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消费金融类信托
2009年以来消费金融的一系列利好政策,支持了国内消费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利率畸高、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因此,监管部门从2015年起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力度,消费金融业务在经历了一段爆发式无序增长的阶段后,逐渐走向规范有序时期。
由于消费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传统金融机构对庞大的消费金融业务渗透不够深刻,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了重要机遇。以捷信为例,2015-2017年捷信的消费贷款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63%、265%和404%,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已经满足不了其发展需求,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逐渐被市场所需要。
另外从收益和风险匹配的角度看,捷信的基础资产在2015-2017年的贷款利率为21%,收益完全可以覆盖信托公司较高的资金成本。同时平均不良贷款率为3.99%,鉴于个人消费者平均贷款余额较少,整体风险可控,于是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迎来了快速发展期。
与传统信托业务单体、大额、非标不同,消费金融信托所面对的是小额、分散的信贷项目,需要具备对各类消费场景的风险把控能力。因此,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也是信托公司提升金融科技和风控水平的契机。
消费金融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为满足不同客户群体消费需求而提供的以消费信贷为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具体而言,包括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贷公司、P2P、电商平台、分期消费平台等机构合作提供的消费贷款或分期服务,以及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模式
消费金融信托的业务模式包括“助贷”、“流贷”和ABS模式。
1、“助贷”模式
“助贷”模式即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放贷通道参与消费信贷。具体安排为,信托公司直接与消费者签订个人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作为贷款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提供B端商户和C端客户推荐及资质审核服务,另一方面协助信托公司进行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工作。
按照有无消费场景,“助贷”模式又分为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及场景消费贷款模式。
●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
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也叫现金消费贷款模式,即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作为贷款服务顾问,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信托公司申请信托贷款并签署贷款合同,信托公司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服务顾问发放至贷款人收款账户,消费者自行完成消费的业务模式。
模式1:信托公司与小贷公司合作
在与小贷公司合作模式中,借款人在个人额度内通过借款功能申请借款,小贷公司将借款人信息推荐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并通过支付平台发放贷款。小贷公司充当贷款顾问,管理借款人信息,并负责贷款日常管理和预期催收工作。信托公司的风控措施包括:由小贷公司对逾期贷款进行实时代偿,并设立欠款预警线和止损线,以及对还款账户进行封闭管理,实时监控等。
模式2: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合作
在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合作的业务中,消费金融公司主导审查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定期向信托公司提交合格借款者名单及金额;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名单,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信托贷款合同,定期批量放款;消费金融公司还负责日常贷款管理、协助信托公司进行还款管理与不良催收,以及档案收集与保管等一系列贷款管理中介服务。风险防控措施如下:
一是结构化设计,由消费金融公司股东或其关联方持有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
二是消费金融公司股东或其关联方为消费者还款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定期监控担保比例;
三是信托公司对还款资金的账户进行监管、控制,监控资金回流。
●场景消费贷款模式
在“助贷”模式下,消费者通过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对具体商品和服务提出消费贷款申请,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对消费者进行审核,并将合格贷款人名单及金额提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贷款金额直接支付给提供具体商品/服务的商户。与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相比,场景消费贷款模式有明确的消费场景,可以保证消费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同时,在场景消费贷款模式下,信托公司的合作方可以为不具备放贷资格的机构。
模式:信托公司与线上消费平台或线下商户合作
消费场景分为线上和线下。线上消费场景涉及供应链、商品、物流构建等问题,进入门槛较高;线下消费场景一般较为分散,消费领域比较单一,如医美、旅游、教育培训等。
在信托公司与线上消费场景平台或线下商户合作业务模式中,一般由相关的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承担贷款顾问的角色,负责贷款用户审核、将合格贷款用户信息提交给信托公司、日常贷款管理、不良催收、用户信息资料管理等中介事务,信托公司采取由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对逾期贷款进行实时代偿、对消费贷款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以及对还款账户进行日常监控等措施实施风险防控。
2、“流贷”模式
“流贷”模式是指信托公司仅作为消费金融提供方的资金供给方,不穿透到底层资产,通过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提供融资,进而分享消费行业及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溢出收益,与传统信托贷款模式没有本质区别。
3、ABS模式
模式:信托公司作为SPV参与消费金融信贷ABS
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以部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人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以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费及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及其他收益。即在前面常规“流贷”的基础上,信托计划通过ABS将消金信贷资产打包在交易市场上出售,从而获得ABS投资者认购资金而提前变现,从而向信托投资者分配收益的结构。
一般来说,此类证券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可以再分档。次级由作为发起机构的消费金融公司或其关联方持有。目前,作为发行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信托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消费金融的主要方式。另外,信托公司也可以作为发行机构参与交易商协会的ABN业务,具体模式及交易结构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
本文源自用益研究
西藏信托获准可提高信托贷款额度,可谨慎开展Pre-ABS
10月1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西藏银监局关于西藏信托信托个人贷款业务变更部分要素的批复和关于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的请示等批复。
信托个人贷款和企业资产证券化都是信托业的“创新产品”,从这一批复也可“管窥”银保监会对此类业务的态度。
西藏银监局关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信托个人贷款业务变更部分要素的批复显示,同意西藏信托适当调整信托贷款额度,但不同意西藏信托调整融资主体范围。
具体内容为,同意西藏信托在满足前期各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融资人所在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及实际融资需求,在抵押率不超过70%的前提下,按需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不得超额放款),并做实抵押担保及贷后管理,有效强化信托贷款贷后管理力度,确保贷款资金有的放矢,避免贷款资金被挪用现象发生。
西藏银监局认为将未在工商登记中列示,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如“代持”或“暗股”)纳入融资主体范畴,仅通过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难以合法有效证明其股东有效身份,借款人挪用贷款用于非经营用途的可能性较大,存在违规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因此,按照审慎监管原则,不同意西藏信托关于变更融资主体范围的申请。
因此,按照审慎监管原则,银监局不同意西藏信托关于变更融资主体范围的申请。
西藏银监局还公示了西藏信托《关于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的请示》,并批复同意其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按照信托部年初工作会议中有关“引导信托公司深度开展标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精神,短期内适当参与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切实做好前期业务储备,为下一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奠定坚实基础,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逐笔上报审核后有序开展。
西藏银监局同时提示,由于该类业务多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委托方以银行居多,且单笔业务规模较大、期限较长。因此,要求西藏信托一要严控整体“通道类”业务规模;二要控制此类业务新增的笔数和单笔规模,避免过度扩张;三要审慎开展-ABS业务,优先选择委托人资质实力强、资产质量好、流动性好的项目,不得变相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规避监管充当通道,一经发现将采取严厉监管措施。
8月末,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指出“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事务管理类业务一般指业内所称的“通道业务”。自监管于去年底出台一系列压降通道、遏制多层嵌套投资的政策以来,信托业信托资产余额以及通道类信托资产余额均下降明显。
目前中国信托业协会尚未发布二季度的信托业数据。银保监会6月6日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4月末,信托业信托资产余额25.41万亿元,比年初减少8300亿元;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资产余额14.97万亿元,比年初减少6700亿元。
而关于P-ABS,P-ABS业务作为资产证券化(ABS)前端的“建仓”阶段,实质是发行ABS之前的一笔过桥融资。其本质是资金方为原始权益人形成基础资产提供一笔期限较长的“过桥资金”,并以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作为主要还款来源。2017年是ABS的爆发年,伴随着ABS的迅猛发展,P-ABS业务也悄然兴起。基于该业务前端基础资产的收益率与末端ABS的成本之间的巨大利差,期限适中和风险相对较小,而信托公司既可以合法合规的募钱和投资,又作为唯一合法的特别目的载体(SPV),主动参与P-ABS业务具有很大优势。
银行间市场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西藏信托实现营业收入1.23亿元,同比下滑52.6%;净利润5893.84万元,同比下滑68.9%。西藏信托注册资本为10亿元,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持股80%。
西藏信托曾于2017年时曾指出,虽然制定了以消费金融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并购信托业务为重要发展方向的业务规划,但一方面新业务的培育尚需时间,对弥补原有业务的萎缩仍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业务创新亦面临较大挑战,稍有不慎也可能造成新的风险点。
1亿元信托理财踩雷阳光城,安克创新手头还有25亿元理财产品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6月10日,安克创新(300866.SZ)发布公告,就购买的“中航信托·天启【2019】651号长沙中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中航651号信托”)理财产品待回收本金及投资收益存在逾期风险一事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
据了解,2021年6月21日,安克创新以1亿元自有资金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认购了该银行代销的中航651号信托理财产品,认购期限为356天,持有期间为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12日,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5%。
5月27日,安克创新收到中航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发来的《延期公告》,文件显示:“截至本公告日,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应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决定延长存续的信托单位受益权期限,已启动司法程序追索并同步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回函公告显示,中航651号信托的底层资产为阳光城(000671.SZ)旗下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长沙中泛”)的“阳光城·长沙尚东湾”项目,资金实际投向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
截至2021年6月21日安克创新申购前,该信托产品余额为6.19亿元,对应抵押物估值为人民币9.88亿元,抵押率不超过70%,可足额覆盖融资总额;长沙中泛实际控股股东上市公司阳光城为其到期偿还信托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针对该信托产品出现逾期风险,安克创新回复深交所称,根据中航信托进一步反馈,该产品产生逾期风险的原因主要为:受宏观环境、政策调控、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地产行业整体下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出现流动性困难,未能按期支付应付的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安克创新于2021年6月购买的中航651号信托理财产品,但自2020年以来已有公开信息报道中航信托有产品出现兑付风险。
同时,房地产市场进入2021年下半年整体下行,平安证券1月3日发布《2021百强销售承压,房企间延续分化》报告指出,受需求透支及房企信用事件影响,下半年楼市成交急转直下,2021年百强房企销售同比下滑。全年销售额12.6万亿元,同比下降3.2%,销售面积8.5亿平米,同比下降9%。
在中航信托有产品出现兑付风险以及房地产市场下行的前提下,安克创新为何“偏向虎山行”呢?
2020年在创业板上市的安克创新是跨境电商领域的代表企业之一,2019年至2021年,安克创新分别实现营业收入66.55亿元、93.53亿元和125.74亿元,净利润分别为7.21亿元、8.56亿元和9.82亿元。
年报显示,安克创新2021年委托理财发生额合计45.11亿元,其中银行理财产品27.72亿元,信托理财产品14.15亿元;2021年投资收益2.58亿元,主要系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以及处置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比例23.80%。
应深交所要求,安克创新对目前购买的理财产品方面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回复称,截至6月9日,公司理财产品余额合计25.50亿元,其中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券商保本收益凭证等保本型理财余额11.77亿元,均有明确保本承诺,逾期风险极小;银行理财余额5.35亿元,主要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固收类产品,逾期风险较小;资管计划产品余额1.65亿元,逾期风险较小;信托理财产品余额6.73亿元,除“中航651号信托”外,其他信托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主要投向均与房地产无关,单一产品底层标的分散,非单一融资人,且公司已掌握底层资产主要投向并做了相应风险评估,逾期风险较小。
编辑:李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