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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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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始利率市场化改革。那么,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如何进行的,已经进行到了什么程度呢?利率市场化对我们普通老百姓又有什么影响呢?

1993年,中国首次明确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1995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初步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最早开始利率改革的是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利率。1995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即银行与银行之间互相借钱的话,由银行自己决定借款利率。

2004年开始,中国加快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当时的做法是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按照当时的规定,银行的存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0.9倍。也就是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那么银行在拉存款的时候可以提高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3.3%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逐渐放宽了这个比例,2014年11月存款利率扩大到12倍,贷款利率扩大到0.7倍。

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下限限制,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从此,中国的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自主确定各种期限的贷款利率。2015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大幅度取消对存款利率的限制,对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这标志着中国以存贷款利率为主的利率市场化基本上已经完成。

但是,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还有最后几步,也是非常关键的几步,没有完成。其中之一就是活期存款利率与一年期存款利率仍然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什么时候由市场决定目前还不知道。

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圳微法务

这次降息,房地产又被鄙视了

今天财经领域最大的新闻,大概就是——LPR,终!于!降!了!

这是LPR稳定了1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下降。

比较特别的是,这是一次不对称降息。

如上图所示,1年期LPR降了5个BP,而5年期以上LPR保持了原状。

那么,还会有下一轮降息吗?房地产又会出现怎样的影响呢?

如果回溯一下会发现,在疫情爆发后全球整整两年的“黑天鹅”时间里,国内经历了各种经济增长放缓的鸭梨。

但除了最初有一些降息的举动,在超过一年半的时间里,货币政策一直都蛮稳健的。

直到最近这一个月。

进入12月,宽松的迹象开始明显。

当高层在月初提出“围绕市场主体需求制定政策,适时降准”后,只过了一个周末,央妈便宣布降准,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0个百分点。

这是今年年内第二次全面降准。

正应了我们月初在《今晚的信息量,太大了》所预测的那样,全面降准两次以后,全面降息果然就跟着来了。

但是!正如上文所说,这轮降息是非对称的,只调降了1年期的LPR利率,5年期以上的LPR利率,也就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参照基准利率没有下调。

试图传递的信号,很明显了——

1、央妈认为,经济虽然不太好,但还没有差到需要强刺激的地步,下行只是短期现象,所以,暂时不需要下调中长期利率;

2、单独调降1年期利率,相当于解决短期资金问题,对实体企业,尤其是普遍依靠短期融资的小微企业单独扶持,“定向降息”;

3、“房住不炒”的大前提没有松动。

所以,这次降息,对地产行业没有强刺激。

为什么不下调5年期LPR?

首先当然是基于“房住不炒”的大前提,对于地产市场,不能在短短一个月内释放出过于宽松的信号;

其次,如果调降5年期及以上LPR,相当于所有长期贷款,尤其是存量房贷的还款额度在明年1月都要进行下调,银行方面鸭梨也比较大。

但是!地产行业的金融端,本来就不止LPR一个指标。

根据“房贷利率=LPR+银行加点”的公式,只要银行加点有所变动,房贷利率就会跟着变动。

两项加起来,最近的房贷的变化幅度,是这个样子的——

从10月份到现在,整个四季度,无论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的利率,都在回调,回调的幅度达到8-10个基点。

这个幅度,已经相当于调降一次LPR了。

不但利息降了,放款速度也在加快。12月平均放款周期为57天,比高峰时期已经缩短了接近一个月。

而这样的趋势,在未来一定会进一步出现。

毕竟,全面降准已经坐实,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银行可贷资金的规模会增加,资金面逐渐宽裕,客观上房贷利率是有进一步下调空间的。

当然,银行加点这个变量只影响新增房贷,与存量房贷无关,毕竟,所有存量房贷的加点已经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变不了了。

所以,这次微弱的利好,只涉及房地产交易市场。

但是,就算后续5年期LPR有同步调降,楼市就能出现明显回暖吗?

我看到来自于国海证券的一个研究。

研究表示,从上一轮房地产回升周期来看,2014年11月份房贷利率下调25BP后,楼市销售并没有出现趋势性回暖。

直到2015年3月份第二次降息25BP,购房者预期才出现全面改善。

要注意,这可是加起来50个BP的强度啊!

所以,回到现在,这半年对于“房住不炒”,不少人已经有了切肤之痛,预期甚至比2015年还要悲观。

如果真的想稳定当下这一轮地产的预期,需要至少和上次幅度类似的房贷利率下调。

所以,就靠LPR下降5到10个BP去扭转整个楼市的预期,实在有点……太早了些。

当然,现在不同的市场分化还是挺严重的,所以市场底这种东西,很难一概而论,大伙儿可以先从深圳这种楼市涨价“急先锋”城市观察起。

毕竟,连深房理都开始出来搞直播了哇!想当年,他们那些教炒房客注册公司,拿了经营贷反手去炒房的骚操作……

猜猜这次对小微企业“放水”之后,这个隐秘的法子,还行不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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