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能否同时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
民诉法第253条(即现民诉法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条规定计收的利息为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不同于一般债务利息,其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之一,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同时计算两种利息并不冲突,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最高法民终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玲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玲霞,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云,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东洛,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0、11层。
负责人:林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简称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简称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香山公司、方东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上诉人陈玲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云,被上诉人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为:香山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偿还债务本金1.95亿元及该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2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本案的上诉费由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审判决在判决主文中已明确,如果香山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情形下,若继续要求香山公司支付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将会加重香山公司的债务负担。因此,本案的利息和违约金仅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无权主张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利息和违约金。
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辩称:1.香山公司不是本案的上诉人,陈玲霞已不是香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无权代表香山公司提起本案上诉。陈玲霞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正处于缓刑期,且其因存在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具备担任香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在陈玲霞代表香山公司提起本案上诉前,香山公司唯一股东南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简称南亚公司)已于2018年7月6日召开董事会,决议免除了陈玲霞香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2.一审判决关于利息、违约金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判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本案不存在重复计算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形。
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香山公司立即向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偿还信闽资字[2011]34号《债权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债务本金1.95亿元及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的利息为70246800元、违约金为246081871.68元)。(二)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香山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福建省××××路东侧,香山南侧的“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2005G05地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厦国土房证第地00010112号);2.位于福建省厦门岛东部香山避风坞的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工程项目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国海证103550015、国海证3550055)],并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全部债权。(三)陈玲霞、方东洛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均由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6月28日,香山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简称建行厦门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HETO351981700200700033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香山公司向建行厦门分行借款4.45亿元,用于“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一期”项目的建设,借款期限自2007年7月2日至2012年7月1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0%,自起息日起每2个月调整一次;贷款按月结息;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65%,自起息日起每12个月调整一次等。
2007年6月28日,陈玲霞、方东洛分别与建行厦门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CHET351981700200700045、CHET351981700200700044的《保证合同》,为香山公司与建行厦门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ETO351981700200700033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建行厦门分行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建行厦门分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010年1月20日,建行厦门分行与香山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DYHETO351981700200700033002的《抵押合同》,约定香山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以下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1.福建省××××路东侧,香山南侧“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2005G0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编号:厦国土房证第地00010112号);2.VIP综合用房在建工程;3.游艇俱乐部在建工程;4.游艇销售训练中心在建工程。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4.45亿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建行厦门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行厦门分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上述《抵押合同》签订后,建行厦门分行与香山公司在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该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201007270的《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书》记载“房地坐落:环岛路东侧,香山南侧‘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2005G05地块;‘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在建VIP综合用房;‘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在建游艇俱乐部;‘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在建销售训练中心”。
2011年6月30日,香山公司与建行厦门分行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香山公司以其持有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岛东部的香山避风坞的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工程项目海域使用权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4.45亿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建行厦门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行厦门分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建行厦门分行与香山公司在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
建行厦门分行依约向香山公司发放了贷款4.45亿元,但前述借款到期后,香山公司尚有.95亿元的本金未能如期偿还。2011年11月15日,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与建行厦门分行签订《债权收购协议》,约定建行厦门分行将其对香山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同日,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与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及《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合同》,约定: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已于2011年11月15日收购建行厦门分行所持有的香山公司贷款债权,收购时点债权余额为.95亿元。因香山公司在短期内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申请债务重组,经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审查,同意重新确定香山公司偿还债务计划。债务重组日为2011年11月15日。重组债务本金为.95亿元。重组期限2年(含宽限期),即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13年月14日止。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给予香山公司偿还债务本金宽限期三个月,宽限期统一至2012年2月14日结束,香山公司自2012年5月21日起开始归还本金。自债务重组日起,贷款利率按重组协议约定执行,若基准利率上调,则前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调的幅度同等上调。宽限期内的利率为在五年期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75.5%,上浮后的年利率为2.372%(月利率10.31‰)。香山公司未在约定的宽限期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自宽限期结束次日起对未清偿的贷款利息和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点七的利率执行,若基准利率上调,则上述利率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调的幅度同等上调。香山公司应在债务重组日起计算并按月支付当月利息,计息日为每月20日,付息日为每月21日,最后一期利息利随本清。香山公司应在重组期限内合理安排资金并按合同约定的计划表分七期归还债务本金。香山公司同意为重组后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权利义务仍按其与建行厦门分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执行。陈玲霞、方东洛同意继续为重组后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若香山公司在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逾期或未按照还款计划足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则按照未履约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八计收逾期违约金等。
2011年11月16日,建行厦门分行向香山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向陈玲霞、方东洛分别送达了《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书》,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对前述通知书所载明的事项均无异议,并表示同意向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履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之后,香山公司未能依照《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及其补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陈玲霞、方东洛亦未履行其保证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是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从建行厦门分行处受让讼争债权,取得债权人地位,并未改变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的性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及《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合同》是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与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真实意思表示,香山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未依照还款计划还本付息,截至2016年5月31日尚欠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债务本金1.95亿元,应予偿还。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主张香山公司偿还1.95亿元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利息70246800元、违约金246081871.68元,以及2016年5月31日后,按照年利率28.8%计付利息和违约金,其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总计已超过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的规定,香山公司也提出了调整的请求,故对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香山公司应向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5亿元及该款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陈玲霞和方东洛承诺继续为重组后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香山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陈玲霞、方东洛应依约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玲霞、方东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香山公司追偿。结合编号为DYHETO351981700200700033002《抵押合同》的约定和登记编号为N.201007270的《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书》的记载,香山公司提供抵押的“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2005G05地块”地上建筑物应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在建VIP综合用房、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在建游艇俱乐部、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在建销售训练中心。香山公司自愿以其拥有的位于福建省××××路东侧,香山南侧“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2005G05地块土地使用权(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编号:厦国土房证第地00010112号)及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在建VIP综合用房、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在建游艇俱乐部、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在建销售训练中心、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工程项目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国海证103550015、国海证113550055)为本案债务履行提供抵押担保,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有权就香山公司未能偿还的债务以香山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香山公司和陈玲霞主张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对香山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并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此提起反诉,对香山公司、陈玲霞的该主张不予审查。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诉讼请求除其同时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外,其余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方东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香山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偿还债务本金1.95亿元及该款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二、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就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有权以香山公司提供抵押的福建省××××路东侧,香山南侧“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2005G0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在建VIP综合用房、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在建游艇俱乐部、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在建销售训练中心(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编号:厦国土房证第地00010112号)、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工程项目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国海证103550015、国海证11355005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陈玲霞、方东洛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香山公司追偿;四、驳回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98443元,由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591042元,由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负担2007401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
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新提交了以下两组证据材料:1.厦门达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达嘉公司)向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支付50万元的电子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目的为该50万元应作为香山公司偿还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借款本金,在一审判决认定的1.95亿元借款本金中扣除。2.香山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香山公司公章)1份、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香山公司档案材料1份、南亚公司董事会文件复印件4份、《战略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禁制令1份。证明目的为陈玲霞仍然是香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可以代表香山公司提起本案上诉。
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于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电子转账凭证是复印件;达嘉公司支付给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的50万元与香山公司无关,且本案上诉请求中上诉人已认可欠付的借款本金是1.95亿元。关于第二组证据,对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的香山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香山公司与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南亚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香山公司的公章应当由三方共管,陈玲霞单方面无法获取香山公司的公章;对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香山公司档案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虽然工商档案材料上载明陈玲霞为香山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2018年3月1日要求香山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陈玲霞拒不配合,南亚公司已作出董事会决议免去陈玲霞香山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对南亚公司董事会文件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文件不是原件,且无中文译本;对《战略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禁制令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禁制令并没有对南亚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效力作出相反的规定或撤销该决议,因此南亚公司免去陈玲霞香山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决议仍然有效,且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禁制令在内地不是当然适用的。
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新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2016)闽020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页信息打印件2份、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书》复印件1份、香山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各1份、《证明书》及《海峡导报》复印件各1份、南亚公司《声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目的为陈玲霞不具备担任香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已被香山公司的唯一股东南亚公司免除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其无权以个人签名的方式代表香山公司提起本案上诉,香山公司不是本案的上诉人。
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书》和《声明书》的合法性有异议;对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陈玲霞是否香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鉴于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对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提交的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香山公司档案材料、《战略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禁制令的真实性均无异议,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对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交的(2016)闽020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页信息、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书》、香山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海峡导报》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提交的香山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香山公司公章),虽然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对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所盖的香山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公章是虚假的,故本院对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的该公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交的《证明书》系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转递专用章,来源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结合案件事实及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提交的电子转账凭证、南亚公司董事会文件均为复印件,且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交的南亚公司《声明书》,因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证明手续,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香山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陈玲霞,南亚公司系香山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的股东。因陈玲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1日发出《通知书》,要求香山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2018年7月6日,南亚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免除陈玲霞香山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2018年7月16日,陈玲霞通过在上诉状中签名并按手印的方式,代表香山公司提起了本案上诉。2018年8月31日,应陈玲霞的请求,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发出禁制令,禁止南亚公司及其股东采取任何进一步措施促使香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变更生效。2018年9月14日,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就本案上诉费交纳事宜向本院提交《关于请求纠正上诉费收费标准的报告》,该报告加盖了香山公司的公章。
二审中,广东金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恒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债权转让合同》1份、《竞买成交确认书》1份、《恒丰银行业务委托书》2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3份、《福建日报》1份,以证明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已将案涉债权转让给金恒公司。金恒公司并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主体申请书》,申请将本案被上诉人由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变更为金恒公司。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以案涉债权转让不合法,且未通知债务人为由,不同意将本案被上诉人变更为金恒公司。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被上诉人主体应否变更问题。本案一审判决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与金恒公司转让案涉债权的行为完成于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本案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均不同意变更被上诉人为金恒公司,且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不变更诉讼主体亦不会影响受让人的实体权益。故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为保证本案诉讼程序的稳定,本院对金恒公司提出的变更本案被上诉人为金恒公司的申请不予准许。
(二)关于香山公司是否本案上诉人问题。香山公司通过其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陈玲霞提起本案上诉,后又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加盖香山公司公章的《关于请求纠正上诉费收费标准的报告》,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了上诉费用,故香山公司提起本案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虽然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获悉陈玲霞在提起本案上诉前被香山公司唯一股东南亚公司免除了香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主张陈玲霞已无权代表香山公司提起本案上诉,但是香山公司至今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香山公司没有提起本案上诉的意思表示。此外,香山公司作为本案的主债务人,陈玲霞代表香山公司提起本案上诉并不损害香山公司及其股东南亚公司的利益。故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本院对香山公司在本案中的上诉人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三)关于一审判决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属于重复计算利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条规定计收的利息为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不同于一般债务利息,其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之一,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同时计算两种利息并不冲突,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故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关于本案的利息和违约金仅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一审法院不应判决其承担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利息和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050元,由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陈玲霞、方东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汪军
审判员王展飞
审判员张爱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魏佳钦
书记员费斯嘉
利率下调,我们手里的钱该何去何从?
大家好,我是你们身边专业靠谱,但偶尔也爱偷懒的保险经纪人小麦。
由于怀孕了且怀孕早期状况比较多,所以很久没有更新公众号了。
前两周,一年期以上存款利率下调、大额存单抢购的消息刷爆朋友圈,所以小麦决定写篇银行利率下降以及如何锁定利率的文章。
一、利率下降趋势1.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变动
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从90年代最高的10.98%,降到了现在的1.5%,中间利率变动有一些起伏,但利率总体下降趋势是显而易见的。
2.大额存单利率下调
这些调整源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人民币存款优惠利率报价方式,由旧模式的“基准利率*上浮比例”调整为新模式“基准利率+基点”。
据了解,自律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设置了不同的基点上限。
报价方式改变后,一年期以下的存款利率有所上升,一年期利率水平维持不变,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产品大多要下调。
据了解,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的大额存单从3.99%下调到3.8%;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一款3年期年化收益3.9%的定期存款,将调降到3.5-3.7%。
调整幅度最大的是工行某分行,三年期大额存单从3.85%直接下调到3.25%,调整幅度达到60个BP。此外,一年期、两年期存款产品也将全部下调利率。
3.五年期国债利率走势图
国债利率走势,无疑也是不断下调的。
二、渐行渐近的“负利率时代”,我们该怎么办?1.国外
丹麦于2012年7月实行负利率,是第一个实行负利率的国家;
日本于2016年1月开始实行负利率政策。
丹麦第三大银行日德兰银行(Jk)2019年8月5日推出了世界首例负利率按揭贷款,房贷利率为-0.5%。负利率意味着,银行借钱给贷款人使用,贷款人还的钱比借的钱还少。
2019年8月6日,瑞士银行(UBS)宣布将对50万欧元以上的存款征收年费,就是说存款也将出现负利率。
2019年8月21日,德国首次发行了零息票的30年期国债。如果投资者购买了100万欧元债券并持有到期,那么在持有期间没有任何利息收益,直到30年后收回100万欧元票面价值。
2.国内
央行原行长周小川在2019年创新经济论坛上表示:实际上我们中国还是可以尽量避免快速地进入到这个负利率时代。
同时,他表示:10年后,想要买一款年化收益率3%的理财产品都可能要像汽车牌照摇号那样完全靠运气了,这并非危言耸听。
如果我国不可避免的进入零利率,甚至负利率时代,那么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做好长期资产规划,尽早锁定长期收益,为利率下行踩下刹车。
三、怎么锁定?有什么好的工具?不同行业的人,可能会给出不同的建议。
作为一个专业的保险经纪人,我目前建议如果有一些闲置且长期不会用到的资金,可以考虑配置一部分增额终身寿险。
因为增额终身寿险有以下几点优点:
1.安全:收益稳定,白纸黑字写进合同
2.锁定终身复利:目前市场上普遍的是3.5%终身复利
3.灵活减保:中间如果用钱,可以在现金价值中取一部分出来用,剩余未提取的现金价值继续3.5%复利滚存
4.起存门槛低:相比大额存单动不动就是20-30万起存,增额终身寿险一般是1万起存
光文字说可能没那么好理解,那就拿一款增额寿险来举个例吧。
30岁女性,由于平时总是控制不住自己喜欢买买买,所以想用储蓄险帮助自己强制存一笔钱,每年存5万,共10年。
存到第8年的时候,开始回本且现价超过所交保费了;第10年交完后,现价一直都是3.5%复利滚存。
缴费期满后,如果需要用钱,可以取一部分出来用;如果一直不需要用,可以一直放里面复利滚存。
31-40岁,最能赚钱的时期,这位小姐姐一共存了50万,到80岁的时候账户里已经变成了238万,如果到100岁账户里将会有474万。如果养老金充足的话,这笔钱就可以用于传承给子辈孙辈!
10年复利3.5%换算成单利是4.1%
20年复利3.5%换算成单利是4.95%
30年复利3.5%换算成单利是6.02%
40年复利3.5%换算成单利是7.4%
50年复利3.5%换算成单利是9.17%
这就是复利的神奇之处!
四、写在最后我们需要关注宏观经济周期,在不同类别资产中做好资产配置。
就目前来看,预估未来利率下降,一定要锁定长期收益。
最近看了些文章,主要意思是说增额终身寿险未来停售的可能性很大。
一是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3.5%的预定利率对保险公司长期也仍旧有不小的“利差损风险”。二是因为监管层担心增额寿险有“长险短做”的风险,因为它前期现价比较高且减保比较灵活,如果客户选择早期退保,会给保险公司带来麻烦。
这些判断还是很有道理的,且最近确实有一款增额寿险(信泰如意尊2.0)停售了,内心还是挺担心未来这类产品都会停售。
所以现在能够购买增额寿险的时候,一定要抓住机会,享受到这一波红利。不要哪天这类险种真的停售了,再去后悔,要知道这世界上可是没有后悔药的哈哈。
「兴证固收.利率」 降息落地会是利好出尽吗?
投资要点
2021年12月以来,市场降息预期逐步兑现,债牛行情也迅速演绎,部分投资者开始担忧降息落地可能是利好出尽。
2008年以来的历史经验表明:1)从小的波段而言,降息落地后,投资者可能对于宽信用、央行紧货币的信号或预期更为敏感,长债收益率有可能表现为先下后上。2)从大的趋势而言,大部分降息落地后,债牛行情仍然延续,短期波动对债市趋势影响不大。
2008年以来,降息落地后债市呈现为利好出尽行情的时期主要有3次,分别为2008年12月后,2012年7月后,以及2020年4月以后,均对应信贷或社融增速回升,地产+基建投资回暖的时期。
当前处于宽货币落地,宽信用的效果仍有待检验的阶段。宽货币仍有想象空间,债市压力不大,仍处于利多环境。央行官员在1月18号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把货币政策工具箱开得再大一些,保持总量稳定,避免信贷塌方”,货币政策仍有想象空间,债市压力不大。短端收益率快速下行以后,期限利差仍有压缩的空间。考虑到10Y国债目前处于关键点位附近(2.7%),利率债曲线上性价比较优的可能是7年的位置,推荐投资者关注地方债和铁道债的投资价值。信用债方面,高等级信用债套息加杠杆依然可为,同时可以关注央企永续债、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券商和保险次级债、优质的国企央企地产债、强担保城投等品种。
风险提示:宽信用政策加码、货币政策变化超预期、信用风险加速暴露。
报告正文
1近期市场观点回顾
《待时而举,欲厚遗之——利率市场2022年年度策略_20211116》:客观上看,下一阶段信用端有望从“紧信用”转向“稳信用”。通过“宽货币”来降低银行负债成本是“稳信用”的必要条件。“宽货币+稳信用”使得债牛的基础仍在,方向上维持看多趋势,债市待时而举。
《寻找确定性——债券市场12月展望_20211201》:市场担心宽信用预期+市场杠杆率上升。但实际上“信用扩张受约束+流动性宽松”仍利好债市。
1)“三期叠加”的环境,政策跨周期调节并无大幅刺激经济的意愿和空间,货币信用组合大概率切换至“宽货币+稳信用”,潜在经济增速下台阶但无失速风险,经济结构逐步改善。2)地产行业流动性危机的扭转到销售投资回升从而带动信用扩张需要时间,在未来1-2个季度范围内地产对经济仍是负项拖累,信用扩张的程度也可能受限。3)通过“宽货币”来降低银行负债成本是“稳信用”的必要条件,“宽货币”的政策基调有可能在今年底明年初逐渐明朗(即隐含宽松期权)。
《1月仍在做多窗口——债券市场1月展望_20220105》:宽信用的效果,核心还要看地产,但地产可能很难成为本轮宽信用的抓手。LPR降低后,MLF和OMO利率降低的概率在上升,总量和结构并举可能是2022年货币政策工具的主基调。未来1-2月长端利率大概率维持震荡下行态势,在宽松期权引导下10年国债有望接近2.7%的位置。
《债市会重现19Q1的调整吗?_20220116》:资金超预期流入地产可能是2019年1季度经济明显企稳的主要原因。当前政策宽货币的方向是较为确定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宽信用抓手,宽信用效果仍有待观察,这是19年Q1较大的不同点。反映在债券市场上,可能不会是19年Q1的简单重复,1月仍在做多窗口。
2历史经验表明,大部分降息落地后,债牛仍然延续
2021年12月以来,市场降息预期逐步兑现,债牛行情也迅速演绎。
2021年12月以来,央行下调1年期MLF和7天逆回购操作利率10BP,1年期和5年期LPR也分别下调15BP和5BP。受央行宽货币操作的利好支撑,以及市场对央行后续进一步宽松操作的预期影响,债牛行情迅速演绎,10Y国债收益率从2021年12月20日的2.85%快速下行至2.71%附近。
降息落地后,部分投资者开始担忧降息落地可能是利好出尽。
2022年1月17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下调以来,1年期国债、国开、股份行存单发行利率下行幅度均超过政策利率下行幅度,利率互换利率与政策利率之间的利差快速收窄,指向市场一定程度上ii了进一步降息的预期,这使得部分投资者开始担忧收益率上行的风险。
2008年以来的历史经验表明:1)从小的波段而言,降息落地后,投资者可能对于宽信用、央行紧货币的信号或预期更为敏感,长债收益率有可能表现为先下后上。2)从大的趋势而言,大部分降息落地后,债牛行情仍然延续,短期波动对债市趋势影响不大。
从小的波段而言,降息落地后,长债收益率除了下行以外,也可能走出先下后上,或者直接回调的行情。
造成降息落地,收益率下行后小幅回调的原因主要有:1)短期内市场出现了政策加码稳增长、基本面可能改善的信号或预期。如2012年6月7日央行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随后公布的2012年5月的工业增加值增速出现了小幅改善,引发市场对于基本面企稳的预期;又如2019年11月5日和11月18日央行分别下调MLF和逆回购操作利率5BP,随后11月20日相应下调1年期和5年期LPR,但当时市场消化了降息的利好以后,更为担忧政策稳增长发力(当时主要表现为地方债提前批额度可能放量),而2019年11月末公布的制造业PMI重回荣枯线以上,也进一步加剧了投资者的担忧。2)市场对于央行可能阶段性收紧流动性的担忧。典型时期如15年10月23日央行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后,由于当时债市加杠杆行为较为普遍,投资者一度担忧较高的市场杠杆可能引发政策监管力度加强,进而造成资金面不稳定性提高。
若降息前市场对政策处于宽松周期的认知较为一致,而可能对一些利空信号更为敏感。典型时期为15年2月28日和5月10日央行两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当时政策宽松周期已开启超过1年,基本面仍然偏弱,这两次降息并没有超市场预期,当时市场更为担忧地方债务置换开启后,地方债供给放量可能对债市形成的冲击。
从大的趋势而言,2008年以来的大部分降息落地后,债牛行情仍然延续,短期波动对债市趋势影响不大。这背后的主要逻辑在于降息的时点一般处于基本面偏弱、政策稳增长意愿较强的阶段,宽货币+基本面偏弱对债市行情有支撑。而宽货币向宽信用的传导仍需要时间,债市明显承压需要看到资金流入实体加速、社融增速回升且结构明显好转、基本面改善等信号。2008年以来,降息落地后债市呈现为利好出尽行情的时期主要有3次,分别为2008年12月后,2012年7月后,以及2020年4月以后,均对应信贷或社融增速回升,地产+基建投资回暖的时期,下文将进一步详细阐述。
3历史上三次降息后的利好出尽,皆对应基本面明显改善
2008年12月降息后,稳增长效果开始显现,债市熊陡。
在2008年4季度,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下行压力,政策稳增长的意愿较高。2008年9-11月期间,央行已实施3次降准,4次降息。2008年12月22日,央行进一步宣布降准0.5个百分点,12月23日,央行宣布存贷款基准利率下调,托底经济的意愿明显。
除了宽货币措施,政策在地产、基建、消费端均有明显宽信用举措:2008年4季度时,地产调控明显放松、发改委推出1000亿基建计划,家电下乡政策也有助于提高居民消费意愿,此外,为配合地产、基建、消费端的稳增长政策,2008年11月的国常会确定了4万亿信贷投放计划。
一系列稳增长措施出台后,基本面很快出现改善的信号:1)2008年12月末的制造业PMI出现反弹。2)2009年1月公布的2008年12月信贷增速明显上行,且居民贷款和企业中长贷对信贷同比的拉动均有提升。此后央行没有进一步降准降息,市场对经济企稳的预期较为强烈,长端利率债逐渐承压,债市熊陡。
2012年7月降息后,多个基本面指标出现明显改善,央行开始担忧刺激政策对通胀的影响,资金面收紧,债市熊平。
2012年5月以后,欧债危机对外需的拖累开始显现,基本面也出现下行压力。2012年5-6月央行降息降准,7月5日进一步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
2012年上半年,放松基建、地产的稳增长措施已开始实施:1)2012年4-8月,发改委密集批复地方基建项目。2)虽然全国层面放松地产调控的政策并未出台,但多个地方在2012年上半年通过公积金政策松绑、住房补贴、户籍政策放松等措施放松地产调控,叠加央行的多次降息,地产调控政策实质上出现了松动。
从稳增长/宽信用的效果而言,站在2012年7月的时点上,投资者能够观察到基建投资、地产销售和社融指标的好转:1)2012年3月基建投资累计同比开始回升。2)2012年7月公布的6月社融同比见底回升,且非标融资的增长对社融同比的回升做出了较大贡献。3)2012年3月住宅销售面积累计同比开始改善,8月房地产投资累计同比逐渐企稳。
2012年7月19日,央行上调7天逆回购操作利率5BP,标志着货币政策开始边际收紧。此后R007中枢开始上行,债市熊平。从事后央行在2012年2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的阐述来看,当时央行认为“当前物价对需求扩张仍比较敏感,扩张性政策刺激增长的效应可能下降、刺激通胀的效应则在增强”。因此,2012年7月降息以后债市表现为利好出尽的逻辑,主要源于稳增长效果初显,但央行已开始收紧货币,短端收益率上行幅度更大,债市熊平。
2020年4月,受益于疫情防控形势明显好转,前期淤积在银行间的资金加速流向实体,基本面进入修复通道,央行货币政策逐渐回归常态,债市熊平。
2020年1月开始,我国经济受新冠疫情冲击,央行宽货币对冲。2020年2-3月,央行连续下调MLF、OMO操作利率和LPR。2020年4月15日,央行再次下调MLF,4月20日LPR也相应下调。
2020年年初起,宽信用措施已开始发力(表现为边际放松地产调控的城市数量增多,地方债发行节奏加快,社融增速明显回升等),但受制于疫情防控形势以及复工复产进度,资金流向实体速度偏慢,大量资金淤积在银行间市场,资金利率中枢明显低于政策利率。
2020年5月起,随着更多省份下调疫情防控响应等级,复工复产进程加速,前期出台的稳增长政策逐渐开始见效,央行开始推动货币政策回归常态,资金利率中枢上行,债市熊平。2020年5月公布的4月工业增加值、房地产投资、基建投资增速明显转正。而由于资金利率中枢大幅低于政策利率,2020年4-5月的大部分时间,央行暂停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受此影响,资金利率中枢开始向政策利率回归。此前受益于流动性充裕环境的债市开始出现回调压力,短端收益率上行幅度高于长端,曲线熊平。
4当前宽货币落地,宽信用效果仍有待检验,债市仍处于利多环境
当前处于宽货币落地,宽信用的效果仍有待检验的阶段。
2022年1月17日央行下调MLF和逆回购操作利率10BP,1月20日进一步下调1年期和5年期LPR。但宽信用方面似乎缺乏较为有利的抓手:1)1月地方债发行节奏加快,但尚未看到基建明显好转的信号,且在地方隐性债务管控的背景下,基建投资增速大幅回升的难度较大。2)2021年9月以来房地产调控也有边际放松,但更多地是纠偏而不是刺激,政策仍然强调“房住不炒”,地产领域的信用风险仍在释放的过程中,短期内难以作为宽信用的抓手。从票贴利率和股份行存单发行利率来看,实体融资需求可能没有明显好转。
宽货币仍有想象空间,债市压力不大,仍处于利多环境。
央行官员在1月18号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把货币政策工具箱开得再大一些,保持总量稳定,避免信贷塌方”,货币政策仍有想象空间,债市压力不大。短端收益率快速下行以后,期限利差仍有压缩的空间。考虑到10Y国债目前处于关键点位附近(2.7%),利率债曲线上性价比较优的可能是7年的位置,推荐投资者关注地方债和铁道债的投资价值。信用债方面,高等级信用债套息加杠杆依然可为,同时可以关注央企永续债、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券商和保险次级债、优质的国企央企地产债、强担保城投等品种。
风险提示:宽信用政策加码、货币政策变化超预期、信用风险加速暴露。
分析师声明
注:文中报告依据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已公开发布研究报告,具体报告内容及相关风险提示等详见完整版报告。
证券研究报告:《【兴证固收】降息落地会是利好出尽吗?__20220123》
对外发布时间:202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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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平SAC执业证书编号:S01905140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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