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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落地!互联网贷款不得投资股票、房产,消费类个人信贷额度不超20万

互联网贷款新规来了!

银保监会网站17日消息,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三类贷款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互联网贷款是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

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

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

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定义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

互联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房产股票

《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其中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同时,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

在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规范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暂未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

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设2年过渡期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逐步有序压降。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编辑:徐效鸿

老公偷偷用妻子的名义贷款炒股,该支持吗?

今天天气晴。周六我休息,突然接到银行打来电话,问我需不需要贷款。原来老公早就和银行的业务员联系好了,要以我工资和公积金贷款30万去炒股。我在老公的软磨硬泡欺骗下来到了银行,贷款30万,8年每个月要还4000块钱,正听业务员给我介绍,我一听心都懵了。我不想过着在刀尖舔血的日子,每天炒股,今天涨明天跌,这14年来,我跟我老公一直过着这样的生活,不去找一份像样的工作,不去努力自觉的脑袋聪明,不用出力气救人,挣很多钱一夜暴富的心理,所以他从来都没想过去找工作,整天炒股,跌了就去贷款,整天拿着手机看,今天涨明天跌的。大的钱我没看见,结婚这14年从来没有给我交过一分钱,我也没看见他的银行卡长什么样子。想想我都害怕。想到这里,我犹豫了,我暴跳如雷,离开了银行,此时的我心像刀割一样。很痛,很痛也很无助。我是医学院大学毕业的一名本科生,却去嫁给这样的一个男人,我心有不甘。我只想过普通人的生活,不赌博,不会玩,不逛街,不买化妆品,不买名牌衣服和包包,只想过普普通通的生活,可是就不能满足,你说这样的男人值得我爱吗?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还是坚持下来了,我的心很善良,很善良,确实被他欺骗的跳楼的心都有。回想过去的点点滴滴,我一直在付出,一直在努力拼命的工作,只想把家过好,日子过安稳,没想到老公不争气天天炒股,堵心不改,我真的好伤心好伤心。这30万我还能帮他贷款炒股吗?

新规!互联网贷款不得用于购房、炒股!消费类个人信贷额度不超20万

银保监会网站5月9日消息,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重点内容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

三类贷款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

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

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

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

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

《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办法》强调,互联网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认为,将互联网贷款额度上限设定为20万,反映出监管正努力在促进居民消费和控制贷款用途之间取得平衡。就消费用途而言,由于购车、装修等大额消费必须走线下,互联网贷款渠道中20万元额度已能满足几乎所有消费需求。

薛洪言强调,大额消费贷款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资金流向难以控制上,现实中,很多大额消费贷款被提取出来,并未用于消费,而是流入股市、楼市及其他理财投资渠道,给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也变相提高了居民杠杆率,并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楼市泡沫。在这种情况下,将互联网贷款上限设置为20万,既能满足各方对消费贷款促消费的诉求,又能有效降低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楼市的压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杠杆率的增速。

审慎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

互联网贷款业务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

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上述负责人强调,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严禁与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

第三方机构合作

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要求:

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

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地方法人银行应审慎跨区展业

《办法》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此外,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编辑: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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