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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为什么没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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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明确约定“贷款贷不下来不算违约”有用吗?法院:违约

2021年7月9日,齐某和卢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如贷款贷不下来双方不算违约,定金退回”。后齐某称因银行贷款未能贷下来致合同无法实现,向法院起诉卢某请求退还定金一万元。

法院认为:一,合同约定原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当日由原告齐某向被告卢某支付25万元首付款,而原告齐某未按约定支付首付款应属违约,二,原告齐某主张合同约定贷款贷不下来不算违约,被告应返还其定金,但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认其未去申办贷款是因为中介未告知其房屋不满五年过户需要多交税费,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三,其作为买房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完全可以发现交易的房屋是否满五年,现原告以此为由不支付首付款,不能作为其免责的抗辩理由。

四,原告齐某在与被告签订合同时已经存在贷款逾期不还的不良信用,其签订的贷款贷不下来不算违约的条款,存在恶意缔约,规避责任之嫌。

最终,法院调解不成,驳回了齐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欠妥,分析如下:

第一,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合同第七条已经明确约定贷款贷不下来不算违约,违约定金退回的条款,买卖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确认,就证明了卖方卢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同意承担该条款所带来的一切风险,该风险应当按照条款约定由卢某承担。

第三,该条款作为合同兜底条款概括的证明原告齐某在签订合同时担心影响贷款办不下来的诸多不确定因素而特意设定的,而该特意设定,卢某也是同意承担该风险的,符合签订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而齐某认为中介未告知其房屋不满五年过户需多交税费,正是齐某在设定该条款时为防范的风险之一。

第四,齐某有不良信用记录无法贷款,但法院是依据职权调取的齐某征信,征信不能证明齐某明知其不能贷款而恶意签订合同,更何况齐某已经交付了一万元定金,齐某设定该条款的初心就是为了防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因卖方、中介不诚信或过失行为而带来的风险。出售方卢某以及中介在出卖房屋时未告知齐某房屋未满五年,这是不诚信或是过失的行为,房屋未满五年,需要多交税,违背了原告齐某在签订合同时愿意购买该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可见,齐某在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确设定该款就是为了排除风险。

因此,法院的裁判理由及判决结果存在不当干涉合同意思自治的嫌疑。

银行贷款确已发放,但借款合同是伪造的,仅计算本金,不计算利息

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但这≠必须支付利息,而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被告某借款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在李大贺律师的全程指导下,针对借款方面的问题,按照李大贺律师代拟的答辩状作出答辩,主要内容为:

被告在2019年4月19日这一天根本没有到过武汉,也根本没有与某某银行武汉分行的工作人员有过接触(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没有),借款合同签约行为发生的空间条件、时间条件、行为条件、行为主体均不具备、不存在。

由此可见,原告有关借款方面的陈述完全是虚假陈述,是在虚构事实——虚构了签订借款合同这一事实。

被告确实借到了116000元的资金,也陆陆续续被某某银行、某某财险扣划走了合计超过116000元的资金。但是,本案借款合同根本不成立,依法仅可计算本金,不计算利息等费用。

在作出以上答辩的基础上,借款人根据李大贺律师代拟的质证意见,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原告举示的《个人贷款合同》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1、标题、内容无关联。原告一直述称的涉案借款合同标题是《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但该份证据材料的标题却是《个人贷款合同》,两字之差,六字之别,标题都不一样,何来内容一致?由此可见,该证据材料的标题、内容均与原告述称的借款合同毫无关联,根本无法构建起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原告的如此陈述、如此举证,实在是让人啼笑皆非。为什么会这样呢?是因为原告的疏忽大意吗?不!原告作为具有知识优势、技术优势、信息优势的所谓的专业的金融机构,决不会轻易犯这种低级错误,更何况原告就本案纠纷不久前已经起诉过一次,后来由于不可告人的原因而撤诉,这是第二次起诉,并且原告本次述称的事实、理由与第一次起诉时一模一样,即使偶尔也会犯这种低级错误,但总不会如此地执着——坚持在一个地方犯两次同样的错误吧?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狐狸尾巴迟早要露出来——出现上述现象的真正原因,不是疏忽,而是故意,是原告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虚构事实的自然反映。

2、行为无关联。该《个人贷款合同》每页的页眉处都突出显示有某某银行的商标与商号,整个“合同”共5页,完全系格式文本,主文部分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盖章、签字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之行为痕迹,附件的落款处仅有某某银行以贷款人的身份加盖的个人贷款业务专用章,加盖时间不明,并无经办人的任何身份信息和签字、捺印信息,且无借款人一方的身份确认信息、签字、捺印信息等表明借款人知晓、理解、认可、接受该合同“约定”内容的任何意表示之行为痕迹。可见,该《个人贷款合同》仅为一份格式文本,尚未订立,完全系由被告之外的其他人制作,与被告毫无关联。

毫无疑问的是,该《个人贷款合同》附件落款处“借款人”三个字后面确实有与被告姓名相同的两个字,但该两个字的字体大小、格式、颜色与“借款人”三个字乃至整个合同里的文字布局一样,均系宋体字、黑色打印字体。可见,包括与被告姓名相同的两个字在内的该《个人贷款合同》的所有内容,均是由被告之外的其他人擅自制作的,与被告毫无关联。如果原告硬要将与被告姓名相同的这两个字说成是被告的姓名,甚至硬说这就是被告的签名,则恰恰证明原告侵犯被告的姓名权,是虚构订立合同的事实,在虚假诉讼。

真实性。该合同为来源不明的复制件,不能确定其内容、形式与其原件具有一致性,更不能确定在借贷行为实际发生时其原件即已存在,故不能排除其被增删、篡改的可能性,最终导致该合同极度欠缺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从该合同的内容来看,其原件掌握在原告某某财险恩施分公司或其关联方某某银行武汉分行手里,某某财险恩施分公司作为举证方,应提供原件,也有能力提供原件,但其提供的却是来源不明的复制件,且没有对此进行合理说明,故该证据欠缺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合同相对欠缺证据资格,对某某财险恩施分公司的证明目的不具有证明力。但,基于原告举证责任方的主体地位,该合同却在捆绑销售、消费欺诈方面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该合同第6条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借款人需要根据贷款人某某银行的要求到指定单位(某某银行指定)购买保险(不可拒绝,不可选择),且该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不可撤销,不可解除)。这就是暗藏的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条款,某某银行对此并未向被告尽提示说明义务。

因此,在对捆绑销售、消费欺诈等事实的确定方面,该合同具有证据资格,可直接证明本案存在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消费欺诈等事实。

(二)对《中国某某银行银保小额贷款申请暨承诺/声明书(线上申请版)》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首先,主体无关联。原告述称涉案贷款银行是某某银行武汉分行,但该承诺/声明书涉及的贷款银行却是某某银行某光银行,详见其中的“本人于2019年4月18日在某某银行某光银行APP渠道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电子版”这一内容,明显与某某银行武汉分行无关联,并且实际上无论是“某某银行某光银行”还是“某光银行”,均不存在。

其次,标的无关联。原告述称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是《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但该承诺/声明书涉及的借款合同却是《个人贷款合同》。

最后,时间无关联。原告述称,本案涉及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9年4月19日,而该承诺/声明书涉及的《个人贷款合同》的“签订时间”却是2019年4月18日。

真实性、合法性。从形式上看,该承诺/声明书是被告向某某银行签发,但上面加盖的却是原告的公章,而无某某银行的任何盖章、签字确认痕迹,这一点足以说明其实际上是原告事先制作的格式条款,是原告在未提示、说明、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被告签字、捺印的,其来源、内容均不真实、不合法。

证明目的。从其中“本人授权委托某某银行在每月还款日从前款账户中将号保单项下的应缴保险费人民币元(大写)划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户号: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这一内容可以看出,原告与某某银行之间是捆绑销售,主体捆绑、业务捆绑、资金捆绑,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被告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等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与尊重。

故,依照《民法典》第128条、第143条、第153条、第49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6条、第28条之规定,该承诺/声明书对被告不产生任何约束力,故其不能够对原告的证明目的形成支持。

但,原告却以此收取被告保险费,并以此提起本案诉讼,足以证明本案存在消费欺诈、虚假诉讼等事实,而该承诺/声明书便是原告实施消费欺诈、虚假诉讼的明证。

(三)对《账单》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账单》是某某银行武汉分公司向原告出具的主观性陈述材料,用以向原告索要钱财,是某某银行武汉分公司对其串通本案原告捆绑销售、强制交易、长期而持续地侵犯被告财产权等事实的自认,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且不是客观性证明材料,不能够支持原告的证明目的。

在如上答辩、质证的基础上,借款人根据李大贺律师代拟的辩论意见,围绕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借款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发出的上述声音,得到了积极的回应——综合以上答辩、质证、辩论意见,审判机关作出认定(见原审判决书第9页第2段第10至14行):

“本案中,因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被告发放贷款时,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更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多少,即被告抗辩只偿还贷款本金,不应支付利息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我阳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亲身经历告诉你为何理赔时扯皮不断

最近网上各地均有爆料“我阳了,我买有新冠保险,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一时之间,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

图片截图于网络

其实作为局外人来说,或者说从上帝的视角来看,我其实是很淡定的,类似这种拒赔事例也不是一次、两次了,每年发生的频次之多可能会颠覆你的想象,我不想抹黑保险业,但事实就是如此。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也不断地提高,保险意识提高了并不代表都会购买,因为中间隔了一座山,这座山叫做信任。

为什么近年来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高,而信任度却持续走低呢?没人想过这个问题吗?

什么叫做“新冠病毒阳性确诊险”?我们老百姓是普通人,不会玩文字游戏,只认识字面儿上的意思,现在确诊了,就是新冠病毒阳性,为啥却被拒赔呢?

站在被保险人的角度而言,别跟我说患者多了,你就赔付不了了,怕亏本。我可管不了那么多,我当初花的可是真金白银投的保,临了,你却告诉我理赔不了,天下有这个理儿吗?

可也别跟我说什么国家放开了,为啥要把锅甩给国家呢?你挣钱的时候也没见你说国家的不好?再者,该理赔时,你保险公司却把理赔的门槛给提高了,要求医生出具这个那个证明,已经有了确诊证明,还要增加其他合同上没有要求的证明,那么当初签订合同还有啥意义呢?法律依据又在哪里?

为什么出现理赔困难的情况?我不想从理赔的角度来说,一切有果皆有因。今天我们从“因”的角度来阐述事情的本身,但不为“果”作具体分析,由大家自已发挥看法吧。

2002年我曾就职了某安保险广州分公司,只干了一年,时间不长,但已经足够了解其运作模式。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一样,百变不离其中。今天我所说的话肯定会得罪很多保险公司,我不怕得罪他们,也不怕网爆。这些经历憋在我心里整整二十年了,反反复复地呈现,折磨着我的灵魂。

一、套路之摆摊拉关系、套近乎、套资料

当初刚来广州,跟所有小白一样,高不成低不就,工资高、福利好的工作不欢迎我们,工资低环境差的工作我们不想做,总以为自己一定能找到更好的工作,结果理想被现实狠狠抽了一巴掌。找了三个多月,钱花光了,又不愿意告诉家里人,于是经常会到附近的公园散心。公园里总能看到有几个人摆着一张桌子,上面写着“免费保险咨询”、“招收保险代理人”。他们着装正式,衣服一尘不染、领带笔挺,笑容可掬,诚意满满。通常是男女搭配一起干活。当时我就很羡慕他们的体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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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平时有事儿没事儿会给公园里的小朋友们拍拍照,我当时还纳闷难道干保险就是干这事儿的?后来我才明白,这是他们实施计划的第一步。要知道2002年手机还只是功能机,是没有拍照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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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父母白天都在上班,平时把孩子交给爷爷奶奶带,爷爷奶奶没事儿的时候,最喜欢带孙子孙女到公园玩。保险业务员就利用这个机会试着跟老人套近乎,然后给小朋友免费送气球、小玩具什么的,再用数码相机给小朋友拍拍照片,然后说等洗出来之后会免费寄出,这时候需要老人填写收件人的名字、地址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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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了,看懂了吗?这是在收集资料。

结果呢,照片洗好之后,并没有寄出,而是直接上门送照片,还说顺道给你送上门来上,听起来真够诚意,这就是计划的第二步。上门时顺便谈谈保险的事儿,一次不成功不要紧,资源已经在手了,后面还有机会,这就是第三步。

当然了,上门的时候,千万不要全部是男性,也不要全部是女性,人也不能太多,通常一男一女做好搭档,俩人即可,这样的话,户主防卫心里没那么抵触,着装也不要太正式,但工作证一定要挂在脖子上。要是成功了一户,就能以该户作为起点向在小区内的四周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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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有一款某安红利险,专门是针对小孩儿设计的险种,口号是“有病治病,没病分红”。听起来确实是挺诱人的,当年还是主张一户一孩的年代,即便像现如今已主张三胎,但谁家孩子不是父母的心头肉呢?自己不买保险不要紧,小孩得多多考虑吧?

那么到了别人楼下,第一件事儿应该做什么?当然是观察各楼层的阳台,看有没有晒小孩的衣服,那就未来的目标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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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基本上是在这种情况下签约成功的。

当然,另一个签约成功率比较高的地方就是医院门口。不再赘述。

二、套路之招收保险理财代理人

保险理财代理人,听起来确实挺高大上的。但我自己的财都不会理,又怎么去帮别人理财?

“没事儿,公司会免费给您培训。”这是保险公司的承诺。

上一条我说过,我羡慕他们的工作,当然也想成为他们那样衣着光鲜的人。于是有一天我鼓足勇气走过去咨询,平时路过,他们发单我都不会接的。

他们招收保险代理人的条件是“大专以上学历,如有工作经验,中专/高中亦可。如没有经验,培训1个月后上岗,月薪过万”。

2002年广州最低工资(底薪)才510元,过万是什么概念?我想都不敢想。要不我怎么叫做小白呢?我竟然相信了,看着自己穿破几个脚指洞的袜子,飞快地幻想着1个月后自己的风光无限。

所谓的面试也不过是三言两语,随便填了两张表格,OK,就当面试通过了,第二天到公司里报道并参加培训。

“思想品行,光明磊落。组织纪律,令行禁止。工作态度,严谨求实。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同事相处,友爱尊重。改革创新,追求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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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当年的某安口号。头条里有多少人也有同样经历的?

每天晨课开始前一定要集体齐声朗读,下课前再集体齐声朗读一次。即便已经二十年过去了,到现如今我仍然记忆犹新。

当年跟我一期的有65人,满课室犹如一个C销组织,全部都是话术教授,案例分析。

每天上午上课,下午就到公园摆摊,我干着跟他们一样的事儿。当然,每周公司了也会组织我们去参观别墅、洋房、豪车啥的,这所谓的视觉冲击就是一种激励(您也可以理解为洗脑)。其实就一句话:“努力干!往死里干!这些你也能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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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脸皮比较薄,眼看着快一个月过去了,我仍然没啥业绩,跟我同组的女孩娟儿已经拿到三万的保单,当时我也不知道她什么时候拿的。后来我才明白,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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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过了两天,经理找到我,非让我考个保险人代理资格证。我说不考不行吗?她说必须得考,要持证上岗才行。想想也有道理,于是我答应了,谁知她又说要交700元。

卧槽,快一个月了一分没赚到,还倒贴钱,我不干!他说工本费要50,剩下650元是押金,就是你考证合格以后会给你一个“保险理财代理人经理人”的身份,才方便你出去做业务推广,客户要验证你的身份打95511就能查到你,如果将来你不干这行了会退钱。

好吧,我又信了,乖乖找人借了700块上缴。五天后考试了,我仅仅考了个45分,也说我合格了,立即给我打印名片,给我工作证(之前发的是临时工作证)。

一看工作证,好家伙,上一行居住印着“中国持牌保险/理财代理人”,下一行印着“某安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理某某某”。我瞬间觉得自己身份不一样了!

但一看其他人的,清一色的经理,全部都是经理,没有小兵!我瞬间又有种莫名的失落感。这跟酒吧销售和贷款中介有何区别?人人都是经理!全员都是经理!

头衔不能当饭吃。我还是起早贪黑,努力地干,而且还更起劲了,什么公园、医院、商场,市场,哪哪都跑。毕竟没有付出,哪来的收获,这一点不管在任何时候,我都是绝对认同的。

可结果仍然没做成一单。别人哪能轻易相信我这种毛头小子、嫩角色呢?

有一天顶头经理又找上我了。

她:“快到发薪日了,你一单没做成,是没有底薪,更不会有提成的。”

我:“卧槽,你早不说?!快一个月了你跟我唱的是哪一出啊?”

她:“不信你可以问你的前辈。”

我:“哪要怎么做呢?”

她:“你可以给自己买一份保险,只要有一份保险你就有底薪了,也会有提成。”

我:“敢情是我先牺牲自我,成全公司,才能成全我自己啊?即便是我每天这样起早贪黑也没任何作用了?”

她:“这怎么能说的牺牲呢?再说你确实也没业绩了,一切努力等于0。买了保险,保障的也是你自己,还有底薪和提成,一举几得。再说如果连你自己都不买,就表示连你自己都不认同,又如何能说服你的客户来买呢?你说是不是这个道理?”然后又是一堆专业话术,希望我能给家里人也买一份。

我的天啊!套路都这么深啊?我突然明白了同组娟儿的业绩是怎么来的了。

就是这么来的!

好吧,我又妥协了,又问别人借了一千多给自己买了一份。但我没有帮家里人买,不是说保险没有用,是因为我自己没挣到钱,又如何帮家里人买呢?总不能让家里人为了支持我的工作而勉为其难吧?

娟儿能做到,但我是做不到。

不过还真别说,自从给自己买了一份保险之后,在跟别人谈保险的时候,底气确实足了很多,也促成了几单。当然,虽然我们是以线下交易为主,但也会成立线上的沟通渠道。

三、套路之伪造客户名字和保单Q骗准客户

过去没有微信群,但是有QQ群。同组员会收集和加上准客户和新朋友的QQ,然后把他们全都拉进群,每天我们这些组员自导自演,把那些PS过的保单或者赔付记录晒出来,然后互相吹捧、互相恭喜,刺激准客户的神经。万一准客户正好有需求呢?

在近一年的时间里,我真的很努力,确实,不算小组成绩,单我一个就促成了将近四十单,保费近五十万。五十万在2002年不算少了吧?我曾连续五个月成为黄埔区销售冠军,提成29%。

有人可能疑虑,怎么可能有哪么高提成?是的,大多数险种都没有,特别是意外险、伤害险这些。但分红险的确有,因为一买就长期的,短则五六年,多则十几二十年,保费总额不是一笔小数。

而我只拿头一年的29%,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不过份吧?再说这也是公司的规定。另外,如果是你发展一个人进来做保险代理人,假如他的业务产生效益,那么你从他那里也可以分到1%-5%的提成。假如他也发展了一个人呢?总之依次类推,是不是类似于C销一样?

当然,区别在于,保险公司是合法的,是是真实能给市民以保障的机构。不可否认,它也是生意,但却是合法的生意。

可是呢,我累了。我不想干了,活得太虚伪,尽管我的面相看起来是那么老实和本份的一个人,说话也比较慢,不擅长油嘴滑舌。正因为如此,才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可是用到的各种话术,在现在看来,要多虚伪就有多虚伪。一切的一切,全部都是套路,充满了谎言和虛情假意。

这不是我本意,也违背了我做人的宗旨。我必须悬崖勒马!

最后我想说的是,保险公司不会骗人的。

会骗人都是所谓保险代理人。他们为了业绩,有的人会昧着良心欺骗客户,甚至是不择手段,本来不能保的他们也说能保。要知道,理赔的人跟卖保险的人不是同一个人,理赔的人是按照合同办事儿,而卖保险的人(保险理财代理人)所拿来的合同少则十几页,多则二三十页,而且有的关键字句又特别的小,或者放在一个非常不起眼的角落,客户大多数是普通老百姓,他们未必都会句斟字酌,等到真正理赔时,双方自然会出现了很大的分歧。

而且干保险代理的人,更换的频率太快了。有些人干了不到两个月就撤了,只有的能干上一两年,极少数能坚持十几、二十年不变的。网上有个调查说的是,每年保险代理人的更换频次是88.5%!

这应该是谁的责任?而这不恰恰就是造成市民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持续走低的根本原因吗?

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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