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2017贷款利息多少

本文目录

小额贷款和民间借贷不同,利率要高一些,年化利率不超过24%合法

【原告诉称】:

王某于2019年6月6日与润信公司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100000元,用于扩大经营,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6日。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1%,月利息金额为贷款金额*1.1%。

润信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王某发放贷款100000元。王某按月等本等息计息法偿还贷款,若逾期,王某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及违约金。王某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后,自2021年3月7日开始逾期违约,至今已逾期多日未支付应偿还金额,严重损害了润信公司的合法权益,王某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王某支付润信公司全部剩余本金44444.4元、截至2021年4月25日的期内利息2823元2、请求判决王某支付润信公司逾期罚息及违约金(自2021年3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3、请求判决王某支付润信公司律师费4500元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685.44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由王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2019年6月6日,甲方(贷款人)润信公司与乙方(借款人)王某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0万元贷款用途为扩大经营贷款期限36月,自贷款发放之日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6日

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1%,月利息金额为贷款金额1.1%,首月利息金额以实际使用天数为基数计算贷款发放账户为王某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尾号8244的账户;还款方式为按月等本等息计息法,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有权同时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

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乙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本金的0.2%计收罚息甲方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归还的,自要求时间第二天起每日按全部剩余本金的0.2%收取违约金。

2019年6月10日,润信公司向王某名下账户发放贷款10万元。

润信公司提交还款计划表,显示自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2月6日,王某共计偿还80174.93元,其中本金55555.6元、利息21853.33元、罚息283.33元、费用2482.67元。

庭审中,润信公司称王某自2021年3月7日起未偿还任何款项。润信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王某发送律师函,快递单号显示王某于2021年4月25日签收,律师函载明:请贵方在接收本函后三日内务必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偿还欠款;

若未按期按约偿还欠款,则合同到期,即委托人宣布贷款合同自违约之日起提前到期。庭审中,润信公司同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期由法庭认定。

润信公司提交汕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的汕金(2017)89号《关于核准设立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批复》,载明:经市政审核同意,并报省金融办同意备案,现核准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资格……核准业务范围为发放小额贷款、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为实现上述债权,润信公司于2020年5月4日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并支出律师费4500元,2021年4月20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向润信公司开具代理费发票4500元润信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发生保全保险费20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润信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润信公司依约发放借款,履行了借款义务,王某应依约还款。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合同义务出借人即可主张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未偿付的借款本息。王某自2021年3月7日起未再依约还款,故润信公司提前收回借款本息的主张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借款提前到期的时间,应以王某签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律师函的时间为准,即2021年4月25日,润信公司有权自次日起以全部尚欠本金为基数计收相应罚息及违约金。

就润信公司主张的逾期罚息及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出借人应按照日息各0.2%的标准计收罚息和违约金,现润信公司自愿降低罚息及违约金标准,按照合计年息24%的标准对尚欠本金收取罚息和违约金,不违反法律且不损害被告利益,故本院不持异议。

就润信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依据合同约定,相关费用的产生属于润信公司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同时润信公司亦提交了相关发票,故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21年4月25日的借款本金44444.4元、利息2823元;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罚息及违约金(以4444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

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元、保全费685.44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王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小贷公司的利率上限如何确定?

一、试点办法规定

目前,在国家层面关于小贷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其中关于小额贷款利率的规定如下: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这里的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是多少呢?

各省地方金融监管细则基本上都是“抄作业”,没有具体明确。

例如,《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过去,有不少观点认为,上述司法上限实际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实践中,很多小贷公司也是参照这个利率上限标准。

对于小贷公司的逾期利率标准,鲜有文件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曾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超过按照合同期内利率上浮50%计算出的部分,或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急、违约金之和超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1OO%计算出的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超过部分请求给付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借款人主张以超出部分冲抵借款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最新司法解释意见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针对广东省高院的请示作出《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该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批复采用“法释”编号,属于司法解释。根据该批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范围。

此外,2017年08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从上可知,小额贷款的利率上限并非上不封顶,若小贷公司贷款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时候,借款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超过24%的利率进行调减,法院一般会判决支持将借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一并下调至24%以内。

三、司法判例观点

在H小额贷款公司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湘1123民初574号】中,法院认为:关于利息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之规定,H小贷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率标准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因此,H小贷公司与刘列明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从其合同约定,计息标准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息计算标准的规定予以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利率月息1.65%(即年利率19.8%),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保护。

关于逾期利息,按每日0.9‰计算,换算成年利率为32.4%,超过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期利率(年利率19.8%)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即19.8(1+50%)=29.7%],法院核准以年利率29.7%予以计算。

随即,在深圳中院于2022年02月22日作出的陈某、戴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5591号】中,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利率为月利率2%,陈某等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借款利息。

深圳中院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计息标准应如何认定。

三上诉人主张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涉案借款计息标准。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批准深圳市首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资格的函》(深府金小〔2014〕88号)批准深圳市首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

由此可知,本案被上诉人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三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应遵照履行。现三上诉人未能依约偿还借款,被上诉人诉请三上诉人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小贷公司的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上限建议控制在年利率24%以内,逾期利率建议控制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期利率基础上加收50%以内。

房贷利率下调到4.25%,那么当初利率5.88%的人怎么办?

2022年5月份央行对外宣布,下调5年期以上LPR为4.45%的基础上,首套房最低利率可继续减少20个基点,也就是首套房最低贷款利率为4.25%,而回想四五年前,本轮房价起飞的开始(2017年),当时首套房的利率基本没有低于基准上浮10%(即5.39%)的,不少更是达到了基准上浮20%(即5.88%),以目前的4.25%和当时的5.88%计算,同样100万元的本金,30年期的等额本息之下,利息差额高达36万元。因此看到不断下跌的利率,就有人想说能否变更利率!

是否可以变更?以同笔贷款来说,属于不可能事件,银行对于早期签订的利率,后续无论是上涨还是下降,都不会再去更改,即不往前追溯,虽然之前2020年我们的贷款利率计价都变更为LPR+基数的计价方式,但当时+基数值依据的还是我们前期的上浮值来确定的,比如你是5.88%,当时的LPR是4.65%,你的贷款利率就转换为:LPR+123BP!所以虽然此次LPR值降为4.45%,但你的贷款利率依然是5.68%,只是跟随LPR值降低了0.2%而已,你的加点值123BP是永远不会变的。

如何获取最大的利益?最具有实操性的,无疑是结清重贷,比如你将自己名下的贷款结清,然后过户给父母,再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子(如果他们是首套房,那么利率就是4.25%),但这个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还款资金来源,贷款往往几十上百万元,对于很多家庭而言,根本凑不出来,如果你通过民间借贷,在转贷的这个期间,或许民间借贷的利息就超过了你周转所节约的利息了,所以置换的最大问题在于资金;其次是税费,二手房交易是需要税费的,当然各地的政策会略有出入,所以你在计算节约利息的时候,还必须把交易税费算上!

中小微企业其实如果自己名下有中小微企业,可以考虑以企业贷款来置换你的房贷,目前很多地方都有推出普惠贷,贷款利率低至3.85%;同时部分地区有推出纾困贷,贷款利率更是低到3.5%,所以如果你有中小微企业,那么可以考虑申请普惠贷或者纾困贷等,用这个资金归还房贷,这个利率比首套房的4.45%节约的还多。

当然这个同样存在几个难点:一是企业的贷款资金一般要求都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不可流入房地产市场,所以你这个用于还房贷是不合规的,一旦被发现会被提前收回贷款;二是普惠贷和纾困贷都是一时政策,很难说会不会持续几十年,当然如果无法持续,只要你能以基准利率贷款,依然是有利可图的;三是企业贷款一般都是要求一年一还,所以你每年要有一笔资金来周转。

总结对于一般人而言,面对贷款利率下行,其实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只能被动接受,但我们也不要太压抑,毕竟房贷是二三十年的时间,这个期间下降,或许后面哪个期间就上升了,届时你同样不会跟随上升。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