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钱,你出名,借名买房靠谱吗?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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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
产权归属如何判定?
近日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
依法审理了一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判决原、被告双方
签署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
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的行为
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属于无效行为
依法驳回了
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01.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6日,谭某的姐夫江某申获成都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2016年12月19日,谭某与被告江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明确江某夫妇同意让出经适房购房资格,房屋虽登记在江某夫妇名下,但由谭某支付首付款63486元及贷款13万元购买,谭某为房屋实际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权。谭某与江某夫妇于当日支付房屋首付款,并以江某夫妇名义办理了13万元贷款。
2017年1月4日,江某夫妇以总价款193486元的价格与成都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贷款购买该房屋,谭某自1月13日起每月向江某转账并备注“买房还贷、房贷”。2018年至2022年初,谭某实际使用该房屋并保管不动产权证。
2022年2月18日,江某夫妇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拒绝将房屋过户给谭某。谭某遂诉至锦江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0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的行为系谭某借用经适房购买资格进行的房屋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本案中,江某夫妇与谭某协议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并由谭某实际占有并使用经适房的行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一般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但该内容涉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公序良俗的内容,双方的行为违背了国家对政策性房屋的调控政策,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签订的协议书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故依法驳回谭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温州一伙人竟用锤子敲断自己的脚骨……全部获刑
转自:瓯海检察
温州一专业碰瓷团伙
为了碰瓷
竟敲断自己的脚骨
可谓是下了血本
近日,这起案子由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五人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不等,并处罚金。
三轮车上大展“演技”
伪造车祸“轧伤”脚趾
陈师傅今年57岁,是一名电动三轮车夫。今年4月2日,陈师傅像往常一样骑着三轮车出门拉客。在瓯海区茶山街道一路口,上来了两位年轻人。
行至中途,其中一名男子先行下车,并提出要付车费,两人为支付车费“争执”了一会儿,车上男子催促陈师傅说,“你不用管,只管往霞岙村方向去”,随后就将车门关上了。
陈师傅准备继续上路,刚启动车子,就听见下车的男子大喊:“哎呦!你压到我的脚了!”
陈师傅也觉得车子震动了一下,赶紧下车查看。男子说自己的左脚被车轮压到了,表情相当痛苦。
两位男子跟陈师傅商量去医院拍片。拍片后,医院诊断男子的左脚小指有轻微骨折。随后,两人开始轮番要求陈师傅进行赔偿。
“伤筋动骨一百天,得三个月做不了事情了,少说也得赔偿一万元……”陈师傅听完慌了神,自己可没这么多钱。
于是两人便要求陈师傅用花呗贷款,陈师傅说自己不会弄,他们又让他找亲戚借。“我只有三四千,先给你们,等我回去再跟亲戚借点……”最后两人要走了陈师傅支付宝里仅有的3900元后离去。
陈师傅本以为是自己一个不小心赔了钱,殊不知,这是一场精心策划的“碰瓷骗局”。
敲断脚骨碰瓷骗钱
流窜作案频频上演
“受伤”的男子叫田某某,今年29岁。其实他的脚趾并非被三轮车轧伤,而是几天前被同伴陈某某用锤子故意敲断的。
2022年2月,陈某某和田某某因经济困难,想到“碰瓷讹钱”的法子,两人一同作案多起,敲诈金额几百到上万元不等。
一个月后,赵某某看到甜头也加入其中。陈某某告诉他,如要参与,也要敲断脚骨,赵某某忍痛答应。之后,人员不断扩大,毛某某、胡某某等人也敲断脚骨加入到“碰瓷团队”中来。
从今年2月到4月,短短两个月间,这个“职业碰瓷团伙”流窜至温州市瓯海区、龙湾区、永嘉县、瑞安市等地,上演类似的戏码近30次。
而受害者,多为像陈师傅一样的拉车师傅。
据介绍,56岁的三轮车夫杨师傅因为被找麻烦,被生生讹走了12000元。另一位被讹走3800元的刘师傅当天拉客赚的钱也不过21元……
他们以为自己做得神不知鬼不觉。直到一位师傅无意中与同行聊起此事,才知道对方也碰到过类似情况,想到应该是遇到碰瓷团伙了,于是赶紧报案。
2022年4月,公安机关经立案调查,发现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而是一个以陈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
团伙作案目标明确
敲诈勒索应予严惩
2022年7月29日,案件移送至瓯海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故意选择无证的三轮车进行乘坐,一人先行下车,与车上人员抢付车费。车上人员催促司机驾车离开,车下人员借机将事先弄伤的脚放在三轮车下,因而被车辆压到,随后以腿脚受伤索赔,利用被害人属于无证经营、害怕车子被拖走的心理,进行敲诈勒索。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他们坦言:“我们会编造职业,比如大货车司机之类的,一个月工资都要五六千,让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如果不配合就吓唬他要报警,他们害怕被拖车都会选择私了,师傅看到确实骨折了一般也都会赔偿的,只是给多给少的问题。”
根据《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敲诈勒索定罪处罚。
2022年9月19日,本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严惩不贷!
来源:FM93交通之声
“房贷置换”套路起底:中介费逾万、需反复“倒贷”、或被追刑责
在高息房贷下,营业贷违规流入楼市再次“死灰复燃”,这次经营贷的“化身”不是首付“帮手”,而是“房贷置换”。
简单来讲,“房贷置换”指的是通过一系列包装手法将高息的房贷转为利息更低的经营贷。在高息房贷较为普遍的情况下,这种号称由专业中介做的转贷生意越来越多。
那么,对于贷款人来说,转为经营贷成本真的降低了吗?这其中又有什么风险?
高息房贷转贷,一次“中介费”就上万
“只需换息不还本金”“利率3.5%,速度快额度高”“500万元房贷可省去百万元利息”……近期,“房贷置换”的广告充斥在社交媒体中。
对于中介机构如何进行高息房贷转贷营业贷操作,新京报记者联系上一家专门做转贷生意的中介。该中介的工作人员称,第一步,由中介方借“过桥资金”先把房贷结清;第二步,通过中介“包装”成经营者,“包装”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流水”等使其符合经营贷申请条件,然后拿房本向银行申请经营贷。
事实上,经营贷指的是以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产品,借款人可以通过房产抵押等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其企业或个体户的经营需要。为了扶植中小经营者,经营贷的利率普遍较低,一般为3%-4%之间。
按照上述中介人员的推算,若一套房产需要贷款100万元,期限10年,按照按揭贷款、抵押贷款年息分别为6.37%、3.6%计算,贷款置换之后,贷款人最多每个月可以少偿还近2000元的利息。
不仅如此,对于贷款人眼下缺钱的现状,上述中介人员还向记者介绍了一款“先息后本”的经营贷还款方式:“在贷款期间,你只需要还息,不需要还本,在贷款期限到期时,再还本即可。比如,以100万元的经营贷为例,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3.1%,每月只需要两千多元的利息,到期后需要偿还本金。如果你觉得3年期限短,可以申请10年的期限,利率为3.7%左右,10年后才需要偿还本金。”
那么,这样一套包办的转贷操作需要收取多少中介费呢?上述中介人员表示,“中介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包装费,单独收取5000元,另外一笔是过桥资金利息费用。假设借中介100万元的“过桥资金”就需要支付1.5万元的利息,那么包装费加上利息费用共计2万元。”这仅仅是一次性办理的中介费,如果经营贷到期仍然需要续贷的话,同等条件不变的话,还将收取同样的中介费,这样下来,中介费是叠加的,“越滚越大”。
对于此中存在的风险,这名中介人员称:“我做这个有2年了,经手很多客户的成功案例,营业执照也都是现办的,没什么风险。”
每隔固定年限需再次“倒贷”
根据不同银行的要求,经营贷一般有固定的期限,比如3年期,5年期等,时间越长利率越高。一旦固定期限到期,就面临着“倒贷”,依然需要再次借“过桥资金”和付中介费用,也就是说,此后每次申请经营贷,都需要再次支付中介费用。
在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看来,目前,市场上又产生很多“贷款置换”的生意,主要是由于利差的存在,经营贷主要是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其贷款利率都在4%以下,而不少“高位站岗”购房者的房贷利率可能在5%甚至6%以上,所以从需求端来讲,市场是有这个需求的。
“经营贷是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国家也控制流入房地产的资金比例,而经营贷转房贷的做法相当于资金变相地流入了房地产,对房地产行业本身带来资金风险。同时,如果用经营贷去炒房,也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一旦购房人资金链断裂,银行就会受到冲击。”李宇嘉如是说。
值得一提的是,就政策层面而言,我国是禁止经营贷流入房地产领域的。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央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简称《通知》),对经营贷流入房贷做了明令禁止,而且从多个维度进行防范和惩治。
《通知》规定,要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此外,《通知》还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从银行角度来讲,其对于经营贷的审核也是非常严格,一旦发现经营贷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违规现象,银行就会立刻进行市场的终止,并要求借款人在短时间内必须还清贷款。
律师: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或被追刑责
从法律层面来讲,这种以高息房贷置换低息经营贷的做法也面临着风险。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表示:“对于购房人而言,这种行为有不小的风险,一旦被查出将面临停贷,或提前全额偿还贷款的风险,资信也会受到严重影响。与此同时,一旦停贷,若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将面临已抵押的房产被拍卖。对于一些操作经营贷置换房贷的中介或金融机构,一旦被查出,也会面临被处罚的风险,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能受到刑罚制裁。”
王玉臣进一步指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王海涛分析称:“一般来说,房贷是长期贷款,但是经营贷是短期贷款,即便是有较长期的循环贷,可能也需要每年或每几年进行倒贷、需要资金过桥、产生一定的额外费用。如果经营贷到期后,银行贷款政策的调整或者贷款人资信的变化,可能会面临到期后,银行拒绝续贷,那么贷款人就需要偿清贷款,否则面临违约风险。”
新京报记者徐倩
编辑武新校对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