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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贷款利率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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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是否系合理标准,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形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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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终962号

裁判要旨

1.实践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通常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是否系合理标准,则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形予以考量。

2.违约方请求调减违约金,是主张变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律关系,应当负证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因此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调整。实践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通常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是否系合理标准,则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形予以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就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2条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因此,无论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款,年利率24%以内的借款收益是合法的、受保护的,可不认定为“过高”。承前分析,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案涉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元阳公司关于违约金标准应依法调减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LPR利率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经综合全部案件情况后认为,信远公司关于宣布案涉贷款提前到期,将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合并主张,要求元阳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980万元、自欠付利息之日即2018年6月21日起支付违约金,且主动将计收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理据充分,应予支持;遂据此判令元阳公司应向信远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1980万元以及按借款本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收违约金,并无不当。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违约方请求调减违约金,是主张变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律关系,故根据前述规定,元阳公司应对“支持该主张的基本事实”负证明责任,而非信远公司。故元阳公司关于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远超信远公司所遭受到的损失,而且信远公司也没有就其所遭受到的损失进行举证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无论信远公司是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以及案涉合同是否解除,如元阳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信远公司则有权要求元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元阳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查明“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计算时间”,未诉请或判令解除《投资协议》《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合同》则不应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违约金等主张,明显与案涉合同中关于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约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银行贷款提前到期

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条件贷款“提前到期”条款实质上属于对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借款期限作出变更,当贷款提前到期的条件成就时,根据不同合同约定可产生以下两种结果:第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贷款即视为自动到期;第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银行有权宣布贷款到期或者有权视为贷款到期。第二种方式则赋予了银行具有选择是否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权利,同时银行行使该权利时必须履行向借款人通知的前置程序。银行向借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例如签订补充协议废除提前到期条款,或宣布到期后另行签订借款延期协议,在实质上都构成变更借款期限条款,自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通知到达借款人之日起,借款人即应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所有未到期的贷款均视为已到期,即借款人应当立即归还所有本息,如未归还,则可以所有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因此理论上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有权以全部未归还贷款为基数计收逾期利息。此外,金融机构依约宣告贷款提前到期,且该债权符合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条件的,应视为主债权确定,最高额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的方式实践中,金融机构主要通过两种行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一是通过向借款人发送书面通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二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一)向借款人发送书面通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金融机构以向借款人发送书面通知的形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理论上当书面函件送达借款人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即负有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义务。但实践中经常有无法向借款人送达的情形,此时对于原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接收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是否能作为送达地址,实践中法院有两种不同认定。一种观点认为,银行已经按合同约定的地址进行了送达,因借款人单方的原因造成无法送达的,可以视为送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合同中对送达地址作出了约定,但在未妥投的情况下,借款人无法收到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因此视为未通知到借款人。

通常若借款合同中既已约定了送达地址,则表明对此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如借款人地址有变更,借款人也有通知金融机构的义务,否则,金融机构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向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地址进行送达,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未能收悉函件的,应视为送达。综上,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进行了送达,就可以认定贷款提前到期。

(二)向法院起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金融机构除了以向借款人发送书面通知的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以外,在未通知借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以达到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效果。

以诉讼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样也会面临如何确定具体起算点的问题。通过检索大量案例,可知在实务中,法院主流观点是以借款人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作为贷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时间,公告送达的情形下,则以公告送达的日期为准,理由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需以通知到达债务人为结点。少数法院也有以法院受理金融机构起诉的时间为贷款提前到期的时间,理由是法院受理案件表明金融机构已经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有效送达给了居中裁判的法院,金融机构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至于法院如何送达至债务人则与金融机构无关。相关案例具体可参考——收到诉状日期:(2017)沪0115民初59836号;立案受理日期:(2016)最高法民终146号;邮寄日期:(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766号。

银行宣布贷款提起到期的,利息如何计算?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23号,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关于案涉贷款复利计收标准的认定是否正确。

中行樟树支行与蓝恒达公司签订的8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在第十二条“违约事件及处理”中约定:“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4.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蓝恒达公司上诉主张该约定系格式条款,中行樟树支行未履行合理的释明义务,加重了蓝恒达公司的责任,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中行樟树支行宣布6笔未到期贷款提前到期,系违约抽贷,故案涉贷款只能以基准利率计算复利,不应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复利。

经查,案涉借款合同系平等商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商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行樟树支行与蓝恒达公司之间存在多笔贷款业务合作,案涉8份借款合同均约定了该条款,蓝恒达公司对该约定理应明知。其自愿订立上述合同,依法应受该条款之约束。

在蓝恒达公司出现贷款逾期情形下,资信状况下降,中行樟树支行选择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符合双方约定,亦具有合理性。

蓝恒达公司关于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的主张,不应支持。蓝恒达公司以此为由提出中行樟树支行违约抽贷,案涉贷款只能以基准利率计算复利,不应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复利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约定,贷款罚息基础利率为逾期当期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罚息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和罚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案涉贷款实际执行的利率为年利率4.35%,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贷款复利按照年利率6.525%(年利率4.35%×1.5)计算,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无不当。

7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出炉:1年期和5年期以上都保持不变

央广网北京7月20日消息(记者蒋勇)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今天(20日)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7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45%,与上月相比都保持不变。

7月15日,央行开展10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利率维持2.85%不变,这为7月LPR维持不变埋下伏笔。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告诉记者,在MLF利率这一“锚”保持不变的基础上,7月LPR按兵不动符合预期,“一方面6月金融和经济数据显示,国内经济活动加快恢复,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明显回暖,信贷结构优化,市场利率维持低位,本月MLF政策利率按兵不动。另一方面,银行业经过此前几次LPR利率调降,加上复杂的经营环境,部分银行面临息差压力较大。为应对复杂经营环境,继续加大不良资产处置,部分银行也在积极增厚利润。”

周茂华说,今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净息差明显收窄,降至2.0%下方。其中,城商行、农商行、大型银行净息差下滑相对更快,均创2017年以来最低。

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告诉记者,影响LPR调降的MLF操作利率已经连续6个月保持不变,这反映出在当前国内经济逐步恢复的背景下,落实好前期出台的政策举措显得十分重要,“从内部看,伴随稳经济一揽子政策落地实施,经济修复加快,6月份信贷和社融双双创出新高,货币政策将暂时处于效果观察期。目前,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实施才一个多月,还有较大的实施空间,后续的重点是将前期出台的各项稳增长措施进一步落实到位,在总量和价格工具之外,继续推动各类结构性政策工具落地实施,成为下阶段政策的主要关注点。”

温彬表示,我国6月CPI同比上涨2.5%,超预期上行。猪肉价格进入回升周期和外部输入性通胀压力不减之下,下半年CPI仍将温和上行,我国货币政策对通胀的考虑权重也会有所加大。

从外部看,美国通胀数据持续高企,货币紧缩进程加快,国内货币政策保持稳健有助于兼顾内外平衡。温彬说:“美联储本月激进加息的预期下降,但大幅加息75个基点的概率仍大。美联储较快收紧货币政策以及全球进入货币紧缩周期,会引发资金外流和汇率贬值风险,中美利差倒挂,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宽松空间。在‘以内为主、内外均衡’的考量下,维持政策利率水平稳定是最优选择。”

周茂华认为,后续LPR仍有下调空间。整体上看,稳健货币政策继续采取“总量+结构工具”,围绕稳就业、稳物价和防风险,加大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支持,同时挖掘LPR改革潜力,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综合融资成本,缓解企业经营压力,“从趋势看,央行降准降息仍在工具箱,LPR利率仍有下调空间,主要是下半年国内经济稳增长、稳就业仍不小,部分行业经营仍面临不少困难和压力,政策需要加大实体经济薄弱环节、制造业、重点项目等重点新兴领域支持,促进消费、投资加快恢复,推动经济尽快回到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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