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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无锡公积金贷款额度「无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个人最高降至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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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无锡公积金新政出台,个人最高贷款额度调整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锡房金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运行,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运行,参照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成都等全国主要城市的普遍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及调整。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政策1.个别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与其社会保险缴存单位一致,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与其社会保险(养老金)缴费基数基本一致,存在明显差异的,职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非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及还贷提取。本意见所称“直系亲属”包括产权人父母、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3.同一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后12个月内,如再次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再次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4.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仅限其中一方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的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意见所称“首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情况下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本意见所称“第二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在下列三种情形下购买的自住住房:(1)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2)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3)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该笔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与本市仅有的一套住房为同一套住房。本意见所称“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规定职工家庭在无锡市行政区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40%;在江阴、宜兴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四、调整现行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1.调整现行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本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2.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挂钩(1)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未满24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5倍计算;(2)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24个月但未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7倍计算;(3)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借款申请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以各自缴存公积金年限对应的倍数之和。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贷款额度放宽至前述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的2倍计算。3.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挂钩加强对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在保证职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根据贷款额度、年限计算得出的每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月收入的60%。月收入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前最近一个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月收入可放宽至借款申请人缴存基数的2倍计算。4.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并取以下限额标准的最低值:(1)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2)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3)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确定的贷款限额;(4)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5.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受上述第4点第(3)款的限制,但仍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限额标准。6.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满足下列条件的,贷款额度可不与其公积金缴存余额关联,但仍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限额标准。(1)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未满24个月的,贷款额度可按最高贷款额度的50%计算;(2)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24个月但未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可按最高贷款额度的70%计算;(3)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可按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借款申请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乘以各自公积金缴存年限对应的比例之和。五、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意见施行之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锡房金〔2017〕35号)废止。原缴存、提取、贷款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的解读一、制定本意见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运行,参照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成都等全国主要城市的普遍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及调整。

二、规范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和改进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增加了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与社会保险缴存单位一致,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与其社会保险(养老金)缴费基数基本一致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的,职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能证实职工工作单位及工资性收入情况。

二是调整了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范围,职工所购自住住房须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职工在办理以上提取业务时,配偶关系证明材料为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为户口簿,如户口簿无法显示的,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或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等;户籍地证明材料为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证明材料为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清单。

三是同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后12个月内再次发生交易行为的,该套房屋12个月内不得再次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

四是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仅限其中一方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套房屋的总价。中心受理职工该业务提取申请时,遵循“申请优先、办结为准”原则,即先申请的按规定办结后,后申请的不予受理,先申请未审批通过的,重新申请。

五是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认定标准由“认贷不认房”调整为“认房又认贷”。“房”是指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包括江阴、宜兴)登记的住房;“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是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借款申请人本人符合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各自的最高贷款额度均不得超过30万。

七是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挂钩。将缴存年限分为未满24个月、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满36个月三个档次,对应的贷款额度分别为缴存余额的5倍、7倍、10倍。借款申请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以各自缴存公积金年限对应的倍数之和。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时,按时、足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方可累计计算,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纳入缴存年限计算范围,但计算缴存余额时可一并纳入计算。

八是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挂钩,在保证职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月收入的60%的标准,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月收入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前最近一个月(以申请贷款前一日晚12点前发生的最近一次单位正常汇缴数据为准)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不足的,应根据担保公司要求增加抵押物或保证人。

九是完善救济性条款,(1)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受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的限制。(2)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不与其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缴存年限同样分为未满24个月、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满36个月三个档次,对应的贷款额度为最高贷款额度的50%、70%、100%。

十是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并取以下限额标准的最低值:

(1)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2)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

(3)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确定的贷款限额;

(4)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规范和调整政策的施行时间及注意事项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2019年10月1日前已提交贷款申请并录入中心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贷款政策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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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无锡市公积金政策调整:个人最高贷款额度降至30万元

图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文件截图、摄

图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文件截图、摄

中新网无锡9月25日电(记者孙权)9月25日,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对该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及调整。

《意见》中,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等方面进行调整。

图为《意见》中涉及个人贷款额度的内容。文件截图

其中,借款申请人本人符合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下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各自的最高贷款额度均不得超过30万元。

此前,无锡实行的政策是“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面称,出台《意见》意在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运行。

此番出台的《意见》中,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挂钩。将缴存年限分为未满24个月、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满36个月三个档次,对应的贷款额度分别为缴存余额的5倍、7倍、10倍。

借款申请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以各自缴存公积金年限对应的倍数之和。

《意见》还提出,贷款额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要挂钩;同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后12个月内再次发生交易行为的,该套房屋12个月内不得再次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仅限其中一方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套房屋的总价。

此外,《意见》还规定,无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认定标准由“认贷不认房”调整为“认房又认贷”。

其中,“房”是指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包括江阴、宜兴)登记的住房;“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完善救济性条款方面,《意见》中提到: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受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的限制;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不与其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缴存年限同样分为未满24个月、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满36个月三个档次,对应的贷款额度为最高贷款额度的50%、70%、100%。

据悉,《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2019年10月1日前已提交贷款申请并录入中心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贷款政策执行。(完)

无锡市公积金政策调整:个人贷款最高50万元,夫妻贷款最高80万元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今天宣布调整有关政策:

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从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夫妻双方合计可贷款额度

从60万元调整至80万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无房租住自住商品住房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额度至每人每年12000元。

二、提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加大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保障力度。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可不与缴存余额关联计算,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低收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可不与缴存余额关联计算,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它规定不变。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次调整的政策解读:

一、调整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政策要求,保障缴存职工的刚性住房需求,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无房租住自住商品住房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根据我市目前的房租及房价水平,结合住房公积金资金状况及缴存职工的需求,参考兄弟城市的做法,调整我市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最高提取金额及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及执行标准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加大对无房职工的租房支持力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要求“各地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结合我市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参照无锡市场平均租金、全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户均家庭人数等因素,将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原来的每人每年最高9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

(二)提高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加大对刚性住房需求的保障力度。

综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变动、公积金中心资金使用及贷款发放等情况,提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30万调整为50万;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60万调整为80万。

加大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保障力度。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可不与缴存余额关联计算,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30万调整为50万;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60万调整为80万。

低收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可不与缴存余额关联计算,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30万调整为50万;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60万调整为80万。

此次政策调整对首次、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的贷款政策,突出了对刚需群体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政策支持力度。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缴存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7月10日起调整下列提取政策:

一、新增“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二、取消“离开本市提取”。

三、取消“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提取”。

四、取消“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提取”。

五、取消“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次规范和调整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2号)精神,结合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等有关问题,制定了《关于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缴存规定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确定及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月工资基数在上述原则内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领取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参考行业内的普遍做法,采用无锡市统计局公布的《无锡市2017年度城镇单位平均工资》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我市2018年度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1250元,最低限额为1890元。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规定,确定2018年度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方便单位对职工月均工资的计算,可参照2017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确定的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值执行,计算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额时一律见角、分进元。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8%-12%,调整为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单位和职工各5%-12%区间自主确定,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三)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

2017年度亏损的企业,经单位申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持缓缴申请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部分。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继续缓缴的,应提前1个月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及执行时间

根据苏建金管〔2005〕298号文“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均为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的规定,确定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2018年7月底之前完成基数调整。

按照苏建金管[2018]282号文“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的要求,明确我市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5%-12%区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浮动区间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止。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方式

1.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直接在网上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2.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登陆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栏(网址:),在公共服务—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内下载“无锡市职工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调整表”,并按规定填报后至缴存银行公积金专柜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END

记者:练维维

责编:沛青

来源: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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