听说的那样恐怖,但是人总要讲诚信,债务还是早清早心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即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通常概括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确立“共债共签”原则,不仅仅是为了将夫妻共同签字的债务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重要的是想以此手段来保护夫妻未举债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它发挥了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通过该规定来引导债权人出借款项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是通知债务人配偶,以此来实现债务人配偶的知情权、同意权、决定权。
“共同签名”是指夫妻双方在形成债务的合同、契约、协议、借条、欠条等文书上均签名,比如在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栏均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是指尽管夫妻一方没有在形成债务的文书上共同签名,但该方以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共签”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生活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呢?“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维持家庭成员日常生活的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等需要。每个家庭是不一样的,故每个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也是不一样的,需要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由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另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首先判断有无“共签”情形,债权人对“共签”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若无,判断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另一方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提供证据证明,若证明不了的,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社会实践中,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确实很难。故律师建议,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债权人应坚持夫妻双方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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