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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被冒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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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冒名网贷,法院为何判决她还款?

来源:江苏新闻

南京的张女士最近莫名接到了

多家网贷银行的催收信息

一查发现

自己被人冒名网贷了!

本来想通过起诉来免于还款

可她万万没想到

法院的判决却是:

她要还款!

张女士在南京一家健身会馆工作,去年正好需要办理一笔家庭贷款,于是就向有在银行工作经历的同事罗某咨询,两人渐渐熟络了起来。

“出于对罗某的信任,因为认为罗某对金融行业比较懂,张女士把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信息、银行交易密码、手机的一些密码,包括微信的密码都告诉了罗某,帮她贷款(家庭贷款)。”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彭说。

张女士很顺利地办理了贷款,也对罗某心存感激。可不久之后,她陆续收到了多家网贷银行的催收信息,4笔网络贷款共计21万多元。再三核实后,张女士才发现这些贷款确实是用她的身份信息办理的,于是报警求助。

罗某被抓获后,承认自己冒用了张女士名义办了网贷,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不过,罗某退赔相关款项后,仍有9696元没有偿还。张女士认为,这些贷款是罗某冒名办理的,她不应当偿还,并将网贷银行告上了法庭,提出停止催收并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等诉讼请求。

“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审核的暂行管理办法》,银行只要通过网络正常信息的审核,符合流程就可以放贷,原告的过错就在于,她过于信任了这个罗某,把手机、密码、相关信息都告诉了罗某,并且让罗某在她手机操作,虽然罗某是冒用张某的名义贷款,但是主要过错在于张某本身,而银行在审核过程和放款过程中没有过错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彭说。

法院审理认为,网贷银行如实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息是行业要求,合法合规,张女士无权要求网贷银行删除不良征信记录。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这起案件的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网络时代,许多业务的办理节省了“面对面”审核环节,大家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更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

“如果这些信息不慎被别人窃取或知道,要及时到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或者采取保护相关信息的措施,如果可能发生危险,要向公安机关报警。”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彭说。

身份信息被冒名贷款,当事人应如何维权

案情背景:小北系天南省中南市市民,因资金短缺申请创业贷款时被告知其有逾期贷款未按时归还、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不能获批贷款授信、无法办理贷款。小北随后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发现确有不良信用记录,征信报告显示:小北曾在天南银行贷款,到期后并未归还,但小北从未在天南银行申请过贷款,虽到天南银行协商,要求查看相关贷款手续,还小北一个清白,天南银行以种种理由推诿,既不让查看,也不予解决问题。

基本诉求:小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向人民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南银行停止侵害其姓名权、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裁判要旨:天南银行在不确定小北与其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将小北姓名及身份证号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致使小北个人信贷出现不良记录,降低了其个人信用评价,个人信用受损,显属不当,故对小北要求停止侵害其姓名权的诉求应予支持,天南银行应撤销刘建玉的不良征信记录。

裁判结果:天南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并办理撤销原告小北个人信用报告中涉及天南银行贷款逾期的不良信用记录。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诉讼指南:

(一)案由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类案件属于姓名权纠纷。

(二)诉讼请求的明确:1.被告将不属于原告的贷款清除,恢复原告名誉,2.判令被告立即向人民银行申请并办理原告个人信用报告中涉及被告贷款逾期的不良信用记录,3.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证据材料:

1.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材料(一般情况个人即为身份证、户口簿等)。

2.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

3.被告涉及原告贷款材料的笔迹、指纹印章等鉴定意见

(四)注意事项

1.鉴定意见建议在诉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2.经济损失不宜主张过高,一般仅支持律师费、鉴定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3.精神损失不宜过高,一般仅仅判决象征性赔偿

判例参考:

1.(2022)晋022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

2.(2021)辽142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

3.(2022)冀0982民初1127号

4.(2021)豫1122民初3559号

女子被他人冒名办网贷,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现代快报讯(记者刘遥)南京一市民过于轻信他人,将自己的个人信息说了出去,还把手机交由他人操作,结果被人趁机冒名办了网贷,盗走21万余元。虽然该案的盗窃犯退赔了大部分款项,但还留有一些贷款没有偿还,该市民还需要继续还款吗?近日,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

鲍女士是某俱乐部的员工,她在工作中结识了罗某。这个罗某曾在银行工作,自称对网络金融颇为了解,鲍女士因缺钱就找他咨询,二人在沟通中逐渐熟悉。

出于对罗某的信任,鲍女士将自己的身份证号、账号、支付密码等信息告知了罗某,甚至直接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对方操作。

罗某掌握这些信息后,以鲍女士的名义办理了4笔网络贷款,共计21万余元,随后将钱占为己有。鲍女士在收到催款信息后,才意识到罗某在捣鬼,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罗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他退赔了大部分款项,但还有9696元未能偿还。

鲍女士认为,贷款不应当由她承担还款责任,于是在2021年8月,她将某银行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停止向其催收欠款、消除不良征信记录、返还代还的款项。某银行辩称,整个贷款流程合法有据,网贷银行履行了发放贷款前的审核义务,不存在过错。

鼓楼法院认为,鲍女士未能妥善保管手机密码、交易密码、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信息,存在主要过错。在罗某使用鲍女士手机,并完整、正确输入网络贷款所有验证信息的情况下,银行有理由相信办理贷款系鲍女士的真实意思。银行对贷款的审核及发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流程,并无过错,4笔贷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鲍女士应对网络贷款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驳回鲍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鲍女士基于信任将个人信息交出,甚至连手机都交给他人操作,犯罪分子就是利用这个机会,冒名办理了贷款并占为已有。鲍女士为自己的盲目信任埋下苦果,也只能承担网贷的还款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随意透露他人或将手机交付他人使用,防止给自己带来财产损失、对个人征信造成不利影响。

(编辑吴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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