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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金科灰色信贷生意经:紧贴36%放贷,为不合规借贷APP导流

出品|WEMONEY研究室

文|林小林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金融领域引发的消费不公平现象愈发引起关注,比如一些借贷产品涉及产品虚假宣传、息费不透明等问题,往往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由于金融消费者对一些金融缺乏常识认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而维权也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近期,有多名借款人向WEMONEY研究室反映,从宜享花借款利率达到了34.94%。用户表示,宜享花通过收取高额的担保费、咨询费等,使得用户借款年化利率接近36%。

宜享花是由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公司(下称“宜信小贷”)运营的平台。是宜信旗下的借贷平台,宜信是美股上市公司,也是老牌金融科技公司。虽然是老牌公司,但用户称宜享花平台存在宣传利息水平与实际年化利率不符、诱导消费者办理会员权益等问题。

01年化利率高达34.94%,宣传利率与实际不符

杭州的俞先生于2021年7月从宜享花借款5100元,每月还509.66元,12期共还6115.92元。同年10月份他再次从宜享花借款3500元,每月还350.75元,12期共还4209元。以IRR计算这两笔借款的实际年化利率均为34.94%。

俞先生回忆称,彼时在宜享花借款时,其宣传页面显示,宜享花贷款产品的APR综合年化利率区间为10.8%—15.4%。

他表示,在还款时才发现所还的利息还包括担保费等额外的费用,而年化利率也远远超过宜享花所宣传的利率。俞先生认为宜享花平台宣传利息水平与实际年化利率不符。

2021年3月31日,人民银行在官网发布公告,所有贷款机构包括合作互联网平台均需要明示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同时,央行还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率的计算方式,其中复利利率采用内部收益率法(IRR)。而宜享花表明利率却是APR(名义利率),也就是说宜享花虽然按照规定明示年化利率,但实则是一个“迷障”,迷惑用户掩盖真实的借贷利率。

俞先生也表示,正因为宜享花显示的借贷年化利率在合理范围区间才会借款,以为是正规平台,没想到真实利率如此之高。

俞先生的借贷合同显示,这笔借款的利息构成包括担保费、咨询费、利息等。资金方为宜信小贷,担保方分别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保国信担保)。

贷款合同显示,这笔贷款的年利率为10%,但需要额外向中保国信担保支付贷款本金总额的14.82%作为担保费用,金额为755.91元。

俞先生5100元的借款一年需要付利息1015.92元,其中74%是担保费用。

自2021年开始,监管部门便要求消费金融机构利率下降,多家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告诉WEMONEY研究室,此前收到了监管部门口头指导,要求个人贷款年化利率控制在24%以内。目前,大多数持牌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年利率降至24%以内。

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韩冬表示,在法院判例中,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多数也提出按24%要求借款人偿还利息和罚息。

相比之下,宜享花贷款产品的综合年化利率达到了34.94%,紧贴36%放贷,确实处于行业高位。

02乱收担保费遭大量投诉,和不合规借贷APP合作

WEMONEY研究室发现,目前宜享花的借贷宣传页面已经改为年化利率10.8%(单利)起,仍以所谓的“利息低”吸引用户借款,仍未按照要求明示借贷利率。

俞先生表示,多次和宜享花客服沟通,希望能协商减免部分利息。但对方客服表示,用户向平台借款,由平台合作的持牌融资担保公司为用户提供增信服务,进行全流程风险兜底,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从而让用户可以顺利通过平台的贷款审批。所以合作融担保公司会向客户收取融资担保服务费、咨询服务费。

天眼查显示,中保国信担保和宜信小贷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显示为关联公司。

用户难以接受宜享花客服的说辞,俞先生认为担保费也被算作是借贷的真实利息,宜享花明显是推托之词。

此外,WEMONEY研究室注册宜享花APP,申请贷款额度却被拒绝,但页面提示可以通过购买39.9元的“宜借卡”提额。宜借卡的宣传页面显示“大幅提升通过率”、“立享极速审核特权”、“享极速放款”,同时又提醒宜借卡生效后非100%审核通过。部分用户表示,提额是“诱饵”,购买此卡后也无法下款,也无法退款。不少用户感觉遭遇欺骗性消费,要求退还会员卡费用。

黑猫投诉上关于宜享花的相关投诉并不鲜见。不少用户反映宜享花存在“高利率、暴力催收、诱导购买会员欺骗消费者”等问题。

宜享花APP除了自营的信贷产品外,还有贷款超市、保险产品、商城等。其中向信业帮、易贝分期、爱分期、松鼠金融、融易推、爱分期、松鼠金融十几款借贷APP导流等,而这些借贷APP中像信业帮、易贝分期等被用户投诉为高炮平台。用户称在易贝分期借款,填写资料后就强制下款1000元,五天之后却需要还1980元,5天的利率高达98%。

03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宜信小贷的灰色生意经

宜信不仅被质疑贷款利率过高,还被曝涉及违规收集个人信息。2021年11月,海南网信办通报指出,宜享花APP在用户申请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申请收集用户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行踪轨迹等个人敏感信息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或者目的不明确、难以理解。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宜享花APP显示是“宜信旗下正规持牌借款平台”。目前,宜信旗下有宜人金科、宜信财富管理公司、宜信博诚保险销售服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涉足金融科技、财富管理科技、保险科技及保险经纪等领域。

2012年,宜信推出P2P网贷平台宜人贷。两年后,创始人唐宁在致宜信全体员工的公开信中写到,宜信已经发展成世界排名第一的P2P公司。2015年,宜人贷在美国纽交所上市,成为互联网金融赴美上市第一股。

2019年,宜信旗下的宜人贷网贷平台被整合纳入宜人金科,成为宜人金科一项子业务。在2020年底,宜人金科与母公司宜信签订业务重组协议,将公司定位更改为综合性个人金融服务平台,停止宜人贷经营业务。

2021年第三季度,宜人金科促成贷款总额达到68亿元,环比增长30%。2021年第三季度,宜人金科营业收入为12.3亿元,净利润为3.2亿元;其中,信贷业务业务收入为8.94亿元,同比增长20.6%。由此,信贷业务仍是宜人金科最大的收入来源。

从2020年开始,宜信小贷经历四次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2亿元增至15亿元,虽然符合了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的监管要求,但仍未满足跨省经营互联网小贷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的门槛。

宜信通过对宜信小贷进行增资,达到监管要求,但另一方面宜信仍在合规边缘试探。作为老牌机构,宜信的信贷生意更应该合规经营。

深度|捆绑授权、利率36%,贷款平台“好分期”藏“猫腻”

“别再四处求人了,我借了4次都成功了,感谢好分期借我15万9,额度还能循环使用……”这样的贷款广告,你最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过吗?

9月12日,一位北京市民向北京商报记者反馈,近期频繁在微信朋友圈刷到贷款广告,以一家名为好分期的贷款平台为例,其宣称年化利率10.95%-24%,最高可借20万元,最近已经有308人申请。

20万元的贷款额度,低至10.95%的贷款利率,对于不少手头渐紧的消费者来说,诱惑力着实不小,但也正如微信朋友圈广告页所提醒“贷款有风险、借款需谨慎”,那这家网贷平台是否真的靠谱?

直至北京商报记者对好分期平台进行亲测后,才发现平台的另一面。一是宣传与实际出入较大,贷款利率高至35.94%,已远超其宣称的10.95%-24%;二是信息保护藏忧,一键式捆绑个人信息授权,已涉及到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此外在贷款过程中,其多次推荐所谓的信用报告和超级会员,虽名为提额设置,但在消费者看来,实际也为贷款倒添了更高的成本……

贷款利率高至35.94%

“我最近也没有点过啥贷款申请,大数据这是怎么发现了我的‘穷’……”一位北京市民打趣的同时,更疑惑的是,这样一个被微信导流推荐的好分期贷款平台,是否靠谱?

对此,北京商报记者点击该市民发送过来的分享链接,进行了系列测评。

该条朋友圈分享链接页面显示,好分期为厦门好微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好微”)贷款产品,隶属于北京微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财科技”),其宣称不为大学生群体贷款,资金来源为重庆市黑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助贷机构为厦门好微。

从页面提示信息来看,北京商报记者仅需填写手机号、输入验证码,同意《注册服务协议》和《隐私协议》,便可测出个人贷款额度,最高可借20万元;不过,在进行系列操作后,页面并未给出额度,仅显示记者已经注册成功,紧接着又称需“激活A有望获得20万元额度,立刻下载领取”。

20万元的贷款额度,对不少急需资金的消费者来说诱惑力不小,但实际真是如此吗?北京商报记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多处出入。例如,记者下载好分期A,进一步勾选同意好分期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后,页面提示不再提示可借20万,而需本人上传身份证用于身份核验和借款评估,预估可借10.64万元。

然而,上传身份信息后,北京商报记者又被平台引导添加了银行卡号信息,进一步填写了学历、从事行业、工作岗位、月收入、婚姻状况、居住地址、通讯联系人等个人隐私信息。约一分钟后,北京商报记者收到了好分期发来的短信,被告知为平台的优质用户,并获得了1.2万元的贷款额度。

一顿操作猛如虎,最后下款1万2。从最初广告页的20万元到身份验证前的10.64万元再至实际下款1.2万元,好分期的这一波营销操作,引人费解。

然而,名不符实除了贷款额度外,还有其贷款利率。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平台首页并未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而是需用户点击“去借款”,才会在还款计划中展示借款年化利率。以记者实测情况来看,好分期给出的1.2万元的贷款额度,预估由三湘银行发放,借款年化利率35.94%,且还列出了2462元的借款综合费用。

广告宣称20万贷款额度,被列为优质用户为何实际到账额度却仅有1.2万元?1.2万元的贷款,为何宣传24%以内实际贷款利率却高至35.94%?2462元的综合费用又是从何而来?对此,北京商报记者向好分期、微财科技以及预估放款方三湘银行进行采访求证,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金融产品含利率、复利、罚息等在内的综合成本不应超过24%,在营销展示过程中不超过24%、实际利率达到接近36%的做法已经存在合规风险,其超过24%的部分利息难以得到司法支持。

“出现实际利率可能高于宣传利率的情形,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违反了金融营销宣传中的如实披露原则,在行业内利率普遍降至24%以下的大环境下,35.94%的贷款利率确实畸高。”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同样说道。

关于贷款产品利率水平和计算方式,实则监管方近两年已做出诸多规范和要求。例如,最高法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利率设定为最高4倍LPR利率,另外,央行也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要明示互联网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

“目前在实际贷款中,大部分平台综合息费基本已控制在年化24%以内,少部分在36%以内,但产品息费水平必须明示,给予借款人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评价道。

另在法律层面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进一步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好分期的宣传利率与实际利率不一致,从广告法上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根据目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LPR的4倍,35.94%的贷款利率属于畸高。在他看来,设置综合费用或是因为贷款平台需要从中赚取利润,如果平台各种综合费用和贷款利率加起来过高,使得贷款人的贷款成本过高,则可能被判定为不合规。

一键捆绑式授权存隐患

除了贷款利率出入较大,北京商报记者亲测过程中遇到的多处一键捆绑式授权,也引人费解。

例如,北京商报记者实测发现,“好分期”在申请借款的过程中,虽然贷款页面显示预付放款方为三湘银行,但实际却要同意勾选“全套借款协议”。

其中除三湘银行个人综合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征信授权书、人脸信息处理授权书、个人借款合同之外,还要捆绑勾选厦门微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咨询服务合同、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担保合同及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

除此之外,全套借款协议中捆绑的协议还包括: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新网银行个人征信授权书、重庆市黑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个人征信查询使用报送授权书、朴道征信个人征信授权书以及北京微财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等,获取的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金融信用信息等。

以新网银行个人征信授权书为例,其中提到该授权用途主要为审核本人贷款申请以及处理贷后管理事务、处理本人征信异议等。

为避免偶然性,北京商报记者另外还邀请了多位用户进行实测,但也遇到了同样的一键授权操作,贷款年化利率同样高至35.94%。

一键捆绑多家平台服务合同和信息授权,这一操作主要是何考虑?对于这一情况,微财科技同样未给出回应。

对此,于百程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贷款申请过程中的一键授权,往往会发生在一些助贷平台的协议中,因为最终的贷款机构是哪家可能具有不确定性。但此类做法也容易形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明确提醒,一些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在开展相关业务或合作业务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比如以默认同意、概括授权等方式获取授权,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

“因此,在具体个人信息授权过程中,平台需要以合规为前提,进行明确提醒,细化授权内容,或者进行单独授权等,给予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于百程说道。

“正常来看,放款人如果仅为三湘银行,则借款人只需要向三湘银行授权开放必要的个人信息查询权限,”金天同样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一键捆绑”授权给多家机构的操作,既没有遵循最小化原则,同样存在合规性问题;如果三湘银行实际上并不掌握核心信贷环节,而将其外包给微财科技等互联网合作机构,还存在可能触犯助贷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苏筱芮则进一步指出,这其实也不符合“断直连”相关规范,在个人信息的采集、传输、共享方面存在漏洞。

实际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亦明文规定,如果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方,需要取得用户单独同意,不能一揽子捆绑同意。李亚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一键捆绑多家平台服务合同和信息授权,已经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存在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关于该类行为的整治,李亚认为,“目前来看,单靠某一个部门的监管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还远远不够,需要多方联动工信部、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治理,同时完善立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建立‘信息违规收集’黑名单企业库”。

强推信用报告惹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北京商报记者和多位用户实测过程中,好分期平台也曾多次向用户弹窗推荐信用报告和超级会员,虽名为提额设置,但在消费者看来,实际也为贷款倒添了更高的成本。

例如,北京商报记者在注册A和上传身份信息、等待额度审批多个环节中,均被平台弹窗推荐信用报告,另外点击首页“风险监测”“我的信用”等板块,再次被弹出“查看信用”的提示,平台多处提醒“信用查询,可助更快下款”以及“上传报告,可提高审核通过率”等信息。

但北京商报记者进一步点击发现,这一所谓的“个人风险报告”,需要用户单独付费29.9元。报告由天下信用提供,内容主要显示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手机号、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等,另外在报告综述中还展现了用户的存在风险项、天下分、履约信息、消费需求度以及公共信息、财富信息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报告与央行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有着本质的不同,根据天下信用客服告知,这一风险报告主要用于个人的简单了解,展现的更多是大数据信息。

但这也同样引发了消费者的质疑:“这样一份收费的大数据信息报告,为何频频在贷款过程中被强势推荐?若进行查询操作或者频繁点击查询,个人信息是否又会有泄露风险?”

对此,北京商报记者向好分期及微财科技采访,但未获得回应。另据公开资料显示,天下信用是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建设的平台,主要提供个人数据报告查询、企业报告查询等服务。北京商报记者多次在好分期平台联系天下信用客服询问报告用途及收费是否合规,但对方同样未给出回应。

事实上,天下信用无法向用户提供征信报告,主要因为鹏元征信并不具备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资质。2020年12月30日,央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鹏元征信因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企业征信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的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917.55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合计罚没1979.55万元。

李亚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为了规避法律,平台往往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有意隐瞒超高利率,变相加重贷款人的负担和成本。根据央行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要求,不得以“向信息主体收费”的形式采集信用信息,因此相关机构以信用报告的形式收取费用是不合规的。

“若平台后续还需继续为用户提供征信服务,必须取得央行下发的个人征信机构牌照,且不得因此向用户收取费用。”李亚说道。

腾讯广告:正联系广告主核查

虽然仅仅是一个贷款广告,但一系列顺势操作后,造成的结果却可能是伤“钱”又伤“个人信息”。“真是细思极恐!”被北京商报记者告知一系列风险后,前述北京市民感慨。

另据该北京市民反映,她近期其实并未有借贷需求,也未曾进行过贷款操作,但却频频在微信朋友圈刷到贷款广告,“本来想点击进去关闭,但发现越点击反而刷到的次数越频繁,我也是无奈了”。

此前,央行等7部门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出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对此,除了好分期,对于贷款广告展示平台的腾讯,北京商报记者也进行了采访。后者回应北京商报记者,朋友圈广告均带有清晰的“广告”标识,并设置了反馈与投诉入口。如用户收到不感兴趣的内容,可点击外层右上角“广告”进行反馈或关闭当前广告,平台会第一时间跟进处理并优化推荐内容。

另经核实,腾讯广告称,前述贷款平台在广告主资质及广告内容上,符合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另针对实际贷款利率与宣传利率不一致的情况,虽广告主实际经营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者的审核义务范围,但腾讯广告出于保护用户目的,正在积极联系广告主进行核查。腾讯广告将在能力范围内,全力协助用户维护自身权益。

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规范广告主在投放后的经营行为,腾讯广告表示,已建立了《腾讯广告贷款行业违法处罚规则》,对广告主违规泄露消费者信息、落地页链接违规跳转、违规收取手续费等违规行为,腾讯广告均建立了封停、冻结账号等惩罚机制,从而更好地规范广告主经营行为。

对于后续贷款平台合规治理及推广营销,苏筱芮表示,后续,机构在金融营销宣传方面,应当强化相关的宣传规范并如实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各类监管要求的信息;在个人征信方面,需要遵循监管关于“断直连”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则需要认真倾听消费者反馈的相关问题,建立健全客户沟通机制,不断提升客户服务及体验水平。

对于好分期后续贷款产品及营销宣传,北京商报记者将持续跟进关注。

北京商报金融调查小组

低至7.5%的贷款竟也违规,退利息还得倒给诉讼费,中国人寿冤不冤

买保险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可以算是家常便饭。但是保单可以贷款却不是太多人知道,尤其是保单现金价值贷款,知道的人更少。

其实你购买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贷款,一般贷款比例为现金价值的80%,贷款年利率通常在5%—8%之间。所以,对于买了保险的投保人来说,如果确实急需要用钱,又不想有退保损失的话,那么完全可以使用这项贷款服务。

PS.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保单现金价值贷款属于保单抵押贷款,通常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还有一种是保单信用贷款,利息相对更高些,通常是通过银行、小贷公司办理。

本文要跟大家分享的这个保险纠纷案,就跟这项保单现金价值贷款服务有关。

01始末事件发生在江苏苏州。

主人公陆先生(原告)于1997年2月11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投保了《88型终身寿险》。保险份数为20份,普通保险金额为20万元,生存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自1997年2月11日十二时起,缴费期20年,缴费方式为年交。

88型终身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约定:“保险单生效满两周年且已缴足两年的保险费后,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借款。所借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规定的退保金的80%,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对逾期不还的保险单,凡借款本息达到或超过相应保险年度退保金额时,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2016年6月14日,陆先生因急需用钱,以保单抵押向被告借款,保险公司柜台告知《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已取消,需要按照7.5%的年利率计算利息。

陆先生则向柜台业务员出示了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要求柜台业务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利率4.35%计息,这是双方已经约定的计息方式。

被告不同意,坚持按照7.5%计息。此时,陆先生因亲戚生病,急需这笔钱救治伤员,无奈之下被迫接受了被告的主张,同意按照7.5%计息,并办理了贷款。

陆先生以上述保险单作为质押物向被告申请借款,被告出具《保全业务受理单》,载明:投保人本次申请借款金额为2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现行借款年利率为7.5%,至约定还款日期,应还借款本利合计207489.42元。借款金额与保单现金价值的比例为80%。领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在公司提示中第4条约定:借款利息按借款金额、实际经过天数和借款时保险公司规定的利息计收,计息时间从借款到达本人借款领取账户或本人领款之日起计算。第5条约定:借款及利息应在约定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则自借款约定期满日起自动按重新借款处理,未还本金和利息作为重新借款本金,利率执行重新借款时的利率。第7条约定:保险合同项下相关保险业务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代理人代为办理,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的法律责任均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承担。

02争议陆先生认为被告此举属于违约行为,单方面提高利率显然属于欺诈性质,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016年9月19日,陆先生就被告超过保单条款约定的利率标准计收借款利息事宜,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投诉。该监管分局于2016年9月26日进行了回复(苏州保监投告[2016]第214号),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6年9月19日收悉你的投诉,你所提出的投诉事项,属于你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民事纠纷,法律法规没有授权我局进行裁决和处理。根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不予受理。现已将你的投诉件转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要求公司就你投诉问题进行处理,并给与你明确答复。你也可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陆先生的投诉一直未能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经查明,在本次贷款之前,陆先生还曾于2008年8月18日、2014年1月27日、2014年11月4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8月7日、2016年5月10日以保单质押的形式向被告分别借款1.5万元、5万元、8万元、12万元、16.73万元、15.5万元,借款利率均为7.5%,上述借款本息均已还清。

陆先生认为,被告违反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约定的同期利率计算标准,以超过同期利率标准向原告借款,明显违背合同约定。即使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废止,但被告并未及时告知原告,也没有与原告重新就借款利率标准达成一致意见,仍应按照原来约定的利率标准计收借款利息,至于之前借款多收取的利息,因在借款时疏忽未能及时核对保险条款,将另案进行处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则认为,保全业务受理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已向原告明确了利息计收标准,原告也签字予以确认,7.5%的年利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由此可见,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因为《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已经废止,那么贷款利率到底应该按照投保时约定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规定的同期利率执行,还是应该按照新的7.5%利率执行。

03法院判决在本案法院判决中,法院就此争议做出了明确裁定。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将《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废止,但保险合同双方并未就借款利率适用标准达成新的约定。故,在保单质押借款时,借款利率仍应按照原约定的同期利率计算。

被告作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88型终身保险保险单》项下的保单质押借款业务办理主体,理应受保单条款约定的利率约束。

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已在保全业务受理单上签字即表示愿意接受7.5%借款利率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在签订保全业务受理单时即向被告提出了借款利率适用偏高的意见,因急需使用资金,在签订保全业务受理单,支付7489.42元后,及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进行投诉并向被告的上级单位反映情况,表明原告并不接受被告提供的7.5%借款利率标准。

故,对于原告要求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即:4.35%计收借款利息,并要求被告返还多收取利息3127.5元(7489.42元-200000元×4.35%÷365天×183天)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补充说明:中国人寿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所以,引文中提到的中保人寿即为中国人寿的前身)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多收取的利息3127.5元。

04老萌说看到本案,可能很多人都会想,自己的保单现金价值贷款利率是不是高了,应不应该像陆先生一样去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利息。

其实本案有其特殊性,陆先生的保单投保和贷款正好跨越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废止时间前后。而该保单的贷款又正好与该办法有关。如果没有这个因素,中国人寿的该保单贷款并没有任何违规。也正是基于这个因素,我才把这个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业内人士和客户,可以通过本案,了解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让客户利益最大化。

本文参考资料:

民事判决书(2016)苏0508民初7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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