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名下没有房产,能不能用父母的房子抵押?
三方抵押贷在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比较多,比如说“我”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借钱,父母做抵押人出房子作为抵押物。
简单来说就是出房子的是抵押人,借款人是实际向银行借钱和还钱的人。
房产抵押贷款中,有借款人和抵押人之分,但借款人不一定必须是抵押人。用来抵押的房产可以是借款人本人的,也可以是其他人的。
客户王先生,自己名下没有房产,家里唯一住房是在王先生父母名下,评估价大概是200万。王先生前段时间因为生意周转需要资金,问我可不可以用父母的房办抵押,最后敲定办理直系亲属三方贷。
三方贷办理条件
以他人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到不动产登中心签字拍照。
一般来说,在取得抵押人的认可和配合的情况下,银行是可以接受借款人的父母、子女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有部分银行甚至可以接受借款人朋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征信方面,在审核的时候,银行对抵押人的要求不会太苛刻,但也会有一些基础的要求。只要抵押人没有严重逾期或失信执行的情况的,就问题不大。而且也有银行抵押人的征信都可以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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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对外抵押贷款,是否合法有效?
来源聖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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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未成年人成为抵押人。本案中,马某1名下的房产为商铺,马某3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马某1办理抵押时,出具了不损害马某1利益的《声明书》并办理了公证。在获得贷款之后,马某2与马某3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抵押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便马某3对马某1名下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损害了马某1的利益,也应由马某3承担责任,而非否定外部法律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2,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3,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某1,男,2005年4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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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2、马某3、马某1申请再审称:
.....
三、原审判决对贷款主体及抵押权主体的认定错误。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支行(以下简称曲靖支行)和宣威支行是彼此独立的主体,原审判决以曲靖支行未提出异议,认定宣威支行享有案涉七套房产抵押权,明显错误。实际上,马某2与马某3已还清曲靖支行全部贷款本息,曲靖支行已不再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且马某1现仍为未成年人,对其名下两套房产所办理的抵押登记并不产生抵押的法律效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宣威支行提交意见称,一、案涉1000万元贷款实际为重组贷款,贷款的真实用途是由马某2、马某3用于归还万发矿业公司的逾期贷款,宣威支行有权扣收万发矿业公司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逾期贷款。1.马某2同意通过申请个人贷款方式偿还万发矿业公司的逾期贷款,在贷款前后对于贷款将以受托方式支付浩丰贸易公司的事实均知晓且无异议。在宣威支行按约向马某2发放贷款之时,其本人亦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将1000万元贷款汇入浩丰贸易公司账户的事实。2.1000万元贷款系按照双方合意用于清偿万发矿业公司欠款,马某2与马某3是最终受益人。二、本案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原审法院采信证据和认定事实正确。马某2与马某3主张宣威支行“没有告知该笔贷款用途”“不知道这些核心内容”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马某2与马某3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签字行为承担完全法律责任。三、宣威支行已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发放借款的义务,大田坝煤矿印章的真实性,并不影响马某2与马某3履行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四、马某2与马某3均认可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物,马某2与马某3将登记在其子马某1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抵押的行为有效,宣威支行享有抵押权。1.根据合同约定及马某2与马某3的意思表示,其均认可以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七套房屋作为案涉1000万元贷款的抵押物。2.马某2与马某3作为马某1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为了马某1的利益将登记在马某1名下的两套商铺抵押给曲靖支行,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本案原审判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1.马某2与马某3认可向宣威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的事实,也不否认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捺印的真实性。虽然主张所签合同为空白合同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马某2与马某3关于《借款合同》中的手写条款系宣威支行伪造的主张不能成立。退一步讲,马某2与马某3即使签订的是空白《借款合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也应明白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本案所涉《原煤购销合同》并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使《原煤购销合同》无效,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也不能由此推定《借款合同》系无效或系伪造。3.宣威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指定账号汇入1000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义务。马某2亦在借款凭证中的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认可了借款的发放。后续马某2与马某3虽然不认可款项流转及偿还万发矿业公司旧贷,并分别向公安机关及金融监管机关进行了报案和举报。但上述机关调查后并未否认宣威支行向马某2与马某3发放案涉贷款的事实。综上,马某2与马某3关于原审法院认定《借款合同》履行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宣威支行未发放案涉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证据”情形。如前所述,案涉《原煤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并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的成立与生效,原审法院对马某2、马某3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三、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本案中宣威支行与曲靖支行虽系不同支行,但均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2年马某2、马某3与曲靖支行签订《个人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额度是1000万元,授信期限从2012年6月27日至2017年6月27日,并根据合同约定对马某2与马某3名下五套房产、马某1名下两套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5月28日,宣威支行与马某2、马某3在案涉《借款合同》中确认该《借款合同》系前述《授信合同》的附属业务文件,该合同项下债权属于前述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宣威支行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我国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未成年人成为抵押人。本案中,马某1名下的房产为商铺,马某3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马某1办理抵押时,出具了不损害马某1利益的《声明书》并办理了公证。在获得贷款之后,马某2与马某3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抵押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便马某3对马某1名下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损害了马某1的利益,也应由马某3承担责任,而非否定外部法律行为的效力。综上,马某2与马某3主张对未成年人马某1单独所有两套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马某2、马某3、马某1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2、马某3、马某1的再审申请。
女子抵押房产为弟弟贷款买房,弟弟结婚后不但不还贷,还不认她了
生活中,大家总是遣责女人太顾娘家而忘了自己家的事情。然而,现实中往往是女人重视兄妹情、姐弟情,而兄弟之间则讲究的是亲兄弟、明算帐!从这一方面讲,兄弟之间的感情不如姐弟间感情深厚,可以说,有很多兄弟之间是冷漠无情的。
朱慧有兄妹三个,上面有一个哥哥,她排行老二,下面还有一个弟弟。她的父母是老实种地的农民,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哥哥结婚,已经把家里的钱花光了,当老三结婚时,父母已经再没有能力为其操办了。
朱慧嫁在城里,住着三室两厅的房子,在城里一般,不富也不穷。这天,母亲跑到她这儿来,说:你弟弟结婚,人家女方要房要车,少一样都不行,想向你借一些钱!朱慧筹够了五万块钱交给母亲说:我也没有多的钱,只能拿这么多,你回去再向哥哥借点吧!
朱慧的母亲回家了,她找到大儿子,刚提借钱的事,大儿子说:老幺跟着你,你啥都帮着他,我结婚以来,你帮我什么了?现在想借钱,没有!
母亲在大儿子家碰了一鼻子灰,只好又去找朱慧说:我和你父亲费了很大的力,总算把买车的钱筹够了,这买房还没着落,你得帮我想个办法,不能让你弟弟打光棍嘛!朱慧想了想说,我有一个办法,就是用我的房子做抵押,可以贷款给弟弟买一套房子,前提是弟弟结婚以后得每月按时还房贷!母亲听了顿时两眼放光,立即打电话叫来了小儿子,说明了事情的原委以后,小儿子立即同意了。
用朱慧的房产证做抵押,贷款为弟弟买了一套新房,弟弟很快把新娘娶到了手。
然而,催还房贷的信息很快到了朱慧的手机里,朱慧的头顿时大了,她立即给弟弟打电话,问为什么不去还房贷,弟弟说:用你的房产证抵押贷款买的房,与我啥关系,我为什么要还房贷?说完,挂了电话。朱慧十分气愤,去找弟弟,弟弟说:房子是用你的房产证抵押贷款买的,将来房子还是你的,自然你要还房贷。房子我先住着,啥时候我有能力买房了啥时候搬出去!
朱慧见弟弟耍赖,没有办法,自己有一套房住,还要还一套自己不能住的房子的房贷,身上的压力很大,而且弟弟担心她要房子,干脆躲着她,不与她见面,不和她来往了。
朱慧有哥哥,有弟弟,弟弟结婚要买房买车,为什么哥哥没有牵扯进来一身轻呢?就是哥哥就到了亲兄弟明算帐,不帮就是不帮!朱慧因为顾及亲情,心软,才给自己带来了负担和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