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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计算器最新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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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选择提前偿还房屋贷款的客户数量相比以往有明显增加 提前还贷一定划算吗?

“我今天去银行网点办提前还贷手续,前面竟然还排着十几个人。真没想到提前还钱也要排队。”某银行客户张先生对自己见到的情景感到不可思议。近日,记者从北京多家银行了解到,今年以来,选择提前还贷的客户数量相比以往有明显增加。为什么这么多房贷客户现在选择提前还贷?提前还贷到底划不划算?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有没有额外收费?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

提前还80万少还利息111万

提前还贷省利息

李女士在2019年买了第二套房,银行最终审批的利率是6.2%,贷款金额186万元,期限25年,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月供11700余元。今年李女士细查银行明细发现,原来月供里利息占了8000多元,本金也就3000元左右,还了三年本金只少了10万元。看着每月高额的利息,再想想买基金和股票的亏损以及日益下降的定存利率,李女士决定申请提前还贷。

在提前还掉80万元后,李女士的还款计划表显示,房贷利息少了111万元。兴奋不已的她在社交平台上分享了这份喜悦:“提前还了80万房贷,利息少了111万,这不比理财赚钱?”她计划再加把劲攒钱,争取明年把剩余的本金都还了,“彻底解脱”。

央行数据显示,今年2月、4月居民中长期贷款出现负增长,为2007年有统计以来唯二两次。这说明居民按揭贷款的偿还量已经高于了新增按揭贷款量。方正证券研报指出,居民提前偿还房贷的能力来自储蓄率处于高位。疫情冲击下,经济疲弱,居民收入承压,照理是没有余力提前偿还房贷的。但是因为居民消费下行的更快,这使得居民的储蓄率持续处于高位。疫情反复,居民对未来经济信心和收入增长预期减弱,防风险的诉求提升,从而增加了储蓄。储蓄率处于高位,居民偿还房贷的能力增加。

“居民提前偿还房贷意愿提升是因为低风险资产收益率降低,而按揭利率刚性偏高。”方正证券固收分析师张伟指出,今年以来,作为存款替代产品的货基收益率和理财收益率也逐步下行。截至4月11日,全市场理财产品收益率为2.8%,回落至3%以下。面对5.5%的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资产收益率和负债成本率的缺口不断扩大,居民提前偿还房贷的意愿提升。

房贷利率低于5.7%

提前还贷可能并不划算

房贷利率比理财收益率高,提前还贷就一定划算吗?方正证券研报举例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假设一些居民在2018年10月购买了房子,需还100万元商业贷,贷款年限30年,房贷利率为5.7%。这个时点是2016年新一轮房地产上行周期中的按揭利率的绝对高点。

居民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将现金用于一次性还清房贷;二是购买理财产品。如果选择方案一,通过房贷计算器算得最后一次性还款(剩余26年)94.94万元,节省86.14万元的利息。平均每年节约利息3.31万元。而选择方案二,以94.94万元用于理财,按当前的年化收益率3%~4%的水平计算,一年的收益能有2.85万~3.8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方正证券研报认为,当理财收益率为3.5%时,与5.7%的房贷利率提前还款节省的收益基本打平。这意味着,如果你的理财收益率比3.5%高或者你的房贷利率比5.7%要低,提前还贷也许并不划算。

不过,方正证券同时指出,不能直接对比房贷利率与理财收益率,还需要从还款时间年限、还款方式、已还款期数等多要素共同评估。当前出现提前还贷的情况也可能说明居民对于远期是否能保证每年3%~4%的理财收益持怀疑态度。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虽然理财收益率是下行趋势,但与LPR挂钩的房贷利率也有下调空间。当前全国首套房按揭利率下限为4.25%。3月份全国首套房贷款平均利率为5.28%,首套房贷款利率在理论上还有较大下调空间。

有人提前还了却后悔

提前还贷要综合考量

记者了解到,提前还贷后,不少人觉得每月负担小了,轻松多了;不过,也有人觉得后悔。

因为整个部门被裁而失去工作的赵先生最近非常糟心。他一直嫌自己的房贷利率太高。去年年末,想着年终奖马上要到账,一笔50万的理财又马上到期,他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提前还贷。然而,春节之后,公司每况愈下,说好的年终奖迟迟不见踪影,最后连工作都没了。家里“余粮”已经不多,月供还在继续,赵先生只能马不停蹄地找工作,有时一天要奔波好几个地方。焦虑疲惫的时候,他总会想:“如果去年年底不还那50万,现在是不是可以从容许多?”

某国有大行理财师陈先生提醒大家,无论是否选择提前还贷,每个家庭都要保持比较充裕的现金流来应对各种变故,不能因为省利息,就把所有闲钱都还了房贷,那只会让自己非常被动。如果一年内有资金需求的按揭者,比如住房装修等需要大笔开支,提前还款可能不利于家庭的财务安排。

此外,还款时间已经较长的贷款者,因为在贷款期限后期的还款中,大部分都是本金的偿还,此时通过提前还贷达到节省利息的作用不大。陈先生认为,贷款者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还贷,如果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一年限,比如贷了20年,已经还了7年以上,提前还贷的意义就不太大了。

提示

提前还贷要预约

北京地区普遍不收费

记者了解到,各家银行都要求提前还贷客户要预约申请,具体流程各家银行差异很大,有的可以完全线上办理,有的需要去网点柜面签字才行。客户在申请之前最好与自己的贷款经理或贷款支行联系,问清楚细节。至于大家关心的收费问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招行等北京地区主流银行的相关人士均表示,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不过,也有读者反映,自己3月份曾在一家全国性股份银行的北京分行办过提前还款。当时贷款经理说,要先到网点找他签字,全款到账后,15个工作日左右扣款,一年内提前还款有违约金,超过一年就不用了。

提前还贷后,后续还款会怎么变呢?据了解,大部分银行会提供两种选择,一种是月供不变,缩短年限,一种是年限不变,减少月供。前者节省的利息会更多,可以尽早结束还款;后者则减小了每月供款的压力,贷款者会轻松许多。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记者程婕)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贷款利息如何计算?最简单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很多朋友办理贷款时并不清楚自己的贷款利息是如何计算的,只知道贷款年限及利率等数据,那么具体的贷款利息要如何计算呢?

我们知道贷款利率的基本计算公式为贷款利息=贷款金额×利率×年限。但若按照这个公式来计算的话,一定和最终实际要还的利息对不上。

实际上,目前市面上所有贷款产品的利息计算方式都是一样的,但根据不同的还款方式,最终的利息计算方式也不同。

因为我们在漫长的还款期限内,是不停在偿还本金的,自然不能用总的贷款金额来计算利息了。

今天,小编汇总常见的四种还款方式,来给大家看看具体的利息到底如何计算。

1.先息后本

先息后本是先支付利息,然后按还款约定支付本金的还款方式。具体计算方式为:贷款金额×利率×年限。其利率为月利率,因此贷款期限按月来计算。

2.等额本息

等额本息是在还款期间,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利率为月利率。

3.一次性还本付息

一次性还本付息是指在贷款期内,借款人不是按月偿还本息,而是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方式。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利率×年限。这与先息后本不同,利率为年利率,贷款期限按年来计算。

4.等额本金

等额本金是在还款期内,将总贷款数额等分,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和剩余贷款在该月所产生的利息。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已还款金额)×贷款利率。利率对应为月利率。

上述就是市面上常见的还款方式及对应的利息计算方式了。有需要的朋友速度点一波收藏哈,以备不时之需。

当然了,如果大家觉得比较麻烦的话,可以直接在百度上搜索【贷款利息计算器】来查询。

为了方便大家查询,目前各大银行官网都有对应的计算器,只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输入金额、利率、期限等数据就能看到个人每期应该偿还的利息金额啦。还能够根据不同的数据,对比出最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哦。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最新版,超详细)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在该类案件的处理中,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问题,一直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2015》)自诞生之初至被修改之前,为当事人计算借款利息提供了有效指引,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因涉及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而变得复杂。本文通过对最新版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利息种类有哪些?涉及的各类利息计算依据是什么?

民间借贷纠纷主要涉及“借期内利息”和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时所产生的“逾期利息”。如果借款人提起诉讼,并取得生效判决,且借款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其还可能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序号

利息类型

计算依据

1

借期内利息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2015》(超过法定保护上限部分不予支持)

2

逾期利息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2015》(超过法定保护上限部分不予支持)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对于借期内的利息应如何计算?

法律依据:《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借期内利息计算

(以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为例)

有约定

按照约定计算(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没有约定

不支持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对借期利息约定不明的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表格说明:对于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合同,计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期内利息,则适用《司法解释2015》确立的标准,即《司法解释2015》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详见本文第五部分。

三、对于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法律依据:《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逾期利息计算

(以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为例)

有约定

按照约定计算(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为限)

仅约定借期内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

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为限)

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未约定

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表格说明:对于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合同,计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则适用《司法解释2015》确立的标准,即《司法解释2015》第二十九条,详见本文第五部分。

四、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应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以当事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且法律文书中对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方法予以明确为前提,计算标准按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主要发生于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偿还欠款的法律文书发生效力以后,债务人未依法履行债务的情形,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在提起诉讼时,无需当事人主张,本文仅作列举说明。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

截至2014年7月31日

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014年8月1日起截至履行完毕之日

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五、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

对于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合同利息计算问题,因涉及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而变得复杂。《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作出了规定,在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前签订的的借款合同相关利息时,应遵从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计算依据:《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合同利息时,应遵循“分段计算原则”。即:对于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司法解释2015》的规定,计算自合同成立时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产生的利息。对于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的利息,则依据《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即“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进行计算。

在理解“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时,应结合《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等条文的规定,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但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0日起开始实施,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贷合同,由于此时还没有实施市场报价利率,那么此类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如何计算?对此我们需再次予以区分,即,如果双方借贷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在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归还之日的利息时,按照《新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则,以不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标准为限;如果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此时还没有LPR值,在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归还之日期间的利息时,按照《新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则,以不超过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标准为限。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计息依据

2020.08.20之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司法解释2015》,即“两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08.20之后

2019.08.20之前

自合同成立时至2020.08.19

适用《司法解释2015》,即“两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08.20至实际还款之日

适用《新司法解释》利率保护标准,不超过提起诉讼时一年期LPR四倍

2019.08.20至2020.08.19

自合同成立至2020.08.19

适用《司法解释2015》,即“两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08.20至实际还款之日

适用《新司法解释》利率保护标准,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08.20之后

自合同成立至实际还款之日

适用《新司法解释》利率保护标准,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两线三区”系《司法解释2015》确立的利息保护标准。两线即年利率保护线,第一条线为借款合同当事人诉诸于法律时,民事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第二条线为年利率超过36%部分的利息则应认定为无效。

这两条保护线将利率划分为三个区间,即年利率24%(含24%)以下区间,年利率24%-36%区间(含36%),年利率高于36%以上区间,与之相对应的分别为“法律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对于“法律保护区”内的利息,按照《司法解释2015》确立的规则计算即可。对于“自然债务区”内的利息,出借人起诉时主张该区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自愿支付的,则司法不再干预;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后要求返还或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支持。对于“无效区”区间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如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其有权请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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