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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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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信用贷,这些是你需要知道的

11月17日,北京金融法院司法指导中心推出的公益普法节目——“融小法·呵护碎银双月谈”邀请了法官和专家一起为广大网友解读互联网信用贷相关问题。

信用贷款指的是凭借个人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担保,仅凭借个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信用贷款的业务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公司、电子金融机构办理。这类产品的特点是放款速度快、额度灵活、周期较短。影响贷款额度、利率的因素与个人的工作、收入、固定资产、信用记录等有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法庭庭长杨成龙表示,信用贷款不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物等担保,仅以借款人个人信用作为还款保证。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前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审核是否严谨,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通过担保物变现偿还借款等因素,均使互联网信用贷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当中这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贷款合同是否是本人签署,是否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涉及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典中关于意思表示、合同订立的有关条款。比如143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要求。合同编当中关于邀约、承诺的规定;二是,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与实际履行的情况是否一致,以及实际利率标准是否超过法定上限的问题,是否存在通过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等方式变相收取利息的问题。”杨成龙介绍说。

同时,他提醒消费者注意相关法律法规:“一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利息等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二是,201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的规定;三是,实践中还存在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的争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进行认定。简单说,需要把握是否‘共债共签’(真实共签或事后追认);或用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债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互联网信用贷款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发展起来的具有新时期特点的信贷业务,这一业务的发展最大优势在于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数字化,从而使得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金融机构对借款者的风险评估成本得到有效降低。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安全也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副教授朱巍认为,互联网金融涉及到个人信息,都是敏感信息范围,通俗点讲,就是关系到老百姓身家性命的那些信息。“比如,我们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还有些会读取我们的通讯录信息,聊天记录内容信息等。这些信息一旦被坏人获取,最严重的后果,是我们的金融账户就不再安全,坏人可以通过撞库、验证码等方式拿到我们账户的钥匙,甚至可以把这些信息卖给别的坏人,对我们进行精准诈骗,或者对我们的家人朋友进行精准诈骗,再或者给我们发送骚扰信息,广告信息等等。”朱巍说。

杨成龙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警惕性,不要点击陌生链接,避免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被盗。

申请互联网信用贷的时候应当注意什么?朱巍认为:“首先,不要看宣传,那些所谓零利息、身份证办理、不查征信、无抵押、五分钟放款等宣传,都属于虚假宣传。消费者真正去办理的时候,才会发现,其实管理费、信息费、获取的个人信息范围、催收手段、砍头息等,在不正规的平台上都会广泛存在。其次,要看是否有金融资质,是不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再次,看看营业范围,那种全国做的网贷存在巨大隐患,因为信用借款等大都是属地经营。最后,还要看看利率多少,宣传过低的利率不符合商业逻辑的,很可能存在管理费、中介费等不透明费用,大家还是不要相信。此外,尽量不要超前消费,年轻人要树立正确消费观,那种透支行为,透支信用卡,靠网贷周转的生活方式,不是正确的生活态度。”

一旦出现互联网信用贷纠纷,金融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成龙法官提示各位网友,发生互联网贷款纠纷时需要保留的重要证据通常有:1.贷款合同。用于证明借款人与贷款平台双方之间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如何建立贷款合同关系,以及证明双方对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潜在争议焦点如何进行约定。2.放款记录。证明平台何时、通过何种渠道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及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3.还款记录。证明借款人何时、通过何种方式还款,以及是否按约还款。4.与平台客服或贷款机构工作人员沟通过程的微信、邮件等记录,证明发生争议或遇到问题时双方的沟通情况。

“因互联网贷款均在互联网平台办理,证据通常留存于线上平台、网站等,而借款人事后想要调取这些平台证据往往存在困难,建议借款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提高留存证据的意识,及时通过截屏、录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好证据。”杨成龙提醒大家。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流程编辑:TF022

关于互联网金融和信用贷,我们该深思的是什么呢?

“说起这个P2P网贷,大家或许都知道现在几乎全部“团灭”了,可“团灭”后遗留下来的问题还在出现,甚至可以说,当P2P平台被“团灭”后剩下的也只有“欺骗”了,比如说,我认识的一个朋友在某网贷平台借了钱,这和我有毛关系啊,接着他借的钱逾期了,这和我有又啥关系,而他们依法按照法定利率履行完法定还款义务之后,就因为他们没有偿还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无效债务,这些在电话中自称为P2P平台委托他们催收的陌生人,不仅提供不了证据证明这一点,还非法利用虚拟拨号软件或短信群发软件侵害他们和我们这些有过交集的朋友,这又是为什么呢?”河南的徐先生私信我们称。

徐先生还表示,他们借款的时候我们不知道,他们逾期的时候我们也不知道,就连他们在下载这些APP客户端时被非法获取了我们的个人信息时,我们更不知道,但有一点我们知道,他们借款和我们没有半点关系,而这些P2P平台在他们下载时非法获取的是我们的个人隐私,这已经侵犯到了我们的隐私权,而非法侵害我们的个人隐私权后,他们又通过非法手段恶意骚扰我们的生活安宁,甚至可以说威胁恐吓我们,导致我们的身心和健康都遭受到了他们的非法侵害,这就和我们有关系了。

客观的来讲,从他们下载这些P2P平台的APP客户端到他们填写各种信息申请借款,接着到他们逾期,整个过程我们都没有参与,而我们唯一参与一点的是,我们的联系方式在他们的通讯录或通话记录里面,难道就因为这样,我们就该遭受到这些身份不明人员的非法侵害吗?

最关键的一点还是,现在互联网上有很多人认为这些被P2P平台称之为逾期借款人的群体是“失信人员”,但是,罪可笑的是,这些评论的人却没有一个人能证明他们说的这话真实性和法律依据,就连三岁小孩都知道,不管说话做事讲究的就是真凭实据,而当这些被称之为逾期借款人拿出暴力催收证据的时候,这些评论的人却没有一个人能拿出这些肆意侵害我们的陌生人是催收人员身份的证据,这难道不就是中国“家庭教育”的悲哀吗?

我们不明白,当我国法律条款有明确规定利率标准,当我国相关法律明确了暴力催收的定性标准,当我国为了惩戒这些暴力催债的犯罪分子,在新的法律中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为什么这些人宁愿舍弃自己父母多年的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教他们的做人道理呢?

所以说,当我们遇到这些就连“事实”都不分的人时候,我们就感觉到非常的悲哀,因为我们看到了“家庭教育”的失败,也看到了他们在九年义务教育中学到的知识并未改变他们的“黑白不分”的思想,这或许就是我们的失败,也或许是教育的失败吧。

其实,大家只要细心一点就会发现,这些P2P平台的创始人以及高管都是收到高等教育的人,要说他们不懂法,这似乎有点说不过去,而要说他们在做这些P2P平台的时候如何做才合法他们不知道,这似乎也有点说不过去,当他们对于逾期的借款人做出伤害的时候,他们不清楚这样做是违法的吗?这似乎更加的说不过去。

而有一点我们觉得非常的惊讶,因为我们看到了这些P2P平台的创始人或他们的高管为了利益不惜舍弃出借人的利益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时,我们只看到了这些高学历人“吃人不吐骨头”的罪恶之脸,甚至更让我们看到了这些高学历人群到底在教育上学到了什么。

我们接着说说这些在电话中自称为受到P2P平台委外的催收人员,他们为什么在催收的过程中拒绝向受害者提供任何与他们相关的信息呢?又为什么在催收的过程中利用的是虚拟拨号软件或短信群发软件呢?

甚至可以说,他们不知道他们在催收中的所作所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把自己变成了一个为了利益而不顾一切地“犯罪分子”吗?其实,这些他们都是知道的,因为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避免受害者在遭受他们的侵害后,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更怕当受害者知道他们的信息后,会为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在催收的过程中,自称为是合规合法的催收却不敢提供任何的证明,这也是他们知道,如果自己这样做被相关部门抓到以后的下场。

但是,他们在利益面前丧失了自己父母从小教给自己“如何做人”的道理,玷污了父母从小教给他们的知识,更是让自己的父母处于他被发现后,父母如何在人面前立足,这难道就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人群吗?

互联网贷款的创新与分化

作者|李晔林「中国银行研究院」

提要:

互联网贷款业务是银行在数字经济时代重塑传统业务的典型代表,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普惠性。该业务分化特征较为明显,国有行和股份行增长明显,中小银行则升降互见。

较大型商业银行更倾向于独立申报和运营互联网贷款业务。非上市的中小银行等则倾向于与各类机构合作,借助后者的数据资源或技术能力展业。

互联网贷款规模快速增长,已经成为消灭金融服务“空白地带”的有力工具,其通过优化和简化线上信贷政策,有助于快速提升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

《2021年中国银行业服务报告》显示,2021年银行业离柜交易总额达到2573万亿元,同比增长11.46%,平均电子渠道分流率为90.29%,可见,银行服务已实现了高度线上化。

2021年,中、农、工、建四大行科技投入合计达到887亿元,较2019年增长50%以上。截至2021年底,在全国上市银行中,手机银行APP月活跃用户数(MAU,MhAivU)超过100万的已达到23家,上市银行2021年总MAU达到5.66亿,同比增长36.1%,其中四大行和招商银行MAU均超过5000万,同比大幅增长43.8%。

互联网贷款是银行在数字经济时代重塑传统业务的典型代表。在外部环境和内生需求的共同推动下,商业银行快速创新互联网贷款产品。其中,国有行和股份行增长明显,中小银行则升降互见。

创新产品层出不穷

根据银保监会的定义,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是指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以此为基础,结合自身业务特色,推出多种自营或联合互联网贷款产品。

据统计,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互联网贷款余额为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此外,互联网贷款正成为传统银行业务中最重要的科技赋能领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共有161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项目对外公示,商业银行的参与度在90%以上。其中,有52个试点项目与银行互联网贷款相关。从申请机构来看,商业银行独立申请项目有33项,联合申请项目有19项。部分互联网贷款类金融科技创新项目如表1所示。

其中,较大型商业银行由于数据基础牢固、技术实力较强,更倾向于独立申报和运营互联网贷款业务。非上市的中小银行等则倾向于与各类机构合作,借助后者的数据资源或技术能力展业,合作机构包括科技企业、通信企业、征信机构、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等。

鲜明的时代性和普惠性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根基

商业银行面向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推出互联网贷款创新产品,进一步畅通信贷资金流向,将金融活水引向了科创领域、乡村振兴领域以及促消费领域。

例如,邮储银行推出了“科创贷”,中信银行推出了“科创贷款”,北京银行推出了“科企贷”等,这都是银行业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模式和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的具体实践。农业银行“惠农贷”、民生银行“棉农贷”、齐鲁银行“农户贷”等体现了银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的总要求。中国银行“中银贷”、招商银行“闪电贷”、浙商银行“白领贷”等则满足了居民的消费信贷需求,是银行业支持促消费的有力工具。

●普惠属性“含金量”更足

互联网贷款规模快速增长,已经成为消灭金融服务“空白地带”的有力工具,其通过优化和简化线上信贷政策,提升客户的金融获得感,有助于快速提升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

例如,中国银行“中银企贷信用贷”、恒丰银行“恒信易贷”和渤海银行“线上信用贷”是分别针对小微企业、个人用户和特定白名单实体推出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产品,更好地帮助普惠群体解决融资难问题。建设银行“科技云贷”和民生银行“纳税网乐贷”是分别依据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和纳税数据进行综合评价的全线上信用贷款业务,其采用差异化定价和按日计息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如表2所示。

业务分化明显

●国有行和股份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国有行和股份行的互联网贷款以自营业务为主,其规模明显增长。2021年,工商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同比增长34.7%,主要增长来源是其普惠线上融资产品“抵快贷”。截至2021年底,农业银行线上农户贷款“惠农贷”余额同比增长54.1%,服务农户达到368万户。平安银行“新一贷”2021年新发放贷款近1500亿元,同比增长37.7%,其中全线上化贷款占比达到71.8%。

●中小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面临较大压力

中小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参差不齐。一方面,部分以自营业务为主、互联网贷款占比较低的中小银行积极把握业务发展窗口,推动互联网贷款规模快速扩张。例如,南京银行和青岛银行2021年互联网贷款余额分别为485.8亿元和104.5亿元,同比增长25.8%和171.4%。另一方面,部分以联营业务为主、互联网贷款占比较高的中小银行则可能受到合作机构影响,开始收缩业务规模,部分互联网联营贷款占到消费贷款规模90%左右的中小商业银行,在2021年出现了互联网贷款余额同比下降30%以上的情况。

(责任编辑:薛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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