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做假合同贷款

本文目录

虚构房屋买卖合同,“掮客”钻漏洞多次骗取银行贷款获刑

当美琪(化名)拿到钱的时候,她都不敢相信没有购买房屋的自己竟真能办下专门提供给购房者缴纳房产税的信用贷款。当然,这一切都多亏了“神通广大”的叶里(化名)帮忙。

尽管叶里千叮咛万嘱咐一定要按时还款,但美琪面上满口答应,心里却早就盘算好如何安排这笔钱——先用来还债。

至于还款,已经不是赌债缠身的她当下可以考虑得到的了。叶里很快也将事情抛诸脑后——毕竟,这样的“忙”他已经帮过很多人了。

不久之后,他们的行径便被银行察觉。银行报警,犯罪嫌疑人叶里、美琪等陆续被抓获到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法院分别以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判处叶里、美琪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配图,图文无关充当“掮客”骗取贷款曾做过房屋贷款中介的叶里在工作中认识了银行员工周某。在一次推广活动中,叶里从周某那里了解到一款专门针对购房客户推出的用于缴纳房产税的信用贷款。这种贷款是以信用卡的形式发放,办理手续也不麻烦,只要有真实房屋买卖行为,并提供真实房屋买卖合同、身份信息、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即可。只是有一点,这张信用卡只能在房产交易中心及指定房产中介的POS机使用。

原本叶里也没往心里去,直到有一天,一位朋友因生意周转不灵找到他,想办理一张大额信用卡,叶里当下便想到了这个信用贷款。

于是,叶里着手操办起以这位朋友妻子王女士(化名)的名义申请贷款的事宜。他通过熟识的房产中介制作了一份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又让王女士提供银行流水、身份信息等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好申请表。

之后他陪着王女士本人,带着这些材料前往银行办理贷款。因为银行没有第一时间对房产过户跟踪核实,竟让叶里钻了空子,顺利办下了信用贷款。

由于这张信用卡仅能在特定POS机上使用,于是叶里又虚构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付房租、付定金等理由在熟识的房产中介处将这张卡中的钱套现。这一番“苦心”操作,让申请人顺利拿到贷款,也让叶里得到了不菲的好处费。

此后,陆续有人找上门来请他帮忙,叶里都以这种虚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手段从银行骗取贷款并套现。叶里因此获得多笔高额好处费,并使用上述手段,自己骗得贷款170余万元。

赌徒“客户”无力还款还失联2017年,美琪、王柳、熊川(均化名)三人经介绍找上叶里,他们分别以开饭店、经营酒庄等理由请求叶里帮忙办理申请信用贷款事宜。

他们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填写了申请材料,再经过叶里一手“包装”,不多时,美琪等人都拿到了信用贷款,也均支付了叶里和其他中间介绍人高额的好处费。这三人信誓旦旦地保证一定按时还款,但是实际上,他们都是屡教不改的赌徒,每个人拿到贷款之后,都只还了一到三期不等的贷款,剩下全部拿去偿还赌债、用于日常开销等。面对银行不断的催款短信和电话,他们通过更换住址、电话等方式进行逃避。

银行最终在自查中发现了上述问题,随即加紧了对相关贷款房屋买卖情况的调查核实。经核实,经由叶里介绍的共9笔贷款业务所提供的房产交易合同均为虚构,银行随即报警。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叶里、美琪等陆续被抓获到案。

经审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叶里明知美琪等9人自行或帮助上述人员使用虚拟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140余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美琪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还款能力,虚构购买房产的事实,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法院分别以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判处叶里、美琪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来源:周到

假借款合同+假保险+假通知+假代偿,银行保险机构如此造假真荒唐

【伪造证据】提出保险要求,就是作出签订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投保。原告作为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其出具保险单的行为,属于其对自身承保行为的确认。根据《民法典》第143条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之一。根据《保险法》第13条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可见,承保的前提是投保,没有投保就不存在承保。本案涉及的保险险种是保证保险,保险标的是借款合同,当借款合同尚不存在的情况下,投保人便无从作出保证保险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险人自然无从承保,无从出具保险单。原告在起诉时举示的《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出具时间是2019年4月17日,但原告自认本案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9年4月19日,证明原告在出具涉案保险单当日及以前,保险标的根本不存在,被告根本无从投保,涉案保险单是原告在没有保险标的、没有真实投保的情况下单方出具的一份虚假材料。原告以此向被告收取保险费,属于消费欺诈;以此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虚构事实】原告述称,2019年4月19日,被告与光某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在原告处投保保证保险,等于陈述在同一时间发生了签订借款合同和投保保证保险两项事实。

但,首先是被告在2019年4月19日这一天根本没有到过武汉,也根本没有与光某银行武汉分行的工作人员有过接触,签约行为发生的空间条件、行为条件、行为主体均不具备、不存在;其次是被告在2019年4月19日这一天根本没有向原告进行过投保,对此,原告举示的涉案保险单记载的出单时间2019年4月17日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再者是光某银行武汉分行、原告人某财险恩施州分公司分别两家,分处两地,然而被告肉体凡胎,分身乏术,根本不具备在同一时间、两个地方签订借款合同、投保保证保险的现实条件和超人能力,原告的该等陈述完全违背科学、逻辑和经验。

可见,原告的该等陈述完全是虚假陈述,是在虚构事实,虚构了签订借款合同和投保保证保险这两项事实。

【捏造关系】本案的案由是追偿权纠纷,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改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原告本案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原告在本案中具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有三个前提条件:

1.保证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

2.确已代偿;

3.原始债权人已将代偿及债权转让事宜对借款人进行了通知。

以上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才得以产生,但是在本案中,无保险,无代偿,无通知,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确已代偿、确已通知这三个条件无一具备,无从产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可见,原告的保险人求偿权,是原告一手捏造的权利,以此提起的诉讼是在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答辩状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借款签字造假,贷款谁来还?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发布典型案例

3月1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厦法/文)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意外身亡,谁赔?借款签字造假,贷款谁来偿还……

15日,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举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建金融法治环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进会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年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和经营风险防范指引。导报记者从中精选部分案例予以报道,供消费者维权借鉴。

案例1

外卖骑手无证驾驶送餐途中身亡,保险赔吗?

小杨是一位年龄不到20岁的外卖骑手。他的父母是农民工,父亲多年患病,靠他母亲支撑一个家庭。好不容易等到小杨出来工作了,家人原以为小杨可以帮忙分担家庭困难,没想到一场车祸夺去了他年经的生命。

经查,小杨于2020年7月28日在一手机A平台外卖接单过程中,由系统强制购买了一份3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期限即被保险人在平台抢单后去取餐、送餐及订单配送完成后90分钟内。险种为人身意外险,意外身故、伤残保险赔偿金额为65万元。

然而,就在当天11时54分,小杨在送餐途中,在集美大道碧溪桥路段遭遇车祸意外身故。事后,小杨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案涉电动车驾驶员“未持有效驾驶证件、事故材料不齐全”为由拒绝赔付。

无奈之下,小杨的父母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赔偿金6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官说,本案从法理上讲,该骑手无证驾驶的确不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条件,但从情理上讲,他的去世对其父母犹如晴天霹雳,对本已拮据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特殊的家庭需要特别的关爱与救助。出于对他的高度同情,调解员一方面对这对夫妇进行耐心劝导,向其明理释法;另一方面引入“适当性原则”,积极和被告代理律师沟通协调,请求其从人文关怀、救助弱势的角度积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给予适当赔付。经反复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按80000元赔付,并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案例2

借款人配偶签字是假的配偶需共同还款吗?

《借款申请书》上的配偶签字竟然是假的!这种情况,贷款谁来偿还?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还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此前,黄某与一家银行签订《银行自助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黄某提供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额度使用期限3年,用于购买商品,以及利息、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银行还要求黄某的配偶林女士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与黄某共同承担债务责任,且该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

2020年1月14日,该银行依约向黄某发放借款30万元。2020年7月20日,黄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利息。随后,该银行向二人寄送《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已发放的贷款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黄某、林女士未于通知书载明时间内办理本息清偿手续,截至2020年8月,尚欠银行贷款本金3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3434.84元。银行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林女士共同偿还上述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未出庭应诉。林女士到庭抗辩说,《共同还款承诺书》、《银行个人借款申请书》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并申请法院依法进行笔迹鉴定。

经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上述两份文件中“林女士”签名笔迹不是林女士本人所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银行要求林女士共同偿还的诉求。

法官点评

关怀弱势群体,体现企业担当

法官说,本案的成功调解传导的是一种社会和谐、人文关怀的正能量。作为调解员,高度理解原告丧失爱子的悲痛心情,反复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调,以充分展现出法律温情的一面;作为保险公司,真正践行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在其制度安排上对弱势群体给予了高度关怀,体现出其作为国企应有的责任担当。

法官点评

审慎核查借款人配偶身份真实性

法官说,本案中,林女士并未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中签字,银行也未能证明案涉债务以“购买商品”为用途系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本案银行对林女士的共同偿债的主张不能成立。

银行作为贷款人,在审核贷款是否合规时对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确认鉴别应持审慎态度,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及附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合同的书面体现,不仅关系到合同权益的实现,也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若签署合同的借款人或配偶并非本人,将对其个人的信用、财产甚至生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及影响。因此,审慎核查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的真实性,为该类贷款合规与否的首要门槛。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