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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以后贷款

本文目录

如此搞钱,“工具人”被刑拘

银行卡

一日进账40万元

零成本躺着就能赚钱

咦?

还有这等“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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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贷款”被刑拘!

近日,家住山东省禹城市的路某接到朋友张某的电话,嘘寒问暖间张某问路某最近是否缺钱?是否需要贷款?由于路某个人原因确实需要一些资金周转,且因征信问题一直无法在禹城各大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随后便向朋友说了征信的情况。路某本以为朋友这边也无法办理贷款,然而朋友张某却说有办法“解决”征信问题并成功贷款,但是必须到西安办理。

路某内心深处也很明白,张某愿意给自己提供路费,并且能在自己征信有问题的情况下给自己贷款,肯定不光是为了完成所谓的“任务”,而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但路某想了想自己现在确实需要贷款,再加上张某的一番巧言令色之下路某还是心动了。

路某与张某约定在西安市某地见面。张某说想要办理贷款需要路某来之前先办理几张银行卡,张某帮助路某刷流水,证明路某的还款能力。随即路某按照张某的指示一步一步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但为了自己能顺利贷款还是按照张某的要求进行了操作。

但第二天路某在联系张某时,张某微信联系不上,电话也关机,已不知去向。路某害怕张某从事违法行为牵扯上自己,便将卡扔进了河里,这样警察就不会找到他了。当警察找到路某时,才知道自己扔掉银行卡只是掩耳盗铃罢了。原来17号晚上,路某的朋友张某,利用他的银行卡从事违法行为,刷了40万多的流水。

目前,嫌疑人路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禹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2

每月300元换来“银手镯”

禹城市公安局辛店派出所民警通过线索摸排,发现辖区一男子于某的银行卡每日都有大量的资金流水,最高多达70万元,最低也有20万元。民警初步判断,于某的银行卡很大可能是犯罪分子“跑分”用的工具,随后立即开展调查,并依法对于某进行传唤。

据于某交代,2022年偶然的一次机会,他结识了做“银行卡”生意的大王、小周等人。今年1月份,因为着急用钱,于某在这几个“朋友”的唆使下,以每月300元一张卡的价格,将自己新办的银行卡、电话卡租借给了他们。

借卡过程中,于某虽然觉得王某等人用他的卡可能是在做不好的事情,但他认为自己只是将卡租给他们赚点小钱,并没有亲自参与进去,觉得没有什么大问题,直到被公安机关传唤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

目前,于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警方提醒

诈骗分子为逃避打击,在收取和转移诈骗赃款的时候一般不会用自己名下的账户,而会通过买来或者租来的他人账户进行转账操作。

如果持卡人因贪图小利,出售或者出借自己的两卡(银行卡和手机卡)或支付账户,不仅要面临账号被盗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等风险,还会因为卷入诈骗团伙的洗钱运作中,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来源:德州公安

贷款合同中借款人构成刑事犯罪后对贷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来源:田碧青安远律师九月猫

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是金融犯罪中的高发犯罪类型,本文旨在分析当借款人构成以上刑事犯罪后,应如何认定贷款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方当事人涉及刑事犯罪后,并不必然导致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至于合同效力如何,需用民事法律予以评价。但是,民事法律对涉及犯罪的合同效力未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目前,生效判决的观点为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贷款时必然需要签订贷款合同,在刑事程序中,司法机关将贷款合同视为犯罪工具,并不审查合同效力如何。换言之,合同效力并不影响借款人是否构成犯罪。刑法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侧重于借款人是否在贷款过程中虚构贷款用途、主观目的、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贷款担保等关于犯罪构成的内容,而民事程序侧重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更注重保护合同双方意思自治。

合同无效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法院判决贷款合同无效的案例,一般适用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现上述条款已被《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取代。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市圣鑫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人涉嫌贷款犯罪,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2016年8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7年8月25日,二审吉林省高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认为借款合同明显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具体裁判理由节选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虽然合同法或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该“非法目的”应当为合同双方的目的,但根据目前理论的通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相关论述,该“目的”并非某一单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因合同系双方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有双方就“合法形式”达成合意,方能隐藏其真正的“非法目的”。若为一方的“非法目的”并一方实施了相应行为,则属于另一方可撤销、变更等法律调整范畴,而并非合同无效。本案中,如上述第2点所述,虽然被告金达公司控制人庞立冬的目的可能是非法占有原告资金,但并无法得出原告工作人员杨韬其目的亦是非法占有银行资金,因此本案并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综上,本案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吉林省高院(2017)吉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金达公司在办理涉案贷款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为骗取贷款,伪造了原材料采购合同,虚构贷款用途;为夸大经营能力、还债能力,向原告提供了虚假财务报表以虚构公司经营收入和利润,最终骗取贷款4000万元,金达公司骗取贷款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危及金融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金达公司实际控制人庞立冬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金达公司的犯罪形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庞立冬和金达公司上述犯罪行为足以证明金达公司构成以“签订《借款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其“骗取银行贷款”之非法目的。因此,本案《借款合同》明显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故金达公司和发展农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以上案例中,吉林高院认为,借款人为骗取贷款,实施了虚构贷款用途,伪造采购合同;向原告提供了虚假财务报表等犯罪行为,足以证明借款人构成以“签订贷款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其“骗贷”的非法目的。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可撤销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贷款合同系借款人对银行实施了民事范畴的欺诈,导致银行意思表示不真实,故适用原《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如果银行作为撤销权人不撤销合同,则合同继续有效。这种观点给银行一定的选择空间,金融犯罪针对的是金融机构,一般金额较大,严重时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银行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一般不会主张撤销合同,这样《贷款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就合法有效,在执行第三方担保时就具备权利基础。

原《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欺诈条款,现在已经被《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取代。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苏伍昌、冯秀丽,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昌达五金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94号)认为,若借款人在刑事上构成贷款类犯罪,在民事上应认定其于订立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可撤销。具体裁判理由节选如下:

“本案中,创富公司、苏伍昌涉嫌刑事犯罪一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生效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具有决定性影响。因贷款诈骗罪与金融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和相应的惩罚措施由刑事法律加以规定,而对合同效力进行评断的标准则应是民事法律规范,不能因当事人嗣后被追究贷款诈骗罪即当然否定其此前实施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若苏伍昌等在刑事上构成贷款诈骗罪,在民事上应认定其于订立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其他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可撤销。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受欺诈方不主张撤销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工行顺德支行没有犯罪行为,并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苏伍昌刑事拘留,作为善意相对方的工行顺德支行并未主张撤销本案合同,故案涉合同应认定有效”。

被盗用身份证和人脸后“被贷款”,各方有何责任?如何防范?

自我国全面开启网络实名制以来,身份证就成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行证”。你是否也会为了查看和取用方便,而习惯于在手机相册中保存自己的身份证件?

近日,一位网友在小红书上发文称接到了国家反诈中心的电话,得知有人盗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小额贷款,目前已被警方成功拦截。帖子写道,这位网友曾在手机上下载一款名为“笔趣阁”的盗版小说A,该A监控其手机并从相册中获取了身份证,再利用摄像头得到网友的人脸信息去注册小额贷款。

这种操作手段在技术上是否行得通?侵权A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作为用户又该如何防范?有专家表示,这种操作是可行的,部分贷款公司通过活体识别进行用户身份验证时的不严谨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而防范此类情况出现“最直接最好用”的办法就是不轻易同意A的权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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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友被盗用身份证照和人脸后又“被贷款”

近日,一位昵称为“温温”的网友在小红书上发帖称接到了国家反诈中心的电话,得知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盗用并注册了小额贷款。原来,这名网友曾长期在一款名为“笔趣阁”的A上阅读盗版小说,该A监控其手机并从相册中获取了身份证,再利用摄像头获取“温温”的人脸信息进行刷脸注册了小额贷款。

“警察叔叔已经帮我拦截下来了,A我也卸载了。”“温温”在帖子中感慨时还显得心有余悸,“真没想到它是一个这样的A,还好有国家的帮忙,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发布于小红书上的帖子

“基本上大家都会留身份证在相册”“我还单独有个文件夹是所有证件”“小额贷款软件居然只用身份证图片和刷脸就可以贷出钱”……帖子发出后便引起了广泛关注,还被转载至微博等其它平台。不少网友表示,为备不时之需,一直有在相册中保存身份证照片的习惯,此时纷纷感慨“这也太吓人了,防不胜防”。

身份证作为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户口登记、入学就业、信贷公证等都离不开它。南都·隐私护卫队梳理发现,因相册内身份证照片被盗用而蒙受财产损失的事件近年来并不少见,除了盗用个人信息后去注册小额贷款,还有受害者的电子账户直接被盗刷大笔钱款的先例。

据报道,去年4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公安局就曾破获一起类似案件。当事人李先生在乘坐网约车时不慎遗失手机,司机在捡到后翻看手机相册,发现了李先生的身份证照片,于是利用身份证信息,通过手机验证码将其支付宝密码更改,在账户中盗刷近三万元。

2019年10月,浙江宁波的冯先生在遗失手机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转走一万多元。警方调查发现,系捡到手机的嫌疑人在翻看冯先生手机相册时发现了其身份证照片以及银行卡照片,于是利用上面的信息修改了银行卡的支付密码,将卡内的钱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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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审核不严隐患大,A涉多种法律责任

A通过监控用户手机,从相册中获取其身份证,又利用摄像头刷脸注册小额贷款,这种手段在技术上是否可行?该事件中笔趣阁A存在哪些侵权行为?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用户又该如何进行防范?

北京汉华飞天信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根就此事表示,这种操作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实现的前提是该A需具备较高的权限——即用户曾授予A读取相册和照相机的权限。他直言,在操作系统层面,目前几乎不存在用户明确拒绝授权后A还能读取相关信息的情况。

彭根还强调,小额贷款公司身份验证程序的不严谨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指出,这类贷款公司进行身份验证通常需要身份证照片和活体识别(身份验证场景中通过眨眼、张嘴等动作确定对方为真实活体本人操作的方法),而这些公司采用的识别技术大多较为低级,很容易就能被不法分子“蒙混过关”。

他进一步解释,首先,活体识别大多需通过眨眼、转头、张嘴等动作来验证,而用户在使用手机时,照相机通常不会正对其面部,而是存在一定的倾斜。其次,活体识别还需将人的面部摆放端正,与手机持平行状态时才能很好地识别。

“A通过监控用户手机要实现这一点其实挺难的,因为摄像头对着的脸并不会像拍证件照一样标准。”彭根指出,正规贷款平台都需经过严格的活体识别,这类小额贷款公司不严谨的要求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可能只要一张(人脸)照片再加一张身份证照片就给你放贷了。”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琮玮向南都·隐私护卫队分析,这款A在该事件中可能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责任。

她指出,如果该A读取用户相册和照相机的行为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即使有用户授权,也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权利,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其超出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要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A)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量比较大的话,还可能会构成刑事责任。”在王琮玮看来,若A存在破解用户手机或相册上的防护措施来读取相关信息的情况,还可能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刑事犯罪。“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受到行政拘留、行政罚款等治安处罚。”

此外,王琮玮还指出,不法分子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属于“上当受骗”,如果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涉案金额少的话,有可能是民事责任,比如说民事上的欺诈。”

谈及贷款公司在该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她直言,如果在放贷环节中没有过错,小额贷款公司就属于被欺诈的对象,在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属于受害一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若其事先知道A运营主体有违法行为,并且合作完成了放贷流程,可能要与该A共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不轻易同意权限申请“最直接3最好用”用”

该网友的帖子在网络上发酵后,评论区表示感到震惊、愤怒以及无奈的感慨占据了大多数。同时,也有不少网友在积极探讨防范对策。

“别留在相册,实在要用去支付宝截屏”“可以以f的形式存在文件夹里面,不要以图片的形式”“放隐藏相册里,A没权限调用吧”……在分享经验的网友中,“不要在相册里存身份信息”的呼声占据了主流。

对此,彭根给出了四点建议。

首先,用户要在正规应用市场下载A,不要下载来路不明的盗版。“网上有一些视频类、小说类A需要会员充值才能看到全部,如果去找它们的各种去会员版、免费版、破解版来用,是很容易出问题的。”

其次,不要在手机相册内存储身份证、房产证、学历证,户口本等包含敏感个人信息的重要证件照片,这种情况存在一定风险。而“最直接和最好用的办法”就是不要轻易同意A的权限申请,“现在华为、苹果、小米等品牌手机都有记录A活动的功能了,如果发现其中有不想给的权限,把它关掉就可以了。”

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曾在《个人信息安全年度报告(2021)》中提到,在被测评的150款A中,有89款都在用户首次使用A时弹窗申请了超出其基本功能服务的非必要权限,占比近六成。30款A在用户明确拒绝某权限后,仍然频繁征求用户同意使用该权限,甚至个别A在用户连续拒绝11次后弹窗才消失。

这也意味着,向用户申请非必要权限和变相“强制”获取权限的情况在当下A市场并不鲜见,用户通常会因难以忍受多至十几次的连续弹窗申请而迫于无奈选择同意授权,这便给了A可乘之机。

王琮玮在谈及用户防范话题时指出,当下有关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已经很多,但用户在自己个人信息被侵犯时却往往“后知后觉”。她认为,当下人们“很难能够及时去发现自己的信息什么时候被非法获取和使用了”,应在立法和监管层面建立起相关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从用户角度,王琮玮认为防范的难度较大。她建议由手机的应用厂商对其内置软件采取一些安全措施,对用户下载的应用进行实时监控,因为“如果只靠用户这些个体而不是靠计算机程序,是很难发现的。”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樊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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