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知识要点: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化的买卖合同,即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买卖交易关系的协议。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商品买卖,具有特定方式和严格的交易规则。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合同不但包括传统纸质的合同书,还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这里主要是指电子签名法的第二条规定,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即与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是一致的。所以电子签名的本质是在交易过程中表明自己身份的一种机制,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已赋予了其合法性。下面律小编给大家分享一则关于原告主张是以电子邮件与被告订立合同的案例,看看法院的裁决观点。
实务案例:原告主张与被告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的合同,但原告无法证明所提交的电子邮件由被告公司发送,未能识别数据电文的主体,所以法院院对其真实性无法判定,进而驳回原告的诉求。
案情摘要:东方鸿威公司起诉称,2009年4月30日,东方鸿威公司与长河公司下属合肥分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由东方鸿威公司向长河公司供应数字光端机等产品,合同约定了价款、数量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东方鸿威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长河公司至今未给付尚欠货款22050元。东方鸿威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长河公司立即给付货款及滞纳金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长河公司答辩称,长河公司下属的合肥分公司与东方鸿威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东方鸿威公司所陈述签订合同的人员郭某曾在长河公司合肥分公司工作过,但长河公司不清楚合同上是否是郭某本人签字。
判决观点:法院认为,东方鸿威公司虽然提交了其与长河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数据电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必须是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及发送、接收时间的,才能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现东方鸿威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无法确认系由长河公司发送,故法院对其真实性无法判定。同时,东方鸿威公司提交的对帐说明上的签字因过于潦草,无法确定即为郭某三个字,至于东方鸿威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法院经充分认证后依然认为,东方鸿威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使法院确认东方鸿威公司与长河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此判决驳回东方鸿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小编说案:电子邮件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范畴,双方在电子邮件上就交易内容达成合意,也属于合同法认可的合同,关键是要确定电子邮件的使用人是谁。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鸿威公司之所以败诉,对于通过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无法确认邮件系长河公司所用,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关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以电子邮件订立电子商务合同在实践中非常常见,一般来说,需要付费的企业电子邮箱必须注册、缴费,相对较为容易证明其使用人的身份,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但平时人们常用的免费电子邮箱不需要实名认证就可以注册,如果当事人否认,则很难证明该邮箱的使用人就是对方。所以,通过电子邮件签合同时,尽量通过快递书面确认电子邮箱的使用人。如无法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应该在电子邮件中,尽量让对方透露其信息,以便从内容上通过高度慨然性的证据规则认定,也可以在网上收集该电子邮箱,看看对方有无以自己的名义在招聘、发布广告等留下,如果有的话可以进行公证取证,在没有发生诉讼前还可以通过有效的短信让对方发送电子邮箱等方法进而证明邮件的使用人,这样才能使双方以电子邮件形式订立的合同有法律约束力。
曲靖网络贷款诈骗案件高发,请市民警惕!
掌上曲靖讯近年来,随着银行贷款政策的调整,银行贷款资金紧缩,贷款的手续相应的也比较繁琐,一些小企业、个体户或者个人为了尽快获取急需的周转资金,将目光转向网上一些无抵押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今年以来,曲靖市多地连续发生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急需资金周转的心理,在网上发布广告、以承诺向客户提供小额、低息、无抵押贷款为诱饵,骗取贷款人手续费、保证金和所谓“利息”费的网络贷款诈骗案件。
宣威市辖区连续发生5起网络贷款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48900余元。宣威市单某被人以网上贷款需先支付手续费和资料费的方式骗走13000余元现金。富源县辖区连续发生9起网络贷款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67100元。其中,杜某某在手机百度上看到一“贷款”信息,后按照网址填写个人信息并拨打其提供的三个电话号码,对方以贷款需要银行卡上现金流水为由骗取人民币6000元。马龙县发生一起网络贷款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67000余元。其中,马龙刘某某因急需要5万元资金建房,就在网上找到自称贷款手续简便、低利息,能为急需资金的客户提供小额贷款的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在该公司传真来该贷款合同书上签字,把签好贷款合同和身份证信息一并传送给了该公司,之后该公司以履约合同为由先后两次向刘某某共收取3880元的保证金,然而事后该公司以贷款的事情正在办理为借口一直敷衍刘某,贷款资金至今都没有兑现,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
曲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此类网络贷款诈骗案件分析如下:此类案件受害人多为手头紧、急需资金周转的个体经营业主,或因借款金额较少图方便的人群。犯罪分子全天候通过注册网站或电话群呼、张贴小广告、短信群发、建立借贷网站等方式,发布无抵押贷款信息,利用受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再以提供贷款前需收取保证金、手续费、利息费等为借口,骗取受害人钱财,待诱骗成功后,便失去联系。
作案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保证金,以事主信誉太低为由,要求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收手续费、公证费,以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公证费)为由,要求事主交纳手续费(公证费);需提供银行卡现金流水,以办理贷款业务前需验证资金流水为由,要求事主新办一张银行卡并存入适量钱,获取将银行卡密码及手机验证码后转走事主银行卡内的钱。
曲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轻信网络或者自媒体上发布的贷款信息,凡以中介费、包装费、返点费等各种名目事先收取费用的贷款,就是诈骗。正规的贷款公司,此类费用都是在贷款发放时扣除的。应到银行或实体正规贷款公司贷款,如确需到网络贷款公司贷款,一定要选择有正规网站备案,在工商部门有登记的网络贷款公司,切莫陷入所谓的低门槛放贷陷阱。
浦周爱
小额贷常见的套路有哪些?
小额贷常见的套路有哪些?来了解一下。
一、无需见面传真合同
在网上发布广告,称贷款手续简单,无需当面申办,就能提供数万元贷款,传真来一份“贷款合同”,签了字,再说要找担保公司担保,又给了一笔“担保金”,最后发现是个骗局。
二、无需任何抵押
许多网上的广告都宣传说“不要担保、无需抵押...”,他们利用这些虚假广告来吸引那些急需筹钱贷款的人,将他们引入骗局。既非高利贷,又不设立门槛,真的有如此好事?借钱方应细细思量。
三、无需任何材料审核直接放贷
现在无抵押贷款很流行,市场上也的确有很多不错的产品。但是有些人利用虚假广告吸引那些急需用钱的借款人。无抵押,无担保,门槛低,甚至什么资料都不审核就可以直接放款,这听起来简直就像白送钱的节奏。面对这种宣传一定要提高警惕,因为要么就是高利贷,要么直接就是骗人的。总之诱惑越大,越有可能藏有猫腻。
四、低息
3万至10万元的小额贷款,利率仅为1%……这不是银行的特惠政策,而是诈骗陷阱。骗子开始设圈套,引诱人们将一个季度的利息汇进指定账号,并声称这样第二天办完手续就可直接拿钱。
五、身份证贷款
广告词里的“仅凭身份证就能贷款”大部分是指信用贷款,也可以说是无抵押贷款。信用状况、工作状况,甚至是工资发放的形式。所以,“仅凭身份证贷款”此类是假的。
民警提示面对“套路贷”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
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
三、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来源:湖北公安在线网络综合整理编辑:实习生蔡鑫出品:荆楚网(湖北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