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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房产证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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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一男子网购虚假不动产权证骗取200万,批捕!

关于房屋买卖骗局的那些事

如今花里胡哨的骗术真的越来越多

大家一定要小心小心再小心

来看看今日案件

从而避雷该项骗术吧

近日,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情回顾

2021年至2022年间,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网络上购买虚假不动产权证等证件,并用这些虚假的不动产权证以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200余万元。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检察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骗术,让人防不胜防,人们应理性对待抵押、质押类借款,不轻信、不贪心所谓的高额利息,不给骗子留下可乘之机。如发现被骗,应保存好涉案证据,及时报警。

来源: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房地产经纪之骗贷类犯罪

01案情简介

经纪人小B协助小A通过伪造不动产权证件的方式,向金融机构抵押骗了贷款120万元用于日常消费、赌博等,后被金融机构举报,检察院立案调查并提起公诉,最终小A因骗取贷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还骗取的全部贷款金额,小B因协助小A构成伪造证件及骗取贷款的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02裁判分析

小A无视国家法律,伪造虚假房产证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对于该项罪名的指控,有相应证据证实,指控罪名成立。因小A骗取贷款的行为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B因协助小A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协助小A通过虚假证件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从犯,应依法处罚。

上述案例中,小B明知小A伪造证件的动机与目的是用于骗取贷款,仍协助其伪造证件并协助办理贷款手续,构成刑事犯罪关于从犯的构成要件。

03法务建议

为预防该法律风险,建议经纪人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之规定,阳光作业,不为客户/业主可能实施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例如协助做高房价骗取贷款等,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劝导。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5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揭开民间借贷的面纱 露出“以借为名”的诈骗真面目

轻轻揭开“民间借贷”的面纱,才发现“它”原来就是刑事诈骗!作为出借方的你,更要用“火眼金睛”识出这“妖怪”的“真面目”!借“老孙”的“金箍棒”让“妖怪”现出原形!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基本案情】殷某与夏某相识数年,殷某向夏某虚构自己拥有一批价值不菲的古董和艺术品,自称认识银行行长,能从银行贷出上亿资金,逐步取得夏某信任,夏某误以为殷某经济实力雄厚。

2015年1月,殷某资金紧张,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没有合理的收入预期,便以收购药厂、急需用钱为由,承诺借款两个月后将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600万元。以此为诱惑,用借款的名义骗取夏某300万元,并签署了金额为1200万元的借条。夏某并非富贵人家,为了实现对殷某的“借款”,向小额贷公司抵押了房产,随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殷某支付300万元。4月,殷某又以急需用钱为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夏某20万元。

2016年11月,殷某对夏某称,拍卖公司将拍卖他的几件古董瓷器,需要50万元费用,这些古董如果能卖出一件就能把之前的所有欠款还清。11月4日,夏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殷某支付50万元。期间,殷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向夏某共转账7.9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殷某持有的茅台酒、鸡缸杯、金属剑、手串、钱币等物品,经鉴定评估,均为现代艺术品,价值为8312元。

【法院判决】

北京三中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上诉人殷某虚构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在案证据证明殷某营造虚假人设,向夏某虚构自己的人脉状况及经济实力,以打消夏某的借款顾虑,后以收购药厂、古董买卖等名义向夏某借款,使之陷入了错误认识,误以为上诉人殷某有实际还款能力,从而将钱款出借并遭受经济损失;其次,上诉人殷某数次借款前,个人经济实力极差,不具备还款能力,在以极高利益为诱惑向夏某借入大量钱款后,短时间内将绝大部分钱款用于个人还款及消费,未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直至二审审理期间,也仅有极少量的还款,可见上诉人殷某对夏某借款的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综上,上诉人殷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责令殷某退赔夏某的经济损失;在案扣押的物品依法处置后所得钱款发还给夏某。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12年9月,罗小兵结识了李兴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小兵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兴梅口头提出借款。李兴梅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小兵。至案发前,罗小兵归还李兴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小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小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兴梅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兴梅误认为罗小兵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小兵使用。罗小兵在骗得资金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小兵与李兴梅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小兵是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彭法刑初字第00299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三

【基本案情】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罗有军在已大量欠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向刘某隐瞒真相,以自己经营的养殖场需用资金为由,骗取刘某信任后,刘某于同年9月28日在定西市××区信用社替罗有军贷款10万元供罗有军使用。罗有军将其中的1.3万元用于养殖场,将其余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借款到期后,罗有军既未向刘某偿还,也未向信用社偿还。2013年清明节后,罗有军开始到外地躲债,并更换电话号码,在长达七年多的时间里不再与刘某联系。2020年7月28日,罗有军到案后,其家属退赔刘某110万元。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罗有军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罗有军让被害人刘某以个人名义贷款后供其使用的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被告人罗有军向被害人刘某借款时,隐瞒其有大量外债的事实,该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罗有军不能及时偿还,且因他人的索债逃匿躲债期间,更换联系方式,对其合法债务置之不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根据被告人罗有军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有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2021)甘1102刑初187号

案例四

【基本案情】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刘凯以投资做生意为由,声称自己借款将用于投资做生意周转资金,向被害人王某1、黄某、王某2、陆某、樊某借现金、借取信用卡透支、从蚂蚁借呗中预借资金及信用卡附属业务贷款套现等方式借款总计569724.56元,后王某1、黄某、王某2、陆某、樊某多次向刘凯索要信用卡,但刘凯都拒绝归还,并陆续出现逾期等情况,刘凯谎称其生意正在关键时期,需要继续使用其信用卡透支额度用于生意投资,并谎称索要查看账单的验证码,经查,刘凯借用信用卡透支及借用的钱款均未用于生意投资,所骗取资金均被刘凯用于清还个人挥霍消费所欠债务、交纳信用卡刷卡套现费及个人消费。被告人刘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现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凯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9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敦煌市人民法院

(2020)甘0982刑初77号

案例五

【基本案情】2017年3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师某编造多种理由,骗取以下13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211052元,后以拆东补西方式退还363300元,其余所得847752元被师某用于偿还欠款及个人消费。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师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的事实,并向部分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师某以其经营的彩砖厂和承揽的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韦某32600元。2.2018年4月,师某以承揽的工程需要资金上税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8000元,后退还5000元。3.2018年8月,被告人师某谎称承包土方工程,以骗取党某购买翻斗车为由,骗取对方50000元。后退还10000元。4.2018年9月,师某以支付房产首付款为名,骗取魏某143800元,后退还106000元。5.2019年1月至2月,师某称需要给领导送礼,骗取刘某某各种烟酒价款合计65848元,后退还4000元。6.2019年3月,师某以其经营的沙场急需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郝某50000元,后退还43000元。7.2019年9月,师某谎称其有能力为被害人黄某1购买到低价房产,骗取对方160000元,又以其父亲生病需要手术费及参加服装采购招投标项目为由,骗取对方50000元。后向黄某1归还39000元。8.2020年1至3月,师某以其承揽的工程需要上税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2钱款共计62000元。9.2020年5月,师某以其承揽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某240000元。后又谎称其有能力为李某某弟弟办理矿务局工作,办理工作所需的花销从240000钱款中扣除。案发前,师某向李某某退还100000元。10.2020年6月,师某以其承揽的工程急需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27000元。后又编造其名下有安置房可以出售给被害人胡某,骗取胡某161100元。后退还9000元。11.2020年6月至7月,师某以其承揽的工程需要资金上税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冉某钱款共计9660元。案发后,冉某对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2.2016年,师某将其名下车牌号为×××本田雅阁车以120000元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卢某,后卢某发现该车辆为按揭车辆并且有按揭款未结清不能过户,要求师某处理过户事宜。2020年7月,师某以办理过户手续为名,从卢某处将车开走后又抵押给他人。后师某向卢某退还19000元,经平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为120744元。13.2020年11月,师某以其承揽的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230300元,后退还28300元。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师某犯诈骗罪,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师某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2021)甘0403刑初196号

【律师提醒】: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①,使用欺骗方法(虚构借款事实、隐瞒借款真相的方法)②,骗取数额较大的③,公私财物的行为。

1、诈骗罪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为便于查明借款人借款时是否使用欺骗方法,提供如下4个小i:

①建议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务必要求借款人阐明、备注详细的借款用途,以便在出借人报案后,公安机关能够查明借款人在借款时是否向出借人虚构了人设及资金实力,足以使出借人陷入“借款人有偿还能力”的错误认识,进而“受骗”出借款项的事实。

如未写借条或借条上未明确注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出借人可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文字记录或短信文字记录等方式,还原借款人用款真相,固定借款用途证据。

②建议出借人出借大额款项时,务必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或担保物对借款进行担保,如抵押、担保物存在虚假,借款人行为即符合诈骗罪中关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如抵押、担保物真实,也可为追回资金提供保障,尽可能减少资金损失。

③微信交流中建议通过文字或发送语音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切勿使用微信电话),便于出借人报案时,能够向公安机关提供最原始、最客观的证据材料,以便公安机关能够查明借款人借款时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

④如换手机时,请务必留存旧手机!如换手机时,请务必留存旧手机!如换手机时,请务必留存旧手机!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可能是案件关键时刻最后一颗救命稻草。

3、关于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数额,《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即数额较大区间为3000元-10000元,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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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智雯律师团队(刑事、建筑房地产领域)

团队成员

汪智雯中共党员、党支部副书记、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负责人,二级建造师、中级工程师。

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刑事与侦查专业,兰州大学土木工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为甘肃省法学会会员、甘肃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甘肃省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兰州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2020年获“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荣誉称号,2021年获“兰州市优秀女律师”荣誉称号。现为多家政府单位及民营单位的法律顾问。

张华专职律师

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学位。自执业以来处理了众多民商事、刑事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熟悉刑事诉讼、建筑工程、金融借款、公司法律事务领域业务,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担任数家行政机关、企业单位法律顾问,致力于为有效解决客户面对的法律问题而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人诚恳、勤勉敬业,在工作中秉承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众多客户的认可和好评。

张喜安中共党员,专职律师

甘肃省第十二届挑战杯三等奖获得者。自毕业参加工作以来参与办理了多起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与认可。在客户谈判,文书写作,刑事诉讼以及法律顾问等方面有独到的见解。

现专职于刑事及建筑房地产领域,并且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和做专家型律师的理念,锐意进取、积极探索。在执业过程中秉承认真、负责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团队介绍

团队自组建以来秉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的服务理念,倾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产品和服务。同时,团队实行严格的规范化、专业化管理,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法律需求,有针对性地为客户量身定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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