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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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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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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彭力军

排版:王俏

审核:刘畅

8月LPR利率保持不变,103城首套房利率4.15%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均保持不变。

9月15日,在本月的中期借贷便利操作中,作为中期政策利率的MLF利率按兵不动。不过,同日多家银行下调存款利率,引发了市场对9月LPR的关注。

国泰君安认为,此次多数大行调降存款利率是8月降息的跟随式结果,与4月不同,并不指向9、10月LPR会单独调降。不过该机构指出,这客观上可以减轻银行后续LPR调降面临的压力,打开LPR调降空间。

8月份,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非对称下降,特别是房贷利率参考的5年期以上LPR超预期下降15个基点。贝壳研究院市场分析师刘丽杰表示,降息效果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因此短期内连续下调LPR的迫切性不大。当前货币环境整体宽松,后期政策重点是打通宽货币向宽信用的传导链条,促进信贷投放平稳增长,增强货币流动性。

机构:103城首套房贷利率4.15%

值得注意的是,受上月5年期以上LPR下调的影响,9月住房信贷环境进一步宽松,整体房贷利率再创新低。

9月20日,贝壳研究院发布重点城市主流房贷利率数据:2022年9月贝壳研究院监测的103个重点城市主流首套房贷利率为4.15%,二套利率为4.91%,分别较上月回落17个、15个基点;本月平均放款周期为25天,与上月基本持平。

贝壳研究院报告指出,受8月22日5年期以上LPR下调的影响,9月百城房贷利率均有所下调,截止到9月19日,已有86城房贷主流利率低至首套4.10%,二套4.90%的下限水平。

就首套房贷主流利率来看,一线城市均高于下限水平。利率变化来看,本月厦门首套房贷主流利率下调幅度最大,达到45BP,东莞和长沙首套主流利率均下调35BP。

分城市线来看,一线城市房贷利率最高,首套平均为4.60%,二套平均为5.13%,二三线城市平均利率水平接近下限。从利率下调幅度看,三四线城市房贷利率同比降幅最大,首二套利率同比降幅分别为166BP和117BP。

以首套房100万商业贷款本金,30年期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平均每月可减少月供约1013元,需偿还的利息总额减少约36万元;一线城市房贷利率同比降幅最小,首二套利率同比降幅仅65BP和55BP。、

贝壳研究院市场分析师刘丽杰表示,后期市场的修复需要宽松信贷环境的支持。利率低、放款快有助降低购房成本、加快购房流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前期市场的阶段性修复。当前市场修复受阻,后期市场的修复仍需要宽松的信贷环境作为基础。当前部分一二线重点城市房贷利率水平仍高于下限,未来仍有下调空间。

央行: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9月20日,晚间,央行发文称,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释放LPR改革效能,加强存款利率监管,充分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重要作用,推动提升利率市场化程度,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优化央行政策利率体系,发挥好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LPR改革以来,企业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的5.32%降至2022年8月的4.05%,创有统计以来最低水平。

2019年8月,人民银行推动改革完善LPR报价形成机制。改革后的LPR由报价行根据对最优质客户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市场供求、风险溢价等因素,在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的基础上市场化报价形成。

央行在为目前,LPR已经成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金融机构绝大部分贷款已参考LPR定价。LPR由银行报价形成,可更为充分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市场化程度更高,在市场利率整体下行的背景下,有利于促进降低实际贷款利率。

多家银行下调存款挂牌利率

就在不久前,9月15日,六家国有大型银行纷纷就调整人民币存款挂牌利率相关事宜发布公告。

从各家银行官网得知,本次调整涉及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多个品类,其中,城乡居民最常选择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各个期限的存款利率均有所下调:三年期定期利率下调15个基点,其他期限利率下调10个基点。

调整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银行各期限定期存款利率均保持一致,三个月、半年期、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利率分别为1.25%、1.45%、1.65%、2.15%、2.60%、2.65%;邮储银行的半年期和一年期利率分别较五大银行高出0.01个和0.03个百分点,其余期限利率与五大银行保持一致。

专家认为,此次存款利率调整的重点集中在三年期,这一期限存款的规模高于五年期,因此,涉及的客户数量也会多于五年期。而随着涉及客户数量的不断增多,存款利率下调对银行负债端成本下行的影响会越来越明显。

刚刚,最新LPR发布!超10城首套房贷款利率降至4%以下

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连续两个月未变。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事实上,今年LPR迎来多次下调。截至目前,1年期利率下降了15个基点至3.65%,5年期下降了30个基点至4.3%。贝壳研究院发布的重点城市主流房贷利率数据显示:2022年10月贝壳研究院监测的103个重点城市主流首套房贷利率为4.12%,较上月下降3个基点,二套利率为4.91%,与上月持平;本月平均放款周期为26天,整体放款速度较快。

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称,对于2022年6月份至8月份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连续下降的城市,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即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再次下调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上述政策发布后,已有多地下调首套房商贷利率。

据贝壳研究院统计,截至10月19日,石家庄、贵阳、天津、武汉、宜昌等10余城首套房贷利率降至4%以下。当前符合阶段性定向降息政策的城市中,包括大连、哈尔滨、温州、泉州等城市房贷利率在4.1%的水平上,后期仍有回调空间。二套房贷利率政策未变的情况下,本月103城中95%的城市二套房贷利率保持在4.9%的下限水平。

除首套房商贷利率下调外,多地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陆续下调。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称,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据记者了解,10月份以来,包括北京在内的多个城市宣布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利率下调政策,调整后,5年期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均减少15个百分点,分别降至2.6%和3.1%。

在多重政策利好下,购房者信心有所恢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2年第三季度城镇储户问卷调查报告显示,未来3个月,有17.1%的居民打算购房,这一比例高于二季度的16.9%。另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2022年前三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报告,前三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18.08万亿元,同比多增1.36万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3.41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09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32万亿元。

贝壳研究院分析认为,阶段性首套房贷降息结合调整限购、限贷政策,将明显减轻首次购房群体的购房成本,加速购房者决策,这有助于增加市场成交。在改善性需求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未来不排除会进一步结构性调整二套房贷款利率政策的可能。

南都·湾财社记者王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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