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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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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信用贷款风险防控策略

伴随金融科技的发展,银行之间竞争越来越白热化与同质化,商业银行为了应对同业竞争和金融脱媒,不约而同地致力于发展零售业务,抢占优质客户资源,尤其是个人线上信用贷款业务。由于个人信用贷款市场开发快、准入门槛低、审查效率高等特点,贷款规模的快速拓展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可观的利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各商业银行面临的客户违约风险。如何精准识别风险因子,从准入源头筛选个人优质客户,是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立基于个人信用风险的差异化模型

(一)预先设定阈值标准。应在考虑基准利率和贷款资金成本的基础上,全面考虑到借款人的风险溢价、风险处置成本、同地区其他金融机构定价情况,应预先设定模型评价的阈值标准。一是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从产品、平台、项目等维度实施限额管理,每类产品总规模和单户额度均应有限制,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二是单户授信额度应结合客户风险水平进一步细分,单户额度测算应注重与客户需求和还款能力的匹配,避免过度授信。三是设置逾欠、不良率等容忍度,预测不良率时应进行数据测算,充分考虑业务增长、额度控制调整、逾欠贷款转化为不良贷款等因素。

(二)运用差异化定价模式。银行对个人消费信用贷款进行定价,应在考虑基准利率和贷款资金成本的基础上,全面考虑到借款人的风险溢价、风险处置成本、同地区其他金融机构定价情况,逐渐实现基于客户信用风险等级的差异化定价。一是基于历史客户信息、申请信息、业务信息、交易信息等数据开发统计模型,按照模型确定的评分卡对贷款进行打分,通过分值高低预测贷款好坏趋势,评价贷款的信用风险,为信贷行为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以基准利率为基础,根据贷款期限、金额、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设定不同层级的利率浮动幅度,银行再结合信用贷款的安全性、收益性、市场需求和同业状况以及更重要的个人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综合确定各类信用贷款产品的具体利率定价。三是建议在贷前对借款人的性别、年龄大小、婚姻状况、住宅状况、教育水平、职称级别、行业性质、职务高低、每月公积金水平、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违约影响因素进行评估,对于更有可能违约的借款人,一般收取较高的利率来弥补风险成本。

深化全流程风险统筹与管控

(一)严把客户准入风险关口。信贷客户经理在贷前必须突出“客户来源”“背景核查”和“还款能力审核”。一是明确规范授信客户的来源渠道,核查其背后是否存在投资陷入困境、他行压缩退出、民间借贷地雷、担保风险暗礁以及个人道德低劣等表面难以发现的核心风险。审慎介入房地产中介及同业公开渠道介绍的客户,严格控制介入社会资金中介介绍、同业客户经理个人介绍的个人贷款客户。二是“背景核查”的内容要通过各种外部渠道核实、调查、印证个人的信用状况、资金实力、不良嗜好、真实经营、资金链、担保圈子、社会活动圈子、主要投资和盈亏、同业授信态度、民间融资等各类非财务信息。三是严把借款人还款能力审核的准入关口,加强对借款人收入证明、纳税凭证、银行卡流水等材料的审核,通过交叉验证,核实借款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收入的合理性。对于虚构还款来源、超出自身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禁止放松准入条件,真正做到源头风险的把控。

(二)强化重点领域全流程风险监测。深入推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全流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种类型风险的识别、监测及评估工作。一是信贷人员应综合运用各类行内外信息查询工具,严把贷中审查关。信贷人员必须运用好各市区县房地产抵押登记查询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市级各级法院被告账户信息查询记录、风险信息网(诉讼相关信息)、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行内部信贷系统预警信息、全国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在内的“七种武器”,并明确制定查询、上传、审核的工作流程和要求规范。二是信贷人员要贷后突出“第一还款监测”,通过客户资金流向来了解和分析客户的保证金来源、贷款资金流向、往来交易对手等,通过对大额信用贷款资金流向的跟踪检查,避免资金流入股市等高风险行业,及时预警和处理因资信恶化而导致的风险隐患,提高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贷后风险管理水平。三是加大贷后监督力度。以实地核查风险防控为重点,通过对重点业务品种、重点监控客户开展实地检查,掌握客户真实情况,防范信贷业务风险,一旦发现贷款资金挪用、借款人参与民间借贷、涉诉等重大风险信号,依法合规立即采取暂停提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诉讼保全等有效措施,通过主动管理,把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

(三)加强与合作机构线上业务的合作。实施金融科技战略,促进线上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平衡好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一是加强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要求合作机构例如数据合作方提供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满足身份验证、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查等要求的有效风险数据,包括客户原始信息数据等。二是识别、防范并控制线上贷款业务各类法律风险点。特别是客户身份识别与认证有效性、数据信息采集与传输合规及安全性、电子合同签约和数据保存有效性、合同签约条款的完备协调及可操作性、风险缓释措施有效性、反洗钱措施具体落实等重点环节,确保线上贷款业务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三是持续监控合作机构。对承担风险缓释责任的合作机构须比照一般授信保证人贷后检查相关要求执行。发现合作机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无法履行约定责任的,应立即暂停业务,并开展风险排查。

优化信用贷款风险管理手段

(一)加强信用保险运用模式。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要求资质较差的借款人提供信用保险作为担保方式,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一是每年根据合作保险公司经营情况、担保能力以及该产品整体运行情况等审批确定与其合作额度,各分行在合作额度内办理保险保证贷款业务。二是强化信用保险风险流程。明确银行平台和保险公司平台对接的业务运作流程,明确各项操作环节要求。三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对异常交易仔细核查,确认为可疑交易的,提前中止额度或收回贷款。

(二)构建大数据技术风险管理机制。其一,运用大数据信用信息,判断风控方式。一是运用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可公开的企业、自然人信用记录,包括优良记录、不良记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奖励等,筛选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证监会等部门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信息,判断选择风控方式。二是运用客户在系统基础信息、资产信息、交易信息、账户信息、历史服务记录等数据分析其风险偏好,判断采取线上或线下的风控方式。三是充分考虑客户的生命周期,对处于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各种类型的客户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或单纯信用,或信用为主考虑引进资质较好的担保机构,实现线下风险共担。

其二,完善交易技术,保障交易安全。一是通过增添防火墙、防控病毒技术、加密及查验入侵、防御以及认证方式,依托VPN特有的新技术识别客户身份,增设数字签名。二是对客户的物权凭证在相关出具部门进行在线核实,在场景化平台中发布真伪以及使用情况并加注时间戳,追踪其源头,保证其唯一性。三是严格控制网上交易资金,对每笔资金的去向进行追踪和控制,对资金收付采取分布式记账加注时间戳,并对其定位,确保每一笔资金流向的真实性,当收支环境发生变化时发布实时预警,并向企业寻求确认。

其三,深入分析数据特点,分类制定预警规则。通过研究数据变动与风险变化的相关性,定位关键指标,制定预警规则,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违约影响显著的因素,例如:借款人的性别、年龄大小、婚姻状况、住宅状况、教育水平、职称级别、行业性质、职务高低、每月公积金水平、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数据同比及环比的异常波动。另一类是针对客户的异常行为,包括欠税、处罚、异常融资等。根据数据波动的剧烈程度和异常行为,生成不同等级的预警信号,并每季回溯分析,动态优化。

(三)制定切实有效的不良清收政策。一是开展自主清收。及时上报风险处置信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诉前保全等方式,多措并举,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通过将个人违约信息纳入征信记录、严重违约纳入失信人名单、适时依法在媒体上发布违约信息等方式做实月度潜在风险客户及欠息资金排查,提前介入,定时通知客户提前备妥资金,配合银行完成收息工作,帮助个人信用授信客户树立按约按期还贷还息的观念。二是构建联合清收机制。进一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清收处置渠道,摸排个人有效财产线索,通过发律师催收函、以诉促谈等方式向借款人施加足够压力,展现对违约客户实现风控手段的积极姿态,提高客户违约成本,降低客户违约动机,提升银行资产质量管理工作的强度与硬度。寻求公安部门、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银行业协会的支持,积极打击逃废债,沟通交易税费减免,办理好业务重组中的抵押登记,在银行业协会的指导下落实维权措施。三是创新清收方式。积极和上级管理单位、监管单位沟通协调,综合运用转贷、展期、打包处置、收益权转让、风险代理等措施进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有效化解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

(作者系华夏银行无锡分行行长)

作者:宋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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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互联网贷款新规”:个人消费授信额度20万,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

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

对于受到最大关注的单户个人消费贷款授信额度,该《办法》依旧保持不超过20万元不变,但同时也留有余地,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

《办法》也明确,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将消费贷款、经营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了区分,采取差异化监管。

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显示,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实施日为《办法》公布日。过渡期内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

此外,正式《办法》还删除了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可以不执行“第二十七条”中个人贷款期限、贷款支付管理要求的规定。

定义互联网贷款对于何为互联网贷款,该《办法》做出了如下定义:

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

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

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

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定义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

消费贷单笔限额20万元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该《办法》还着重强调,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消费贷若先息后本,不得超1年对于互联网消费贷,除了20万元的额度限制,《办法》还明确: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换句话说,如果是分期偿还本息的消费贷,不做明确的期限要求,但是先息后本的消费贷,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办法》提到,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松绑地域限制城商行、农商行等区域性银行是目前联合贷款的一大主力,对此,监管新规并未对其网上展业作出明确限制,只是强调“审慎开展”。

该《办法》提到,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规范“联合贷款”“助贷”,核心风控不得外包《办法》还对“联合贷款”“助贷”等现行业务模式进行了定义。

其中,“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核心风控不得外包,这是银保监会一再强调的中心思想。

《办法》要求,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该办法对于长期饱受质疑的暴力催收划定了明确红线。

该《办法》强调,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此外,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本文首发钛媒体A,作者蔡鹏程)

央行:将货车司机贷款、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等纳入延期范围

澎湃新闻记者周頔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澎湃新闻记者周頔摄

6月2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有关扎实稳住经济的金融政策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提问:国常会提出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暂时遇困的个人房贷消费贷,实施延期还本付息,请问与之前指导银行实施的还本付息政策有哪些异同?如何调动银行积极性?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表示,2020年初,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及时出台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冲击。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当年6月,人民银行又出台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专门支持地方法人银行贷款延期。这个政策经过两次延期,执行至2021年年底。期间,金融机构累计对16万亿元的贷款本息实施了延期,其中中小微企业贷款13.1万亿元。与之前的政策相比,这次国常会提出的延期政策主要有几个特点:

一是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大。延期支持工具到期后,经国务院批准,今年起人民银行按照市场化方式接续转化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这其中就包括了延期还本付息带来的贷款增长。近期为了应对新一轮的疫情冲击,国常会决定将资金支持的比例从1%提高到2%,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同时明确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

二是注重发挥银行的主动性。本次政策明确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受困主体自主协商,对今年年底前到期的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在前两年的贷款延期中,银行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与企业共克时艰、实现共赢的意识更强了,为企业办理贷款延期的自觉性、主动性也提高了,这次人民银行还要求银行提前联系企业,主动对接延期需求,努力做到应延尽延。

三是政策受益面扩大。这次的政策支持对象明确增加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货车司机等人群,将货车司机贷款、商用货车消费贷款以及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纳入了延期范围。特别是对备受关注的货车司机,只要他们提出贷款延期申请,且无违约记录,具备行驶证等基础证明材料,银行就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延期。国务院常委会议提出,汽车央企发放的900亿元货车贷款,要银企联动延期还本付息,对合格银行支持央企货车贷款延期的,将纳入1000亿元的交通物流再贷款支持范围。

四是创新支持方式。目前约有六成的货车贷款发放主体是汽车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这三类非银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但这也可能会对他们造成一定的流动性压力,为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及时引导三类机构创新推出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券,用于向货车车主和相关物流企业提供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接续、新增投放资金的支持,保障他们更好落实政策。

责任编辑:郑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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