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账3年多了还能起诉吗?
近期,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某银行起诉请求朱某偿还已到期贷款本息,朱某抗辩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审理查明证据和事实后,判决驳回某银行的朱某自愿履行之外部分的诉讼请求。
某银行诉称:2010年,朱某向某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18万元,某银行经审核同意后,与朱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等;借款到期后,朱某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某银行对朱某进行了律师函催收、电话催收,但朱某仍未清偿,故某银行诉至法院。
朱某抗辩称:某银行所诉借款属实,因经济原因确有部分借款未清偿,但自己并未收到某银行的催收通知,某银行提供的催收证据不能证明已向本人进行催收,故某银行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确实有部分款项未还,愿意偿还未还部分的本金。
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该案双方形成了合法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朱某欠款属实,但某银行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提出了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某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或产生了该案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因已过诉讼时效,某银行的债权不能获得支持,但朱某自愿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故判决对朱某自愿履行的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他部分欠款予以驳回。
300块钱的贷款逾期4个月,目前已结清,这征信还能买车买房吗?
h,大家好我是看过上万份征信的阿尧说财,一个喜欢回答问题得到金融民工。
全网阅读播放量破百万的征信常识博主。
关注我带你一起看征信。
还是老规矩,简述一下你的问题。
你的问题就是这征信还有救吗?或者说还能买车买房吗?
OK,那咱们就来看一下你的征信情况。
征信上使用过3张信用卡,目前全部结清了。
使用过6笔贷款,目前也是全部结清的一个状态。
虽然说负债没有。
但是呢逾期状态是比较严重的。
可以看到2个网贷账户有逾期。
其中呢有一笔300元的贷款逾期了4个月,3个月逾期超过90天。
k,截止到这里,可以断定了哈。
这征信近5年不能买房,近2年内不能买车。
或者说买房买车需要一些波折。
为什么我没有说完全的E区否定呢?
因为大家也都知道,最近呢房贷以及车贷的审批审核都比较宽松。
可能原来办不了的,现在也能办了,所以说最重要的东西大家要知道。
征信是工具,重要的是没有负债,以及稳定的工作。
尤其是事业单位国企的更是如此,征信看的成分只有一点点。
OK,这是大环境的一个情况。
细节上咱们再来看一下。
关心逾期的朋友重点关注一下。
他300块钱逾期了4个月,但是3个月逾期超过90天。
说实话,这个大概率是个错误,或者说呢,这家公司上报逾期征信的时候上报错了。
逾期4个月,那就是1月2月3月4月。
怎么可能出现3个月逾期超过90天的一个情况呢?
至少需要逾期6个月才能出现3个月逾期90天的一个情况。
所以说,这个征信除了大环境下,贷款审批宽松了能买房买车。
如果确实是金融公司上报征信错误导致出现90天的话。
其实还是可以申请征信异议,然后让自己的征信重新变的正常起来。
没有了这个90天的话,剩下的那个小逾期,对你的贷款信用卡审批,是完全没有任何影响的。
当然呢,为了征信异议能够申请成功,建议还是再打一份详细版的征信来好好看一看。
看看这个到底是怎么形成的。
如果确实是错误了,一定要及时的去申请。
还有就是老生常谈,为什么不要用网贷。
因为逾期是不管你的贷款有多少的。1块钱可能也会逾期90天。
网贷笔数多,容易忘记,会对自己的征信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逾期。
尽管说,逾期金额小的话,可以开出来非恶意逾期证明。
但是呢,咱直接不用,不就没有这回事了?不是吗?
总体来说,虽然你的征信有90天,但是呢负债为0.
实际上你的征信其实还是很不错的。
比起负债很多,但是无逾期的征信。你的征信简直棒极了。
实际的生活体验也要比有负债的好很多!
所以说不要有征信焦虑。
信用卡办不了,那就不办。
贷款办不了,那就不办。
房贷办不了,那就不办。
没有负债就没有资本能伤害到你。
OK,那么今天咱们就说到这里。
创作不易感谢关注。
17.公司欠款清收研究:拖欠货款及时追偿,超过3年时效、要败诉
一、裁判要点: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徽舜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6,941元;
2、被告徽舜公司支付以136,941元为基数,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被告王应明、彭学祥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被告徽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情况:
2007年8月10日,上海倍嘉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应明至原告处洽谈购买双钱轮胎事宜。同年8月12日,倍嘉公司以传真件确认了轮胎的规格、花纹、价格、送货地点。同年8月13日,原告送货至指定地点浦东江东路XXX号(停车场内)。王应明指定由杨德签收,并当场支付金额为53,010元的支票。次日,因日期书写不规范,支票被银行退回。后王应明至原告处再次支付支票,原告交付银行后银行予以兑付。2007年8月21日,王应明又以传真形式向原告订购双钱、回力轮胎76套,并指定于当月23日下午3点左右送货至浦东江东路XXX号(停车场内)。原告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达后,由王应明指定的收货人杨德收货,并由其当场支付金额为136,941元的支票。
次日,该支票因账户存款不足被银行退回。原告立即联系王应明,但始终联系不上。原告只能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报案。2007年9月25日,闵行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王应明票据诈骗案立案侦查。2017年11月2日,闵行分局出具决定书,因证据不足决定撤销王应明票据诈骗案。2008年5月16日,经倍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应明申请,工商部门核准将倍嘉公司变更为徽舜公司。倍嘉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剩余出资应于2008年9月25日之前交足。但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股东王应明未缴出资32万元,股东彭学祥未缴出资8万元。因此,原告认为,股东王应明、彭学祥应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就徽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徽舜公司、王应明共同辩称,1、双方的纠纷发生于2007年,已经过了十多年,原告也没有向公安局报案的信息,即使事实存在,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对原告陈述的出资情况没有意见。3、徽舜公司并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协议,也没有购买过轮胎或支付过价款进行交易,故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彭学祥辩称,其与王应明是战友关系;其对被作为徽舜公司股东的事情不知情,不认可在徽舜公司的股东身份。其从未有与王应明共同设立徽舜公司的意愿,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五、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依据该规定,若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被害人应先有主动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作为,才能构成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从未向公安机关主动报案,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公安机关就受害情况进行过陈述,故无法认定其有主动要求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上海钱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报案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提及原告可能存在被诈骗的情形,不能视为原告已经主动主张其权利,公安机关内部形成的呈请立案报告书亦未确认原告曾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其权利受到侵害。原告陈述其曾前往闵行公安分局说明情况,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的诉请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上海钱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报案后于2008年12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积极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原告却直至2018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案原告诉请所涉支票于2007年8月24日被银行退票,原告自此时起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应自此时起算诉讼时效。依据被告徽舜公司及王应明的意见,即使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原告的诉请也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杰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