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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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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专题 | 骗取贷款罪的八大辩点解析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银行业经历了十多年的黄金发展期,存贷规模高速增长,行业整体盈利水平明显高于其他行业,但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和监管的空白,粗放化管理和发展的特点比较突出,导致整个银行业市场乱象丛生。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一系列行业乱象治理的专项行动也相继提上日程。2020年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将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重点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骗取贷款罪就是其中的一个高发罪名,成为悬在众多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法学理论、近年来立法的变化,我们对本罪的的主要辩点进行解析与讨论。

作者冯伟、陈聪、朱婷

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新变化

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在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新增设的罪名。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2021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再次进行了修改。其前后对比为:

可以看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在第一档量刑幅度中删除了原条文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仅保留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一标准,这也就意味着提高了本罪的入罪门槛,由原来的结果犯和情节犯并存,转变成了单一的结果犯。

二、骗取贷款罪的八大主要辩点阐述

作为律师来说,对一个罪名的研究与辩护必然是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骗取贷款罪也不例外。具体案件的具体事实千差万别,但作为一个总结性的研究,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本文将本罪常见的主要辩点概括为八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客观行为构造之辩——若银行未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不符合骗取型犯罪的因果关系

骗取贷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造是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实施欺骗行为,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行为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最终行为人取得贷款、金融机构产生损失。在这种犯罪中,欺骗行为和取得贷款本身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的欺骗手段使银行邓金融机构中具有处分权限的人产生了认识错误发放贷款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实践中,以下三种情形很常见:(1)银行工作人员授意、帮助、指点行为人修改、调整申报贷款所需的相关财务报表数据等资料;(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已识破贷款人的骗局,但基于完成放贷指标或其他方面的利益考量,仍坚持放贷;(3)借新还旧场合,金融机构变相指定资金用途为“还旧账”,事实上明知借款合同名实不符。在这些情形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显谈不上被欺骗,行为人也就不是因为欺骗手段而获取的贷款,即便贷款资料、资金用途等均不真实,也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存在欺骗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客观归责论的法理对相关风险自我负责,对行为人不宜得出有罪结论。

(二)客观结果要件之辩——银行尚未形成终局的、现实的损失,不符合骗取贷款的客观结果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明确规定,骗取贷款罪的构成必须以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客观结果为前提。根据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五条规定,银行对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所谓损失,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2009)》当中也指出,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并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损失,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因此,如果案件还在进行民事诉讼、强制执行、追究担保人责任等程序,就说明还没有穷尽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尚不能认定银行形成终局的、现实的损失,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客观结果要件。决不能简单粗暴地直接以逾期的金额来认定贷款损失。但这恰恰是当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很大一部分司法机关在这点上还存在的很大的认识误区,导致直接按照不能归还的金额来认定贷款损失。这需要刑事辩护律师的坚持,也期待司法人员理念的提升和知识结构的更新。

当然,也应该注意到,在本罪第一档刑中删除了关于情节的规定,但是,就第二档升格的法定刑而言,其适用条件依然还是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两种情形。要准确适用第二档刑,在实务上必须正确理解“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含义。有些人就认为,如果行为人在贷款资料上作假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即便全部归还了贷款,也应当认定其构成本罪并适用加重法定刑的规定。这种做法明显是在难以认定金融机构有重大损失,不能直接适用第一档刑的情形下,绕过本条的“前段”规定,直接唯数额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与立法精神不相符合,且有悖于情节加重犯的法理,明显不妥当。

(三)结果发生的时间和原因之辩——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银行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典型的如贷款展期的情形:行为人虽在申请贷款展期期间提供虚假担保,但银行的损失在该笔贷款到期之时就已经形成,骗取该笔贷款及造成的损失与行为人在展期时提供虚假担保行为之间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刑终140号案例。

(四)犯罪客体之辩——实质上不会造成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文义及立法演变看,骗取贷款罪保护的法益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的骗取贷款行为不会侵害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的所有权,无论贷款数额多大,都不宜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

典型的就是存在足额或超额的贷款抵押、以真实的新贷归还旧贷等情形。在足额抵押的情形下,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以真实的新贷归还旧贷的情形下,旧贷部分正常归还结清。这两种情形下,即便在开始申报贷款时有一定的欺骗或材料不实行为,但不可能给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造成实质的危险或损失,不应当认定构成本罪。

(五)客观证据之辩——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贷款的客观行为

在涉及单位骗取贷款罪中,公司、企业等单位向银行提交的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往往是至为关键的客观证据。此时,就需要特别注意在案证据是否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行为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系虚假的,或者参与了虚假审计报告的制作。

比如在(2020)晋01刑终121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贷款中向农商行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告及两份虚假的晋辉义源(2016)0018号、(2017)0125号审计报告。但二审法院经查发现,关于两份审计报告虚假的问题,仅有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几份情况说明和该会计事务所办公室主任宋某的证言。但这两份审计报告中均盖有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及注册会计师的签章及签字,通过肉眼无法判断出签章及签字与此前的审计报告中有何不同。在未向会计师核实、未对两份审计报告中的公司印章及注册会计师的签章及签字的真伪作司法鉴定的情形下,仅根据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和情况说明,就认定该两份审计报告系虚假,属于证据不足。

(六)贷款用途之辩——虽然改变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但未被挥霍或用于违法、风投活动,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应谨慎追诉

实践中,在涉嫌骗取贷款罪的案件中,贷款用途被虚构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从众多骗取贷款或者贷款诈骗相关案例中也可以发现,行为人真正拿到贷款后,大多不会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另做他用。但我们认为,只要是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即便有小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其他用途,而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定罪的问题上也应当慎之又慎。在此,就需要正确把握和理性认识贷款发放与企业经营现实之间的多重矛盾。

一是定向支付要求下,放贷时间的不确定与履约期限之间常常存在矛盾。在流动资金贷款或者购销贷款中,银行会要求提前指定贷款的收款对象,但是贷款发放的时间并不确定,有可能贷款审批时间比较长,但是合同履行时间是确定的。如果合同履行时间到了之后,银行贷款还没有下来怎么办?所以在这种有定向支付要求的情况下,借款人往往会找一家可以控制或关系比较好的公司,把贷款支付到这家公司,然后再灵活运用款项。如果把这种行为直接认定为是骗取贷款罪的话,显然是与交易现实很严重的背离。

二是续贷中,企业资金链断裂与配合银行合规之间的矛盾。借款人首次申请贷款的时候,有关贷款用途的合同也许是真的,但是贷款到期之后,需要再向银行申请贷款借新还旧的时候,不是恰巧就会有那么一笔同等金额的交易需要开展,这个时候怎么办?基于银行合规的要求,企业也许就会在办理展期时提交一份并没有真实的交易的购销合同。这种情况下,借款人的资信和偿还能力还是沿用以前的,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变化,银行的资金应该说是安全的。如果把这种情况也认定为犯罪,同样是一种现实矛盾。

三是抵押贷款难以一时确定资金去向的情形。最常见的就是消费贷、经营贷中,行为人往往会把资金放到一家公司去,然后再把款项提出来,作为其他用途,如果把这种提供了足额抵押的情形也认定为骗取贷款,显然也不符合常理。

四是应当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现实困难与生存发展问题。融资难、融资贵,在过去、现在以及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一直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难题。出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顶层设计,中央也三令五申要求降低融资门槛,引导与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这种鼓励与支持,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喊得响,关键在于行政、司法等方方面面的调整与落实,否则一切都是空谈。法治讲求本土化,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各个环节都应当融入中国元素。在国家发展的特定阶段,面对这种历史的、现实的问题,对于企业出于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而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宜直接作为犯罪进行处理。

(七)法律适用程序之辩——在未穷尽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前,不应当启动刑事追诉

刑法以骗取贷款行为具有危及金融机构贷款利益的社会危害性为由将其入罪,这无可非议,应当拥护。但作为一个法治国,端正法律的天平和司法的公正更为重要。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出发,任何行为仅在通过民事与行政手段无法救济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刑罚。骗取贷款行为完全可以通过事前严格审查与事后提起诉讼等正常的民商事途径予以救济,并不是非适用刑罚手段不可。

现实中,关于贷款逾期的纠纷,也许还在民事审理阶段,也许还在强制执行阶段,也许因抵押物处置困难而终本执行,也许在终本执行后出现了新的转机又可能恢复执行。在这些情况下,都不应当启动或同时进行刑事程序的追诉,应当坚决避免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同时进行这种明显不符合基本法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局面。

(八)共同犯罪之辩——从犯的认定与从犯的量刑

1.从犯的客观行为之辩——在案证据是否能充分证实行为人参与了虚假材料的制作与提交

在向银行申请贷款至贷款发放,往往会经历一段漫长的时间,少则一两个月,多则半年甚至更长,在此期间一般都会多次向银行提交、补充相关材料。在企业贷款的情况下,出现更多的只是部分材料的虚假,而根据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不同,不同材料的制作以及提交也可能是由不同的人负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仔细审查虚假的材料到底出自何人之手,在案证据是否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行为人参与了这一部分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然也就谈不上共同犯罪。

2.从犯的主观故意之辩——在案证据能否充分证实行为人具有帮助他人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

如前文第六大辩点中所述,由于贷款发放与企业经营现实之间的种种矛盾,借款人往往会找一家可以控制或关系比较好的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作为受托支付。这些人一般都是借款人的亲属或者关系非常好的朋友。面对这种情形,就要认真审查借款人在安排这些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是否告知了是用于骗取银行贷款,他们是否能认识到是在帮助骗取贷款。要仔细审查在案证据能否证实双方在事前具有共谋行为,如果不具有共同故意的,当然也就不能认为是共同犯罪。

3.从犯的地位与作用——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同的从犯,其所起的作用和重要程度当然也不一样。判定行为人的地位、作用,需参考公司组织架构、岗位层级、岗位职责以及行为人的具体任职、实施行为等因素综合考量。

实践中,企业向银行贷款,很多时候都是企业领导事先已经与银行具有决定权的工作人员接洽沟通好,甚至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示,这也就意味着贷款的最终获批几乎已经是必然的事情。接下来所需要做的就只是走贷款流程,此时,所有提交的材料更多的是一种形式程序上的意义,而不具有实质决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财务人员等接受公司领导的安排,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向银行提交、完善贷款流程所需材料的行为,可以说所起作用相当之小。不妨想想,要是换成公司其他员工,是否就会断然拒绝领导的安排?客观地讲,员工的这种工作方式确实存在疏漏、错误甚至是违法违规,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这种处于次要从属性辅助地位的公司员工,也不宜过于苛责。

4.影响从犯量刑的其他情节

自首、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是否获得额外收益、参与时间的长短、参与程度、期待可能性等等,都是影响从犯量刑的重要情节,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具体分析考量,在此不做赘述。总之,从犯的认定与量刑,既要坚持罪责刑的统一,也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结语

社会现实在发展变化,立法在发展变化,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在发生变化。在办理骗取贷款等犯罪案件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注意从借款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是否属于明显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响银行放贷决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不苛求企业等借款人。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辩护律师,我们都应当多方总结实践经验、寻求理论支持、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力求对每一个案件的办理符合人民大众期望、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现实、体现公平正义之要义。

本文供稿

冯伟,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朋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刑法方向),专长于刑事辩护、争议解决等,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办理过众多经济犯罪、集团犯罪、职务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如:江西省企业家谢某某等2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强迫交易罪、抽逃出资罪成功辩护案,安徽省郑某某合同诈骗罪重审降低刑期案,北京市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转为行政处罚案,北京市李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包庇罪不起诉案,河北省隋某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法院另判单一轻罪案,北京市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予批捕案等。微信号:fw10231813

陈聪,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在律师执业期间,先后办理金融犯罪、网络犯罪、传统犯罪以及非诉讼案件等上百件,多数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期间,撰写多篇有关刑法理论及实践的论文,多次获得某省、市律协论文评比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理论功底扎实;多次参加演讲、辩论比赛,并获得演讲三等奖、优秀辩手等奖项。

朱婷,北京市高朋律师实务所实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证据法学硕士,原某地级市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等部门从事一线刑事检察工作八年有余,办理数百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二审、刑事申诉等案件,包括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多次获得优秀、嘉奖、记功等表彰。转型进入律师事务所后,已参与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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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不良贷款率升至近3% 频收罚单内控亟待提升

哈尔滨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远超行业平均水平

《中国科技投资》张婷龙秋月

据哈尔滨银行(06138.HK)发布的2022年半年报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该行的逾期贷款、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571.02亿元、84.6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95%。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在对哈尔滨银行最新一期跟踪评级公告(以下简称“评级公告”)中指出,该行逾期贷款规模较大,未来仍存在较大的资产下行以及拨备计提压力,从而对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未来需对盈利变化情况保持关注。

此外,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原行长刘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今年4月,哈尔滨银行曾有两名高管被查。与此同时,哈尔滨银行频收罚单,根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该行在年内已收到监管开出的4张罚单,合计罚没金额达208万元。

逾期贷款比例突破平均水平

截至今年6月末,哈尔滨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84.6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95%;拨备覆盖率、贷款减值损失准备率分别为174.67%、5.15%,分别较上年末上升12.22%、0.47%。据银保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今年2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仅为1.67%,而2022年2季度黑龙江省银行业运行简况披露,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2.25%,哈尔滨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高于商业银行以及黑龙江省银行的平均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哈尔滨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远超行业平均水平。此前银保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主任刘春航在吹风会上表示,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的比例已降至90%以内。截至今年6月末,中原银行(01216.HK)、重庆银行(01963.HK)、青岛银行(03866.HK)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分别为101.2%、82.03%、71.47%,而同期哈尔滨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为387.69%。对此,哈尔滨银行在半年报中指出,部分企业主要经营收入下降,导致还款能力下降;受个别大额对公集团客户违约,高负债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银行逾期贷款及垫款金额有所增长。

2019-2021年,哈尔滨银行逾期贷款规模分别为137.41亿元、255.28亿元、425.02亿元,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分别为98.37%、158.92%、265.17%,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对此,联合资信在对其评级公告中指出,2021年,哈尔滨银行该指标突破监管限制主要是由于其对于部分逾期超过90天,但抵押、质押、国企保证及国有担保公司等抵质押物充足或保证能力充足的贷款暂未纳入不良贷款所致。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按照监管要求,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若按此标准,哈尔滨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比将在100%以内;但该行的逾期贷款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其暂未将部分逾期90天以上(满足一定抵押等条件)的贷款列入不良贷款,则出现了该占比超过100%的情况。一般来说,逾期时间越长的贷款占比越少对于不良资产管理相对有利一些,主要是部分陈年旧账一般回收的难度较大。

*哈尔滨银行的各类贷款情况,截图自联合资信评级报告

联合资信在评级公告中还指出,哈尔滨银行逾期贷款规模和占比持续上升,信贷资产质量下行压力加大,且贷款五级分类存在一定偏离度,未来信贷资产质量变化情况及其面临的拨备计提压力值得关注。此外,2019-2021年,哈尔滨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99%、2.97%、2.88%,信用减值损失分别为51.81亿元、83.01亿元、68.02亿元。2022年上半年,哈尔滨银行的信用减值损失上升至38.76亿元,同比增加9.69亿元,增幅达到33.3%。

内控管理或存不足

今年9月9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公开信息显示,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原行长刘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刘敏于今年3月被免职。

此前,哈尔滨银行已有两名高管被查。今年4月16日,哈尔滨银行原行长吕天君、原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孙飞霞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今年3月,吕天君、孙飞霞被免职。

自原行长被查后,哈尔滨银行行长一职空缺近三个月。今年7月8日晚间,哈尔滨银行发布公告迎来新行长。今年9月6日,哈尔滨银行发布公告称,股东监事杨雪梅辞去该行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和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委员职务。

与此同时,哈尔滨银行及其分支行多次被监管处罚。今年8月,哈尔滨银行因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被央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处以罚款128万元。同月,哈尔滨银行道外支行因贷款制度执行不到位、违法发放贷款被黑龙江银保监局处以罚款4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两年的处罚。

*哈尔滨银行的罚单情况,根据央行、银保监会官网信息制图

金融系统业内人士武忠言告诉《中国科技投资》记者,“银行频收罚单无不是由公司治理薄弱、管理内控制度执行不力以及不到位的原因造成。从2022年上半年罚单的数量和被罚金额来看,银行信贷违规、涉房贷款等问题突出。从违规原因来看,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违规贷款、贷后管理不尽职等问题成为监管处罚的主要类型。”

据了解,哈尔滨银行旗下公司也因违规事宜被处罚。对外控股的子公司包括32家村镇银行、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银租赁”)、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银消金”)。今年6月10日,哈银租赁因股东关联方识别不到位被监管处以警告及罚款30万元。今年7月1日,哈银消金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首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7月12日被移出异常名单。

此外,哈尔滨银行及哈银消金的投诉量亦出现增长。近期,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发布的关于2022年上半年全省银行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哈尔滨银行的投诉量为153件(不包含信用卡投诉量),同比增长28.57%,该行投诉量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居第四位。哈银消金投诉量为169件,同比增长284%。

截至今年6月末,哈尔滨银行的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分别为69.93亿元、4.95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4%、-41.89%,处于增收不增利的状态。近三年来,哈尔滨银行的净利润呈持续下降趋势。2019-2021年,哈尔滨银行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5.58亿元、7.46亿元、2.74亿元,分别同比下滑35.87%、79.04%、63.24%。

针对哈尔滨银行高管被查以及逾期贷款占比相关问题,记者致函哈尔滨银行,截至发稿尚未获得回复。

逾期多久会上征信黑名单?分清逾期和失信的区别,划分清楚时间段

嗨~大家好,我是财小猫(* ̄︶ ̄)

无论你申请了什么贷款产品,在后续的使用中都要保持良好的借贷行为,因为一旦出现任何不良的贷款行为,都会对日后的信贷生活产生影响,尤其是长时间逾期的行为,会直接上征信黑名单,本期小猫就来给大家介绍,逾期多长时间会上征信黑名单呢?

一、征信黑名单是什么

有些人可能误以为征信黑名单就是失信人,其实这两者之间还是有非常大差距的,这里小猫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征信黑名单是什么意思。

征信黑名单其实就是指,贷款多次逾期,并且逾期时间非常长的借款人,如果我们逾期次数超过规定,那我们的征信报告也会变成黑色,也就会被银行系统定义为央行征信黑户。

一般是连续逾期的时间超过90天,逾期次数累积达到6次以上,如果我们逾期的次数超过这个界限,大部分银行会把你拉入黑名单,我们将无法办理任何银行贷款。

而失信人的后果比征信黑名单要严重很多,失信人一般是指逾期了,并且被贷款平台起诉了,法院判决你还钱,你拒不执行,才会被列入失信人,你将会被限制一切高消费行为,高铁出行或者是飞机出行,都是不允许的,直至你还清欠款为止。

所以,当我们逾期超过90天,逾期的次数超过6次,就会上征信黑名单,指的就是我们的不良消费行为,一般只要上了征信黑名单,我们想找银行贷款或者网贷都非常困难,现在大部分网贷都接入了征信平台,在借款之前,平台都会查询我们的征信报告,所以记得按时还款,征信黑名单上不得。

那如果上了征信黑名单之后,有没有什么办法消除呢?当然有,这个问题的答案小猫也给大家准备好了,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二、征信黑名单如何消除

其实征信黑名单想主动消除的话,只有一种办法,就是证明你不是故意想逾期的,是因为“过失”造成的逾期。

如果你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逾期,我们第一步要做的就是还清欠款,然后解释为什么会逾期,针对“过失”作出解释,并且提交证据,如果属实,那征信黑名单就可以被解除。

如果只是因为不想还,恶意逾期的话,还清贷款之后,我们只能等待五年,等五年之后征信记录自动消除,在这期间,我们可以用良好的信贷行为来覆盖之前的逾期记录。

所以,如果是因为自身因素,导致上了征信黑名单,那么我们能做的只有还清欠款,等5年之后逾期记录自行消除,上了征信黑名单之后,我们基本上也没法有其他的逾期行为了,因为已经没人会贷款给你了,所以这点后果我们还是要清楚的,避免恶意逾期,导致信贷生活受到影响。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啦,还有不懂的记得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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