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强制执行事项的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强制执行事项的公告证券代码:600634证券简称:*ST富控公告编号:临2018-08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共同被执行人
涉及诉讼、执行本金约为:134,390.5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收到因(2018)沪02执115号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公司所持有的部分控股子公司股权存在因相关案件而被冻结的情况,但未发现公司存在因相关案件而导致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银行存款被扣划及其他财产被查封等情形。后续,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能因该案的执行而被冻结、扣划或查封处置;若公司的其他财产(除银行存款外)被查封并处置,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委派律师到相关法院获取及收到有关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武汉光谷信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武汉光谷信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拓兴工贸有限公司(第一被告)、颜静刚(第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8年1月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同日,第二、三、四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上海拓兴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12%自2018年2月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四被告承担。
(二)武汉光谷信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颜静刚(第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上海富控传媒有限公司(第四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11月7日、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3,500万元。同日,第二、三、四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在相应的情形下要求上述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全部应付款项。为此,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8%自2018年1月26日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8年1月23日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四被告承担。
(三)乔某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乔某
被告:颜静刚(第一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11月16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11月22日向三被告出借人民币1,50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为此,原告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
(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552,328元;(以人民币1,500万元为本金,按照24%/年利息,自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3月19日);
(3)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1,500万元为本金,按照24%/年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计算至实际换还款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88,767元);
(4)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四)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共同被执行人企业借贷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3日,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控互动”)签订了相关《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民生信托向富控互动发放借款人民币8亿元,用于补充借款人日常营运资金需求,借款期为24个月。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分别做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了相关《保证合同》。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其相关保证合同均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根据上述《信托贷款合同》第11.2条的相关约定,贷款人在相关情形下有权随时宣布信托贷款加速到期,偿还全部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等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
民生信托依据上述经过公证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其相关保证合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执字第0028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民生信托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执行通知书的相关内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792,255,555.56元及以人民币792,255,555.56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照14.25/年的罚息;以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至实际支付日按照0.05%/日的违约金;
(2)支付公证费人民币2,320,000元;
(3)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61,975.56元。
(五)蔡某寅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蔡某寅
被告:颜静刚(第一被告)、梁秀红(第二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3月28日,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第四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8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第一、第二、三被告偿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担保费52,800元;
(3)判令第四被告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六)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上海攀潮实业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四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9月1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相关《购销合同》,总价款为8,265万元。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相关《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二被告提供融资额度5,000万元。同日,第一、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三方明确了第二被告向原告转让其对第一被告的应收账款事宜。同日,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承诺为第二被告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相关合同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相关款项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应收账款本金8,265万元及违约金1,631.06万元(其中7,250万元自2017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1,015万元自2018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起以8,2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上海攀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0万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算,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攀潮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3,7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攀潮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七)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四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9月7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相关《购销合同》,总价款为8,400万元。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相关《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二被告提供融资额度5,000万元。同日,第一、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三方明确了第二被告向原告转让其对第一被告的应收账款事宜。同日,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承诺为第二被告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相关合同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相关款项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应收账款本金8,400万元及违约金1621.93万元(其中7,250万元自2017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1,150万元自2018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2018年7月30日起以8,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0万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算,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3,7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圣问贸易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八)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第四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9月15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相关《购销合同》,总价款为9,240万元。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相关《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二被告提供融资额度5,000万元。同日,第一、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三方明确了第二被告向原告转让其对第一被告的应收账款事宜。同日,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承诺为第二被告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相关合同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相关款项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应收账款本金9,240万元及违约金1,848万元;
(2)判令被告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0万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算,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3,7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九)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上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第四被告)、上海富控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10月9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相关《购销合同》,总价款为7,720万元。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相关《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二被告提供融资额度5,000万元。同日,第一、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三方明确了第二被告向原告转让其对第一被告的应收账款事宜。同日,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承诺为第二被告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相关合同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相关款项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应收账款本金7,720万元及违约金1,544万元;
(2)判令被告上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0万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算,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3,7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十)张某彬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张某彬
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被告)、颜静刚(第五被告)、崔之火(第六被告)、朱士民(第七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10月29日,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2017年11月9日,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第八、第九被告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2017年11月10日,第二、第六、第七被告分别将其持有的477.81万股、1339.4万股、154.04万股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532,证券简称宏达矿业,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原告。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亿叁仟贰佰万元整(¥132,000,000.00);
(2)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64万元(以本金1.32亿为基数,按月1%标准从2018年1月17日暂计至2018年3月16日,实际要求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3)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4万元(以本金1.32亿元为基数,按月1%标准从2018年1月17日起暂计至2018年3月16日止,实际要求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4)判令第八、第九被告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告的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张某彬对被告崔之火持有并已办理质权登记的1339.4万股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532,证券简称宏达矿业,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张某彬对被告朱士民持有并已办理质权登记的154.04万股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532,证券简称宏达矿业,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原告张某彬对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并已办理权登记的477.81万股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532,证券简称宏达矿业,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与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乔某、蔡某寅、恒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某彬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或担保事项。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涉诉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上述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收到因(2018)沪02执115号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公司所持有的部分控股子公司股权存在因相关案件而被冻结的情况,但未发现公司存在因该案而导致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银行存款被扣划及其他财产被查封等情形。后续,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能因该案的执行而被冻结、扣划或查封处置;若公司的其他财产(除银行存款外)被查封并处置,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宏达矿业、宁波精达罚单落地,受损失股民可起诉索赔
“零容忍”俨然成为资本市场最具热度的高频词汇。记者据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理得知,今年以来截至9月27日,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累计发出168张“罚单”,其中,涉及信披违规的占比约29.17%。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丁律师提醒,随着宏达矿业(600532)、宁波精达(603088)的罚单落地,股民可以抓紧索赔了。
来源:视觉中国
宏达矿业: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2020年10月22日,证监会对宏达矿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查明:2016年、2017年宏达矿业与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公司签订18份借款合同,借款总额0.9亿;2016年1月份宏达矿业的全资子公司东平宏达与中吉物流、临淄宏达签订交易合同,涉及货款0.49亿;2017年宏达矿业与刘小娟签订2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0.25亿;2017年1月,临淄宏达与颜静刚等关联方控制的上海攀定工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涉及预付款1亿元;以上涉及资金全部转入颜静刚等关联方控制的账户。
证监会认定,宏达矿业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信披违法,并拟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原实控人颜静刚第三次面临被警告罚款并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
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丁律师表示,宏达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证监会已调查完毕,2016年8月18日至2018年4月13日期间有买入宏达矿业(600532)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1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向宏达矿业提起因其信息披露违规造成的投资损失,有索赔需求的投资者可以致电13072529702咨询并登记。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未及时披露
2020年10月20日,宁波精达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处以40万元罚款,实际控制人被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60万元不等的罚款。
宁波监管局查明,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期间,宁波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与广州亿合投资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等,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直到2019年8月21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才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丁律师表示,在2016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买入宁波精达、并在2019年8月2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丁律师13072529702咨询登记索赔事宜,在未获赔偿之前投资者无需支付律师费。
合作律所: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2号江苏软件园22栋2楼苏延所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徐兢
校对李海慧
来源:扬子扬眼
减免费用2000万元,提供投资贷款上亿元 中国电子旗下中电光谷与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
当前,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少中小微企业面临着业务停摆带来的生存压力。中国电子旗下中电光谷作为专业的产业园区运营集团,号召下属各城市公司、产业链公司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减免2000万租金及服务费、提供1亿元股权投资和小额贷款、投入500万元抗疫物资、推出“园区通”平台等,全力支持园区中小微企业走出困境,共克时艰。
中电光谷通过减免旗下园区自持物业对中小微企业的部分租金和减免中小微企业部分园区服务费方式,帮助这些园区企业减少因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预计减免总额2000万元,共2000家以上的园区中小微企业可受惠于此政策,其中湖北省内的10个园区预计减免金额约1500万元,湖北省外的园区减免金额约500万元。涉及区域涵盖武汉、黄冈、黄石、鄂州、长沙、重庆、青岛、合肥、西安、温州、沈阳、深圳等地。
加大对园区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中电光谷决定在抗疫期间增加提供1亿元股权投资和园区企业小额贷款预算,投资支持园区中具有成长潜力和发展前景但目前因疫情陷入困境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与抗疫直接相关的健康医疗及大数据服务类企业;并通过下属专业公司配合各合作银行提供园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等普惠金融服务,多种金融支持方式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投入500万元,在全国40个产业园区、特别是湖北省内10个园区的园区服务中心备好口罩、消毒水、体温剂、手套等抗疫物资,提供给园区入园企业及员工,保障他们在疫情期间的必要防护需求;并切实做好疫情期间园区施工项目的抗疫防护工作。
中电光谷推出的“园区通”平台,提供线上空间服务、企业服务及员工服务。疫情期间将通过“园区通”调度指挥中心监测并保障全国,特别是湖北省内园区的正常运作。响应抗疫要求,投入约1000万元以上研发及设备费用,每幢楼出入口严格进行手执式测温并将数据实时录入平台功能、增设园区企业员工疫情日报告功能。同时“园区通”为园区企业提供线上工作、交流及配套服务:入驻企业通过平台即可完成工作流程,满足办公需求;中小微企业可通过平台进行互动交流,帮助企业获取可远程实施的线上订单,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园区服务的各子公司通过线上平台接收和派发工单,进行员工调度,确保园区的良好环境与秩序。“园区通”平台实现了无接触式服务,在不降低工作效率的基础上,为减少人员接触、控制疫情起到关键而有效的作用,同时促进中小微企业线上业务开展,帮助解决生存发展根本问题。
中电光谷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中国电子的领导下,中电光谷一定会竭尽全力,切实帮助园区中小微企业平稳渡过疫情困难时期,确保在全国近30个城市的40余个园区良性、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