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买房向父母借了十万,离婚时房子该怎么分?民法典来解答
结婚买房,妻子向父母借了十万
离婚后争议不断
遇到这事儿该咋办?
民法典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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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结婚向父母借了钱
离婚后应该折价平分吗?
与老公结婚时购房,借了父母十万块钱。后因性格不合想要离婚,他说应该将房屋折价后,二人平分。而妻子觉得应该将父母资助的十万块钱,按照房价增长比例计算后扣除,再进行平分。该怎么办?
需要根据妻子父母十万元的性质及购房时的婚姻状况分不同情况确定。
第一种情况,若该十万元为妻子父母对房屋的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此时,妻子单独作为受赠人的,有权就赠与金额所对应的房屋份额进行分配。但是,若购房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且父母在出资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属于对夫妻共同的赠与,原则上对该共同赠与部分,夫妻二人应平均进行分配。
第二种情况,若该十万元为向父母的借款,那么该款项无法直接从房屋份额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及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此情况下妻子可以提出将房价中相应借款数额偿还对父母的债务后再进行分割。
若双方对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由法院根据出资、家庭贡献等具体划分各自享有的份额。
出资帮女友婚前买房
如何证明房子我出资了?
女友婚前买房,首付款中有我出资的部分,目前刚签了购房意向,交了订金,首付款还未支付。请问我该怎么拟定一份协议,来证明她目前所购买房子中,有一定金额是我出资的,两人结婚后属于婚前所有?有这种协议的写法或必须写明的条款可参考吗?另外,是否需要到公证处公证?若需要,要选择哪种公证类型?
首先,关于拟定协议的问题,协议条款一般是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愿协商拟定,所以在协议中可以约定清楚,购房时各自出资的金额以及该房屋属于婚前财产等事项。
拟定协议一般需注意如下事项:
第一、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
第二、所购房屋的坐落、购房总价、首付款及贷款金额、双方各自的出资金额和所占房屋产权比例等;
第三、协议还可约定所购房屋今后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情况应如何处理;
第四、若婚姻关系解除,房屋的分割方式;
第五、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办法。
因共同出资购房协议涵盖内容较多,以上条款还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此,为避免协议漏洞产生风险,建议在草拟前向专业人士详询具体条款的拟定。
其次,关于公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若无其他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若协议内容是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在双方签字后即为有效。若希望由第三方机构对协议的真实合法性予以确认,则可以办理协议公证。
最后,为避免今后产生纠纷增加维权风险,建议尽量将房屋登记为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若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建议签订协议并保留好相关出资凭证。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央视一套
北京房屋纠纷:夫妻借一方父母名义买房老人也有出资房屋归属纠纷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赵某英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过户至赵某英以及姜某珊名下,由二人共同共有。
事实和理由:2000年11月23日,赵某英和姜某珊登记结婚,结为夫妻,现姜某珊已起诉离婚,但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姜某珊系白某慧和姜某鹏之女。2012年10月,赵某英和姜某珊夫妻二人感情很好,夫妻二人和姜某珊父母也相处融洽。赵某英和姜某珊通过北京B公司从原房主金某达处购买了涉案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12年10月26日,姜某珊和原房主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还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服务说明书》等,并依约向原房主支付了定金和购房款,原房主也给姜某珊出具了定金及房款收条。
在正式过户前,因赵某英和姜某珊尚未腾出购房指标,遂借用姜某珊母亲白某慧之名,白某慧同意借名后,和原房主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名义上过户到赵某英、姜某珊指定的白某慧名下。过户完成后,涉案房屋的房本也交由实际所有权人赵某英保管、持有、办理抵押贷款等。就借用白某慧之名购买涉案房屋事宜,姜某珊本人也亲笔写了书面声明予以确认,各方对涉案房屋实际归赵某英和姜某珊所有本无异议。
现因姜某珊婚内出轨,姜某珊起诉离婚,姜某珊之父母遂不顾客观事实,向贵院提起返还原物之诉,要求赵某英返还持有保管的涉案房屋房产证,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意图明显。在返还原物之诉庭审结束后,白某慧,姜某鹏一方提出涉案房屋产权由姜某珊和赵某英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赵某英答应后,白某慧一方又反悔,无奈之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不同意赵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赵某英起诉的主体不适格,其的父母作为出资一方,也应当参与庭审。
姜某珊述称:不同意赵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公公婆婆对涉案房屋也出资了,也应当享有涉案房屋的权利。
法院查明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姜某珊系二被告之女,赵某英与姜某珊于2000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二被告系姜某珊之父母。2019年姜某珊曾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过离婚,本院驳回了其的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姜某珊在国外起诉赵某英要求离婚,在赵某英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离婚判决。
涉案房屋于2012年12月14日登记至白某慧名下,为其单独所有。
2012年10月26日,姜某珊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金某达(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姜某珊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即涉案房屋),成交价为366万元。同日,姜某珊与金某达以及北京B公司(居间人)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服务说明书》。
2012年10月26日,金某达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姜某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2012年11月5日,金某达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姜某珊汇款定金530000元;2012年11月28日,金某达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姜某珊交来购房首付款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元);2012年12月7日,金某达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姜某珊交来购房首付款伍拾万元整(500000元);2012年12月13日,金某达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购房款壹佰叁拾叁万元整(1330000元),上述房屋款已全部结清。
2012年12月14日,金某达作为甲方(出卖人),姜某珊作为乙方(买受人),北京B公司作为丙方(居间方),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买卖坐落于朝阳区一号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现乙方拟变更新产权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约定如下:一、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房屋的权属过户至乙方指定人员名下。乙方指定人员为:白某慧;同意以送白某慧作为购买人办理网上签约备案,乙方保证已经征得白某慧的同意并且乙方仍应按本合同及相关协议履行义务。如需撤销网上签约备案,则乙方负责与白某慧联系办理撤销事宜,如造成甲方或其指定人员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二、乙方承诺:若乙方于新产权人之间出现纠纷,由乙方承担,与他方无关。
庭审中,赵某英提交2017年2月9日姜某珊书写《离婚协议》一份,上载明:......现二被告居住的涉案房屋购房款366万元,购买该房屋出资人为原告母亲邹某静出资138万元整,姜某珊母亲白某慧出资150万元整,剩余购房款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当时原告以及第三人共同出资。因北京市购买房屋二套房限购政策限制情况下,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姜某珊母亲白某慧名下,现在此次离婚协议中经原告、姜某珊及双方父母共同友好协商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在此次原告、姜某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该房屋归男方所有,以后上述相关人员承认该房屋分割明确永不反悔......
该离婚协议后附《附件》两份,附件一为姜某珊出具的《道歉信》,载明因姜某珊在婚姻期间婚内出轨,向无过错方即原告道歉;附件二为姜某珊出具的《一号房屋实际购买情况和离婚后放弃该房屋产权和利益声明》,载明购房涉案房屋时用男方父母邹某静(男方母亲)出资人民币138万元,女方父母白某慧(女方母亲)出资150万元,剩余部分由男女双方共同出资,由于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当时由上述几方出资人友好协商产权登记在女方母亲白某慧名下。现因本人在与男方婚姻中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现本人姜某珊在此声明在没有任何威胁并自愿的前提下放弃该房屋产权利益,在此次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自愿(将)该房屋过户补偿男方,永不反悔。
庭审中,赵某英提交涉案房屋自2013年-2015年期间的物业费缴费凭证,用以证明其和姜某珊是涉案房屋实际所有权人。
经询,现涉案房屋现由二被告实际居住。涉案房屋购房合同以及购买凭证、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原件均在赵某英处留存,涉案房屋产权证在二被告处留存。
裁判结果
被告白某慧、被告姜某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某英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办理转移登记至原告赵某英、第三人姜某珊名下,由该二人共同共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赵某英提交的涉案房屋购买合同、姜某珊与白某慧就涉案房屋产权人变更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出卖人出具的购房款相关收条、姜某珊手写《离婚协议》及《关于一号房屋实际购买情况和离婚后放弃该房屋产权和利益声明》、赵某英所持涉案房屋购房合同以及购买凭证、缴费凭条等在案证据综合显示,赵某英与姜某珊系涉案房屋实际共同购买人,涉案房屋系其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但由于当时限购政策故将房屋登记在姜某珊之母,即本案被告白某慧名下。
就二被告辩称系其与赵某英、姜某珊夫妇、赵某英父母夫妇合资购买涉案房屋,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后续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来看,并无证据显示二被告、赵某英以及姜某珊、赵某英父母三方具有共同合资购买涉案房屋的合意。赵某英父母、二被告可就实际出资另行向赵某英、姜某珊主张权利。现根据赵某英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与姜某珊系涉案房屋的真实购房人,被告白某慧系出名人,就涉案房屋,赵某英、姜某珊与白某慧之前形成借名买房关系。现赵某英与姜某珊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尚未离婚,故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二人共同所有。赵某英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理解与适用(附房产归属一览表)
近年来,由于房价高涨,子女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是倾其大半生积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01
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即,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愿意赠与双方的,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为此,《民法典》首先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02
要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
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注意适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03
准确认定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本解释没有再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中的但书条款,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如前所述,我们在《解释(一)》中首先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04
删除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房产按份共有
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亦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一览表(2021)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房本署名
司法实践处理
一人出资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
房屋属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
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落在对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双方出资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证署名
司法实践
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
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
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只是落在一方名下
落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有抚养方暂时管理
父母出资买房
时间
出资人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结婚前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出资方子女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双方子女名下
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
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
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结婚后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
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属于共同财产
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借款(实践判例)
双方父母出资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房子落在双方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注意: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情形
司法实践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
夫妻一方婚前除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没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诉。
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