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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到期还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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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十年前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一直不还,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银行贷款不还只会越欠越多,即使十年前的贷款也是一样,贷款只会利滚利,贷款金额只会越来越大,欠一分钱都不行,都必须要还,只有多还不能少还。

比如十年前从农村信用社贷款,至今都还没有还,遇到这种情况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其实银行欠款不还,会根据不同贷款情况,会出现以下后果:

第一,被催账的后果

因为你向银行申请贷款了,不管你是由于什么原因,但由于你违约在先,没有及时按照约定还款,出现逾期了。

一旦逾期之后不还第一个后果就是被催债,银行会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快递账单到身份证所在地,甚至银行直接会找上门催债。

第二,面临高额违约金和利息的后果

银行贷款是有利息产生的,只要你一天不还这笔贷款,就会有产生一天的利息。同时还会加上贷款违约金,这样只会增加你以后还款压力。

面临这种已经拖欠10年的贷款,这个利息肯定已经高的吓人,银行贷款是利滚利的,十年过去了这笔欠款已经很大了。

第三: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的后果

银行贷款一旦逾期了,这笔欠款都会显示在个人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必然会有一定的不良记录。

要知道你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在5年之内你是无法办理跟信贷有关的业务,这种情况会让你生活当中有些限制,信贷业务都会被相关机构拒绝的,这个后果对生活还是挺麻烦的。

第四:面临被起诉的后果

假如你十年前在信用社贷款,由于某种原因一直拖着不还,而且这笔金额还不小,这种情况银行大概率会起诉你的。

贷款拖着不还,而且金额较大,这种情况的话,大概率会被银行起诉,银行会起诉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来强制要求还这笔贷款。

第五:可能还会面临刑事责任和个人征信黑名单的后果

如果银行通过诉求你贷款,而且法院已经下了裁定书的话,而且你拒绝执行法院裁定书,如果真出现这种情况,后果是相当严重。

这种做法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甚至你个人征信也会被列入黑名单,假如真走到这一笔,后果是相当严重了。

汇总分析

上面已经针对十年前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不还,会有什么后果进行分析和谈论,主要是有以上五种后果,这些后果就是贷款逾期的代价。

通过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大家,欠银行的钱一定要还,一定要做到有借有还,在贷款那一天就要想到还款的那一天,不然会导致自己面临各种后果,最终引火烧身。

沈阳男子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社称贷款8年未还,法院判了

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是对个人名誉的损害?这事要看怎么说了,从法律层面来说,不良信用记录会影响公民的一些权利行使,比如银行贷款受限,参加一些经济活动受限。但是,从社会生活层面来讲,并不会造成社交障碍。由于不良信用记录产生的原因不同,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人越来越多,生活中人们对不良信用记录并不会产生十分不好的评价,名誉权不会造成太大损害。

银行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逾期还款,很容易被银行向征信机构报送不良信用记录。创业或者经济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被法院判决还款,无力履行形成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报送征信机构,还有一些违反某方面社会管理被主管部门作为不良信用报送征信机构。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执行案件信息上千万,这些被执行人都会被报送银行征信机构;信用卡逾期,房贷、车贷逾期,网贷逾期的人被报送征信机构的就更多了。

能够进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多半是底层生活打拼的弱势群体,一部分是创业失败者,普通民众也看开了此事,谁都有可能因为生活变故,或者失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陷入负债困境的可能,有一天进入不良信用记录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信用记录也不是什么多么丢人的事。

辽宁省康平县男子袁某某,在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发现有一条不良信用记录是当地信用社多年前的贷款记录,但是袁某某怎么也想不起来曾经在信用社有过这笔贷款。袁某某认为信用社报送征信机构不良信用记录损害了名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最终却驳回了男子的诉求。征信制度建立没有几年,为什么金融机构还将历史旧账拿出来报送征信机构呢?

按照诉讼时效制度来说,欠款超过3年(民法典实施之前是2年),债权人不通过司法机关追要就无法要回了。现在倒好,过了诉讼时效,金融机构是不追要了,但是,金融机构把欠款记录作为不良信用报送给了征信机构,这个信用污点严重影响个人的银行借款行为。

根据辽宁省康平县信用社的借款凭证显示,2013年袁某某于2013年向山东屯信用社借款42000元,并同时在借款凭证(个人)上签名和捺印,双方约定借款本金42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20日,借款利率为年11.685%,约定借款的入款账户为袁某某名下的12×××26的个人结算存折。当天,袁某某从该存折中支取42000元,袁某某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上签名确认。

2022年1月19日,袁某某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该报告显示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在被告处借款42000元,本息逾期未还。袁某某想不起来这笔借款存在,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康平县信用社删除不良信用记录等。

法院认为,袁某某否认该笔借款,但是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不申请对借款凭证上的签名捺印和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捺印进行司法鉴定,其没有借过款的主张法院不予确认。法院判决:驳回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袁某某拿出病历,证明其2013年重病在身,患有脑梗、冠心病等重病,生命垂危,根本无法申请贷款,更不可能取款。根据信用社规定,贷款3000元以上需要有担保人,并且有信用社主任批条才能贷出,涉案贷款应为冒名贷款,根本不符合常规贷款程序。还款存折证明其于2007年左右只贷款10000元,2016年11月3日银行扣款3973.54元,不是信用社所说的贷款四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袁某某本人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凭证(个人)上签名和捺印,同时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上签名确认。可以认定其于2013年11月30日在信用社借款42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定信用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录入的该笔借款的信息没有侵害袁某某的名誉权,并无不当。2022年9月19日,沈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袁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对于法院判决信用社将逾期未还贷款信息报送征信机构不侵犯借款人名誉权的说法,是否意味着征信机构的不良信用记录不侵犯相关公民的名誉权呢?基本上可以这么说,金融机构如实地向征信机构报送借款人逾期还款信息,记录不良信用记录,这属于实事求是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不是故意损害借款人名誉权的行为。

如果说金融机构报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不准确,或者记录错误,是否是构成侵犯名誉权呢?严格从法律上说,报送错误的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了公民的相关权益,属于对个人信誉、名誉的不好评价,构成侵权。但是,实践中由于征信机构不良信用记录并不会公开在社会上传播,仅仅是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申请查询才能获取,所以,不良信用记录对个人的名誉权损害有限。法院一般判决会判决要求报送机构删除,赔偿支持的并不多。

真正欠款不还的人毕竟是少数,走到负债累累无力偿还银行借款的都是被生计所迫,不良信用记录的板子最终还是打在了底层百姓的身上。不良信用记录不应当是解决债务履行的终点,要让底层劳动者翻身,而不是通过不良信用记录和征信惩戒制度,让贫困者一直贫困。通过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让失信人员,或者创造条件让底层失信人员通过劳动逐渐恢复正常生活,符合共同富裕的社会价值目标。

有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过了十多年,银行也不催还款,是怎么回事?

有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过了十多年,银行也不催还款,是怎么回事?

有些贷款客户在农信社的借款逾期了十多年,银行也不催还款。大家听到这个情况以后的第一感觉肯定是觉得不可思议,银行怎么可能不催客户偿还贷款呢?

作者作为某二线城市城商行的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没遇到真实案例以前,确实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我所在地市的农信社在改制成为农商银行以前,确实曾经发生过极度类似的情况。

我能够了解到这笔贷款的具体情况,是因为该农信社的风控工作人员在某次同业交流大会上,将其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向参会人员进行了分享:

该农信社在2000年的时候向某企业发放了一笔金融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在当时来说这已经算是一笔巨额资金了,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关联企业签订了连带责任担保,同时银行没再让借款人做任何的抵质押担保。该笔贷款到期以后,贷款人因经营不善导致贷款逾期,而且本息均没有进行偿还,管理这笔贷款的信贷员向领导反映了情况。但是,时任领导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关系莫逆,所以一直压着没去法院起诉,后来信贷员离职的时候也没有跟其他人对该笔贷款进行任何资料交接,导致这笔逾期贷款并没有被人发现,直到2016年农信社改制前审计的时候才被发现!

众所周知,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它内部的风险控制能力直接关系着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所以现在的商业银行都特别注重合规管理以及风险管理。但倒推到十几甚至二十几年以前,哪个银行又敢说自己的每一笔业务都不会出现类似的问题?

综上所述,贷款逾期长达十年,在这期间银行既不催收也不起诉,说明内部管理肯定是出了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因为时效原因,现在也已经无法采用有效的措施进行弥补。但对于现在的贷款客户来讲,千万不要抱有同样的侥幸心理,否则吃亏的肯定是自己。毕竟今时不同往日,随着银行内部管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它们的客户才会越来越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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