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金融知识普及月
公益教育专项活动展示
内容提供:阳光财险
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障作用
贷款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以借款合同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
该产品的投保人是借款人,被保险人是出借人(即保险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其功能是为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为出借人的资金损失提供风险保障,以提高借款人(即投保人)的贷款成功率。
该保险以借款为前提,是无法独立存在的,故不属于强制销售或捆绑销售。
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符合监管规范
由于贷款保证保险具有向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及办理便捷的特性,消费者向保险公司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作为银行贷款产品抵押或担保的替代,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通过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及系统对接,达到风险管理目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政策要求,故不属于强制销售或捆绑销售。
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获得国家政策支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到:“鼓励保险机构向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保证保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
保单质押贷款需审慎合规
近日,某保险公司因为存在违规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的行为,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处罚。该保险公司表示将以案为鉴,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这也让保单质押贷款再次走进公众视野。
部分人身险保单因为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将所持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不过,保单质押贷款在资质审核、放款流程、资金额度、还款期限、贷后管理等方面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定。
原保监会2016年规定了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2020年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更是重申了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清偿贷款本息;规定投保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
不难发现,保单质押贷款实际上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单增值服务。这种服务虽然也是贷款,但与普通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小额贷款相比,“融资”属性并不鲜明。换句话说,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基于“现金价值”提供的服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向投保人提供增值服务,满足正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非单纯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销售人员以“保单变现”“利率低”“手续简便”等话术营销人身险产品,作为投保人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综合考量保单质押贷款产品是否真正适合自己。一方面,保单质押贷款是贷款的一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投保人应结合当前利率水平自行判断,保单贷款成本与收益是否能够平衡,不能将保单贷款当作“资金周转神器”。另一方面,人身险保单是长期缴费产品,保单质押贷款只是根据保单现金价值短期释放现金流。投保人要综合考虑现金流是否稳定充足,切不可错配期限,否则可能面临既要还贷款又要交保费的困境。
作为保单贷款的审批和发放主体,保险公司需要多维度树立合规意识,“无死角”式加强内控和人员管理。首先,应当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综合考虑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流动性状况等因素,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确定合理的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其次,要充分掌握贷款资金流向、还款资金来源等信息,对于以贷还贷,将信用卡等消费金融产品嫁接在“保单”之上,放大金融风险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最后,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与服务,帮助公众充分认识保险业务特点,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于泳)
贷款也有潜规则?融资搭售保险为何屡禁不止?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提出,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
其实,金融监管部门针对商业银行在开展融资服务过程“强制捆绑搭售保险”这一行为早已明令禁止。不过,从近年来公开的处罚决定来看,存在搭售行为的不仅有第三方保险公司,也有银行系保险公司的身影。
银行强搭保险的重要原因是,销售保险能够给银行带来持续又稳定的手续费收入。这样既不愁稳定客户群体,又没有净值波动压力的业务,对银行来说稳赚不赔。
从业务模式来看,银行的业务人员有推动保险销售的动力,特别是在业绩压力较大的时候,自然会变相向有求于银行的贷款客户搭售保险,甚至存在通过保险业务带来的收入弥补贷款业务贡献不足的情况。此外,部分领域贷款资源紧张,放款贷款排队时间长,商业银行为了让有限的信贷资源创造更多的收益,自然催生出各种“搭售”,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甚至在一些地方,搭售保险属于银行和贷款客户默认的潜规则,大家各取所需、心照不宣。
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销售过程中,也有“背靠大树好乘凉”的想法。搭售既解决了产品销售难题,又拓展了业务渠道,还获得了客户资源,可谓一举多得。特别是银行系背景的保险公司,搭车销售的行为更是屡禁不止。
从搭售的品种来看,不少商业银行选择了意外险和信用保证保险。搭售意外险之后,商业银行会将自身设置为受益人,如果借款人出现失去支付能力、无可执行财产等情况导致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这份保险便起到了风险分担的作用。信用保证保险,则是由借款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一旦出现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由保险公司向银行偿还贷款。
商业银行向客户搭售这两类保险,实际上是变相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融资业务作为银行的核心业务,银行在风险识别与管控方面需要采取与信贷产品相适应的手段,借保险公司渠道转嫁风险显然不符合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定位。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业绩压力还是利益驱动,抑或是责任转嫁,看似具有合理性,实际上都暴露出商业银行在业绩考核、任务分配、营销推介上的合理性、规范性还有待提高。从小处看,个别银行网点因为地理位置、客户基数等先天因素,并不能做到所有业务“十项全能”,总部在考核这些机构时应尽量避免“一刀切”,防止部分网点出现“搭售”行为。从大处看,商业银行凭借信用中介的职能定位,获得了储户存款,同时提供贷款服务,自然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
此外,从监管部门公布的处罚案例来看,融资搭售保险和理财的行为,不仅发生在对企业的融资服务过程中,在个人房贷、消费贷的审批过程中也出现过类似现象。甚至有的企业和个人拿到手的贷款还未使用,就先买了保险或理财。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监控相关贷款的流向,对于搭售保险和理财的行为保持常态化监管,这样才能既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又保护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于泳
监制:刘志奇
编辑: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