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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拖欠多久算逾期没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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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逾期多久,才算“黑户”?

回答此题之前,问一下自己:你是否查询过自己的详版征信报告并理解其中的重点信息与含义?如果没有,建议去银行网点打一份详版征信出来看看,带上身份证即可。(现很多家手机银行都可进行线上查询,但只能查询简版征信)

在详版的征信报告中,会详细体现出你的基本信息,比如单位、住址、婚姻情况、账户数(包含贷款、信用卡、其他贷款)、授信额度、还款记录、查询记录等。而其中一些要素是关系到你当下或未来能否顺利融资贷款。在这里,笔者先给大家看两页详版征信的样张图:

图1

上图展示了账户数、授信总揽和部分账户还款记录

其中还款记录中N表示的是正常还款。

如果出现逾期,并且持续天数1-30天时,体现的是1。逾期31-60天时,体现的是2,以此类推,最大数字为7,也就是账户连续逾期180天以上!数字越高,就代表逾期天数越长。你需要做的就是,让账户还款记录一直体现的是NNNNN...

图2:

此页主要是查询记录短期频繁查询将导致贷款不通过!

了解过逾期体现后,那么逾期多久才算黑户?

严格意义上来讲,黑户是民间俗称,在个人征信体系中,并没有“黑户”这一说法。征信里针对账户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只要账户正常还款,哪怕是偶尔的逾期,账户还是会显示为“正常”,而关注、次级、可疑三者的判别标准会因不同的银行机构而有不同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某一账户当下出现这三个状态中的一个时,再去申请一笔贷款,尤其是信用类贷款,通过率将会大打折扣!而如果账户状态为“损失”时,可以简单理解为俗称“黑户”,出现这种状态时,大部分是账户至少连续逾期120天以上,并且金额较大。

以上,就是关于评定个人征信好坏的标准。关于其他问题,如:出现严重逾期,就意味着以后都贷不了款了么?逾期记录是会一直都在,还是多久会消除?在有当前逾期但不严重的情况下,如何获得贷款?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留言或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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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逾期利息从何时起算?

【原告诉称】:

2021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该款项,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2021年12月1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款,被告一直未支付。2022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温某辉于2021年10月14日收到钟某的出借款5万元。

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的《借条》、支付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未借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告还款的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按照LPR一倍支付逾期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从2021年12月16日第一次向被告催款,本院酌定还款合理期限为一个月,则被告应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某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某欠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3.7%的标准自2022年1月1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7元,由被告负担1077元。前述案件受理费1077元原告已预付,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77元,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标准?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43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31.46元(以15438元为本金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3.7%计算利息,自2022年2月9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3月1日,暂计21个自然日,后续计算至被告完全偿付本息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89.24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未出庭应诉亦未作答辩、举证及质证。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原告主张被告曾拖欠其工程款未付清,因双方认识多年,此后被告仍向其借款。2020年10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000元,被告在一笔记本内页中手书“2020年10月1日张某找张满借5000元,微信转账的”,前述内容下一行手书“张某”。

此后,经原告催促,被告分别于2021年2月6日、7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0000元、10000元,被告又在一笔记本内页中手书“2月6号转微信10000元2月7号转微信10000元下欠150438”,后方手书“张某”并捺印。

2021年2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还有10438元另外借了5000元”、“……你说话怎么不算数呢”。另,原告主张其最后一次向被告催促还款的时间为2022年2月9日。

【法院认为】: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视为放弃抗辩。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转账记录及被告手书的明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至于被告手书内容中的金额“150438”与原告主张欠款金额15438元不同,应为笔误所致,本院确认被告的欠款金额为15438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438元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虽未就借款约定利息,但被告的欠款行为确会造成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实于2021年2月9日即作出要求被告还款的意思表示,现原告自认从其最后一次催款日即2022年2月9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亦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宗欠款本金15438元;

二、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宗欠款利息(利息以154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从2022年2月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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