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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核销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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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违规核销贷款等缘由 被罚130万元

5月18日,三明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信息显示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违规核销贷款、个人贷款贷前调查未尽职受处罚,余道业对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核销贷款、个人贷款贷前调查未尽职负直接责任,詹祥金对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贷前调查未尽职负直接责任。

三明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1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余道业处以警告处分并罚款5万元,对詹祥金处以警告处分并罚款10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2006年12月,注册资本为3.6亿人民币。是由原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更名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地方性金融机构,下辖9个职能部门、18个信用社和4个分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三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明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明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余道业)

三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明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

(詹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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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吴绍志

编辑张一诺

5月18日,福建三明银保监分局对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出3张罚单,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合计被罚款145万元。

具体来看,其被罚原因为违规核销贷款、个人贷款贷前调查未尽职。但是,简短的违法行为总结背后,却触发了多条法律法规,包括《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版)第四条、第七条;《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五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二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因此,公司被合计罚款130万元。

此外,余道业对违规核销贷款、个人贷款贷前调查未尽职直接负责,被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詹祥金对个人贷款贷前调查未尽职直接负责,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天眼查显示,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2006年,由尤溪县的制革公司、贸易公司、林场公司等共同出资,同时以李仁尚作为代表的社员股持股比例83.01%。2019年8月,将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后,总注册资本约3.62亿元。

山西榆次农商行违法发放贷款核销贷款 原行长终身禁业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中银监罚决字〔2018〕9号)显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榆次农商行”)存在违规发放贷款、违规核销贷款的行为,被晋中银监分局处以罚款伍拾万元。此外,赵钰、贾继东、温海军、续喜鹏、张永兴、李晓刚、李文慧、曹双马、王建军、张晋义、胡建林、张志红、李一清、胡勇斌、张星星、郝兆琴共十六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晋中银监罚决字〔2018〕9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对山西榆次农商行处以罚款伍拾万元;给予山西榆次农商行原总行行长赵钰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给予原经纬路支行行长贾继东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终身及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给予原经纬路支行客户经理温海军、续喜鹏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的处罚;给予山西榆次农商行原贷审会成员张永兴、李晓刚、原总行调查人李文慧取消高管任职资格3年的处罚;给予山西榆次农商行原董事长曹双马、原监事长王建军警告;给予山西榆次农商行原贷审会成员张晋义、胡建林、张志红,原总行审查人员李一清,原总行调查人胡勇斌,原支行审议人员张星星、郝兆琴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赵雅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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