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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分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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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能借10万分期还?除了找朋友,还有2个不踩坑的渠道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手里周转不开的情况,比如遇到买房、买车、装修、生意周转等,特别是在现如今这样的大环境下,一些朋友的日子并不好过,如果你遇到燃眉之急,比如需要借10万块钱,该怎么办呢?

首先,找亲戚朋友借肯定是不用多说的,但是现如今“谈钱伤感情”已经成了一种心照不宣的共识,很多人情愿去借网贷也不找朋友开口,不过很多网贷往往借贷成本很高,特别是打着“不看征信负债,百分百下款”,“快速放款”等广告语的,成本高得可怕,这个成本并不一定是体现在利率上,在你没掉坑之前,可能压根就发现不了,这些网贷我建议你最好是避而远之,如果真遇到急需用钱的情况,我建议考虑以下两种渠道。

第一,银行的信用贷款

目前各大银行都推出了自己的信贷产品,可以直接网上办理,比如工行的融借,招行的闪电贷等,这些贷款的特点就是利率都不会太高,普遍在5-10%左右,如果你有在用哪个银行的手机银行可以点开看一看,一般来说,如果你是银行的白名单客户,都会有相应的额度,比如你在该银行买了理财,或者是你的房贷在本行,都可能判定为优质客户,当然如果你是公务员、老师、国企员工等,可能额度会更高,而且利率也会低一些,但如果不是的话,如果你在该银行有良好的信用卡消费和还款记录、特别是如果有较长期大额的理财,利率也不会太高。

第二,可以找BATJ这样的大平台借消费贷

如果你在银行借不到信用贷,则可以考虑到这些大的互联网平台上看看,比如支付宝的信用贷(原借呗),微信的微粒贷,京东金融的金条,百度的度小满等APP上看看,这些产品的特点是产品的规则透明,虽然利率可能比银行的高,但是比哪些小网贷则强很多,因为这些平台的利率是透明的,按日计息,借多少天就收多少天的利息,没有隐形的坑,而且放款还很快。这些平台如果你的征信没有问题,一般都会有额度,如果你的资料信息比较完善,并且日常也在使用这些APP,比如缴费,买理财,支付等,额度可能还不低,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多使用这些软件也是有一些好处的。

最后,再来说说还款方式,目前银行的信用贷产品大多都是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长一点的可以分3-5年,短的就1年。而这些大的互联网平台则可以选择先息后本的方式,具体选择哪种方式要结合你的资金用途,如果是短期周转先息后本的方式资金的利用率是比较高的,但终究还是要看成本。

总之,最好不要过度借贷,真需要借贷的,一定要注意找靠谱的渠道。

讲讲银行贷款和分期的区别,选错了容易入坑

最近一挚友问达哥:“A银行给我们的贷款(个人),是否划算”?达哥看了方案,不是传统的贷款,而是一个现金分期方案,至于达哥这位挚友为什么没判断出是否划算,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个所谓的“贷款”收取的是“手续费”,而不是我们普遍认知的“利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法直接拿数字比较,所以产生“利率恰似低,不知是否低,心里慌一匹”的疑问。其实,绝大部分非金融从业人员都不会比较是正常的,因为还有一些从事个人贷款的客户经理都算不明白。为了帮助各位朋友避免入坑,达哥决定写篇文章,用最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现金分期业务,本文分两部分:一、什么是“现金分期”?现金分期与传统贷款有什么不同?二、如何判断现金分期方案是否划算?

一、什么是“现金分期”?现金分期与传统贷款有什么不同?

首先达哥说明的一点是,本文仅阐述银行的现金分期业务和传统贷款业务,其中银行传统贷款业务指与现金分期业务可作比较的信用贷(下称贷款),也是大众普遍认知的,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大同小异。通俗来讲,现金分期业务就是银行借给你一笔款,然后你按照约定的期次分期还款,同时收取手续费,与贷款主要有以下不同(其他次要不同点和相同点这里就不赘述):

这里面,最主要也是最核心的不同点就是“计利息/手续费方式”,一个按放款额,一个按本金余额,这也是产生“不会比较”的直接原因,举个例子:假设都是向银行“贷款”30万、3年36个月还清,现金分期业务每期手续费计算方法为:手续费率*30万,即使还了很多本金,到最后一期也是按照30万为基数计算的;而贷款的利息是按照剩余本金计算的,即还款一段时间后,剩余本金越来越少,随之利息也越来越少,例如第2年就按照剩余的20万本金计息、第3年按照剩余的10万本金计息(以上仅为举例,方便大家理解,并非准确计算)。这样看来,有人会说“现金分期也太黑了,坚决不办”!然而比较有意思的是,现实中往往就是这种现金分期以“名义上极低的手续费率”吸引了大量人员办理,甚至争先恐后,讲个真实故事:B银行给达哥一个朋友所在的C单位推出了0.3%手续费率、期限1-5年的“贷款”,C单位很多人认为“年利率3.6%”,捡了大便宜,最终办理了一大批,后来,B银行某朋友跟我聊天时谈到此事,他还得意洋洋地说:“C单位很多人还到处给我介绍客户呢”。至于这0.3%的手续费率是否划算?达哥这里先卖个关子,待第二部分讲完,朋友们自行判断。

二、如何判断现金分期方案是否划算?

既然现金分期手续费率和贷款利率是两个概念,该如何比较?达哥教大家一个妙招:我们先思考一个问题,1美元和8元人民币哪个价值更高?大家都会算,把1美元折算成人民币,然后和8元人民币比较数值大小即可。所以,我们把现金分期手续费率转换成“实际贷款利率”再与贷款利率比较数值大小即可。而转换的计算方法,实际上就是计算“内部报酬率IRR”的过程,“内部报酬率IRR”属于专业术语,这里不展开讲,有兴趣的可私信,这里只给出结果:现金分期的实际贷款年利率=月分期手续费率*12*期限系数,期限系数:1年期1.84,3年期1.90,5年期1.90,10年期1.85,期限指分期期限,这里只给出常见的期限,其他期限可私信达哥获取。

结论:如果实际贷款年利率大于同期限银行信用贷款利率,现金分期方案不划算如果实际贷款年利率小于同期限银行信用贷款利率,现金分期方案划算如果两者相同,可参考办理手续难易程度、灵活性、最长期限等其他因素,总体来说优先选择贷款。此方法也是最常用、最简单的比较方法,至于银行信用贷款利率,每个地区、各家银行政策不同,每个申请者的情况也不同,朋友们可自行前往银行咨询,这里只提供参考:1年期,4%-5%;2年期-5年期,4%-5.5%;5年期以上,4.5%-6%。例如:某现金分期方案,5年期,月手续费率0.35%,那实际贷款年利率就是0.35%*12*1.9=7.98%,明显过高,不划算。

现在,朋友们可以用这个方法算算C单位的现金分期方案是否划算啦。今天就写到这里,朋友们有任何疑问或者现实生活中遇到了此类问题都可以私信我,帮您解答。

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后,分期还款手续费还需支付吗?判了

使用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是不少人选择的支付方式。很多银行推出的分期还款业务都含有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往往均摊到每期还款。

如果因为信用卡持卡人逾期还款等原因造成违约,银行在追讨本金、利息等款项时,是否可要求持卡人支付剩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

近日,珠海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持卡人没有享受分期利益,无需支付分期手续费。

案件详情

2019年,张某向某银行珠海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并与银行签署相关分期业务协议。双方约定,张某用该信用卡透支的消费金额分60期还款,每期还款金额包含本金、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合同生效后,张某用该信用卡消费18万元,按合同约定归还了9期款项。从第10期开始,张某未按时还款,产生了违约金和利息。在还完第12期分期款后,张某不再向银行还款。

银行催缴款项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透支消费的本金144841.9元、利息7107.73元、违约金1896.45元及分期手续费26320.85元,合计180166.93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办理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银行已为张某提供了消费透支金额,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款。张某透支信用卡后没有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张某需向银行支付透支的本金144841.9元、利息7107.73元、违约金1896.45元及分期手续费26320.85元,合计180166.93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分期手续费等。

张某称,银行主张信用卡分期手续费26320.85元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已经支付的7128元应当从本金中扣除。

银行辩称,依据合同约定,信用卡透支消费分期期数60期,手续费率0.3300%/期,张某本人已经签名确认,且在分期业务办理后,张某也依照该约定归还了9期,没有异议。因此,分期手续费的收取是符合约定、有事实和合同依据的。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张某应否支付分期手续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在银行分期收取张某还款的情形下,该分期手续费不仅体现双方的合意,亦是该业务模式所决定,应予支持。张某主张其完全不应支付手续费,不能成立。

但是,由于分期手续费属于张某对分期付款所支付的对价,在银行宣布涉案信用卡贷款提前到期,张某需提前归还全部欠款的情形下,张某已经不存在可分期支付后续款项的事实,对于银行请求张某支付尚未发生的分期手续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改判张某无需支付未到期分期款项的分期手续费,维持一审其他判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涉案合同明确约定银行针对客户分期还款按月收取分期手续费。因客户违约,银行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在此种情形下,因不存在客户后期支付分期手续费的事实,如若继续支持未发生的分期手续费虽有合同依据却有违公平。

因此,法院对于涉案合同被银行宣布到期后分期手续费不予支持。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应注重发挥司法智慧,透过现象看本质,以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力求实现违约责任认定的实质平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珠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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