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观点:借款中的顾问费.财务费.评估费等是否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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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法条:
《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裁判要旨
《合同法》第200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关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出借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变相提高借款利率,不法增加融资成本。基于相同的目的,对于出借人在借款过程中收取的融资顾问费、财务费、评估费等费用,也应予以认真审查,区别对待。如果借款人实际提供了相关服务且费用合理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如果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相关服务的,则应参照上述规则精神予以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42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阳长镇。
法定代表人:彭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贵州雍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纳雍县兴坝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鬃岭镇大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县医院旁。
法定代表人:曾立仁,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纳雍县兴坝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坝田公司)、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电煤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未支持融资顾问费、财务费、评估费等“三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纳雍县人民政府为解决煤矿融资难问题,由国有独资的纳雍开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投资公司)作为贷款主体,统一打包向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申请贷款。融资过程中,开发投资公司分别与投资管理公司、华融信托、资产评估公司签订《融资顾问(居间)协议》《财务顾问协议》《资产评估合同》。开发投资公司与华融信托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抵押担保合同》对包括“三费”在内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上述四份合同作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提交,能够证明“三费”是煤矿融资的成本,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二、“三费”是在纳雍县人民政府指示下、借款煤矿愿意承担的合同义务。《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煤矿融资分配方案及相关事宜的通知》(纳府通[2012]75号)中明确“三费”由借款煤矿承担,因此电煤公司与借款煤矿签订的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三费”。另有作为再审申请新证据提交的纳府通[2012]49号、纳府通[2012]70号两份政府文件可以证实借款煤矿对缴纳“三费”知情并同意。电煤公司收取“三费”后原原本本的向开发投资公司支付,开发投资公司继而支付给了中介机构和华融信托。电煤公司未从中获取任何不当得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重点是,原审判决未支持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融资顾问费、财务费、评估费等“三费”是否有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出借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变相提高借款利率,不法增加融资成本。基于相同的目的,对于出借人在借款过程中收取的融资顾问费、财务费、评估费等费用,也应予以认真审查,区别对待。如果借款人实际提供了相关服务且费用合理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如果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相关服务的,则应参照上述规则精神予以扣减。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电煤公司与兴坝田公司签订案涉《借款合同》后向兴坝田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共计1500万元。放款当日,电煤公司向兴坝田公司收取“三费”共计122.25万元,兴坝田公司实际使用的资金为1377.75万元。电煤公司向原审法院及本院提交的相关政府文件及合同虽有关于“三费”的约定,但电煤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提供了相应服务且费用合理。因此原审判决在认定借款本金时对“三费”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综上,电煤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葛洪涛
审判员黄年
审判员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静
书记员李蕴娇
网络贷款平台收取“信用评估费”贷款还没下来就被“莫名”扣了钱
央广网北京9月28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韩雪莹)近年来,除了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和进行暴力催收,强制收取“信用评估费”也成为网贷平台频遭投诉的重灾区。有借款人在网络平台上爆料,申请借贷的过程中,点击“立即借款”并填写借款资料、绑定银行卡后,就遇到平台强制要求用户进行信用评估的情况,或是借款人在没有点击告知确认、没有输入任何密码的前提下被扣除了这笔“信息评估费”。
对放贷机构而言,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是不可缺少的风控环节。但目前多家网贷平台面向借款人推出的付费信用评估服务,其含金量究竟如何?是“真风控”还是“智商税”?
在某网络投诉平台上,不少用户举报,在一家名为“闪贷分期”的网贷平台申请借贷时,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购买了个人信用评估服务。
有借款人告诉记者:“你如果在上面贷款,身份证、银行卡,还有人脸识别……一步一步让你操作,还安排了征信报告产品。这个客户根本都不知道!这样评估、那样评估,然后给你弄什么信息,费用也高得离谱,到最后你根本也不想贷。”
据一位借款人透露,平台提示:进行该评估可助力下款、提高贷款通过率。“因为我们上传信息、绑卡完之后会有一个提示,说让卡里留300块钱就能有利于放款,根本就没有提示说明这是用于信用报告抵扣。你要说做信用报告要200多块钱,我怎么可能去点?”
“闪贷分期”用户与客服沟通截图
记者搜索发现,在某论坛的相关话题讨论区,有借款人发布了与客服交涉退“信用评估费”的留言截图,截图显示,客服表明“具体费用在每个页面查看报告下方的《个人信用查询服务协议》中有明确说明”,并表示“看到用户点击了才产生扣费”。也有借款人“支招”,给出的办法是,不退款就去派出所再按照页面提示操作一遍,看能否产生扣款,客服随即便协助借款人申请了“信用评估费用”退款。
记者尝试下载“闪贷分期”核实上述情况,发现已无法搜索到该平台的下载地址。“闪贷分期”客服对此曾回应媒体称:“(客户)是在绑卡的时候签署的代扣协议,所以会免密支付,相应的(内容)页面都有协议提醒。我们的A主要是出售信用报告,以及推荐申请(相应)额度的产品,这个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另有借款人爆料,一家名为“分期乐”的网贷平台也存在涉嫌“隐瞒式变相收取信用评估费”的情况。一次评估的费用为300-500元不等,在申请贷款的操作页面上也并未告知或提示。
记者以借款人身份致电“分期乐”客服,工作人员表示,信用评估服务为用户自愿选择。“额度是系统去评估、给您分配的,没有办法人工干预。这份个人风险报告只是查看您这个账户有没有存在风险,是给您自己看的。假如说您这个账户没有匹配到额度,可能系统会给您推荐(购买)个人风险报告,但是这个是根据您自己的个人需求去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如果不想购买,您直接退出来就可以了。”
“分期乐”客服介绍,信用评估结果与借款是否成功并无关联,资金方对贷款额度的评估也不取决于这份信用评估报告。
“这个没有影响的,给您放款的是资金方,也就是银行、金融机构,最终还是要看他们的审核结果。每一个给您放款的资金方可能标准都不一样,如果没有通过就会导致下单失败。”这位客服说。
此前,互联网金融和民间借贷市场就曾有“助贷”这一概念,指的就是第三方平台通过信用评估等方法,为借款人寻找愿意提供资金方,以实现资金的融通。在这些以不同形式收取“信用评估费”的网贷平台,一些借款人付费后发现,平台相当于“中介”,只负责引流,也就是将借款人推荐至所谓的“资金方”。
业内人士表示,按照监管规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且个人征信业务只能由持牌机构开展。“中国现在真正意义上具备个人征信业务资质的机构只有三家,一个是人民银行下属的征信中心,另外两家市场化运作的,一个是百行征信,一个是朴道征信。除了这三个主体,任何宣称做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显然都是没有资质可言的。”
网络论坛上“闪贷分期”客户的维权讨论
那么,在未取得牌照的情况下,部分网贷平台推出的所谓“个人信用评估服务”质量如何?究竟是“真风控”还是“智商税”?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军分析:“其实(贷款)主要还是取决于出资方,不是说(网贷平台)评估出来就有相关的法律效力。最终这个报告又不作为出借方参考的东西,出它有什么意义?就是为了收这个钱。而且有没有做实际评估工作?这个报告出的是不是客观?我觉得这也很重要。如果不客观,则涉及到虚假陈述或虚假展示,作为平台方肯定是有责任的。”
业内人士表示,如此信用评估,实际上是违规产业。“所谓的帮你出报告,然后帮你去提高贷款命中率或者撮合成功率,这些都是有一些机构单方在说,报告输出来就是一页纸,你也看不懂,甚至你也不知道这个信用评分是怎么得出的,最终这个东西的有用性根本都是没有任何保障的。”
王国军认为,部分网贷平台上个人信用评估服务的购买存在“霸王条款”的可能。
“只要是在我的平台借钱或者让我提供服务,你肯定就得同意(购买),要不就不借。这个条款应该属于一个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是格式条款,可以要求法院认定条款无效,这种情况下收的这笔钱,应该返还给用户。”王国军说。
其实,个人征信评估市场存在的乱象曾引起过警方的关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曾披露,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助贷”的幌子招摇撞骗,利用虚构的征信评估报告,收取每名客户征信评估费68元,并后续收取每名客户98元至288元不等的贷款推荐费,共获取非法收入1600余万元。据警方调查,上述“助贷”平台与相关第三方大数据公司、征信部门、银行机构根本没有对接,更无任何合作,征信评估分数由系统随机给出。
今年,央行已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将于下半年正式推动出台《办法》。《办法》将进一步规范个人征信市场,加强个人数据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在此也提醒大家,应选择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借贷,牢记正规助贷平台不需要提前缴纳任何费用,更不存在缴纳“信用评估费”“会员服务费”的说法;保护好个人的隐私信息,不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验证码等信息告知他人。
房产证抵押贷款评估费多少 看完你就知道了
乐居买房讯每个人在使用自己家里的房子做抵押之前,都会先做一个大概的评估,看一下市值是多少钱,这样的话才可以知道最多可以贷多少钱,那么,我们要知道房产证抵押贷款评估费是多少,因为,做评估的话是需要付一定的费用的,另外,贷款调查的要点都是什么呢,很多人都还不清楚,下面来看介绍吧。
房产证抵押贷款评估费多少?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评估机构的收费情况均不一样,一般评估费是房产估值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五,且根据房屋位置,年限等情况不同有所差异。另外,抵押贷款的评估费用,与抵押物的距离办理机构的距离也有关。一般情况下距离越远,抵押物价值越高,评估费就越高。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中介机构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
贷款调查要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一般来说,调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有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居住地址在职情况、学历等做一个基本的了解,主要是看是否属实,如果发现有不属实的信息,那么银行有可能会否定借款人的申请,因此小编建议大家,提交的资料一定要真是可靠。
(二)资信情况和家庭情况。征信记录一般是在征信系统上查询,主要是看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怎么样,比如有没有逾期记录,有没有拖欠贷款记录,或者信用卡有没有逾期等等,如果逾期过多,那银行就会定为信用不好的人,申请无抵押贷款有可能会被拒绝,不过一两次逾期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申请的额度肯定也不会很高。家庭成员调查,借款人配偶身份信息调查等。
(三)收入及负债状况。如果借款人目前有贷款其他项目,占了家庭支出的50%,那么贷款就有可能没希望了,由于借款人要保证每个申请贷款的客户,都有足够的能力还款,如果负债太高,那么对于借款人来说就是还款困难,有可能贷款逾期或者还不了贷款,因此,银行是不会冒这个险的。
(四)借款用途。只要借款人合法使用贷款,就没有什么问题,如果是抵押贷款,用途非常明确,如果发现用于其他消费也是会有收回贷款的可能。
(五)还款来源。如果还款来源是正规渠道,那贷款就容易审核,一般这跟借款人的职业身份调查有关联。
从这篇文章的介绍中,我们已经知道了房产证抵押贷款评估费是多少,文章里告诉大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评估机构的费用是不相同的,一般评估费是房屋市值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五,所以我们要参考这个比例来计算,并且,文章里也告诉了大家贷款调查的要点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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