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积金新政亮点解读!商转公可无需再自筹资金办理结清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持职工住房改善和住宅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偏低,部分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还未享受制度惠泽,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与东莞现代化建设进程还不相匹配。市政府1号文提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优化提取、贷款政策”,将为满足民生住房保障需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动安居工程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十九大以来,贯彻落实“房住不炒”和加快构建租购并举住房体系的中央决策部署,分类指导、因城施策的政策导向,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贷款政策的精准性、适配性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以及东莞发展拥抱“三区”的重大历史机遇下,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管理和需求将进入全新的阶段。为进一步释放制度活力、增强制度吸引力、扩大制度覆盖面,2020年初,市公积金中心出台新版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
【政策亮点】
优化公积金提取政策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于2020年3月1日实施。与上一版相比,提取新政突出加快促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改变重购轻租的局面,尤其是对低缴存额职工在提取方面有政策性倾向。主要有4个方面变化。
1.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增加低缴存额全额提取和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按实际租金据实申请两种方式。本市无房职工,月缴存额低于350元的,可申请全额提取;月缴存额高于350元的,可申请提取缴存当月规定比例及额度上限的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选择。
2.取消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该两项提取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及相关规章文件的规定范围,《提取办法》从依法行政和公积金专款专用的角度取消重疾和低保提取。
3.取消离职提取。对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取消离职提取。职工离职后到本地另一家单位或外市工作,可办理同城转移手续或申请将公积金转移到现工作的城市。
4.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144平方米预(决)算金额”的提取额度限制。取消限制后,由申请人根据所花费金额据实申报。
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于3月1日实施。与上一版相比,贷款新政根据当前房价快速攀升的实际,从形成商转公顺位抵押、延长贷款年限、可贷额度上浮等方面,尽可能缓解职工还款压力。同时进一步落实“房住不炒”的要求,调整供收比核定方式,保障职工住房刚需。主要有9个方面变化。
1.新增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方式。职工可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这将为无法还清商贷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贷款余额的职工打开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大门,对于早期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现在可以申请商转公的职工而言,具有现实意义。
2.新增可贷额度上浮情形。凡符合购买装配式住宅、本市认定的特色人才或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连续满5年未提取公积金任一情形,可贷额度可在计算公式计算额度的基础上最高上浮20%。但上浮后额度不得超过《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限额,且上浮额度不累加。
3.贷款最长年限统一设定为30年。考虑到近年来我市房价上涨明显且职工还款能力增长不明显的实际,取消了原来只有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手房(含商转公)才可申请最长贷款30年的限定条件。申请最长30年的贷款年限只需审核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和抵押房屋土地使用年限。
4.新增展期做法。已经申请了20年的公积金贷款,可提出展期申请最长至30年。
5.新增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新增后目前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之前选择等额本息的暂不支持还款方式变更。
6.取消提前还款、期限变更的已还款时间限制。调整后,申请提前还款时不再要求借款人至少已还款12个月。
7.贷后连续停缴满12个月将被收取违约金。贷后停缴会影响制度稳定性和所有缴存职工权益。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未因死亡、离(退)休、出境定居而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人将提前收回贷款或按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违约金,直至重新依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为止。
8.购买再交易商品住房在办妥过户手续后应及时申请贷款。要求应自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9.调整供收比核定方式。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收入(职工及其配偶缴存基数)的60%。
持续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近年来,我市公积金实缴职工在稳步增长,2019年,新开户职工41.96万人,实缴职工达到183.20万人。但与周边城市以及全市社保工伤险参保人数381.64万人相比,我市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还偏低,与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还不相匹配。
2019年,市公积金中心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促缴,积极维护职工权益,共立案处理追缴维权案件4173宗,较2018年同比增长51.2%。共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970份,同比增长3倍多。2020年,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实施力度,按照“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的要求,通过扩大政策宣传、加强部门协作、注重信息共享、强化执法促缴等措施,持续提高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市公积金中心将年度扩面目标调整为30万人。同时积极研究完善并推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政策,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案例分析】
关于低缴存额全额提取的案例
《提取办法》中对租住本市住房提取的规定标准指350元、规定比例指70%、额度上限指1800元。例如,申请人A(月缴存额280元)、B(月缴存额400元)、C(月缴存额3500元),均在本市没有租住保障性住房;申请人D(月缴存额1000元,在本市租住保障性住房每月租金800元)。可提额度计算规则如下:
申请人A:280元﹤350元,应按每月缴存额计算可提额度,即申请人A本月可提280元;
申请人B:400﹥350元,400元×70%﹤350元,应按350元计算可提额度,即申请人B本月可提350元;
申请人C:3500﹥350元,3500元×70%≥350元,应按实际计算可提额度,不超上限1800元,即申请人C本月可提1800元;
申请人D:可选择按比例计算(本月可提700元)或者按实际租住保障性住房金额计算(本月可提800元)。
关于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的案例
例如,申请人现住房商业贷款金额为160万元,家庭在东莞市为首套住房且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往政策,申请人办理商转公,可采取先还后贷或以贷冲贷的方式,最高申请12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但差额40万元需要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
《贷款办法》新增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方式,申请人可采取先还后贷或以贷冲贷的方式,直接申请12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且最长贷款年限也延长至30年,差额40万元继续在原商贷银行按贷款期限重新计算后逐月还款,无需再自筹资金办理结清,将极大地减轻借款人家庭还款负担。
【政策实施逾期效果】
《提取办法》《贷款办法》实施后,将有效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使住房公积金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践中发挥积极的、更大的作用。
低缴存职工购房需求和购房能力不足,需通过租房来解决住房问题,《提取办法》关于低缴存额职工租住本市住房全额提取的新政,将改变重购轻租的局面,惠及职工约80万人,能有效增强制度吸引力,加快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促进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
《贷款办法》关于商转公顺位抵押、延长贷款最长年限的政策,能在保障住房刚需的前提下,有效减轻职工住房贷款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关于调整供收比核定方式的政策,一方面能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另一方面能有效避免借款人家庭负债过大带来的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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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东莞阳光网
东莞公积金政策拟放宽!最长贷款年限统一30年,“商转公”可变组合贷…
注意了!
东莞公积金政策或有新变化!
由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起草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贷款办法》),自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18日在东莞市司法局官网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现行办法相比
《贷款办法》适用范围更广
贷款对象和条件更宽松
此外
《贷款办法》在表述一般性规定后
还辟出专门条款表述商转公贷款的要求
01变化1:商转公贷款后可形成组合贷款
根据《贷款办法》,已使用商业贷款用于购买东莞市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这意味着商转公贷款后可以形成组合贷款。
此举将为无法还清商贷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贷款余额的职工,打开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大门,对于早期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现在可以申请商转公的职工而言,尤其在应对近年房价变化形势方面具有较广泛的现实意义。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贷款办法》中的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原商业贷款的申请已取得原商业银行的同意。
其二,该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
其三,该住房除为原商业贷款提供担保外没有其他权利限制。
其四,申请人或其配偶是该住房的产权人。
其五,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原则上应在商转公确认书出具后规定期限内办妥提前还款手续并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
其六,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应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其七,商转公贷款无法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再次抵押应已取得原立约方同意,且公积金贷款宜为第二顺位抵押,不得为第三或以上顺位抵押。
其八,申请贷款的住房为双拼房的,该双拼房应符合本条上述相关规定。
02变化2:最长贷款年限统一规定为30年
《贷款办法》在第十三条中指出,最长贷款年限统一规定为30年。这也改变了目前只有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手房(含商转公)才可申请最长30年的规定。
之所以做此调整,一方面是由于有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文件支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近年来东莞市房价上涨明显职工还款能力减弱的实际,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延长贷款年限,以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03变化3:贷款对象更宽松
小编梳理发现,《贷款办法》中贷款申请人由原来的“在东莞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或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东莞市户籍职工”变成“依规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即可。
但职工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信用良好。
三是,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依规缴存公积金达规定期限并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四是,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
五是,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收入来源稳定合法,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累计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未满2次,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不超过规定范围。
六是,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积金贷款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必要时可采用保证或其他担保方式。
04变化4:贷款程序更快捷和高效
《贷款办法》的贷款程序或将较之前更快捷、更高效。
职工购买由房地产企业或担保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的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在合同备案登记前申请贷款。否则,应在办妥合同备案登记后申请贷款。职工购买再交易商品住房的,应在办妥不动产过户手续后申请贷款,或如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商转公贷款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原则上职工应在商转公确认书出具后规定期限内提前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由担保机构代理贷款申请手续。
《贷款办法》明确规定公积金中心对贷款风险进行审核。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时限为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此外,受委托银行应在落实担保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与2015年颁布实施的《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相比,《贷款办法》对贷款发放有了更明确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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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南方+
东莞今天起变更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提取、贷款要这样办理!
东莞阳光网讯今天(9月10日)上午,记者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即日起该中心变更相关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变更内容涉及事项名称、所需材料、办事流程和表单等,收好这份指南,以后办事就简单方便多了。
据变更后的最新指南,这些情形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离休、退休;死亡;租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建造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出境定居;逐月划扣服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物业管理费;装修;住房公积金提取账户绑定;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其中新增出具《提取情况证明》事项。
在公积金贷款事项中,一手房、二手房阶段性担保贷款、一手房、二手房非阶段性担保贷款统一更新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建造、翻建贷款更新为:翻建自住住房贷款、建造自住住房贷款。另外新增出具利息凭证和出具查询函事项。
另外,归集事项也新增了3项内容和5项便民措施。提醒市民在办理业务前要仔细阅读办事指南,变更后的便民服务事项可以到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www.jj.v.)的“便民服务”版块查询。如有疑问,请咨询12345服务热线。
归集事项
提取事项
贷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