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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金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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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谷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率创五年新高 营业收入连续三年下滑

3月18日,金谷农商银行披露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其中包括该行2020年全年主要经营数据。

不良贷款率创五年新高营业收入连续三年下滑

数据显示,2020年,金谷农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27.58亿元,较上年度下降3000万元,营业收入已经连续三年下滑。实现净利润3.78亿元,较上年度下降1.59亿元,降幅29.6%。总资产连续三年提升,至2020年末增长至66.79亿元。

监管指标方面,金谷农商银行三项主要指标的数据较上年度出现不同程度的。截至2020年末,该行不良贷款率2.32%,创下近五年来新高;拨备覆盖率157.46%、资本充足率14.98%,同比分别下滑4.41个百分点、2.21个百分点。

单位:亿元

金谷农商银行表示,2021年度计划发行同业存单额度为50亿元。

2020年金谷农商银行同业存单发行计划额度与本次预期额度相同,不过在实际过程中累计发行56.1亿元。截至2020年末,该行发行同业存单97期,成功发行55期,其中6个月期存单占比83.93%。

金谷农商银行在2020末拥有整体同业融入资金130.47亿元,相比于2019年下降12.33%。其中同业存单余额22.21亿元,占比17.02%,其他科目余额分别为:同业拆借17.05亿元、同业存放35/25亿元,卖出回购55.97亿元。

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存疑第三股东股权曾被否决

发行计划显示,截至2020年末,金谷农商银行股本总额14.87亿元,前十大股东较之前并没有太大变化。

值得一提的是,该行第三股东此前并没有获得监管机构的核准。2020年,金谷农商银行向内蒙古银保监局请示审核5%以上企业法人股东资格,内蒙古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裕丰房地产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持有该行股份5.37%进入审核之列。

但是在同年5月14日的批复中,内蒙古银保监局表示,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第四条和《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内蒙古银保监局经审核,不予核准裕丰房地产公司及其关联方股东资格。

金谷农商银行:关爱新市民 温暖“心服务”

2022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针对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鼓励倡导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新市民获得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呼和浩特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首府,也是全区人口数量增长最多的盟市,进城务工人员及每年新毕业的大学生是新增人口的主要来源,这些新市民在就业创业和生产生活中有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既是中小银行践行普惠金融、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应对市场竞争、开拓客群“蓝海”的现实选择。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商银行作为根植首府的农信金融机构,近年来,聚焦服务三农小微,助力乡村振兴,不断下沉服务重心,围绕服务新市民,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做了有益尝试,取得了积极成效。

加强党建引领加大新市民金融服务“力度”

针对新市民金融服务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目标要求,金谷农商银行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践行普惠金融、优化信用环境、下沉服务重心、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导向,以办实事、解难题为宗旨,以党建引领为抓手,由行党委高位推动,纳入全行重点工作,成立“一把手”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抽调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开展重点课题专项调研,围绕新市民生产生活现状、群体特征、金融需求等相关内容进行研究讨论,制定了专项实施方案,单列信贷计划,建立完善专项考评激励机制,开展精细化、定制化、差异化金融产品设计,探索务实有效的风险防控手段,制定灵活合理的利率定价方式,健全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在政策、人员、资金、产品、渠道、考核等方面给予全面保障和倾斜,切实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截至目前,已向新市民授信金额达11.8亿元、授信户数8001户(含预授信)。

建立长效机制拓展新市民金融服务“深度”

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的广度、深度和精准度,2020年8月,金谷农商银行在全区率先发起成立了首家农牧民工金融服务中心,利用农商银行网点遍布农村、城乡,贴近农牧民工的天然优势,根据进城务工农牧民的居住分布情况,把设立在呼和浩特市区四周及城中心的五家支行确定为农牧民工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设置专用柜台,配置专业客户经理、柜面服务人员,从普及金融知识、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业务审批、提供上门服务等方面,为进城务工农牧民提供全方位、一揽子、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同时,充分利用线上手机云端金融APP、线下传统贷款审批流程相结合的服务方式,全面满足不同年龄阶段农牧民工的习惯需求,创新“进城快贷”专属信贷产品,用以解决农牧民工进城后租房购房、生产经营、子女上学、运输通勤等生产生活服务需求,通过信用贷款产品模式,降低准入门槛,实现普惠授信2万元,建立信用积分评价机制,结合首贷户、婚姻及子女、工作稳定性等条件进行信用评定及增信工作,让农牧民工享受到高效、快捷、贴心的金融服务。目前,进城务工农牧民贷款存量授信7901户(含预授信),授信金额11.61亿元。

同时,为进一步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帮扶重点就业群体、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自主创业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人员,切实解决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优化推出“创业贷款”信贷产品,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就业的最大效能。自创业贴息贷款开办以来,已累计发放青年创业贷款1.69亿元,支持创业人员1172人,带动就业人数达1300余人,贷款余额2152.36万元,本年财政贴息22.32万元。

凝聚各方合力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精度”

积极对接市农牧局、人社局、统计局、教育局、乌兰察布外出务工服务中心及私立学校等机构,组织对包括吸纳新市民企业和经商创业人员等的总数、聚居地、就业信息等情况进行全方位摸底,梳理出新市民人员清单并建立详细台账,分配安排专人进行对接。结合“春天行动”“走百村、访千企、进万户”“整村授信”等营销活动,将新市民走访对接与营销工作有机结合、一体化推进,根据其就业、家庭、子女及资信状况,结合资金成本、客户风险、贷款期限及市场环境等因素,推动实行客户精准分类,为其提供金融咨询、理财规划、信贷服务等一揽子金融服务。通过大力营销推广与一对一精准服务,进一步消除信息不对称,让广大新市民全面深入了解金融知识和金融产品,从而让金融服务真正惠及新市民客户群体。

作为一家根植首府的本土金融机构,金谷农商银行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践行农信机构担当,全力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新市民带去家的温馨和城市的温暖,为推动首府打造宜居、宜业、宜学、宜养、宜游的“五宜城市”贡献更多金融力量。

金谷农商行盈利连续下滑 主要投资人股东资格被否

华夏时报(www.hii..)记者王仲琦冯樱子北京报道

董事长落马、盈利下滑、股东资格被否,其中任何一件事都会给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带来不小的影响。让人感到意外的是,这一切就集中发生在成立仅6年的内蒙古金谷农商行身上。

日前,金谷农商行发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信息报告显示,截至三季末,该行净利润2.39亿元,同比下降19.8%。而在过去的2019年,金谷农商行的盈利状况同样不容乐观,全年实现净利润4.12亿元,同比下降22.41%。

引人关注的是,今年4月23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判决书将金谷农商行原董事长刘建强受贿的过程及细节公之于众,刘建强在担任该行董事长期间,在下属提拔任用时提供帮助后,通过其妻子受贿20万元。随着案件的曝光,金谷农商行一时成为关注的焦点。

除了盈利下滑、原董事长落马外,金谷农商行的股东质量也有待提高。公开信息显示,该行个别股东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常说的“老赖”,并被限制高消费。不仅如此,今年5月,该行第3大股东内蒙古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关联方股东资格被否。

对于金谷农商行来说,上述经营、内控管理、股东质量等存在的一系列方面,是该行未来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对此,该行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对《华夏时报》记者:“这些问题要请示领导后再进行答复。”但截至发稿时为止,本报记者没有到该行的回复。

净利润连续下滑

公开资料显示,金谷农商行是在原呼和浩特市城郊农村信用联社的基础上,于2014年6月正式组建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该行注册资本12.8亿元,在全国发起设立8家村镇银行,在包头市设有1家异地分行,在呼市辖区共设107个营业网点。

组建之初,金谷农商行资产规模348.23亿元,经过不断扩表,到2016年和2017年时,资产规模已经超过840亿元,但随后明显缩表,2018年和2019年该行资产规模分别为656.28亿元和688.29亿元。今年前9个月,该行资产规模虽然小幅增至701.4亿元,仍然据高点差了140亿元。

记者注意到,金谷农商行2019年营业收和净利润首次出现双降,分别为17.66亿元和4.12亿元,降幅为7.17%和22.41%。

具体来看,金谷农商行以经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利息净收入是营收的主要来源。去年,受同业竞争加剧、小微企业“两增两控”要求和市场资金收益率下行影响,2019年该行净息差同比下降0.02个百分点至2.58%。同时在平均盈利资产规模减少的作用下,2019年该行实现净利息收入16.71亿元,同比下降9.76%。虽然非息收入有所增加,但占比较低。最终该行实现营业收入17.66亿元,同比下降7.17%。

从经营效率来看,该行人员和营业网点众多,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较高,同时受净营业收入下降影响,2019年该行成本收入比为50.41%,较上年上升4.03个百分点,处于同业较高水平。受上述因素共同影响,2019年该行实现净利润4.12亿元,同比下降22.41%;平均资本回报率和平均资产回报率分别为7.02%和0.61%,分别较上年下降2.41和0.08个百分点,盈利能力有待提升。

2020年,在疫情和减费让利等政策的影响下,金谷农商行不但没有扭转盈利下降的状况,反而继续下滑。三季报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该行净利润2.39亿元,同比减少19.8%。

在资产质量方面,虽然金谷农商行没有披露2020以来的相关信息,但从去年的表现看,今年的信贷风险仍有待释放。

截至2019年末,该行合并口径不良贷款余额为7.42亿元,较年初增长0.75亿元;不良率为2.24%,较年初下降0.05个百分点。该行存量不良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业、建筑业、农林牧渔业和制造业,其中前十大不良合计2.73亿元,占不良总额的36.81%。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些不良贷款的担保方式以房产抵押为主,但在经济下行时期,抵押物处置困难较大,大额不良化解周期较长。

此外,针对部分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客户,该行在其结清利息或增加担保后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业务,截至2019年末,以上贷款合计39.41亿元,在总贷款中占比12.76%。2019年该行将年内出现逾期记录以及部分本息逾期90天以内贷款、展期和续贷贷款划入关注类,截至2019年末,该行关注贷款余额为45.45亿元,同比大幅增长25.04亿元,在总贷款中占比上升至13.69%。

中诚信国际在金谷农商行跟踪评级报告中指出,考虑到展期、续贷及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且在经济走弱时较易转化为不良资产,该行贷款质量仍面临较大下行压力。

股东质量有待提升

截至2019年末,金谷农商行前五大股东为西安神州数码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45亿股,占比9.79%;北京慧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1.45亿股,占比9.79%;内蒙古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0.74亿股,占比5%;江山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0.73亿股,占比4.89%;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0.56亿股,占比3.78%。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金谷农商行有6条股权出质信息,其中第三大股东内蒙古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金谷农商行6350万股出质,质权人为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日期2017年11月14日。信息显示,内蒙古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入股金谷农商行时实缴出资额为635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2015年12月31日。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年5月14日,内蒙古银保监局一份批复文件显示,“经审核,不予核准内蒙古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股东资格”。股权穿透显示,内蒙古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天润祥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51%股权,是其控股股东,而内蒙古天润祥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持有金谷农商行0.79%股权。也就是说,内蒙古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金谷农商行5.4%的股权。

记者注意到,内蒙古银保监局不予核准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股东资格的依据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第四条和《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经查询,《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而文件第十一条同时对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条件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除了内蒙古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金谷农商行第4大股东江山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今年4月将所持金谷农商行股权出质,数额为7260.016万元。对于6名股东质押股权是否对金谷农商行的股权稳定造成影响的问题,该行没有予以回复。

事实上,金谷农商行的股东问题不仅是股权出质。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该行股东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2016年到2019年,共7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公司,就是俗称的“老赖”。令人惊讶的是,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41次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而该行另外一名股东内蒙古银安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今年5月13日被立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令显示,海淀区法院在立案执行申请人北京紫光微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银安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时,因银安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海淀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银安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成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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