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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和汇金贷款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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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高息 民间借贷中的利益陷阱

资金融通是保持和促进经济发展活力的核心要素。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之民间借贷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由此也产生大量纠纷。2018年1月至9月,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1.3万余件,增长率达20%左右。目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跃居所有案件类型数量首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合相关案例,对民间借贷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剖析,提醒借贷人如何增强法律意识,及时规避风险。

借款10万变2.78万,小心“校园贷”陷阱

罗某系在校大学生。2017年3月30日,罗某经黄某介绍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次日,王某通过殷某的支付宝账户将10万元转给罗某,并要求罗某支取6.5万元给王某公司工作人员,罗某又向黄某转账中介费7200元。2017年4月至7月期间,罗某合计向殷某支付宝账户转账4.2万元。其后,王某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返还借款6.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诉讼中,罗某称,支取的现金全部交给了王某指定的人,7200元是黄某要求支付的中介费,其实际仅收到借款2.7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贷事实涉嫌刑事犯罪,遂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对罗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法官寄语

非正规的贷款平台或职业放贷人往往利用在校学生社会认知能力较弱、缺乏防范心理,又有一定消费需求,通过诸如“低利息”“到账快”等低门槛贷款引诱过度消费,再设置严苛还款条件或逾期不提醒等方式让学生支付“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等高额费用,以恐吓、威胁、殴打等违法手段催收贷款。在校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在申请借款或分期购物时,要衡量自己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切勿掉入“校园贷”的圈套。警惕熟人推介参与网购刷单兼职,切勿将身份证、学生证等借给他人网贷或购物,增强网络金融安全意识。如果受到恐吓和威胁,应当及时报警。

巧立名目,隐形高息防不胜防

夏某是信和汇金公司、信和汇诚公司、信和惠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信和汇金公司是一家P2P平台。2014年10月20日,万某与三家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通过前述三公司的中介、咨询等服务向夏某借款4.95万余元,并约定借款成功后,万某需向三公司支付中介费、咨询费、管理费,并授权夏某从出借款中直接扣除前述费用。2014年10月22日,夏某在扣除万某应交纳的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后,将3.98万元汇入万某账户。之后,万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以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收取中介费、咨询费、服务费等费用,应举证证明该关联企业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咨询、服务、信访咨询、审核等合同义务,收取的相关费用系必要、合理费用。未能举证证明的,应认定前述关联企业收取的费用系债权人预扣的利息,不应计入借款本金。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是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上限的规定,对超出利率上限的高利部分不予保护。居间合同、咨询合同、服务合同如确系借款人与第三方所签,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受此限。但对于具体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的,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如查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签订居间、咨询、服务合同以规避最高利率标准的,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与第三方有无实际控制或其他特殊关系;第三方有无实际履行相应的咨询、服务、审核等义务,该费用是否必要且合理;约定的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等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是由借款人向第三方支付还是由出借人直接从本金中代扣,是一次性费用还是与利息同步按时间递延计算;借款人对上述其他费用的抗辩情况。

债务到期后需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014年10月,谢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该笔借款由李某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同日,王某出具收条称收到100万元。2016年4月,王某出具还款承诺,约定于2016年5月21日前归还100万元借款本息。2016年8月,谢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李某就王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主张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李某主张了权利。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谢某应当在借款期满后六个月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李某主张过权利,故判决驳回谢某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实践中,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他人的保证担保,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切记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此外,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均应明确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分别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或二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若不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已清偿完毕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2013年5月,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分别向李某借款60万元、45万元,该公司及王某分别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数额、利率及还款日期。后借款到期,王某及其公司无力还债,而该公司经营苗圃,故与李某口头协商以苗木抵债。后李某多次安排罗某等人至苗圃拖走苗木共计1.8万余棵,王某阻止继续拖苗,产生矛盾。2015年5月,李某持上述两份借条将某公司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微信及短信往来足以证明双方曾就以树苗抵债达成合意。经人民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拖走的树苗价值进行评估,已超出借款本金及利息总和,故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持借条原件起诉至法院主张债务人归还借款,债务人抗辩债务已清偿完毕但没有收回借条的,应当对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对事实予以审查、认定。如借款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偿还款项但不能举证系按债权人指示而为,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而债权人如果恶意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构成虚假诉讼,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民间借贷】486件民间借贷案原告竟是同一人!这背后的水有多深?

5月11日上午,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引人注意的是,仅在朝阳法院,该案原告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其中2016年起诉了322起,2015年起诉了153起。

主审法官郝卓指出,这些提起大量诉讼的个人往往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从借款本金中直接预扣的高额中介费或成为中介机构规避法定利率限制的途径。

一人起诉486案大量诉讼集中在极少主体

上午9时,夏先生起诉朱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朝阳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宣判。被告朱先生未到庭,原告夏先生则委托律师代为出庭。

图为宣判现场曹璐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朱先生与夏先生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朱先生借款123796元用于经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15日偿还8115.52元,还款分期月数为18个月。协议同时约定,夏先生代交支付给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咨询费、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审核费、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服务费后,将剩余本金支付给朱先生。

协议同时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按当月应付未付金额的10%给付逾期违约金,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同时需每日按未还金额的0.2%支付罚息;未按期支付利息,未还本金的利息并入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每日计收罚息。

同日,朱先生与上述三公司签署《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确定咨询费为12135.96元,审核费为1903.68元,服务费为9756.36元,合计23796元,上述费用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由夏先生代为支付。另8月20日,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曾与朱先生约定扣除信访咨询费100元。

当天,夏先生向朱先生支付了借款99900元,并代朱先生支付了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信访咨询费。夏先生表示,此后朱先生按期足额偿还了11期借款。

法院认为:朱先生应依约按期清偿借款本金及符合约定和法定的利息。其偿还部分本息后未再偿还剩余本金利息,构成违约。《借款协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罚息,超过了年利率24%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朱先生偿还剩余本金4.8万余元,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主审法官宣判后接受媒体采访曹璐摄

据悉,仅在朝阳法院,夏先生即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其中2016年起诉了322起,2015年起诉了153起。判决书显示夏先生系自由职业。主审法官郝卓介绍,这种情况在朝阳法院并不少见,法官通常把这种案件称为“串案”,即原告相同、被告不同的多起案件或被告相同、原告不同的多起案件。郝法官表示,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多的一个人提起了418起诉讼,据统计同一原告起诉超过50件的达到了20人,而一家公司更是在该院起诉了1395件民间借贷诉讼。

郝法官介绍,这些提起大量诉讼的个人往往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其作为出借人出借资金获取利息收益,而中介机构则作为居间方从中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中介费用。而提起大量诉讼的公司则往往是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者或关联公司,他们往往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代为清偿本息,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

预扣中介费“行规”触碰利率限制红线

建议禁止中介预扣中介费、受让债权

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从给付的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普遍做法。在前面提到的串案中,借款资金有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也就是说作为出借人的个人仅是“名义”上的出借人,实际上利息收入和中介费用可能均归属于中介公司,这样中介公司就将其借款收益通过与其存在关联的“名义”出借人进行了拆分,从而规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

在P2P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中介服务费通常也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借款逾期时,网贷平台往往代偿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在此情况下,网贷平台或其关联公司亦成为了出借人,也存在利息收益和中介费用均归属于同一主体,中介费用是否应一并计入利息受法定利率上限约束的问题。

矫辰法官指出,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中介费用,常引发借贷双方的争议。原因在于,预扣中介费的做法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协议约定的本金数额,但借款人却需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根据该本金数额计算的还款额还本付息。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计算,借款协议的实际年化利率已经超过24%,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超过36%。特别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后,更成为了借贷关系中的出借方,其既通过收取中介服务费获取利益,同时又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本息获取收益,实质上获得了高额利息。对此,朝阳法院建议相关监管机关关注此问题及其对市场的影响,加强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收取的规制和监管,适时出台相关文件规范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

朝阳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白皮书并向中国银监会发送司法建议曹璐摄

矫法官指出,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同时该《暂行办法》规定借款本息应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就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暂行办法》未作明确。

针对以上情况,朝阳法院今天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

温馨提示民间借贷作为投资的一种渠道和方式,受到不少投资人的关注。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存在手续不完备、担保不足等特点,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对此,朝阳法院郝卓法官向广大投资人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大家要在思想上有正确的认识,任何投资行为的收益和风险都是正相关的。在关注一项投资回报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到与之相伴相生的风险。

第二,大家在民间借贷投资中应当优先选择能够提供担保的项目,通过抵押或质押等方式降低投资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担保,都要符合国家《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例如,一些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往往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证抵押给出借人。但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没有经过登记的房屋抵押,不会发生设立抵押权的效果,所以在借款不能偿还时,也不能产生优先受偿的效果。

第三,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相关内容,特别是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最后,大家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要掌握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别在哪里。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金信网债转降速 债权来源存疑

中经金融:fw!

优质标的和债转速度俨然成为互金平台实力象征。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自2018年7月18日,金信网开始施行债权转让政策,也就是到期后的集合标,平台为其寻找转让者,转让出去后,投资者才可以提现。

不过,部分投资者表示,7月有两笔季度金到期,回款显示已回款完毕入账,但是资金并未到可提现账户中。

对此问题,金信网方面表示,“目前金信网债转已上线两个多月,债转速度视市场情况而定,目前无法预估评论时效”。

除此之外,记者注意到,金信网此前曾遭质疑的债权来源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大量产品债权来源并不明晰。

集合标风险

记者注意到金信网近期的成交量一直持续下滑,网贷之家公开数据显示,自2018年7月底开始至今,金信网每日成交量在千万左右,9月19日的成交量在749万。

天眼研究院公布的数据显示,金信网在近30日的资金流入为-1,873.45万元,目前待偿金额为2.41亿元。自2018年8月12日开始,平均每日的待收本金为几百万到上千万,但资金流入都为0,连续近两个月为资金净流出。

虽然上述两家机构统计金信网日均资金流入流出的数据不尽相同,但其结果都显示金信网目前面临的资金流入情况不容乐观。

对此问题,金信网方面表示,“目前很多平台都面临资金难题,出借人在市场恐慌氛围下加大提现,使市场大环境出现资金减少情况,新出借资金业绩整体下滑成为一个行业性问题。金信网也正经历着这样的考验,受市场众多因素影响,平台出现短时间内债权转让规模较大的情况”。

同时对方表示,“待还金额与之前相对较高的成交规模相对应,但与金信网目前的现金压力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不存在现金流压力一说。但成交量的持续下滑确实影响了用户的体验和对平台的信任感,金信网也一直在积极进行用户宣导和用户教育”。记者注意到,金信网主推的产品系列,优选系列全部为债权打包产品,投资期限从1个月到36个月不等,收益区间为年化6.8%到11.4%,投资期限越长收益越高。

记者发现,投资者在投资之前无法看到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只有优选计划相关介绍以及投资记录。但在投资完成匹配后,平台生成的借款合同上,会标明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信息。

对于信息披露问题,金信网方面表示,目前,金信网的优选系列产品正在与金鼎宝、信安宝等产品合并优化,并同步排期上线。后期,所有的产品都将按照合规要求,在显著位置披露标的的授权服务期,同时也披露标的底层资产的持有期限,增强信息披露,进一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优化用户体验。

事实上,对于平台提供的集合标形式,在2017年底就引起行业讨论。北京金融办曾明确禁止集合标模式,此外,广东互金协会也曾明确了“债权不得打包转让,网贷平台应做好信息审核工作并充分披露信息”。此前,多位业内人士公开评论认为,集合标形式导致信用链条无形中拉长,风险加剧,资金是否会流入平台缺乏有效监管。

自主获客?

公开信息显示,金信网主要从事小额信用贷业务,早期资产端主要来自信和财富,由信和汇金提供并风控保障,目前平台已独立开发贷款端贷乎。对于金信网债权的来源,公开报道中曾经有过多种猜测,普遍指向信合财富及旗下的信合汇金等渠道。

此前,融360的调研称金信网的运营模式是,由信和财富在线下获得借款人,对借款人进行信审、风控,然后推荐合适的借款人到金信网,金信网再从中选取合适的债权打包,列入集合投资计划。

此前的公开报道中,金信网的客服表示,金信网资产方的合作机构是信和汇金。“信和汇金提供100%本息担保,至于信和汇金把钱贷给了谁、做什么用,想要知道的话,建议去咨询信和财富”。

2017年下半年,金信网对债权来源和股权结构做出变更,从信合财富及其相关的平台中分拆出来。

对于当前优选计划的债权来源,金信网方面对记者表示,“金信网目前的债权来源大多是自主渠道而来,债权人为自主获客。金信网与信和汇金此前仅在信息采集、下户核实等方面有合作,信和汇金是一家信用借款咨询服务机构,并不为金信网推送债权人。”

据了解,信和汇金全称为“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为信合财富旗下公司。

信和汇金重现?

资料显示,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曾两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5年8月19日,信和财富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异常经营,同年9月29日,其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被移出异常经营;2016年6月20日,信和财富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再次被列入异常经营,同年7月4日更正公示的信息被移出异常经营名录。

2015年7月23日,大连市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通告》,通告中列举了包括信和财富、策诚财富、鼎立资产等多家企业涉嫌非法集资。

此前,金信网受累信和财富曾遭遇资金连续数日净流出,之后发布声明称,自媒体发布的言论极具误导性,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管臆断,未经调查取证即径自错误、片面的援引相关内容,作出失实陈述,混淆事实,极易误导投资者。金信网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不过,记者查阅信息发现,金信网目前主要依靠“贷乎”产品进行导流。

对于贷乎的官方介绍为:“贷乎APP是金信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金信金服’)研发的为授薪人群提供5000~20万元借款服务的手机端线上信用借款应用,本APP支持为用户提供3、6、12、18、24、36个月的借款,用户通过本APP向金信金服提供相应授权信息,获得在本公司的预估额度,从而实现借款。”

对于“贷乎”的规模金信网并未披露,不过,“贷乎”的上线时间为2017年10月,目前除官网以及安卓和苹果的官方APP渠道之外,未见到其他的导流渠道。目前金信网公布的超400亿成交规模中,“贷乎”的贡献度究竟有多大,仍然存疑。

记者联系金信网的客服人员,对方表示,“借款可以通过金信网的网站上的借款,或者通过朋友推荐借款。”客服同时还表示,“信和汇金也是金信网的合作机构,目前可以通过金信网的贷乎和信和汇金进行借款。”

对于金信网优选计划是否仍以信和汇金提供的债权来源为主,金信网方面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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