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互联网贷款新规:过渡期延长1年,细化银行自主风控要求
持续整改中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又迎来新规,部分细节要求出现收紧,但过渡期延长1年。
7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方面与监管要求仍有差距,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方面的要求,内容涉及客户身份验证、贷款资金管理、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协议规范等多个方面。长期关注金融科技领域的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权威认为,新规中的部分要求将对助贷、联合贷开展模式、互联网贷款资金流控制等方面提出更严苛的挑战。
不过,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此次新规更值得关注的是过渡期的延长。新规肯定了互联网贷款的积极作用,同时将既有文件规定的存量业务整改期限由今年7月12日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新规的整体描述较为积极,体现了监管态度的变化。权威也认为,新规同时体现了合规展业与促经济、保民生之间的平衡,设定了较为缓和的整改进度要求。
暂时缓解到期合规压力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经营行为,银保监会曾在2020年7月和2021年2月分别出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互联网贷款通知》),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中的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等提出了全方位要求。
按照《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应该在两年内整改完成,最后期限为2022年7月12日。
这也是此次新规最受关注的地方——过渡期延长。针对《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两年疫情反复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进程造成一定影响。
从银保监会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合规的压力。加上《通知》又针对自主风控提出有关具体监管要求,为审慎推进整改,避免因业务停办产生收缩效应,影响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需求,银保监会认为有必要对过渡期作出统筹安排。
综合考虑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通知》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了过渡期,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办法》过渡期也一并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以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减。
在权威看来,此次新规的重点之一就是过渡期延长,即综合当前疫情影响和经济形势,在合规展业和促经济、保民生之间作出新的平衡。董希淼也认为,《通知》整体表述较为积极,体现了监管态度的变化。
从统计局数据和央行公布的信贷数据来看,今年以来国内经济在疫情反复中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有效信贷需求尤其中长期贷款需求持续低迷。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以小额、便捷、普惠为特点的互联网贷款将成为有效补充。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对互联网贷款的积极作用给予了肯定。“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达的客户群体。”该负责人表示,《通知》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
截至2021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为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通知》指出,银行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除了缓解合规期限的压力,《通知》对征信业务“断直连”的表述也没有体现更为激进的态度。《通知》在强化信息数据管理部分提到,在与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合作时,银行应当切实做好合作机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监督机制、处理信息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
新增和细化内容要求仍不少
在不少互联网平台企业人士看来,除了过渡期延长,《通知》透露的增量信息并不多,很多内容在前期监管窗口指导过程中已经有所提及。
不过,记者对比《通知》与《办法》和《互联网贷款通知》发现,新规对银行在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方面又提出了多个更为细化的要求,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整改挑战加大。
《通知》指出,自前述两份规范文件出台后,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中业务流程逐步优化、风控能力有所增强,有关平台企业在监管部门督导下参与的合作贷款业务也有序规范。然而,商业银行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与监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不利于业务持续发展。
首先是在“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的基础上,首提贷款人“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相比此前“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的说法,银行责任更为明确。《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作为贷款管理主体,应该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在信息数据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银行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权威认为,考虑到银行对用户信息控制以及业务独立性的要求,未来以“小程序模式”或“H5跳转模式”进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办理或将是大势所趋。目前市场中最为主流的在前端助贷平台一站式完成贷款申请的模式将越来越缺乏操作空间。
其次是细化贷款资金管理规范,对资金流的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要求,包括操作指令的下发、放款还款路径的设定等。《通知》要求,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商业银行应当自主完整保留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等账户流水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再次是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业务,要求商业银行对共同出资、信息科技合作等业务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同时,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相关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
从实践来看,目前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服务并不仅限于“共同出资、信息科技合作”,还可能包括营销获客、支付结算、风险分担、逾期清收等。权威建议,对于这类机构和服务,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应该按业务类型分别签署协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联合贷款模式,不同资金方在“贷款出资协议”中不得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
此外,《通知》还新增了对合作机构的条件要求,除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外,还要求银行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限制或拒绝与有以下行为的机构合作: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等。有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可有序降低综合资金成本,进而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宽严并济”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完善贷款资金管理、规范合作业务管理等多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业内人士表示,此次《通知》态度较为积极,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延至2023年6月30日,较好平衡了加强监管和促进创新的关系,将推动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高质量发展。
存量业务过渡期延长一年
记者注意到,加上此次《通知》,快速发展的互联网贷款在过去两年三度迎来文件规范。
2020年7月,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其中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两年的过渡期,即到2022年7月。2021年2月,银保监会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对《办法》进行细化和修正,从联合贷款出资比例、集中度、限额管理等三个方面设定严格的定量指标,并严控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大幅度收紧互联网贷款业务政策要求。
“此次发出的《通知》,既肯定了互联网贷款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又指出了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过度依赖外部合作等方面的不足,着重细化了明确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提出规范外部合作,并延长过渡期一年至2023年6月,总体而言,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高质量发展。”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董希淼认为,延长过渡期是《通知》的亮点之一。较长的过渡时间,有助于市场机构有序整改、平稳过渡,确保互联网贷款对实体经济服务力度不减。
谈及整改期限的延长,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两年,疫情反复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进程造成了一定影响。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合规的压力。为审慎推进整改、创造更好条件,避免因业务停办产生收缩效应影响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需求,同时综合考虑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有必要对过渡期作出统筹安排。
“《通知》对前期已发布的互联网贷款相关规定作了部分细化要求,尤其是针对整改过程中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合作规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薄弱环节作了更清晰明确的规定,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开展。”星图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表示。
整改期限的延长,基本符合市场预期。一位从事助贷相关业务的金融科技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此次《通知》内容更多压力在银行侧,包括贷款审批、发放、资金监测等。
多领域提出新要求
除延长过渡期外,《通知》在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和强化信息数据、资金管理以及业务规范等方面也提出了新要求。
例如,《通知》要求,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商业银行应当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对共同出资、信息科技合作等业务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
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违反互联网贷款其他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银行在互联网贷款发展特别是联合贷款业务中不应做‘甩手掌柜’,应切实加强对贷款的管理,独立自主风控,不得将核心环节外包。同时,要规范外部合作,不与资质低、口碑差的机构合作。”董希淼强调,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尤为重要。因此,银行应全面真实地披露互联网贷款息费水平,杜绝捆绑消费、暴力催收,推动互联网贷款可持续发展。
被多方关注的互联网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问题也在《通知》中被正式提及。此前,《办法》要求互联网贷款应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此次《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助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
“对互联网贷款利率定价,须统筹考虑各项成本、客户违约风险和微利等综合因素,注重各方平衡。单纯片面追求高利率或者低利率,均不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持续开展。”招联金融总经理章杨清建议,互联网贷款可以以更契合市场的“LPR+”方式为参考,即“客户终端贷款利率定价=资金成本(LPR基础上浮动的融资成本)+风险损失成本(决定服务客户群体范围)+整体运营成本(含流量获客、平台运营等)+可持续经营的微利空间”。
“互联网贷款客户终端年化利率应保持在24%以下,并继续下行。互联网贷款从业机构应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要求,全面、准确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主动接受价格监管,逐步降低客户综合融资成本。”章杨清说。
数字化转型提升服务质效
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互联网贷款有利于更便捷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合理的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达的客户群体。
据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为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在统筹经营管理规划基础上,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立足自身定位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董希淼表示,总体来看,《通知》将有助于互联网贷款占比较高、自主风控能力较强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及较为规范的互联网平台提升发展质量。同时,部分银行与外部机构合作的联合贷款、助贷产品应进行流程重构。
作者:□记者向家莹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互联网贷款新规带来新挑战
张炜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互联网贷款已成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设置了2年整改过渡期。此次发布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按《通知》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新老划断”,新增业务应当符合要求,而存量业务过渡期延长到明年6月底。
中小银行须转变获客模式
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称,监管部门在评估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和过渡期情况后,延长过渡期是对市场实际需求的很好回应。《通知》是对之前规定的补充和进一步细化,比如对贷中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的细化,对助贷机构合作协议的进一步明确等。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自主风控是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按《通知》的要求,商业银行须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做“甩手掌柜”。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中小农商银行风控管理能力相对较弱,能否在过渡期内实现自主独立风控面临考验。
“《通知》对银行贷款管理与自主风控提出了多方面要求,包括强化核心风控环节管理、借款人信息数据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的评估及规范管理等,延续了互联网贷款的监管思路。”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王细梅对本报说,《通知》对第三方合作机构较为依赖的部分中小银行影响相对较大。这类银行应逐步加强自主获客以及风险管控的能力,减少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依赖,并在合作机构选择上更加注重合规。相对而言,自主获客及风控能力强的银行更为受益。
王蓬博称,受到《通知》影响的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需要转变过去过于依赖平台助贷的获客模式,提升自主风控能力和渠道把控力度,在过渡期内梳理清楚与助贷机构的合作,重视自身渠道的建设。
亟须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杨伽伦博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称,一是《通知》设置了若干项定量的限额指标,对大中型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的整改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中小农商银行来说,这意味着过去由于大中型银行业务下沉带来的互联网线上贷款竞争压力将有所缓解,农商银行要抓住机遇,扩大零售端客户。
二是《通知》对农商银行线上贷款的跨区经营提出了限制,将促使农商行集中力量,深耕所在辖区的信贷资源优势,着力下沉本地市场,发展更多辖区内村镇、城区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的客户群体,利用互联网更积极地触及零售端的本地用户,并依托大数据分析客户需求、抗风险能力、信用状况等,借助大数据完善本地客户管理制度。这将促使农商银行提高其在银行业竞争中的差异化优势,回归初心,立足所在区域,把力量用在刀刃上,在新零售的大环境中有所作为。
三是《通知》对互联网贷款的风控、监管提出新要求,在与外部金融科技企业合作推进线上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农商银行更要借助数字化提高识别、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延期一年,在这一年中,农商银行亟须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特别是形成新的运营方式、风险管理模式和营销模式。”杨伽伦说,这不仅可以使农商银行降低成本,还可以为线上贷款构建一个效率更高、匹配合适、风险可控的健康环境平台。她表示,长期来看,农商银行也要尽快根据自身的数字化发展需求,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巩固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