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中介泛滥社交媒体!资料造假获取贷款,贷1万要收2000手续费
每经记者:肖乐每经编辑:廖丹
尽管校园贷已被取缔,但一些为大学生提供网络贷款的渠道依然在社交网络潜行。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微博上发现众多明确指向大学生贷款的账号,这些微博账号名称中均有“大学生”、“贷款”、“借钱”等关键词,且都拥有几十万粉丝。
记者以大学生身份联系了其中数个中介,多人表示可以向记者发放贷款,均需收取手续费,手续费在放款金额的15%到30%不等。
校园贷早已被明令禁止,为何这些微博账号还明确指向大学生贷款,如果大学生可以通过账号背后的贷款中介获得贷款,是如何操作的?账号所标榜的无前期手续费,又是真是假?针对这些问题,记者展开了调查。
社交媒体账号为“校园贷”导流
在微博平台上以“贷款”为关键词搜索,能够找到众多贷款中介账号。在这其中,众多账号名称明确指向“大学生”,例如“大额分期稳下大学生贷款借钱借款”、“贷款借钱大学生秒下款”、“贷款大学生小额大额包下”,这些账号均在主页标榜“无前期手续费”等信息,并附上微信或QQ等联系方式。
记者以学生身份联系了数个中介。
“芝麻分花呗截图”,这是中介A对记者的开场白,姓名、年龄、具体工作、是否苹果手机、通讯录多少人、目前负债……随后,中介A要求记者填写了多项个人信息。知道记者学生身份之后,其又要求发送学信网截图。
在确认家中向记者提供生活费之后,中介A发来了一条网页链接,并表示:“这是我们公司的申请后台,资料认证越多额度越高,通过率越高,资料一定要真实,父母号码禁止造假,只有一次机会,提交后截图给我,我报备审核加速。”
同时,中介强调:“我们这边没有利息,只有手续费,手续费第一次是额度的30%,因为第一次合作,公司风险比较大,下次就能降了,周期开始是7天,后期成为老客户可以申请提额降费,延长周期。”认证前,中介A向记者收取了12元的审核费用。
链接指向一个名为“钱哥哥金融”的网页,记者并无法在手机应用商店或者电脑端网页搜索到其相关信息。“极速放款、最快5分钟审核”,页面上的广告语醒目。输入手机号和验证码之后,记者进入实名认证界面,提交姓名和身份证号之后进入认证授权界面,认证授权界面共有七项认证信息,包括实名认证、学历认证、联系信息、地理位置、通讯录、淘宝认证、运营商认证,其中淘宝认证和学历认证为选填。
实名认证需要上传身份证正反面以及手持身份证照片;学历认证仅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地理位置要求自动获取地理位置,同时需要手动填写具体到房间号的住址信息;联系信息要求填写QQ、微信、支付宝账号以及电子邮箱账号,同时还要填写父母亲姓名、电话、收入、工作,以及同事朋友的姓名电话;而点击通讯录认证后,页面进一步跳转,要求下载一个名为“风控助手”的APP,下载并登录风控助手后,才能够进行通讯录同步和淘宝认证授权。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6月,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网络安全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基本业务功能必要信息规范》明确指出,金融借贷基本业务功能应允许用户在金融借贷应用中手动输入紧急联系人信息,而不应强制读取用户的通讯录。
记者留意到,点击淘宝认证后,风控助手页面上弹出数据采集隐私政策,并显示该政策的制定方为东莞市亿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信云网络科技”)。
启信宝显示,亿信云网络科技成立于2017年11月,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根据官网介绍,其能够提供在线进件管理、在线风控、反欺诈验证、征信数据获取、客户管理、跟进记录等。商户无需任何开发能力即可获得完整的风控进件、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注册申请即可使用。
“这种现金贷平台看起来像‘714高炮’。”一位现金贷业内人士向记者说道。他还告诉记者:“现在有好多‘坑爹’的平台,3天的产品都有,5天砍头息43%,还有7天的产品分三期,风控很差,就是买的系统,靠暴力催收。”
通过包装信息,学生成功申请借款
学生小王(化名)也通过微博账号联系上一名中介B,和记者经历的一样,中介B首先也确认了小王的芝麻分、年龄学历、目前在哪些平台有借款等信息,之后便告诉小王可以下款。
“填基本资料帮你操作,”中介B告诉小王,“然后根据个人资历匹配合适的平台。”其要求的资料包括手机号、运营商服务密码、公司名称地址、现居住地址、直系亲属联系人姓名电话、朋友或同事姓名电话、本人QQ号。
“还是学生,没有工作,怎么弄。”小王提出疑问。“免费包装工作。”中介B称。随后,中介B要求小王在洋钱罐平台上进行申请,“先认证基本信息,填工作单位收入等截图给我。”
中介B给小王的公司地址和小王的现居住地址仅有一栋楼之隔,名称显示是一家贸易公司。“照我发的填。”小王在洋钱罐平台上申请的同时,中介B在线“指导”。
记者查询发现,中介B所给的公司确实存在,不过,该公司处于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状态。
在完成一系列认证,并按照中介B的“指导”填写工作信息之后,小王进入了洋钱罐的审核程序。几分钟后,贷款便审核通过,小王在洋钱罐上获得了3000元的信用额度。
借款3000元,分6期偿还,第1期和第2期的还款金额在1400元左右,第3期到第6期的还款金额在190元左右,还款总额为3538.78元,其中包括借款利息70.18元,手续费60元,其他费用408.6元,平台显示的年综合资金成本刚好为36%。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借款前和中介谈好的条件,下款后需要支付给中介平台下款额度20%的手续费,因此小王还要转账给中介600元手续费。也就是说,小王通过中介在洋钱罐上申借款3000元,除去平台和中介收取的费用,实际上,最终能到手的不到2000元。
上述现金贷业内人士表示,正规中介会给平台导流客户,但不会帮客户做资料。“正常的中介导流推广是按点击注册或者下款金额向平台收费,给平台导一个点击或者一个注册赚1到2块,下款赚的费用和每一件放款的额度有关。”该人士说道,“中介收手续费,平台也收利息和各种费用,加起来就很高了。”
律师:信息造假申请网贷涉嫌诈骗
就记者与多名中介沟通的情况来看,这些贷款中介的套路基本一致。他们会首先询问贷款人的年龄、芝麻分、手机是否实名、有无信用卡、近期在哪些网贷平台贷过款等信息,而如果要申请贷款,需要首先发送姓名、身份证、银行卡及开户行、实名制电话、手机服务密码、现住址、联系人电话、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等信息,然后在中介指定的一家平台上进行申请。
对于学生身份,多名中介都表示可以包装信息。而学生小王也通过这种“造假”成功获得了贷款额度。那么,中介和借款人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骗贷,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一位熟悉网贷业务的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骗贷仅仅是指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上述中介和借款人的行为涉嫌诈骗。“核心点在于造假的信息是否影响了平台的风控决策,例如说学历是假的,或者工作单位是假的,这些假的信息直接影响了平台放款与否,那么这个行为就构成了诈骗。”
对于中介而言,如果成功下款,其所赚不菲。贷款中介收取的手续费是下款额度的15%到30%,大多数是20%。而在申请贷款前,并无法确定平台最终能够给到的额度,如果平台给了一万元额度,按照20%的手续费,借款人就需要向中介支付2000元手续费。
尽管现金贷处于严监管之中,校园贷也早已被明令禁止,但违法违规的贷款渠道依然在社交网络上层出不穷。根据微信官方今年7月公布的数据,在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间,微信公众平台针对虚假、无资质的信贷类账号累计处罚了30000多个公众号、2000多个小程序。
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社交媒体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是技术服务,一般情况下,它的责任主要是接到举报投诉或者侵权投诉之后对这种违法的信息进行删除。“因为它信息量很大,不可能人工主动发现,只能通过技术过滤系统,设置关键词屏蔽一些违法词汇,而对于一些无法明显看出违法的信息,只能接到通知之后删除。”
(实习生周浩对本文亦有贡献)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每日经济新闻
周口一女子莫名“被担保”信贷手续涉嫌造假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于扬李玉坤实习生郭磊
“你说,你旁边这个女的是谁?”指着信贷手续上丈夫王垒身旁女人的照片,妻子张利平气不打一处来,因为商水农商银行出具的信贷手续显示,王垒和那名陌生的女子为“夫妻”。
“造假”的还不止这一处,张利平说,那份信贷手续上王垒妻子的签名、手印均不是她本人,“明显有人造假做出来的”。但是,就是在这种漏洞百出的情况下,2016年,商水农商银行为主贷人放出了10万元的贷款。如今,主贷人不还钱,作为“担保人”的张利平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账号被冻结,不得不背负这笔冤枉债。
10月20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就此采访商水农商银行主要负责人得知,他们正在和有关涉事人员沟通,下一步准备就涉嫌造假问题向警方报案。但其没有就银行是否尽到审核、调查、把关责任作出回应。
王垒和真实的妻子张利平坐在一起,手机显示的信贷手续上王垒夫妇是假的
账号突然被冻结,女子才知“被担保”半年来,周口市商水县30岁的女子张利平焦虑不堪,因为突然背上一笔冤枉债,她整夜整夜睡不好觉,“头发一缕一缕往下掉”。
今年3月份,正在广东一家电子厂务工的张利平突然发现,自己的微信支付账号被冻结了。随之而来的一条消息,让她大为震惊。根据冻结信息显示,张利平是一笔贷款的担保人,如今主贷人不还钱,她被列为强制执行对象,账号因此被冻结。
“当时我就一头雾水,我本人这些年一直在外打工,也从未给任何人做过担保,咋会突然冒出来一笔债务呢。”百思不解的张利平赶紧从外地赶回周口商水老家,了解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经过多方查询,张利平弄清了事情脉络。原来,2016年3月份,她和丈夫王垒作为担保人,为一对叫康某炯、康某某的“夫妇”做了10万元贷款的担保人。通过进一步查询,张利平发现,当时信贷手续上显示她姓名的签字、指纹,均不是她本人,属于造假。其次,信贷手续上王垒夫妇的照片中,站在丈夫身旁的也不是她本人,而是另一名陌生的女子,同样属于造假。
张利平不知情,那么其丈夫王垒知道此事吗?10月19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见到了王垒。“这个事我是知道的,但我也是一肚子苦水。”王垒说,2016年贷款时,他要担保的对象并非主贷人康某炯“夫妇”,而是他的另一位朋友。结果到了银行之后,有人指引着他签字、拍照,自己“稀里糊涂”就和别人成了“夫妇”,并为康某炯“夫妇”做了担保人。
事后王垒分析,这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应该是自己的那位朋友。信贷手续上的康某炯夫妇并没有真正使用这笔钱,只是那位朋友被限制了贷款,找了康某炯“夫妇”借壳贷款。
而实际上,信贷手续上显示的康某炯、康某某也并非真正的夫妇,而是一对亲姐弟。后来,多方维权的张利平委托律师从民政部门调取了康某炯的结婚证,上面显示,其真正的妻子是魏某某。
就这样,在大部分信贷资料造假的情况下,商水农商银行不知为何,还是为康某炯“夫妇”下放了10万元贷款。如今,这笔钱康某炯“夫妇”不还,让“担保人”的张利平背了黑锅。
造假之下如何顺利完成贷款依然成谜2016年的贷款,2017年到期。到了2018年,商水农商银行作为申请人,向周口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9年3月20日,周口市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贷款合同有效,张利平、王垒等担保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一份明显造假的贷款合同手续,怎么“骗”了银行,又“骗”了仲裁委?难道双方都没有做相关调查取证吗?张利平说,其实鉴别贷款合同手续是否真假非常简单,做个指纹比对、签字笔迹鉴定一目了然,但不知为何当时放贷款的商水农商银行“没有把好关”,后来的周口市仲裁委也不去做核查。
对此,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联系了周口市仲裁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对涉嫌造假一事不清楚,最开始张利平也没反映这个事,而且即使有问题,也应该找银行,与他们关系不大,“我们仲裁程序没问题。”
张利平说,2019年周口市仲裁委作出裁定书时,她根本没有看到,所以也无从反映。直到今年账号突然被冻结,她才第一次见到那份裁决书,最近这几个月就一直反映这件事,可直到现在还没解决。
10月20日,记者也多方联系当时办理贷款的重要参与人——信贷员李某阳,其电话刚开始无人接听,后来提示为无法接通。
随后,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了商水农商银行主要负责人。据其介绍,这个事他也清楚,目前正和涉事的有关人员沟通,下一步将对造假问题向警方报案。但这位负责人没有对银行当初如何“顺利发放贷款”作出回应。
记者同时获悉,2016年发放这笔“糊涂”贷款时,商水农商银行的负责人并非现在的负责人,而是一位叫尚某成的负责人。一份公开处罚信息显示,早在2018年时,商水农商银行因为瞒报漏报案件(风险信息),被河南银保监会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商水农商行(原商水联社)理事长尚某成和分管案件治理工作的高管人员范进领分别被给予警告,并每人处罚款6万元。
提供不实材料贷款后无法偿还的,一定构成贷款诈骗吗?
提供不实材料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后,无法及时偿还,或者贷款没有用于申请贷款时的目的,导致无法及时还款,这个究竟是民事贷款纠纷还是贷款诈骗的刑事案件?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报案的,借款人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司法实践的评判与贷款人的想法可能会不一致。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具体行为表现包括五种情形,具体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适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适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适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但以上五种情形只是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犯罪的认定遵循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如果要构成贷款诈骗罪,仅仅有上述行为表现还不行,还要求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借款人的行为仍不能被评价为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借款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仅根据是否能够偿还,能不能偿还等结果进行评价,也不能仅凭借款人的自己的表述进行判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综合贷款前后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判。
按照《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认定借款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判断借款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以下情形: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是否属于肆意挥霍,需要根据具体消费判断,如果是正常消费或者购买固定资产,即使属于大额消费等,从司法判例看,不能认定属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具有明确的法律界限
贷款诈骗主要是刑事违法性的评价,需要综合评价借款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行为表现,而贷款欺诈属于民事违法性评价,属于合同违约纠纷,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而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也是正确评价借款人行为的尤为重要的因素。
而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借款人的行为能不能评价为贷款诈骗罪,需要进行严格的界限区分:如果行为人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贷款,即行为人具有贷款的合法资格,没有进行造假的,即使贷款没有按照约定的贷款目的使用,到期后无法及时还款的,行为人的行为只能评价为民事违法,属于借贷纠纷,而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没有贷款的资格,为了获取贷款,虚构了贷款资质,提供了贷款需要的不实资料,即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但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发时行为人有偿还贷款的能力的,均不能认定为属于贷款诈骗;如果行为人没有贷款的资质,而是采取虚假的或者欺诈的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又不具有偿还能力的,仍要区分具体原因,如果行为人不能还款是由于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的贷款不能偿还的行为也不能评价为贷款诈骗。
刑事追责与民事纠纷,一线之隔,其后果却天渊之别,谨守司法的严谨与慎重,法律才能彰显其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愿景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