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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农村贷款新政策「农民进城购房补贴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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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购房补贴、享城区人口同等政策

澎湃新闻记者计思敏

释放农民消费潜力、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再次成为全国多地推动楼市发展的一大举措。

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至少包括吉林省延吉、吉林省吉林、江苏省泰州、湖北省黄冈、贵州省遵义、安徽省潜山、黑龙江省佳木斯、吉林省长春、湖北省麻城、吉林省双辽、四川省南充、江苏省兴化等城市以及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江苏盐城阜宁县、江苏盐城大丰区、湖南株洲茶陵县、河南信阳罗山县、四川宜宾高县等地出台鼓励农民、农民工进城购房的相关政策。

可以看到,在出台鼓励农民、农民工进城购房的城市中,地方政府多给予购房补贴、契税补贴等优惠政策,部分政策提及农民进城购房可享受户口迁移、子女就近入学(含转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城区人口同等政策。

多地财政补贴,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以吉林双辽为例,9月7日,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人民政府发布《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提出,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在双辽市城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市区有意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总房款减免优惠或1-3个点的折扣优惠。同时,进城购房农民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政府参照所缴纳契税的额度给予全额补贴。

双辽市还将开展“买新房、赠消费券”活动,农民购买唯一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政府以发放家电消费券的方式给予适当补贴。

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于9月21日发布《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提到,对在兴来兴大专以上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农民等购房者在市区范围内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为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的50%。

除了享受购房补贴,部分城市也提及进城购房可享城区人口同等政策。今年9月,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新闻网消息,茶陵县出台17条措施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其中提到,农民进城购房(商业、商住楼、住宅),享受户口迁移、子女就近入学(含转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城区人口同等政策。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陈霄指出,近期以来,多城发布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出台的政策内容多为提供购房补贴和优惠等形式,从出台的城市来看,以一些库存压力大、去化困难的弱二线和三四线城市为主,出台这样的政策也是为了增加购房需求,缓解库存压力,提振市场信心。将政策聚焦于农民这样庞大的群体,有利于提升农民进城置业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能带动一部分需求释放。

除了农民群体,部分地方政府也将购房补贴范围扩展至农民工群体。

四川省南充市9月30日印发的《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提到,对在南充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医护人员、农民工、引进人才、大专以上学历等购房人,按照所购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的3%一次性给予财政补贴,一次性财政补贴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套。

9月5日,四川宜宾高县发布《高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在高县中心镇(来复镇、沙河镇、罗场镇)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农民工,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农民工,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

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对楼市效果大吗?

可以看到的是,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并非此次楼市调控的新鲜产物。

早在2015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时提出,要化解房地产库存,通过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为出发点的住房制度改革,扩大有效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要扩大有效供给,保持有效投资力度,着力补齐短板。

在彼时“去库存”的大背景下,加快农民工市民化,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工买房成为重要措施。

按照新华网2016年2月发布的文章,当时山西、山东、甘肃等省明确出台政策鼓励引导农民进城购房。如山东将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契税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物业费补贴等政策,以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住房消费群体。

2016年2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还曾推出“农民安家贷”产品,该产品是国内首个专门针对农民群体的个人住房贷款产品,致力于满足广大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需求。

从效果来看,根据新华网报道,截至2016年7月31日,安徽农行“农民安家贷”实现发放23329笔,发放金额69.91亿元,帮助农民进城购房。

安徽地区房地产“去库存”效果也得以凸显。以六安市为例,2015年市区待售商品房面积达663万余平方米,2016年一季度,六安市区销售商品房120多万平方米,同比翻了一番,其中农民购房占比超过50%,去化周期由28个月缩短到18个月。

在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看来,2016年大量三四线城市去库存,就已经消耗了大量的农民在县城的买房需求,同时前几年返乡置业更是吸引了一大批在三四线老家买房年轻人的购房需求。因此,本轮的鼓励农民进城买房能够有效吸引到的购买力和几年前相比已大大减少。

张波指出,前一轮去库存后,由于三四线城市也紧随出现房价上涨,最终导致市场的热度明显上升,并带动房企在中小城市拿地热情同步上扬,所导致的结果就是三四线城市的库存量又呈现上升态势,加之市场降温的大背景,导致去化出现困难,因此鼓励农民买房就是为了拉升需求并加速去化。

如何保障“以房留人”?

不过,在吸引农民购房的同时,如何让进城农民有所保障也是当前热议的话题之一。

此前,《经济日报》发布的评论文章指出,近期,我国部分城市推出鼓励农民进城买房的政策举措,多个市县提出给予购房农民税费减免、购房补贴等优惠。此类政策的初衷,一方面是为了应对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挖掘农民购房潜力去库存,另一方面也意在试图“以房留人”,缓解当地城镇化率不足、人口流失的状况。

但是提升城市吸引力,是一项全方位系统工程,仅靠补贴等政策吸引农民进城购房,随着优惠效应的递减,恐怕难以真正留住农民,实现政策预期。农民愿不愿意进城,其“本”在于能不能获得就业机会,提高收入水平,在此基础上才愿意通过购房留下来。

此外,农民进城买房只是第一步,如果不下功夫完善产业配套设施和营商环境,健全就业、教育、医疗等保障,补齐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短板,那么鼓励农民买房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今年8月18日,农民日报头版也发布评论文章《鼓励农民进城买房,不能不算后路账》,文章指出,在县域房地产市场库存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鼓励农民进城买房,显然是将楼市“去库存”的希望寄托在农民群体身上。如今,经济新的下行压力加大,不少县市希望以各种手段吸引农民进城活跃经济,扩大需求。但想要“以房引人”“以房留人”,就必须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给农民留足后路。

上述文章提到,作为“城尾乡头”,县城是连接城市、服务乡村的天然载体,制定政策、出台措施,一定要有更统筹的城乡一体化的通盘考虑,切不可“头疼医头、脚痛医脚”,更不可“城市生病、农村吃药”。只有尽早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严重依赖,下大力气练好内功,不断完善产业配套和营商环境,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出实实在在的支柱产业,让进城买房的农民能安居,更能乐业,才是化解县域经济难题的根本之道。

来源:澎湃新闻

多地财政补贴,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澎湃新闻记者计思敏

释放农民消费潜力、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再次成为全国多地推动楼市发展的一大举措。

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至少包括吉林省延吉、吉林省吉林、江苏省泰州、湖北省黄冈、贵州省遵义、安徽省潜山、黑龙江省佳木斯、吉林省长春、湖北省麻城、吉林省双辽、四川省南充、江苏省兴化等城市以及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江苏盐城阜宁县、江苏盐城大丰区、湖南株洲茶陵县、河南信阳罗山县、四川宜宾高县等地出台鼓励农民、农民工进城购房的相关政策。

可以看到,在出台鼓励农民、农民工进城购房的城市中,地方政府多给予购房补贴、契税补贴等优惠政策,部分政策提及农民进城购房可享受户口迁移、子女就近入学(含转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城区人口同等政策。

多地财政补贴,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以吉林双辽为例,9月7日,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人民政府发布《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提出,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在双辽市城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市区有意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总房款减免优惠或1-3个点的折扣优惠。同时,进城购房农民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政府参照所缴纳契税的额度给予全额补贴。

双辽市还将开展“买新房、赠消费券”活动,农民购买唯一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政府以发放家电消费券的方式给予适当补贴。

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于9月21日发布《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提到,对在兴来兴大专以上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农民等购房者在市区范围内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为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的50%。

除了享受购房补贴,部分城市也提及进城购房可享城区人口同等政策。今年9月,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新闻网消息,茶陵县出台17条措施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其中提到,农民进城购房(商业、商住楼、住宅),享受户口迁移、子女就近入学(含转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城区人口同等政策。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陈霄指出,近期以来,多城发布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出台的政策内容多为提供购房补贴和优惠等形式,从出台的城市来看,以一些库存压力大、去化困难的弱二线和三四线城市为主,出台这样的政策也是为了增加购房需求,缓解库存压力,提振市场信心。将政策聚焦于农民这样庞大的群体,有利于提升农民进城置业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能带动一部分需求释放。

除了农民群体,部分地方政府也将购房补贴范围扩展至农民工群体。

四川省南充市9月30日印发的《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提到,对在南充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医护人员、农民工、引进人才、大专以上学历等购房人,按照所购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的3%一次性给予财政补贴,一次性财政补贴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套。

9月5日,四川宜宾高县发布《高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在高县中心镇(来复镇、沙河镇、罗场镇)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农民工,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农民工,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

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对楼市效果大吗?

可以看到的是,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并非此次楼市调控的新鲜产物。

早在2015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时提出,要化解房地产库存,通过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为出发点的住房制度改革,扩大有效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要扩大有效供给,保持有效投资力度,着力补齐短板。

在彼时“去库存”的大背景下,加快农民工市民化,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工买房成为重要措施。

按照新华网2016年2月发布的文章,当时山西、山东、甘肃等省明确出台政策鼓励引导农民进城购房。如山东将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契税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物业费补贴等政策,以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住房消费群体。

2016年2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还曾推出“农民安家贷”产品,该产品是国内首个专门针对农民群体的个人住房贷款产品,致力于满足广大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需求。

从效果来看,根据新华网报道,截至2016年7月31日,安徽农行“农民安家贷”实现发放23329笔,发放金额69.91亿元,帮助农民进城购房。

安徽地区房地产“去库存”效果也得以凸显。以六安市为例,2015年市区待售商品房面积达663万余平方米,2016年一季度,六安市区销售商品房120多万平方米,同比翻了一番,其中农民购房占比超过50%,去化周期由28个月缩短到18个月。

在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看来,2016年大量三四线城市去库存,就已经消耗了大量的农民在县城的买房需求,同时前几年返乡置业更是吸引了一大批在三四线老家买房年轻人的购房需求。因此,本轮的鼓励农民进城买房能够有效吸引到的购买力和几年前相比已大大减少。

张波指出,前一轮去库存后,由于三四线城市也紧随出现房价上涨,最终导致市场的热度明显上升,并带动房企在中小城市拿地热情同步上扬,所导致的结果就是三四线城市的库存量又呈现上升态势,加之市场降温的大背景,导致去化出现困难,因此鼓励农民买房就是为了拉升需求并加速去化。

如何保障“以房留人”?

不过,在吸引农民购房的同时,如何让进城农民有所保障也是当前热议的话题之一。

此前,《经济日报》发布的评论文章指出,近期,我国部分城市推出鼓励农民进城买房的政策举措,多个市县提出给予购房农民税费减免、购房补贴等优惠。此类政策的初衷,一方面是为了应对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挖掘农民购房潜力去库存,另一方面也意在试图“以房留人”,缓解当地城镇化率不足、人口流失的状况。

但是提升城市吸引力,是一项全方位系统工程,仅靠补贴等政策吸引农民进城购房,随着优惠效应的递减,恐怕难以真正留住农民,实现政策预期。农民愿不愿意进城,其“本”在于能不能获得就业机会,提高收入水平,在此基础上才愿意通过购房留下来。

此外,农民进城买房只是第一步,如果不下功夫完善产业配套设施和营商环境,健全就业、教育、医疗等保障,补齐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短板,那么鼓励农民买房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今年8月18日,农民日报头版也发布评论文章《鼓励农民进城买房,不能不算后路账》,文章指出,在县域房地产市场库存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鼓励农民进城买房,显然是将楼市“去库存”的希望寄托在农民群体身上。如今,经济新的下行压力加大,不少县市希望以各种手段吸引农民进城活跃经济,扩大需求。但想要“以房引人”“以房留人”,就必须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给农民留足后路。

上述文章提到,作为“城尾乡头”,县城是连接城市、服务乡村的天然载体,制定政策、出台措施,一定要有更统筹的城乡一体化的通盘考虑,切不可“头疼医头、脚痛医脚”,更不可“城市生病、农村吃药”。只有尽早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严重依赖,下大力气练好内功,不断完善产业配套和营商环境,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出实实在在的支柱产业,让进城买房的农民能安居,更能乐业,才是化解县域经济难题的根本之道。

本期高级编辑周玉华

一文厘清!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具体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粮食(2)蔬菜(3)烟叶(4)茶叶(5)园艺植物(6)药用植物(7)油料植物(8)纤维植物(9)糖料植物(10)林业产品(11)其他植物

2、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水产品(2)畜牧产品(3)动物皮张(4)动物毛绒(5)其他动物组织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或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四)符合规定的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四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六)符合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逾期无法收回,可以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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