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类贷款与股东会决议
个人经营类贷款与股东会决议
借款主体与用款主体
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其中,个人经营类贷款涉及到一个借款主体与用款主体的问题,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银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用房、机械设备,以及用于满足个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的贷款。它是一种特殊的短期贷款品种。借款主体是借贷法律关系的双方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个主体往往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司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用款主体是实际用款人,这出现一个问题即借款主体与用款主体不一致。所以个人经营类贷款的担保方股东会决议内容必须明确借款主体与用款主体,这是本文的重点。
借款人一定是借款的主体,但是,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即个人是借款主体,贷款用于实体经营,实际用款人为所属企业,就是说用于借款主体的个人所在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企业不是借款主体,这是企业股东会决议容易出错之处。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公司担保和个人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以下讨论:
(1)某公司抵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主体内容(但不限定)如下。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地点: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具体人员名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同意将某某公司的不动产位置及产权号抵押给某银行分行,用于某人向某银行分行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本笔借款用于某某公司改建、扩建、购买原料等等用途,借款金额为xⅹ万元,借款期限为xⅹ年。最终以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股东签名:
年月日
(2)某公司保证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主体内容(但不限定)如下。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地点: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具体人员名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同意将某某公司(公司名)为某人(个人名)向某银行分行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提供担保,本笔借款用于某某公司改建、扩建、购买原料等等用途,借款金额为xⅹ万元,借款期限为xⅹ年。最终以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股东签名:
年月日。
(3)个人抵押担保(但不限定)内容:
同意书
xx与xⅹ为夫妻关系,同意某某夫妻共有资产位置及产权号向某银行分行提供担保,用于**(个人名)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用于某某公司xx用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万元,借款期限为xⅹ年,最终以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有权人签名:
年月日
注意,上述如为股东决议,还应具体限制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具体人员等内容,不限制时间。
这些只是一般的常见的个人经营类贷款的股东会决议,还有其它融资类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在实际工作中行文重点强调,努力做到意思表达的准确性。
最后强调:借款主体与用款主体
借款主体:用于某人贷款,用于某人向某银行分行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
用款主体:用于某某公司,本笔借款用于某某公司改建、扩建、购买原料等等用途。
@涿州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及期限...
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请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在我市范围内正常经营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最高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2年,累计不超过3次。
三、贴息标准:
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四、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须准备的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保定人社局官网申请,后台打印)
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窗口领取)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到一张纸上)、结婚(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涉及相关行业许可证
6、人民银行出具的夫妻双方详细版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7、自有资金证明(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9、有限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贷款决议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担保人须准备的材料:
1、担保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到一张纸上)、结婚(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入证明(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国家公务员)
备注:以上材料复印件均一式两份。
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联系人:赵文佳
咨询电话:0312-3855880
地址: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创业指导窗口
广东广州:公司高管借钱给公司?法院这样认定!
公司账户显示有盈余却还向高管借款百万余元并且已经偿还大部分借款本金?这样的借贷是否合法?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罗某入职公司多年,自2010年开始担任财务负责人,是公司的高管人员。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分两次向罗某借款共计260万元,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书》内容基本一致:公司部分股份被法院冻结多年,现因生产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公司部分员工借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及逾期罚息。
两份《借款协议书》只加盖了公司公章,没有任何负责人或股东签章。公司已向罗某偿还大部分本金及利息,但借款期满后,剩余借款本金56万元仍未偿还,遂成讼。
庭审现场
公司:我司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不需要借款。借款决议程序不合法,是罗某等高管层存心恶意侵吞公司资产。
罗某:明明是公司想赖账不还!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高管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效力需从程序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是否有利于公司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从程序方面看,公司章程没有任何关于允许公司高管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规定,两份《借款协议书》签订时没有召开股东会讨论决议;罗某既是审核人又是领款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定期向公司股东如实披露了上述公司财产的支出情况,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从涉案借款是否对公司有利方面看,借款期间公司账户有盈余,没有出现明显的生产经营困难状况,且借款协议里还约定了高额利息及罚息,由此可见,涉案借款并非公司的纯获利行为,而且如罗某主张属实,公司因经营生产困难需要内部向高管筹措资金,却要以支付高额的利息为对价及面临高额罚息的风险,实际管理控制公司的高管以此为条件向公司出借款项,在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存在自我利益输送的可能性,极易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综上,法院认定两份《借款协议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罗某返还款项。
罗某与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董事、高管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总是直接或间接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他们想为自己的利益争取最好的交易条件,又必须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在利益冲突下势必会影响到董事、高管的商业决策,公司利益因此存在受损的巨大风险。
一般而言,董事、高管依照程序向公司出借借款约定合理利息,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并不冲突,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不属于我国公司法禁止的自我交易行为,但要求该交易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是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
供稿:钟落潭法庭罗晓华马丽珠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