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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类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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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神秘的银行“类信贷”业务

原标题:揭开商业银行神秘的类信贷业务面纱(附上市银行具体数据分析)

来源:博瞻智库(微信号Bzzk-h)作者:任涛

【正文】

今天讨论类信贷业务,类信贷业务在过去一段时间直至目前都是商业银行的主力业务,当然也是监管部门着力盯住的点,而我们通常所听到的所谓类信贷、非标投资、同业投资、同业业务、应收款项类投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收(受)益权、通道、多层嵌套、兜底、抽屉协议、保函、国家限制的行业、地方政府融资、城投平台、房地产授信等等各类概念都与此相关。

一、类信贷的本质就是信贷业务所谓的类信贷业务,其本质就是信贷业务,其最终目的一般都是为了向自己的客户授信,只是和正常的信贷业务相比,这里增加了很多通道(如信托、券商、基金、保险等非银金融机构)以及各种兜底、远期回购承诺、抽屉协议等等,将这些业务打包成为同业业务,即让这类业务在资产负债中不以信贷资产科目出现,或者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现。

银监会在27号文中(《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27号)首次提到“类信贷”的概念,具体范围是包括银行体系表内外最终底层资产为信贷资产的业务总称。实际上,类信贷业务的底层资产大部分为房地产、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能耗与产能过剩行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行业。

二、我们看到的类信贷业务是同业投资业务类信贷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中并不以贷款的形式出现,而是以同业业务中的买入返售科目(2014年以前)和应收款项类投资(2014年以后)两个科目相继出现,由于加了至少一层通道(主要是为非银金融机构中的信托和券商),因此我们看到的类信贷业务是同业投资业务,也可以用另外一种表述,即非标投资业务。

此外,商业银行还常用表外资金去对接类信贷业务,如理财资金等,这就涉及表内与表外之间的信贷资产腾挪。因此,对于类信贷业务,商业银行通常有两类资金去对接,但是有一部分体现在同业投资业务中,另一部分则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三、类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与监管博弈的特殊资产形态类信贷业务既然名义上是同业投资业务,不是信贷业务,也就意味着其具有非常高的隐蔽性,是商业银行与监管之间博弈的一种资产形态创新。

2008年底的四万亿刺激计划催生了一股信贷狂潮,国家开始出台各项政策对部分行业的授信进行限制,银行与信托开始合作设计相应的信托产品来规避各种政策限制,进入那些无法直接介入的客户。这一期间影子银行业务得以大幅发展,银行与信托、券商、基金、融资租赁、保险等非银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渐渐被打通,尽管监管部门投入不少心力来尝试解决,但高收益、信贷资产出表、资本占用衡量以及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竞争等因素,使得表内被限制的信贷资产以同业业务或表外业务的形式承接,创新的步伐从未停止。

这期间表外业务进入了自己的发展节奏,虽然监管强度在提升(感觉和现在的房地产政策比较像),如让表外业务回归表外计提资本和拨备等,但商业银行通过多层嵌套、远期回购、风险兜底等等,和监管部门进行不懈的博弈,所谓的表外业务、表表外业务概念正是基于此而出现的,而泛资管、大资管等概念也是这个时代下的特殊产物。

四、监管部门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来监管类信贷业务这些年监管部门并不是无所作为,但大多是事后监管,其在文件中经常用到诸如“应当、不得、禁止、严禁”等严厉的措词表述,尝试通过明确一些禁忌、延长交易流程、提高成本、加强风险管控等方式提高业务门槛,但是在具体执行时成效并不显著,机构总能找到应对的办法,整个行业的创新智慧被充分挖掘,同业交流平台一时成为金融界的焦点,繁忙的监管部门、频发的监管文件和禁停不止的创新从未停止它们的脚步。例如,

(一)针对2009年银信合作的通道类业务,银监会发布了111号文

111号文明确提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同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二)针对2010年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银监会发布了72号文和7号文

主要明确了以下四点:

1、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2、针对存量银信理财业务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3、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4、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

(三)针对2013年的非标问题,银监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发布了8号文和107号文

8号文首次提出非标债权的概念,并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107号文则明确以下四点:

1、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2、商业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

3、商业银行代客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能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

4、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四)银监会发布了99号文和140号文、央行和银监会等五部委发布了127号文,约束信托通道业务和同业业务

汇总一下后总共明确以下6点:

1、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3、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4、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5、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五)针对多层嵌套等问题,穿透监管成为主要思路,银监会发布了42号文,央行明确MPA

41号文明确以下两点: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2、非信贷资产分类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应按照风险分类结果,结合非信贷资产的性质,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方式,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同时全口径监管体系也逐步形成,例如,

1、央行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对广义信贷的统计范围,在原有各项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等五个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表外理财资金运用项目。

2、银监会下发《2017年非现场监管报表业务制度》体现“穿透监管”原则,要求在1104报表中穿透填报非存款和信贷类投资的项目。

3、2017年11月17日和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分别下发,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国家金稳委成立,大资管行业的统一监管架构正式来临。

五、类信贷的基本业务模式由于底层资产为限制性行业,因此类信贷的业务模式的最主要特征是在具有真正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之间加了一些通道,而金融行业中通常也只有银行和信托具有发放贷款的牌照(小贷等这里不考虑),因此直接面向融资客户的机构一般会银行和信托。

我们将类信贷业务汇制下图的统一模式,因为如果按照细节具体分类,大概有超过10种以上的业务模式,如信托受益权两方、三方或假三方协议模式、同业存款配资模式、暗保模式、委托贷款模式、资管计划收益权模式、理财资金对接模式、自有资金对接模式、同业资金对接模式、银登挂牌模式、北金所挂牌模式、GP与LP模式等等。

但究其本源,万变不离其宗,无非通道嵌通道之类的,即在风险承担银行与融资客户之间穿透了诸多非银机构、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这几年还将北金所与银登等交易场所纳入。通常情况下风险承担银行会通过远期回购、签订保函和兜底协议、受站收益权等方式承担实质风险,真正的资金来源则往往为自有资金、同业资金和表外资金等。这里随着监管的逐步介入,一些假的第三方、假的通道也相继出来,因此在具体的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多个机构和资管计划嵌套的情况。

六、类信贷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类信贷业务的本质既然是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难免会存在诸多问题,无须一一道尽:

(一)它使得一些监管指标失效,引发交叉性金融风险

由于信贷业务被故意隐藏在同业投资业务之下,使得存贷比的意义不大,目前国内很多银行的存贷比甚至低于50%,远远低于75%的监管要求,和国外90%以上的存贷比水平更是相去甚远,因此从存贷比来考虑资源配置情况已失去意义。

同时,由于同业投资业务在计提拨备等方面和信贷业务有不小的差异,这也使得拨备指标的有效性减弱不少,即计提不充分的情形应该是普遍存在。此外,多层通道的存在使得风险在各类金融机构之间传递,即便有兜底、保函等存在,也无法避免,同时还使得一些宏观金融指标失真,如M2、信贷规模、社会融资规模,我们现在所知悉的社融、MPA、广义信贷等就是基于此产生,还包括整个资管行业的规模重复计划等等。

(二)类信贷业务会放大金融风险

类信贷业务面临比传统信贷业务更少的监管,且风险缓释也比较缺乏,这很容易导致商业银行放弃本应该有的审慎经营理念和放松流程管控,由于类信贷业务的底层资产大部分是限制性行业(如两高一剩、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放到整个金融行业中,就会存在过度授信的情况,再加上各类通道的嵌套,实体经济的风险很容易传染到金融机构,并通过金融机构的经营杠杆来成倍放大。因此,资金端是明显的期限错配和结构化安排,资产端又是政策限制性行业和多层嵌套的通道,风险隐患在最初就已经埋下,而会越滚越大。

(三)类信贷业务会让金融机构产生依赖,降低金融配置效率

类信贷业务无论对实体经济还是银行而言,都是负债经营,或者说杠杆业务,即利用非权益资金去对接资产,由于其收益通常远高于传统信贷资产,但风险又能隐藏起来,少了很多麻烦,各参与者相互鼓劲打气,总会使各路资金趋之若鹜,不停地加杠杆与进行嵌套,当商业银行尝到甜头时,便会对此产生明显依赖,特别是收益端,随之而来得便是底层资产的信用下沉、杠杆抬升等等,甚至一些银行出现了贷款挪用、代持、借新还旧等等现象。然而无论如何演变,最终收益的兑现总是需要依靠底层资产的支撑,当风险一旦发生时,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扯皮现象也会变得比较普遍和正常,不得不重新反思此项业务的源头以及在向金融机构提供丰富收益的同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包括总行与分支机构之间在资产端的博弈和在资金端的抢夺、对传统信贷业务风险管控能力的下降、对现有业务兑现收益的盲目满足、对标准化资产业务的舍弃、对通道机构的依赖、对底层资产风险的无视、对监管部门的无形抗拒以及对未来发展前景及转型路径的愈发迷茫等等,其最直接的体现便是资产负债两端对整个市场环境开始变得比较敏感和脆弱。

七、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应收款项类投资情况:表内非标业务压缩似乎并不明显在2014年买入返售科目无力再继续承担类信贷业务的职能后,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摇身一变,成为类信贷业务的代名词,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标投资也大都记在该项目下。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记载的主要资产包括债券类资产(主要为一些低层级的信用债)、同业理财、信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票据资产、信托及其他受益权等等。

2017年整个同业业务面临比较严厉的监管,在整体资产负债表来看,同业业务的萎缩应该是是非常明显的。但我们考察38家上市银行(2016年与2017年都有数据)的情况发现,38家上市银行2016年的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合计达到14.09万亿元,2017年则相应降至13.20万亿元,全年仅压缩0.89万亿元,幅度上看似乎并不明显。

(一)在比较有代表性的35家银行中,12家银行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占比超过20%

为了解目前商业银行中应收款项类投资的占比情况,我们选择35家比较有代表性的银行(包括1家未上市银行渤海银行)在2017年底的数据情况,会发现这35家银行中,有12家银行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占比超过20%,18家银行超过15%,其中锦州银行以47.47%的绝对优势(接近全部资产的50%)排在第一,天津银行也接近40%的比例(38.79%)排在第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郑州银行、哈尔滨银行、贵阳银行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占比分别在25-28%之间。

可以看出,城商行和股份行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占比通常较高(平均占比分别为21.44%和14.65%),这主要是由于信贷规模管控的限制(贷款占比一般都非常低),但也有一些例外,如上海银行(7.56%)、宁波银行(9.32%)、成都银行(9.32%)等尚不足10%,这些银行主要将资产配置金融市场投资等标准化领域。对于国有大行而言,应收款项类投资占比通常较低,如工商银行仅为1.06%,建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也均没有超过5%。

当然这里面有些银行之前占比很高,现在已经降了很多,此外,在我们选择的这35家银行中,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合计达到13.4万亿元,已经有非常大的规模影响。

(二)全部41家上市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2017年与2018年一季度变化情况

41家上市银行中,A股和港股分别为26家和15家。由于IFR9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进行调整,2018年一季度有11家A股上市银行不披露应收款项类投资数据和15家港股上市银行不披露季度报告,因此只有15家银行有2018年一季度数据。

1、20家上市银行(超过50%)的应收款项类投资绝对规模在2017年全年继续保持增长

这些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仍在增长的银行不乏规模一些较大的银行(资产规模超过7000亿元),如杭州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徽商银行、天津银行、华夏银行、锦州银行、南京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哈尔滨银行等等。

2、今年一季度15家上市银行中仍有8家银行的应收款项类投资保持增长

(1)这15家银行中今年一季度仍有8家银行(超过50%)的应收款项类投资保持增长,从高到低依次为成都银行(17.77%)、杭州银行(16.68%)、吴江银行(13.22%)、宁波银行(10.56%)、贵阳银行(6.93%)、北京银行(5.91%)、无锡银行(2.42%)、南京银行(2%)。

(2)15家银行中仍有5家银行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占比超过15%,从高到低依次为兴业银行(29.29%)、贵阳银行(25.75%)、南京银行(21.30%)、北京银行(17.32%)、江苏银行(16%),除贵阳银行外,其余4家银行的资产规模均超过1万亿元。

商业银行类信贷业务内部审计探索

我国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从事货币信贷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稳定金融市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稳固金融市场秩序,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信贷监管进一步加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信贷风险,但是同时也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在此形势下,商业银行另辟新径,向市场推出类信贷业务。“类信贷业务”概念首次提出是在(银监办发[2016]27号)文件中,名义上是一种同业投资业务,具有服务模式多元化、发展前景广阔的特点,但同时类信贷业务与其他类型业务相比,业务结构较为复杂,风险管控难度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内部审计工作的难度。本文就商业银行类信贷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内部审计的有效对策。

一、类信贷业务内部审计内容分析

商业银行类信贷业务目前没有明确的定义,目前包括非信贷、表外等业务均属于类信贷业务,类信贷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中并不以贷款的形式出现,而是以应收款项类投资等科目出现,具体说来有远期回购承诺、质押式回购、购买信托、私募债等方式,这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针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以提前制定应对策略,确保银行实现利润目标,稳健发展。由于商业银行类信贷业务具有隐蔽性强、形式多样化、使用灵活等特点,在具体进行审计时要分门别类进行审计,比如回购协议,由于不用提缴存款准备金、容易控制期限,有利于借款实际成本的减少,备受商业银行的青睐和使用。在进行审计时要注意以下6点:一是,注重调查了解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二是,审查审批流程是否合理、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家业务审批要求,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是否存在人为审批程序性漏洞;三是,审查合同、协议文本内容,利率确定,期限是否长,是否有抵押、质押或担保物等的存在,基本材料和担保材料是否齐全,资金是否流向风险较高行业等;四是,审查是否存在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连,非法操纵资金流向,是否存在挪用等情况;五是,审查是否存在潜在风险,部分业务操作不规范可能埋下隐患,因此要注意审查业务各环节,并制定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六是,重视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以及科学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二、提升类信贷业务内部审计水平

(一)重视人才建设,培养类信贷业务

内控审计专员就我国商业银行现状来看,内部审计人员的占比相对较低,这使得银行内部审计缺乏专业人才支持,审计效率偏低。基于此类情况,商业银行应注重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培养类信贷内部审计专业人才,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商业银行应拓展招聘渠道,可以将社会招聘和校园招聘相结合,为企业吸纳各类具体专业素养的审计人才,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类信贷业务审计与一般审计工作存在差异,银行应重视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就类信贷业务的审计全过程注意事项进行定向指导,具体包括立项--审计通知书发送--证据搜集--实地考查--审计日志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内部审计报告等环节,为了保证培训效果,可以组织业务能力考试,对于审计人员业务能力薄弱环节进行查漏补缺,提升审计水平;同时,应制定信贷业务内审考核指标,并将其与员工薪资挂钩,调动内审人员学习积极性,提升整体审计水平。

(二)强化审计职能,重视建立垂直管理和报告制度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审计效果,因而商业银行应建立垂直管理和报告制度,以某商业银行为例,该银行已建立内部审计委员会,可以赋予审委会一定的独立权,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审计报告可以直接向管理层汇报,而无需其他部门或管理人员经手,以保证类信贷业务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受相关执行部门干预。商业银行应制定严格审计权限制度,制度中对审计人员的权限进行明显界定,非审计人员无权干涉审计结果,可以赋予审委会对高级管理层的审计权,使审委会能够直接向总行董事会负责,对于随意干预审计结果的个人或者部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审计委员会做好审计结果的评议和分析工作,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此外,审计人员在搜集审计证据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获取客户信息,因而应给予审计人员一定授权,以确保其能够顺利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有效落实;同时为了防止审计人员权力滥用,应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审计人员的非规范性操作进行问责。(三)规范银行类信贷业务内审流程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内部审计工作量和审计难度。鉴于此,商业银行可以将审计业务按照一定的分配对象进行分类,梳理审计业务工作流程,以提升内部审计效率,如可以根据来源不同将审计划分为专项审计和日常内部审计;根据关键点将审计细化为国家政策执行情况、授权审批流程、程序遵守、潜在风险、职能履行情况等,业务阶段的审计可以从投前、投中、投后三部分进行开展。通过优化信贷业务审计流程,可以使审计工作职能更加清晰明确,审计工作也进一步分化,能够减轻审计人员的工作负担,提升审计效率。

(四)完善内部审计检查体系

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在于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应基于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纠错。首先,发现问题并记录,商业银行可以建立问题库系统,并进行动态跟踪,对于类信贷业务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均按照《操作风险分类方法》来划分问题的登记,界定风险的严重程度;同时内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全面的记录工作,确保问题如实反映。其次,整改执行,在内部审计完成后,商业银行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于整改工作的完成期限进行明确界定,确保如期完成整改工作,避免拖延,原则上应少于六个月;对于如期无法完成整改工作的情况,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并报备。最后,结果验证,商业银行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以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核实、验证,确保存在的问题及时有效解决。此外,要落实责任制管理,对于由于个人疏忽等原因导致的问题,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效果不佳的追究相关责任。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新常态形势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市场化进程也进一步加快,这使得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地位逐渐降低,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也进一步加大,银行的信贷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面临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以及网络金融的冲击,商业银行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基于此,商业银行应重视积极迎接挑战,转变业务模式,推进银行业务模式逐渐向金额大、轻资本的信贷业务转变,以实现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在商业银行发展类信贷业务过程中,由于其业务结构复杂,风险防控难度大,因此需要重视加强内部审计,作为商业银行应强化内部审计意识,完善内部审计机制,优化审计流程和审计方法,以提升类信贷业务审计水平和审计质量,促使商业银行长效可持续发展。

作者:乐辉单位:贵州银行审计部

征信报告其他类贷款什么意思?看完这篇就够了

坐标石家庄信贷行业从业者

个人征信报告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能直接影响到贷款审批的结果。但是很多人可能不太理解征信报告上的个别细节内容,比如征信报告其他类贷款什么意思,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具体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一、征信报告其他类贷款什么意思?

在征信报告上的信息概要模块,会汇总信贷交易信息,内容主要是展示业务类型以及对应的账户数汇总。而在业务类型中,就有信用卡、贷款、其他业务三项,其中贷款业务又分为了“购房贷款”和“其他类贷款”。

购房贷款很好理解,就是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住两用房贷款这些。

而其他类贷款,就是指除了购房贷款以外的其他所有贷款。比如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留学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等等,不管是纯信用方式的,还是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申请的,这些贷款在征信报告上都会归在“其他类贷款”项下。

二、征信报告其他业务是什么意思?

其他业务又和其他类贷款不同,其他类贷款是指除了购房贷款以外的其他所有贷款,而其他业务是指除了信用卡业务和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交易业务。

其他业务具体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报送的融资租赁类业务,以及证券公司报送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和融资融券交易。

由于其他业务也涉及到到期支付、支付逾期、融资借贷等问题,因此也会体现在征信报告的信贷交易模块,可以方便征信报告使用者更加全面的了解一个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

三、征信报告其他类贷款账户数多有影响吗?

单单是账户数多,并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好影响。

对个人征信产生直接不好影响的是,信用卡、购房贷款、其他类贷款以及其他业务中出现的逾期账户数、逾期明细内容。另外,还有资产处置信息、垫款信息、呆账信息,这些与逾期信息一样,都属于征信报告中最直接的负面信息。

当然,若是其他类贷款账户数太多,则说明征信报告主体有些依赖于贷款,会显得个人经济十分紧张、负债率较高,而且不排除有以贷养贷的嫌疑。虽然很多金融机构没有明确表示贷款账户太多有问题,但是适当控制、理性消费、合理借贷,才能使个人征信报告看起来更美观。

四、征信报告上要重点查看哪些方面?

除了上面提到的信贷交易模块,要重点查看有无逾期、呆账、垫款、资产处置以及高额负债以外,还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非信贷交易信息

主要包括电信后付费业务以及水电燃气等公共事业的缴费信息情况,这部分内容对于一些没有与银行打过交道的人来说,是非常有价值的替代数据。

反映出来的结果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可以帮助一些没有什么信贷记录,但又有良好公共事业支付记录的金融弱势群体,提升获取金融贷款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共事业部分的欠费欠缴情况,补充说明征信报告主体仍有信用不良的可能。

2、公共信息明细

这部分可以帮助反映征信报告主体信用状况信息的是: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这4项。

若有以上信息记录,则说明征信报告主体信用不良、不遵纪守法或者还款能力不足;反之,若公共信息明细部分没有这些内容,那征信报告展现出来的结果就是好的。

3、查询记录明细

展示最近2年内的查询机构名称、查询日期以及查询原因,重点关注查询记录情况,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可以知道有无未经本人授权而被查询的情况,若有越权查询,那么可以向查询机构咨询,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

二是若查询记录过多,但实际上又没有得到新的贷款或新的信用卡,就说明自己的申贷、申卡行为全都遭拒了,这种信息对获得新贷款或申请信用卡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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