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发放的专项用于购买政策规定范围内(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办理产权证书、非商业用房和别墅)普通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防范风险优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中心建立了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并按时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已与中心建立了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具有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合同,借款人或配偶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自住住房、二手房。
(四)首次款支付比例应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
(五)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六)异地就业的缴存职工,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第八条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自住性购房,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具体政策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房地产市场形势另行制定。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职工偿还能力等情况核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按照公积金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借款人实际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额度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规定的比例。
(三)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计算公式:
借款人家庭可贷额度=主借款人可贷额度+配偶可贷额度
可贷额度=月缴存额(按最近12个月平均数)×可工作月数×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
1年≤连续缴存时间
2年≤连续缴存时间
连续缴存时间≥3年的,每增加1年,缴存时间系数增加0.2,最高值为2.5。(四舍五入后取整万元)
(四)借款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五)可贷额度依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信誉情况、还贷能力、债务情况等条件综合核定。
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实际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额和本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每笔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市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条核定的贷款最长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差别化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应当与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合法身份证明
3、婚姻证明
4、户口证明
5、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合同
6、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7、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夫妻双方需到公积金服务大厅进行授权查询打印)
8、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工作人员接到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后,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贷款审批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与审批,并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准予发放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人员应当向受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受托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借款申请人、共同还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手续。
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及受托银行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在抵押手续办结取得预抵押证或抵押权证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偿还的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
(一)等额本息;
(二)等额本金。
借款人根据还款能力,自主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当自收到贷款次月起进行还款。
借款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月通过借记卡等方式代扣或者是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可以按照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款6个月后,可申请提前全部或者部分偿还贷款。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的,应当在偿还当期本息的同时,结清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六条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并及时跟踪检查,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收回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合同变更仅指变更还款方式、还款账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其他合同内容均不得更改,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借款人须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查同意后,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签订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者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结清贷款。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出具解除抵押手续,将抵押房屋解押,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抵押物管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不得擅自处置,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提前终止,贷款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间不能履行偿还贷款义务,委托人、受托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贷款本息,依法实现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
如抵押物、质物不足以偿还欠款的,委托人、受托银行仍享有继续向借款人、共同还款人等义务人追偿欠款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终止合同。
第八章其他条款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以虚假的购房、婚姻或其他等信息骗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应当依法解除合同、不予发放贷款;已经发放贷款的,应当提前收回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项,并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三十五条对借款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委托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在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受托银行,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借款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委托人、受托银行发生需通知借款人的事项时,可采用在委托人、受托银行网点、办公地点或其他地方张贴公告或短信告知,也可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公积金贷款关于担保人的部分按以前规定执行,其他未涉及的事项规定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滨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滨房公委发﹝2020﹞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
关于担保贷款的概念和规定以及基本原则
保证担保
RONGKEYUAN
一站式助贷获客
在保证担保中,关于担保人资格以及应该提交哪些资料呢?
01
保证人资格
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3)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4)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5)无重大经济纠纷。
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5)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非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
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
(1)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
(2)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
(4)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作为担保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除适用本章的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情况的上市公司担保:
①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以及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的担保。
②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的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
③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2)上市公司为担保人的,贷款行应要求其提供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
(3)上市公司作担保人的,应当在担保合同(或担保函)中增加担保人对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声明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声明被担保人不是担保人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或附属企业,
担保人的担保行为符合本公司章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担保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02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
(1)营业执照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5)章程;
(6)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
(7)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8)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9)预留印鉴卡
(10)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11)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
(1)商业银行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
(2)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但事先报经总行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我行的除外;
(3)担保责任余额清单;
(4)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以保证保险为担保
(1)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开办保证保险业务的批文;
(2)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
(3)保证保险合同及保证保险单。
自然人为保证人
(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5)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融客源助贷获客平台,主要是做广告代运营获客的金融平台。通过在各大媒体平台投放精准金融产品广告获取精准客户。全国城市都可以开通,提供所有资质客源订单(房抵,车抵,公积金,保单,营业执照税贷等)
详情欢迎咨询
凡先行扣除利息,违规!小额贷款市场迎来强监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三季度,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54家,前三季度减少399家,平均每月消失44家小贷公司贷款余额9076亿元,较前三季度减少347亿元。相比2015年峰值时期的8951家,目前小贷公司已经减少约2900家。近期,湖北、深圳等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注销辖区内失联小贷公司的公示,数十家小贷公司遭注销。
凡先行扣除利息,违规!
上述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通知还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
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通知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通知要求,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前,原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据悉,通知发布后,上述监管规定仍然有效,但与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通知为准。
全国整治空壳小贷公司
临近年底,各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陆续开始对辖区内的小贷公司进行排查,对于空壳、长期失联的小贷公司进行查处、注销。湖北、深圳等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注销辖区内失联小贷公司的公示,数十家小贷公司遭注销。这些空壳、失联公司股东大多是公司+个人的组合,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到2亿元之间,除大云梦县楚王云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外,其余成立时间均在2015年及以前,大多集中在2012年至2014年之间。
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至2014年期间,也是P2P开始走入大众视野并快速膨胀的时期。资料显示这个时期内运营P2P平台数量从不足50家发展到超过2200家。其他渠道信息也显示,2012年至2015年四年期间,小贷公司数量和人员数量均呈现持续增长趋势至2015年末双双达到各年末的最大值,公司8910家,人员11.73万人。
在2015年之前,监管对于小贷牌照的约束较少,地方监管标准不一,存在很多漏洞,地方小贷公司可开展的擦边业务较多,并且多数小贷公司憧憬着做大做强后转型为村镇银行,因此市面上存在大量机构成立小贷公司的情况。不过随着行业洗牌时代的到来,小贷公司之间分化严重,多数出现资不抵债、无法盈利的情况,从而选择退出市场。湖北此次清理的这一批小贷公司虽然普遍坚持了近10年之久,但随着疫情等大环境影响还是被拍死在沙滩上。
不仅小微小贷公司在相继出清,港资也出现放弃大陆小贷牌照的情况。近期,深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告》,深圳市兆邦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兆邦基小贷)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已超6个月,被认定为“空壳”小额贷款公司。此外,该公司未参加约谈,涉嫌存在不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情形。
工商信息显示,兆邦基小贷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8.2亿,可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专营小额贷款业务。兆邦基小贷为深圳市兆邦基金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兆邦基金控为兆邦基(香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