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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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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银保监局:关于理性办理汽车贷款的消费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6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辽宁银保监局《关于理性办理汽车贷款的消费提示》。全文如下:

近期,我局收到多起针对个人汽车贷款的消费投诉,主要反映消费者办理汽车贷款后发现银行放款金额超出实际购车款和通过第三方平台办理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偿还贷款外需支付高额手续费后方可办理车辆解押手续。时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特别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是认真确认合同内容,注意留存消费凭证。消费者在贷款购车过程中,务必确认购车合同及汽车贷款合同中的贷款金额、还款责任、还款日期、代办手续费等条款。除签订制式合同外,应要求汽车经销商或第三方平台将口头承诺的条款也写入合同,并主动索取刷卡小票等消费凭证,妥善保存购车合同及汽车贷款合同。

二是谨慎选择贷款机构,警惕贷款交易陷阱。了解分期业务、贷款产品年化利率、实际费用等综合借贷成本,不盲目轻信“零利率”“零首付”等宣传语。虽然银行贷款的利息免除,但不法汽车经销商与第三方平台往往通过巧立名目、增加服务费等手段,使购车成本大幅上涨,采用欺骗、胁迫等手段使消费者陷入汽车“套路贷”陷阱。消费者应谨慎选择信用良好的正规汽车经销商及贷款机构,不要轻信非法第三方平台的虚假宣传。

三是拒绝霸王条款捆绑,维护自身消费权益。部分汽车经销商强行要求消费者在贷款购车时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和保证保险,甚至以不退还押金为由强制要求消费者继续购买后续年度保险,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如果遭遇上述乱收费、“套路贷”等情况,应立刻通过正规渠道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15记者帮|西安一男子分期购车交3978元押金 车贷还清了押金却难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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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网讯(记者赵嘉琨何媛)“说好的还完贷款就给我们退押金,他们现在却耍无赖不认这笔钱。”近日,华商网在今日头条西安频道接用户赵先生反映,称自己两年前贷款买车时交了3978元押金,如今车贷已经全部还清,但却迟迟拿不回押金。

赵先生称,2019年8月,他在陕西佳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了一辆价值二十多万元的汽车。在店内工作人员的推荐下,他在陕西口袋金服公司办理了分期贷款,并交纳了3978元押金,“他们当时说害怕我们还不上月供,如果还不上月供,就用这3978元押金抵了。”

然而,当赵先生还清贷款想要回这笔押金时,事情却并不顺利。赵先生告诉记者,他多次联系当时的工作人员,但对方称分公司已经倒闭了,让他去找总公司,但总公司却以押金收据未盖公司公章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对于押金收据上未盖公章一事,赵先生委屈道:“当时是第一次买车,我们当时也不懂那些,没想到会这样。”

据赵先生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这笔押金被转入一个名为“陆梦轩”的个人账户。那“陆梦轩”是什么身份,他和陕西口袋金服公司有什么关系?当时的收据为什么没盖公章?

3月11日,华商网记者跟随赵先生来到陕西口袋金服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在赵先生出示当时的押金收据后,该公司工作人员称,这个收据不是他们公司开的,公司也没有收到这笔押金,“在我们公司正常情况下是不收押金的,而且我们公司所有的票据上都是有章子的。这个收款人是陆梦轩,你就去找他协商这个事情。”

当记者追问收款人“陆梦轩”的身份时,该工作人员表示,陆梦轩不是他们单位的员工,而是他们所在车城内中介公司的人,“一般是他们把客户资料报到我们这来,再由我们来推荐。”对此,赵先生表示,当时给他办业务的工作人员都说他们是口袋金服的人。“而且当时交押金的地方贴着的都是这样的标识。”赵先生指着公司门上印着“口袋金服”的蓝色标识说。

据赵先生说,他当时是在车城温泉小区里的办公点交的押金。而陕西口袋金服公司工作人员则表示他们公司从未在赵先生所说的那个地方办过公,“我们就只有这一家公司,也没有分公司。”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记者来到赵先生当初交押金的车城温泉小区,遗憾的是,现场大门紧锁,没有办公迹象。据附近车城的工作人员说,这里的几家公司近几年已经陆续搬走了。

赵先生告诉记者,当时是一位姓“传”的工作人员把他带到这里的,他也自称是口袋金服的工作人员。随后,赵先生电话联系了传先生,对方明确表示他们当时就是口袋金服的员工,“现在我们离职了,说难听点人家不想退这个押金,要和我们扯清关系。”

经多方打探,记者电话联系到收款人“陆梦轩”,陆先生称,他以前确实在口袋金服公司上班,但是赵先生的这笔业务与他无关,押金打进他的卡里是因为他帮别人走了一笔账。而对于这笔押金的具体流向,他表示自己已经记不清了,“等我过几天去银行查一下当时的流水,有消息了联系你们。”

3月15日,记者再次联系了陆先生,陆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去银行查了流水,可能因为当时是用微信转的账,只有转出3978元的记录,没有显示具体转到哪个账户,“这个截图不方便给你们看,如果后期相关部门要调查的话我会配合的。”

随后,记者致电未央区天台路市场监管所,天台路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刚刚接到了此事的投诉,很多证据消费者还没有提供过来,现在不方便说,“最起码得知道钱的去向,如果是公司收了我们这边会受理这个投诉,联系这家公司了解具体情况,如果是个人的情况下,得先看这个钱的去向在哪。”

针对赵先生的遭遇,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齐鹏表示,口袋金服公司内部的管理混乱问题不应由当事人来买单。赵先生作为消费者要维权可以将收款人“陆梦轩”及口袋金服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法院查明“陆梦轩”此前是口袋金服公司员工,那么从法律上来讲,赵先生无法分辨其是否由收款权限,其收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从而能够确定返还该款项的责任依然由口袋金服公司承担。相反,通过审理查明,如收款人“陆梦轩”并非公司员工而是第三方,那么该收款人在民事方面应当对赵先生独立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刑事方面如构成虚构事实获取他人财物等条件,可移交公安进行刑事调查立案处理。

有困难上今日头条西安频道找【头条帮忙】反馈,华商网记者会第⼀时间跟进解决。

贷款买车,这些法律小知识你应当知道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今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6部门发布了《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具体的惠民举措。在鼓励和促进汽车消费的大背景下,不少中小微企业及消费者选择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车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商事庭法官围绕贷款买车时选择融资租赁方式、支付购车息费、签订贷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以及逾期还款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等,梳理了相关法律风险点,给予温馨提示。

张晓莉

上海嘉定法院

商事审判庭二级法官

贡政

上海嘉定法院

商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融资租赁≠抵押贷款

案情

简介

陈某为买车,与A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向A公司融资租赁汽车一辆,融资总额12万元,陈某分3年向A公司支付租金,租金付清后,陈某可直接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并约定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陈某为A公司办理车辆的抵押登记。同日,A公司按陈某指示将12万元直接付给了4S店。陈某向A公司出具车辆交接单后,即自行从4S店提车使用。嗣后,陈某逾期不付租金。A公司自行取回了车辆,并起诉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陈某不服,明明车辆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自己,车辆也一直是自己在使用,A公司凭啥取回车辆呢?

法官说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选择了融资租赁这一金融方案。实践中,部分车辆融资租赁采用以下业务模式:承租人(消费者)将其自销售商处购得的车辆出售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再将车辆从出租人处租回,每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待租金支付完毕后承租人取得车辆所有权。

一般而言,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得的车辆,车辆登记信息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消费者,融资租赁公司为登记的抵押权人,故仅从车辆登记信息来看,易使消费者产生其所办理的系抵押贷款业务的误解。事实上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相应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大相径庭。例如,当消费者发生逾期还款情形时,融资租赁公司有权基于合同约定取回并处分车辆;而普通的抵押借款出借人只得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在还款不能时方能行使抵押权。

因此,消费者选择融资方案时,需要对相关法律术语的概念、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等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和理解,避免因认识偏差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这费那费,利息知多少

张某在上海打拼多年终于攒下一笔积蓄,来到4S店买车。然而,贷款买车还是全款买车却让他伤透脑筋。明明自己的积蓄够全款买下一辆新车,但是4S店销售员却极力推荐他贷款买车,还推出了优惠的购车方案,张某心动签下了《贷款购车协议》,约定车辆总价20万元,贷款金额12万元,贷款期限1年,利息7200元,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每个月还款10600元。那么,贷款买车所谓的优惠真的名副其实吗?

法官说法

“日息万二”“月供10600元,新能源车带回家”,商家往往打出此类吸引眼球的标语,那么这样的息费标准到底是什么含义?一些汽车经销商为了刺激销量,还推出了“零利率”“零月供”“免息”“贴息”等促销政策,但同时收取手续费、保险押金等。消费者在面对眼花缭乱的息费时,该如何避免优惠“陷阱”呢?要弄清息费的算法,首先要记住以下这三条:

1.本金以外的支出均为融资成本;

2.利息、综合费、手续费,无论什么名义,按月支付的均为息费;

3.用统一的标准进行息费比较。

就拿案例中的贷款金额举例,同样的借款额、借期、息费,在不同还款方式下,实际费率则大不相同。

情形1:“先息后本”还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费600元,到期日归还本金12万元。

情形2:“等本等息”还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费600元,每月固定归还本金1万元。

情形3:预扣1万元服务费,“等本等息”还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费600元,每月固定归还本金1万元。

以实际占用本金为基数,测算3种情形下的实际费率:

情形1

情形2

情形3

第2种情形中,虽然消费者最终支出的息费金额与第1种情形一致,但由于每月均归还部分本金,故消费者实际占用的本金金额逐月减少,而每月息费若保持不变,则每月的实际费率逐月增加,由此综合年利率较第1种情形高出近一倍。

第3种情形中,由于消费者收到的本金中预扣了1万元服务费,故实际占用的本金金额少于第2种情形,同样息费对应的每月实际费率相应增加。

消费者往往希望通过货比三家寻找更为优惠的融资方案,此时不妨参照上面的计算方式,将各种方案换算为同一种计算方式后再行进行比较。

不要轻信口头允诺

林某为买车,通过B公司业务员张某介绍,与B公司订立了《车贷借款合同》,约定林某向B公司借款10万元,并以自有车辆抵押给B公司,借款期限36个月,月综合费率0.7%。业务员张某还口头表示,因为B公司账户不能正常扣划款,林某需每月将应付款支付到公司的另一业务员徐某某的个人账户内。林某支付了第一期综合费后,B公司向林某出借了10万元。林某归还了24期款项后出现逾期。B公司将林某诉至法院。诉讼中,B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和林某实际履行的金额出现争议,B公司否认实际收款人徐某某的业务员身份,亦否认授权徐某某代B公司收款,《车贷借款合同》对收款人并未作明确的约定,林某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公司或业务人员在宣传产品时口头承诺了各种所谓的优惠政策,或口头要求部分款项支付到业务人员个人账户,但相关内容实际均未落实为合同条款。诉讼中,消费者往往以双方曾作出口头约定为由进行主张,但若缺乏确凿证据,法院通常难以采信。

此外,部分消费者系通过借款平台与出借人订立合同,直接对接消费者的业务人员并非借款合同相对方的工作人员,有些消费者听信业务人员的要求,直接将还款支付到业务人员个人账户,此时亦容易引发纠纷。

而一旦面临诉讼,消费者诉讼能力相较于公司主体往往较弱,相关证据的调取费时费力,且在多层嵌套的法律关系下,相关事实的认定本身即存在难度。因此,消费者签订和履行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

2.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后再行签约;

3.口头约定需落实到纸面;

4.向对方公司或合同载明的收款账户进行付款;

5.留存付款记录。

逾期还款,后果很严重

赵某为贷款买车,通过C金融产品服务网站签订了《金融服务合同》,约定借款20万元,执行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若任意一期款发生逾期的,则C公司有权提前宣布贷款全部到期,并且加收逾期罚息,利率为在上述贷款执行日利率水平上加计30%,计算公式为逾期罚息=(逾期贷款本金+未还利息)*日罚息利率*逾期天数。如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本息构成违约的,C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因追索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C公司发放借款后,赵某在还款过程中出现逾期。C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令赵某支付拖欠的借款、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费用。

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会对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作出约定,罚息计算方式或为在期内利率基础上上浮30%-50%,或为按一定标准每日计收。若逾期期数达到合同约定情形,出借人、出租人还有权宣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或租金加速到期。如果出借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消费者可能还将为此支付诉讼费,并赔偿借款人为诉讼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除了需额外支付高额费用外,消费者还可能会在个人征信系统上留下不良记录,影响此后办理房贷、车贷、信用卡等金融业务。因此,一旦选择贷款方式购车,消费者务必要做到诚信履约。

来源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金融审判庭

文字:张晓莉、贡政

责任编辑丨邱悦、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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