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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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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创业担保贷款“贷”动大众创业梦!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至40万元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张瞧

“我今年大学刚毕业,想自己创业开网店。听说郑州市对创业担保贷款出台有政策,对个人来说具体有哪些政策?申请贷款有啥条件要求?”近日,郑州市民吴女士向记者咨询。8月22日,记者从郑州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郑州市将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

注意!这十类人群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根据《意见》,个人创业贷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女劳动年龄上限均按照60周岁执行,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以下创业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并办理就业登记;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有《就业创业证》并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持有《军官转业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

(4)刑满释放人员。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

(5)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已通过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和注册),大学生村官和毕业学年毕业生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7)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返乡创业农民工;

(8)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自主创业农民;

(9)网络商户。持有网络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在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

(10)脱贫人口。

个人创业贷款条件看过来!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含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偿还贷款,可以申请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

申请人(含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不良征信记录,可以申请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

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除符合申请个人的条件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应不少于1年。

同时符合国家支持和地方支持贴息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优先为其申请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支持和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可以单独申请国家支持或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40万元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40万元,其中国家支持和地方支持贴息贷款各20万;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国家支持贴息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220万元,地方支持贴息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50万;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调整为2年……记者注意到,《意见》明确了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

根据利息负担方式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一是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二是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

其中,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方面,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每人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2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方面,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每人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此外,在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方面,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贴息政策

《意见》明确,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贴息政策为: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7日,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2022年5月18日起,新发放的国家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中央、省有新政策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贴息。

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发放的地方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到期后,新发放的地方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央、省政策执行贴息。

注意!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贴息政策为: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7日,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发放的国家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到期后,新发放的国家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央、省政策执行贴息。2022年5月18日起,新发放的地方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部分贴息,中央、省市有新政策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贴息。

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流程秘籍来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经营)

人社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条件,核查人员资格等;担保机构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核定担保额度,签订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根据其经营状况等核定贷款金额,办理各类手续,发放贷款。

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

人社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条件,核查人员资格、组织就业情况等;担保机构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核定担保额度,签订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根据其经营状况等核定贷款金额,办理各类手续,发放贷款。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人社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审核创业担保贷款主体资格、吸纳就业人员情况等;担保机构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核定担保额度、签订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根据其经营、财务等综合状况核定贷款金额,办理各类手续,发放贷款。

官方链接:高标签]来源:大河报·豫视频编辑:牛中振

运城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解读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是指个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01贷款的对象

按规定缴存(含异地)住房公积金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02贷款的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之前连续足额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不含一次性缴存)

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借款人2019年8月1日后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购买首套住房或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不低于20%的首付款交款凭据:

借款人信誉良好,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03贷款申报材料

借款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

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或婚姻证明;

填写完整的《运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收入证明:借款人及配偶无率提供工资证明或收入证明按照缴存基数推简还款额,若职工自愿提供工资证明或收入证明的,提供近6个月工资本、卡流水,应予以采纳。私营企业、劳务派造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的微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近6个月工资本、卡流水。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月收入为3000元以下的,以勤存基数为准,目收入为3000元至5000元的,提供一年银行流水,以银行流水为准,月收入为5000元以上的,提供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完税凭证为准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

住房消费行为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网签或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卖方《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首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及卖方收款收据)

04担保方式

购买商品住房的,采用售房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

押购买二手住房的,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

05贷款流程

贷款的初审,借款人持中心认可的身份资料、购房资料等相关资料原件到住房公积金,初审人员对借款人微存年限、信用、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录入相关信息,初步建议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的可贷金额和年限:

贷款的复审,终审:复审和终审人员对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可贷金额和年限进行复核审批,并向委托银行传递联系函、贷款资料等

银行受理、审批:银行受理、审批组合贷中商业贷款部分的可贷金额和年限,完成后并向公积金管理部传递确认函

补录商贷信息:发放准备人在贷款系统中补录商贷信息:

生成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

面签合同组合贷款各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

受托银行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受托银行向公积金管理部出具办结通知书及抵押登记证明

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出具发放通知书

贷款的发放:受托银行接到公积金中心发放通知书后发放贷款。

06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组合贷款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组合贷款额度加首付款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合计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的60%。

07贷款期限

贷款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号长不超过30年:

缴存职工的贷款资格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女性职工贷款期限不得超60周岁,具有外级以上及高级职称的女性职工。出具聘任证明,贷款期限可延长至65周岁,男性职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周岁。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发放的专项用于购买政策规定范围内(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办理产权证书、非商业用房和别墅)普通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防范风险优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中心建立了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并按时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已与中心建立了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具有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合同,借款人或配偶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自住住房、二手房。

(四)首次款支付比例应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

(五)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六)异地就业的缴存职工,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第八条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自住性购房,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具体政策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房地产市场形势另行制定。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职工偿还能力等情况核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按照公积金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借款人实际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额度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规定的比例。

(三)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计算公式:

借款人家庭可贷额度=主借款人可贷额度+配偶可贷额度

可贷额度=月缴存额(按最近12个月平均数)×可工作月数×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

1年≤连续缴存时间

2年≤连续缴存时间

连续缴存时间≥3年的,每增加1年,缴存时间系数增加0.2,最高值为2.5。(四舍五入后取整万元)

(四)借款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五)可贷额度依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信誉情况、还贷能力、债务情况等条件综合核定。

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实际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额和本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每笔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市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条核定的贷款最长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差别化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应当与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合法身份证明

3、婚姻证明

4、户口证明

5、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合同

6、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7、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夫妻双方需到公积金服务大厅进行授权查询打印)

8、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工作人员接到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后,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贷款审批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与审批,并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准予发放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人员应当向受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受托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借款申请人、共同还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手续。

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及受托银行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在抵押手续办结取得预抵押证或抵押权证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偿还的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

(一)等额本息;

(二)等额本金。

借款人根据还款能力,自主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当自收到贷款次月起进行还款。

借款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月通过借记卡等方式代扣或者是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可以按照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款6个月后,可申请提前全部或者部分偿还贷款。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的,应当在偿还当期本息的同时,结清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六条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并及时跟踪检查,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收回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合同变更仅指变更还款方式、还款账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其他合同内容均不得更改,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借款人须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查同意后,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签订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者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结清贷款。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出具解除抵押手续,将抵押房屋解押,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抵押物管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不得擅自处置,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提前终止,贷款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间不能履行偿还贷款义务,委托人、受托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贷款本息,依法实现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

如抵押物、质物不足以偿还欠款的,委托人、受托银行仍享有继续向借款人、共同还款人等义务人追偿欠款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终止合同。

第八章其他条款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以虚假的购房、婚姻或其他等信息骗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应当依法解除合同、不予发放贷款;已经发放贷款的,应当提前收回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项,并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三十五条对借款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委托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在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受托银行,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借款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委托人、受托银行发生需通知借款人的事项时,可采用在委托人、受托银行网点、办公地点或其他地方张贴公告或短信告知,也可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公积金贷款关于担保人的部分按以前规定执行,其他未涉及的事项规定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滨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滨房公委发﹝2020﹞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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