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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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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任何费用就可以申请到20万贷款 女子心动之后……

央视网消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电信诈骗案件的花样也不断翻新,前段时间,家住山东省菏泽市区的宋女士就遭遇了一场网络诈骗,银行卡里的钱不翼而飞。

今年8月份的一天,家住菏泽市区的宋女士由于生意周转,需要申请一笔贷款。

受害人宋女士:我因为生意上急需要用钱,需要用20万,在银行贷款的话需要抵押、担保,就很麻烦,我就想在网上申请一下贷款,却一直没有成功。

就在宋女士一筹莫展的时候,突然她接到一家信贷公司的来电。

受害人宋女士:后来有个女的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在网上申请了贷款,还问了我的身份信息,核对了一下。并自称是北京市某投资担保公司的,还说如果贷款20万的话,利息可以优惠一些,他们前期不收任何费,办理成功之后收取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于是我就心动了。

跟宋女士联系的这家公司不仅放款快,而且利率低,于是宋女士赶紧办理了贷款。可是这个时候,这家信贷公司却提出了一个要求。

受害人宋女士:对方让我往我自己银行卡里存了四万块钱,当保证金,我当时就往自己建设银行卡里转了四万块钱,并把银行卡号告诉了他们。

按照对方的要求,宋女士往自己的银行卡里存了四万块钱,随后她又收到了三条验证码短信。

受害人宋女士:后来我又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他说需要验证下我银行卡里是否有钱,等我把验证码告诉他们的时候,我的手机上就收到三条转账短信,分三次转走了我三万块钱。我问对方为啥转我的钱,他说是保证金。

这时候,宋女士感到不太对劲儿,可她却再也联系不上信贷公司和银行的工作人员,于是选择了报警。

嫌疑人被抓涉案金额超千万元

接到报警后,警方发现这是一个典型的贷款诈骗,诈骗人员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受害人一些急需贷款用钱的信息,然后实施针对性诈骗。

办案民警立刻对资金流向展开调查,发现取款地竟然遍布全国各地。

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北城派出所副所长张洪雷:辗转湖南、湖北、江苏、广东、广西调取了嫌疑人取款的轨迹。

经过几番周折,办案民警抓到了几名取款人,并展开审讯。

北城派出所民警陈鹏:取款人与实施诈骗人员,他们有时候并不直接见面,都是通过网上一些QQ、微信或者电话,这样进行短暂联系。

通过顺藤摸瓜,今年10月初,山东菏泽警方终于将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方某抓获。

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陈鹏:他(方某)是在工作中,发现这个来钱快,产生了这样犯罪的意念,平时也没有一些正当的职业,就通过实施诈骗来维持自己的生活。

据方某交代,他先是在网上向黑客购买受害人的个人信息,然后组织人员实施诈骗。

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北城派出所副所长张洪雷:雇佣懂一些普通话,说话比较流利的人员,进行培训,然后实施诈骗。

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陈鹏:他们还有相关很规范的话术本,有些套路来针对受害人,然后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诈骗。

犯罪嫌疑人张某:挨个打电话的方式,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然后是要求客户(受害人)在自己的银行卡上存上一定的资金,当客户把自己的资金转到自己银行卡之后,我会把他的个人信息转到另外一个黑客,他通过另外一种平台把受害人的银行卡里的钱套出来。

目前,警方已抓获六名犯罪嫌疑人,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调查中。

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北城派出所副所长张洪雷:初步核定涉案金额是1600万,受害人现在是460多人,分布于全国各地,目前我们已经向各地发出协查,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和追逃力度,将嫌疑人逐一抓获归案。

在此警方提醒,贷款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涉及银行卡的验证码信息,坚决不要告诉任何人,正规金融机构是不会向你要验证码的。

新规!互联网贷款不得用于购房、炒股!消费类个人信贷额度不超20万

银保监会网站5月9日消息,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重点内容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

三类贷款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

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

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

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

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

《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办法》强调,互联网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认为,将互联网贷款额度上限设定为20万,反映出监管正努力在促进居民消费和控制贷款用途之间取得平衡。就消费用途而言,由于购车、装修等大额消费必须走线下,互联网贷款渠道中20万元额度已能满足几乎所有消费需求。

薛洪言强调,大额消费贷款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资金流向难以控制上,现实中,很多大额消费贷款被提取出来,并未用于消费,而是流入股市、楼市及其他理财投资渠道,给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也变相提高了居民杠杆率,并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楼市泡沫。在这种情况下,将互联网贷款上限设置为20万,既能满足各方对消费贷款促消费的诉求,又能有效降低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楼市的压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杠杆率的增速。

审慎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

互联网贷款业务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

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上述负责人强调,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严禁与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

第三方机构合作

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要求:

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

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地方法人银行应审慎跨区展业

《办法》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此外,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同一平台设个人贷款上限20万 网贷监管细则昨出炉

昨天,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而随着网贷监管细则的正式落地,P2P行业经历的一轮“野蛮生长”或将得到抑制。

《办法》明确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业内人士指出,网络借贷借款额度设立上限监管,明确了对于网络借贷的定位与引导方向,就是鼓励小额普惠,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办法》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并明确规定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表示,从去年开始,银监会会同有关部委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起草过程中,银监会召开了一系列的闭门会议,包括专家座谈会,“网贷”机构的座谈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座谈会等。银监会又向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广泛地征求了意见。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2月27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即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

此外,银监会方面表示,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将有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针对此前颇受关注的资金存管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网贷”的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进行存管。“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是‘网贷’资金的存管者,而不是其他机构,”李均锋在发布会上强调。银监会称,《办法》正式发布后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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