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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更新

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可以填报了

专项附加扣除可在个税税前扣除。根据政策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在每年12月进行确认,才能在下一个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税前扣除。

有哪些项目可以申报、该如何申报?一起来看。

01

有哪些项目可以申报?

01

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及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的教育)的纳税人每个子女每个月可以定额扣除1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选择父母每月各扣除标准的50%。

02

继续教育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定额扣除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纳税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定额扣除3600元,同一年度取得多个符合条件证书的,比如同一年度同时取得CPA和税务师,只能扣除一个3600元。

03

大病医疗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在扣除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本年度累计超过15000元,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不得享受,需要等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才可享受。

04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的在中国境内的符合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定额标准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超过20年。

若纳税人本人和其配偶在婚前均由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夫妻双方各自根据自己名下住房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二是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其贷款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税前扣除。

05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且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根据租房城市按照一定的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了以上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06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60周岁(含)以上的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符合独生子女的,每月定额扣除2000元;不属于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且每人每月最多扣除1000元。

07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支出,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方式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照标准的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50%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个税办理增加了“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功能。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专项附加税怎么申报?

①如果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无变动,只需在2022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打开个人所得税A首页,选择了解一下或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一键带入,再选择扣除年度2023。

用户可以在确认之后在A中点击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3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②2023年需要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想修改2023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等,则需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

③2023年需要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或者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注意:扣除年度指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对于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房贷利息支出等连续多年的扣除需要每年重新填写或确认。

根据相关规定,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需于每年12月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若未及时确认,前期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次年。

综合:三亚日报、深圳商报

来源:长江日报

今起实施!海南公积金存贷有大变化

6月9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挂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6月10日起,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存贷挂钩”管理机制,保持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总体稳定,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低息贷款优惠政策。

各直属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的“职工实际贷款额度需考虑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以下简称缴存余额),且不应高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的要求,以及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现将落实“存贷挂钩”管理机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际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成数、还款能力和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以缴存职工的缴存余额、缴存年限、月缴存额核定其实际贷款额度: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8倍+缴存年限×(0.60÷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二、计算公式指标应用规定

(一)贷款额度、缴存余额、月均缴存额以万元为计算单位。除贷款额度四舍五入保留至千位外,其它数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同时不高于下列限额标准,取其中最低值为实际贷款额度:

1.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存贷挂钩”确定的贷款额度;

2.按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单方缴存,以及不同房屋类型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

3.按现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成数确定的贷款额度;

4.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即在保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推算还款能力;

还款能力=月均缴存基数×55%,应大于或等于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其中,月均缴存基数=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累加的月缴存基数÷实际缴存期数。

(1)属单位缴存人员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个人实际收入超过规定的所在市县月缴存基数上限的,可提供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的工薪收入账户流水单(银行签章),将月均超出上限部分的金额和月缴存额计入月均缴存基数。

(2)属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月均缴存基数与个人实际收入差距较大的,取两者中的最低值核定还款能力。

(3)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不予计算个人还款能力和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已“停缴”但缴存余额不为0的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年限、月均缴存额可按规定计入测算,但仅可享受借款人单方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

(三)缴存余额。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为准。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连续断缴3个月(含)以下并补缴的金额,可计入测算;连续断缴4个月(含)以上并补缴的金额,不予计入测算。同时核算以下条件:

1.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套公积金贷款住房而提取的缴存额,可计入测算。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外的缴存余额仍保留在原缴存地的,不予计入测算;在省外的缴存余额已转入我省的,可计入测算。

3.曾经或当前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需提供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的缴存明细清单,以便核算。

(四)缴存年限。缴存年限=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累加的实际缴存期数÷12。

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连续断缴3个月(含)以下并补缴的期数,可按实际补缴期数计入测算;连续断缴4个月(含)以上并补缴的期数,不予计入测算。

对曾经在省外缴存、当前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接续计算其在我省内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期数,并按上述规定核定缴存年限。

(五)月缴存余额。月均缴存额=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累加的月缴存额÷实际缴存期数。其中,月均缴存额≥0.15万元的,以0.60÷月均缴存额计算;月均缴存额<0.15万元的,以固定值4计算。

(六)贷款类型系数:

职工家庭购买政府主导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自住住房,或者未曾持有过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

三、其他要求

(一)我局将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规模和风险管理等情况,适时调整“存贷挂钩”计算方式及规定要求,支持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部分规定:

1.单位缴存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以其提供的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工薪收入对账单等材料核实补缴的真实性。

2.核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以其提供银行签章的工薪收入账户流水单核定的个人月均稳定收入作为依据。无法提供或者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不予认可的,按不高于省统计局公布的当地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住房公积金。

(三)本通知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借款人已提交完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并录入我局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受理贷款业务的,执行原有的业务规定。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1年6月9日

《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挂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普惠性、公平性和互助性,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的有关规定,落实“存贷挂钩”管理机制,保持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总体稳定,使更多的缴存职工享受到低息贷款优惠政策,有效发挥互助保障作用。

二、实施原则及设计思路

按照“存贷结合、先存后贷、互助互济”原则,结合我省近三年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中“借款人平均缴存6.3年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年龄峰值在30岁左右达到顶峰”的情况,分类建立不同水平缴存群体贷满最高限额的起步年限,以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以下简称缴存余额)、缴存年限、月缴存额为设计指标,既保证对于按照实际收入正常缴存、具有一定购房及还款能力的缴存职工家庭影响不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低缴存高贷款的“蹭贷”行为和突击高缴存投机套贷行为,支持和引导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

三、如何理解计算公式及其指标应用规定

(一)关于“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当前,我省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0.61万元,与最低月缴存额0.02万元的差距较大。该计算公式融合了缴存余额、缴存年限、保障额等各类因素,在分别计算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后相加,平衡了互助性与公平性的关系,既考虑了低收入刚性住房需求家庭基础性托底的因素,又约束了低缴存高贷款和突击高缴存投机套贷行为。

(二)关于“实际贷款额度不高于限额标准”。在原有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成数确定的贷款额度、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等3个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新增“存贷挂钩”确定的贷款额度为限额标准,规范缴存职工实际贷款额度的取值要求。

(三)关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严格执行“存贷挂钩”管理机制,对存在未开立缴存账户、已开立账户但未缴存、停缴且缴存余额为0等情形的共同借款人,不予计算个人还款能力和贷款额度。

(四)关于“缴存余额、缴存年限、月均缴存额和贷款类型系数”。一是核算时计入一定年限内已提取的缴存余额,与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保持一致;二是将缴存年限作为其中一个调节倍数,遏制短期内突击补缴套贷行为;三是以月均缴存额抑制高缴存投机套贷行为,引导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按照实际收入合理缴存。同时,给予每个缴存职工一定比例的基础性托底额,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需求;四是将不同房屋类型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支持刚需购房群体等因素量化成贷款类型系数,对于职工家庭购买政府主导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等自住住房,或者未曾持有过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向刚需购房群体倾斜,助力民生改善,支持海南全面推进自贸港建设。如职工家庭当前持有住房或者曾持有过住房的,以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适用“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的条件。

四、计算案例

在只考虑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存贷挂钩”确定的贷款额度2个限额标准,不考虑贷款成数确定的贷款额度、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2个限额标准的基础上,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时实际贷款额度如下:

结合2018-2020年度我省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平均缴存6.3年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假设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连续6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推算出个人缴存余额。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别计算出个人可贷额度后,相加得出家庭最终贷款额度。

综上,此次完善“存贷挂钩”管理机制,对按照实际收入正常缴存、具有一定购房及还款能力的缴存职工家庭影响不大,对低缴存高贷款的“蹭贷”和突击高缴存投机套贷行为能起到抑制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

来源:海南广播电视总台

第二套房公积金可以贷款吗?贷款利率多少?

【前言】二套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有条件限制,首先非常关键也是要注意的一点是,若借款人在购买第1套房时,也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并且还完贷款,则在购买第2套房屋时,就不能使用公积金来贷款并用来还房贷。

跨省买房算不算二套房

跨省买房算第二套,因为确定第二套的标准是基于家庭的,包括借款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购房地点在哪里。目前,中资银行征信系统已在全国联网。如果用银行贷款买房,各家银行都可以从央行征信系统查询贷款记录,所以异地买房也算第二套房子。

认定二套房的情况

根据新规定,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第二套房子:1、借款人首次申请贷款购房。例如,其家人已在拟购买房屋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包括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登记了房屋。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2、借款人已使用贷款购买一套(或多套)住房,然后申请贷款购房;3、贷款人通过查阅信用记录、面谈、面谈(必要时)以走访等形式尽职调查,确认借款人家庭已经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

第二套房公积金可以贷款吗

第二套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但是有限制,分为三种情况:1.第一次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还没有还清,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2、用于首套房贷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并且已经还清,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但首付比例要按照二套房计算;3.第一次用商业贷款买房,无论是否还清,都不会影响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买二套房,但首付必须按照第二次计算房子。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高于同期第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10%,即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如果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是3.25%,那么1.1倍就是3.575%。

第二套房子的界定标准

1.贷款买房后,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到房子,再贷款买房算第二套房子。

2.我用贷款买了房子,后来卖掉了。我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找不到房子,但我可以在银行催收系统中找到贷款记录,然后我贷款买房——算两套。

3.全款买房后,可以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找到房子,可以贷款买房——算两套。

4.如果当地房屋登记系统暂时没有查询条件,银行尽职调查核实购房者已经有房子,然后再买房子,算两套房子。

5.个人名下有两套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付清,另一套尚未付清。此时,贷款视为三套。

6.个人名下两套住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均已还清,同时可提供两套住房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个人名下没有房子,但在重新贷款时会考虑他的三套房。

7.个人名下的一组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组公积金贷款也已还清。这时候,无论是申请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买房,都被视为三套房子。

8.两个丈夫和妻子。一方用商业贷款婚前买房,另一方用公积金贷款婚前买房。婚后,两人要以丈夫的名义共同贷款。新政规定,虽然两者都是婚前个人贷款,但由于央行征信系统有记录,以丈夫名义贷款买房,仍会算作三套房子。

9.夫妻二人,一人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人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视为三套的房子。

异地二套房贷款政策是什么

第二套房显然是“以个人为单位”。根据细则,银行将逐一审核购房者的房产情况。只要在央行征信系统中有未还贷记录,就会被视为第二家园。另外,即使购房者还清了贷款,购房者借钱买房,招行也可视为二次购房贷款。即首付40%,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计算。但是,如果一个家庭已经以丈夫的名义借钱买房,那么妻子或子女再次申请贷款买房。如果他们的名字不在央行征信系统中,则不免除上述限制。

二套房首付比例

二套房贷款最新政策公布: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不低于40%。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印发关于降低个人公积金二次购房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

1.最低首套房贷首付比例为20%;

2.存入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一套普通自有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

3.对于存入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再购买普通自有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4.二套房贷首付比例降低至40%,相应的购房贷款还清一套房。清代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有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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