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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贷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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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的风险提示

近期,很多消费者反映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为了获得增信服务,提高贷款成功率,购买了借款保证保险,后因为受疫情影响,偿还能力减弱,每个月除了需要归还银行贷款外,还需要支付保险费,最终,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和保险费引发争议。那么关于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你是否真正的了解?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险宁夏分公司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

1、正确认识借款保证保险

借款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为出借人。

2、清楚知悉借款保证保险的作用

客户需借款时,可投保借款保证保险,以提高借款的成功率。客户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是否购买借款保证保险产品。对于出借方,借款保证保险为资金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对于借款方,借款保证保险为其个人信用加了一层保障,增大了借款成功的可能性。

3、投保需谨慎

购买借款保证保险前,请投保人充分了解借款保证保险产品的功能和特点,并结合自身经济能力和实际需求决定是否购买。

购买借款保证保险时,投保人需确保为本人购买,避免指定他人代为操作,请勿将个人信息随意告知他人。

购买借款保证保险后,投保人除按照贷款(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保险公司若在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后获得对投保人的债权,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最后平安产险宁夏分公司温馨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提高风险保障意识。

申请贷款,银行要求购买保险产品,不买可以吗?有3个处理办法

有网友咨询:“我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工作人员说在贷款发放下来之后要购买保险,这保险可以不买吗?”

这位网友咨询的问题,代表了许多人的困惑。的确,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我们处于弱势的一方,因此一些银行可能会提出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基金的要求。

那么,碰到银行工作人员要求购买产品作为贷款审批的条件时,我们该怎么办呢?要是不答应,贷款可能就不会通过审批;如果答应购买产品,但这些产品可能不是我们所需的,或是我们暂时还没有多余的钱去购买银行产品。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先来了解一个政策规定。银保监会几年前就出台了“七不准”的规定,其中的第5条就规定了“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不得强行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知道了这一“不准贷款搭售”的规定之后,我们就能有针对性采取办法解决这一问题了。

银保监会“七不准”的内容:

1.不准以贷转存。信贷业务应坚持贷款实际支付和委托支付的原则,将全部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允许强行设定条件或协商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开,存款不应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

3.不准以贷收费。不允许通过发放贷款或其他方式提供融资等方式,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中介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要遵循利费分离的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将利息分解为收费,严禁变相加息。

5.不准贷款搭售。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不得强行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统统将贷款利率上浮到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其他服务产生的与尽职调查和抵押品评估相关的费用不得转嫁给客户。

虽然有了银保监会“七不准”的规定,但在一些不规范的中小银行还会存在“贷款搭售产品”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要简要了解办理贷款银行的贷款审核机制和操作流程。客观地说,答应购买银行的产品有助于贷款的审批,但也不是说不答应购买银行产品就一定不会通过贷款审批。

因此,如果你自身的资质(工作单位、收入情况、征信情况等)很好,很有底气,可以果断拒绝这类不合规的要求,因为这家银行办不了贷款,可以换一家银行办理。

如果你自身的资质不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受理贷款的银行不多,且资金还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答应购买。当然,如果银行推荐的保险、基金或理财产品正好是你需要的,不妨考虑购买,这是皆大欢喜的事。

如果你不喜欢银行推荐的产品,但又很需要申请到贷款,那么可以采取如下3个办法:

1.找找熟人因为银行贷款搭售产品本身就是不允许的事,所以银行也是摭摭掩掩的,可搭售也可不搭售。这时如果有熟人帮助说一说,这种搭售产品的事情就可以免除。因此,可以找找熟人,免除搭售。

2.更换产品如此很会珍惜在这家银行办理贷款的机会,但对于银行推荐的产品又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更换产品。例如,银行工作人员要求购买保险,但保险这种产品缴费年限长,后续不好处理,可以更换成购买理财产品或是基金。因为相对于保险产品来说,如果不想持有,理财产品与基金更容易中止。

3.通过贷款中介如果以上2个办法都行不通,那么可以采取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贷款的方式避免购买银行产品。贷款中介与银行的关系很融洽,熟知银行借款审批机制与流程,他们沟通起来更加顺畅,能够满足借款人的要求,而且贷款审批与发放都会更快,借款人也可免除多次跑银行的麻烦。但通过中介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支付一笔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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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女士:贷款时签订的“信用保证保险”,我为啥不知道呢?

在最近一段时间内,我们关注到湖南省衡阳市某法院判决的一些“保险纠纷”的案件让我们感觉到非常的疑惑,因为在这些“保险纠纷”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债务人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不仅不是自己,反而是发放贷款的银行,当债务人逾期后,保险公司把债务人逾期的债务赔偿给银行后,保险公司就起诉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在这个时候,我们疑惑的是,债务人被强制购买的信用保证保险到底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

在一些案件里,我们看到该法院的判决结果中有“保险人赔偿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自其代偿日起既某年某月某日开始支付违约金,并将违约金的标准降至15.4%,属于原告自行处分其权力行为,且降低后的利率不违反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但因保费属于被告的融资成本,不应再计算违约金,故而对于原告主张的代偿部分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的这样一段话,这让我感觉到非常的不解。

因为据当事人表示,这起诉讼她并不知道,属于缺席审判,而让其不明白的是,这个信用保险到底是谁签的,因为我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该保险合同均被拒绝,有时候保险公司会给一个保单号,但这个保单号在其官网并查询不到任何保险合同或保单,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没有信用保证保险的合同,他们为什么能以保险纠纷起诉呢?

我们也看了审理过程发现,整个过程是围绕着“信用保证保险”这个新鲜的词,而信用保证保险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根据相关层面上的释义我们可以了解到,信用保证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银保监会在2017年7月11日发布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下简称网贷平台)合作,为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如若从事和网贷平台合作,为他们提供借贷双方的信保业务,需要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九条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承保投保人违法违规、规避监管等行为;

二、承保不会发生实际发生的损失或已确定的损失;

三、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借贷合同项下融资期限或融资金额不相匹配的信保业务;

四、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率、赔付方式、赔偿处理等;

五、承保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

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而涉及到齐女士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小节和第五小节,虽然贷款是银行发放的,但实际发放金额与实际贷款金额不符,而且在齐女士办理该笔贷款的时候称,根本没有见过也没有签过信用保证保险的相关合同以及保单,而后来知道后,齐女士还多次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索要保单和合同,但均遭到了拒绝。

第十一条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齐女士认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所谓的信用保证保险合同她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这也是齐女士的权利和义务,而保险公司拒绝提供,不得不让我们怀疑到底存在不存在这份信用保证保险合同,如果不存在的话,保险公司以保险纠纷起诉债务人是不是存在很大的疑点呢?

我们也在第十二条的规定中看到,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信息披露。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合作网贷平台公布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的保险产品重要信息,相关宣传内容应当经双方共同审核同意,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而我在该保险公司官网并未看到相关的个人信用保证保险的相关信息。

我们甚至在保险公司官网搜索框内搜索“信用保证保险”也没有搜索到相关的信息,这也导致众多受害者不知道该保险公司的“信用保证保险”到底是什么,存在的异议是什么呢?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一直都在忽略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债务人借款的时候,这个“信用保证保险”到底是不是强制的,因为其中存在一个问题是债务人购买的保险,受益人是银行或网贷平台,而债务人购买的保险最终在保险公司赔偿后,还要向购买保险的债务人进行追偿,这让很多人不明白到底是为什么?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我们在保险公司的个人贷款信用保险条款保险人义务中看到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可笑的是在债务人借款的时候,他们根本没有看到所谓的保险合同,就连是不是债务人自己自愿签的字,现在债务人都搞不清楚,更别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人告诉他们了,这简直可以说是“天方夜谭”,你们在贷款时的这些保险你们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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