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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银行没扣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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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银行推出延期还贷服务 期间不计逾期、不计罚息、不上报征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上个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公布了16条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其中明确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近日,多家银行都对个人房贷推出了延期还贷服务,也就是说,在相应期限内,不上报征信逾期。申请贷款延期有什么特殊的条件和要求吗?这对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哪些实质性的帮助?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分行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延期房贷政策中,延期时间最长6个月,适用人群为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延期期间将减免罚息,利息可分摊至剩余期限,延期时间过后可一次性还本付息和分摊式还本付息。

此前,央行发布的“金融16条”明确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关于延期房贷近期客户咨询的不少,需要办理的客户可以跟客户经理登记延期申请,也可以拨打客服电话进行登记。“申请一次有效期最长6个月,到期后,如果还款能力依旧受损比较严重,我们是允许多次申请的。还款流程主要有两个路径,第一,因为所有业务都有一个主办客户经理,所以客户可以通过找他的主办客户经理登记申请延期。第二种路径是致电客服热线,客服会下工单登记到各个分行来办理。”

高雪芳提醒,每家银行对于申请贷款延期的条件要求有所不同,客户需要提前进行核实,以免耽误进程。“我们银行允许客户先申请后补材料,只需提供一些相关材料无论是政府、物业公告,还是因为被感染隔离,或者是参加抗疫的相关证明都是可以的。如果因为没有申请而逾期了,我们也可以作出相应调整,帮助客户恢复逾期征信。”

银行方面强调,90天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可以让原来的月供推迟90天还款,但在90天到期后,客户仍需按原来的月供方式还款。

某银行广州分行工作人员表示:“在90天期限之内,银行可以不计罚息,按正常利息进行收取。到期之后,客户只要正常地还本付息,前面宽限期内的金额是不会计入客户的异常征信情况的。”

目前来看,广州的多家银行办理宽限还贷手续的申请原因与具体步骤基本相同,大多需要提供收入证明以及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情况。宽限期限最短一个月,多数在3到6个月之间。延期期间不计逾期、不计罚息、不上报征信。

房贷延期还贷服务在疫情以来也不是首次出现。2020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要求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及信用卡等还款时间,逾期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某银行信贷管理部工作人员表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因疫情不具备现场签约条件的,可采用远程视频签约的方式办理,同时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印章无法使用等情况导致不具备视频签约条件的,可暂时通过客户录制视频申请的方式办理延期手续。”

在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看来,各家银行出台的有关政策要进一步的落到实处,尤其是切实能够恢复信用、减轻还款人的负担,这个才是根本。“延期还款人非合同上的恶意,实际上也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迟还款是考虑到疫情期间,部分业主还房贷和其他信贷的时候出现困难,为了让这部分人恢复支付能力,增加信用能力,所以引导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协商延迟还款。这有助于信用恢复,防止坏账产生,同时预防贷款人财务状况陷入恶性循环。”

“有些地区因为疫情而出现产品滞销,而产业链是跨区域跨省份的,所以我觉得可以适度进行全国推广。另外,除了宽限还款,也可以对特定人群进行利息减免,又或者以政府担保的方式,让借贷人增信。”

最高法●债务人新贷还旧债,什么情况不免除担保人先前对银行承诺

阅读提示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总第21篇民事类合同、担保、银行汇票等问题

主题是合同担保之诉第1篇之保证责任第1篇.

法条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合同担保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胜诉。

黄色字迹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为合同保证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败诉。

特别提示本案不是非常规范的主合同与从合同保证合同之间的关系。而是签订了带有保证责任的一系列的合同的组合体。

在法条适用中,最高法并没有援引上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源于在案件审理的时候,该法条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

进而源于本案是非模板化的保证责任,即不具有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架构,而是合同组合体的平行关系。所以16条的适用,只单纯地参照适用债务人在与银行通过“借新贷偿还旧债”时,不能免除具有保证责任的担保人的还款义务就可以了。

提出问题大型商贸交易过程中,购买方作为债务人,有时无法支付大额货款。此时介入银行方面,由银行向供货方的债权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这时作为供货方的债权人获得了银行汇票的承兑权利。

但关键问题在于,存在实际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数额与供货方实际供货的货物价值数额不匹配的情况。如果供货的货物价值数额大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数额,此时作为供货方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不是今天主要讨论的主要话题。

当供货方实际供货的货物价值数额低于实际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数额时,银行方面存在的诸多风险。此时为了获取良好的授信信用,作为供货方,买受方和银行三方又另行签订一份协议,由供货方就低于银行实际授信的数额提供保证责任,来减轻银行的单方风险。

上述三方签订的具有保证责任意义上的条款约定供货方的担保责任,是否与供货方应返还银行低于实际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数额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在诉讼中一并列举请求,是否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今天就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一则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来体会:当事人合同自我约定的价值存在。

裁判要旨合同是架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一把法锁。既然在合同签订之前就有所有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除非解除合同或履行签订的违约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其他事项时,双方或多方应遵照履行。

在大型商贸交易过程中,承担了具有担保责任意义上的保证人不能基于债务人与银行“以新贷偿还旧债”来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银行可以以此前签订的具有保证意义上的条款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亦不能基于存在返还债务是同一法律事实而驳回银行的对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①签订买卖质押合同

2013年3月4日,永熙顺公司(供货方)(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华鸿公司(购买方)(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与建行南沙开发区支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签订2012《合作协议书》,约定建行南沙开发区支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授信支持,同时获得货物质权。华鸿公司支付购买永熙顺公司产品的货款。

②具体约定

当货物实际履行少于约定时,永熙顺公司按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实际履行的数额退还建行南沙开发区支行。

若永熙顺公司违反约定,永熙顺公司、华鸿公司双方对建行南沙开发区支行承担连带赔偿或偿还责任。

③买卖合同实际履行

永熙顺公司与华鸿公司分别于时间段签订五份油品购销合同,进行约定的购销合同。

华鸿公司与建行南沙开发区支行签订各编号银行承兑协议,建行南沙开发区支行按约向华鸿公司开具了收款人为永熙顺公司的数份银行承兑汇票。

永熙顺公司分别于各时间段向建行南沙开发区支行出具《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确认函》,确认收妥上述《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

④减少供货

2014年8月10日,华鸿公司向永熙顺公司发出《通知函》,通知永熙顺公司推迟三份购销合同的发货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前。

⑤“新贷还旧债”不改变原来约定

2014年8月21日,建行南沙开发区支行与永熙顺公司、华鸿公司签订2014《三方补充协议》,

约定:

一、建行南沙开发区支行给予华鸿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专项用于偿还《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申请人(出票人)所欠债务。

二、建行南沙开发区支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置换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后,永熙顺公司、华鸿公司、建行南沙开发区支行三方权利义务依旧按照原《合作协议书》约定履行。

三、本《三方补充协议》未提及的事宜,以2012《合作协议书》相关条款为准。

该协议附件《银行承兑汇票明细表》载明汇票金额总计25000万元,其中未解付金额总计131186422.03元。

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同日,建行南沙开发区支行与华鸿公司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用途均为偿还华鸿公司与建行南沙开发区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务。发放了上述三笔贷款共计131186422.03元。

⑦续2015《三方补充协议》

2015年3月27日,永熙顺公司、华鸿公司与建行南沙开发区支行签订2015《三方补充协议》,类似2014《三方补充协议》。

⑧更名

2015年11月23日,建行南沙开发区支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名称为建行广东自贸区分行

⑨起诉“新贷还旧债”合同

建行广东自贸区分行起诉华鸿公司,要求偿还2015建穗南流字第0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308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华鸿公司向建行广东自贸区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30728697.8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⑩起诉《合作协议书》约定

建行广东自贸区分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永熙顺公司向建行广东自贸区分行退还款项131186422.03元;2.判令华鸿公司对永熙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初387号

结果:驳回建行广东自贸区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

建行广东自贸区分行在案涉三份《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债权因被后续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取代而归于消灭;且建行广东自贸区分行已就《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起诉华鸿公司偿还贷款,并获得法院支持。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3063号民事判决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1.永熙顺公司与建行广东自贸区分行所存的关系应为保证责任关系。

2.“借新款还旧贷”事实并不能起到免除永熙顺公司对上述款项应承担退款的责任效果。

①永熙顺公司作为该上述款项的同一保证人,该担保债务并未灭失。

②“借新款还旧贷”有《三方补充协议》约定,指明了永熙顺公司对新的贷款仍应按《合作协议书》第四条承担退款责任。

3.永熙顺公司应承担退款的保证责任,但基于(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存在,就华鸿公司、天润公司、陈志华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可以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再审:(2022)最高法民再187号

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3063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

二、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下广州市华鸿油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清偿借款本金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理由:

1.三类合同都合法有效,且是服务一个整体。

建行广东自贸区分行、永熙顺公司、华鸿公司之间虽然签订了三类合同,①《合作协议书》及二份《三方补充协议》②《油品购销合同》③五份《银行承兑协议》及四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永熙顺公司与华鸿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建行广东自贸区分行与华鸿公司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建行广东自贸区分行与永熙顺公司之间形成具有一定担保性质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建行广东自贸区分行、永熙顺公司、华鸿公司之间在形式上形成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权利义务紧密关联、相互依存,均服务于一个整体的交易目的,即华鸿公司向建行广东自贸区分行借款用于购买永熙顺公司的油品。综上,前述三类合同实际上形成一个整体,构成事实上的合同联立;

2.华鸿公司“借新还旧”的行为并不能免除永熙顺公司基于《合作协议书》向建行广东自贸区分行承担的偿还案涉债务的责任。

3.永熙顺公司向建行广东自贸区分行应承担连带赔偿偿还责任

实务总结本案存在三方当事人,即供货方,购买方,银行。当事人一共签署了数份具有三种性质不同的协议,包含了:买卖关系、出票关系、质押关系、保证关系、借贷关系。

三种性质的协议书分别为:

《合作协议书》(三方)(具有买卖,保证,票据,质押等法律关系)、

《三方补充协议》(三方)(具有新贷意向,通知变更保证责任)、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两方)(新的借贷关系)。

这三种数份性质不同的协议虽分别架构法律关系但主旨都是围绕买卖合同为主线。也就是形成了一个具有协议组合体的确保合同履行的总框架书。

本案一波三折

一、一审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

1.简单的以“借新贷偿还旧债”的模式以覆盖的方式对先前的债务认定了消灭。这种审理认定是有到值得商榷的。

“借新贷偿还旧债”,如果只是单纯的以债务人与银行之间搭建的法律关系。这两方如何约定可以从其约定。但是本案最关键的因素存在三方当事人,就任何权利义务的变更如果不通知第三人的话,法律明文规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简单的认定原先的债务消灭属于法律事实错误。

2.源于法律关系中存在一个法律事实,是寻求债权债务返还责任还是寻求具有保证责任的担保责任的追击,还是一并寻求保护?

源于一审法院对“借新贷偿还旧债”的模式进行了认定,且对三方签订的三份不同的协议没有进行理顺清晰,基本回避了上述问题的理解和在审理。没有对上述责任划分及合同约定进行总分总式的分析。

二、二审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个问题

二审法院基本还原了所有的事实真相。对合同的理解和把握基本达到了明理别析。但却没有理解三方签订的不同的三份协议属于围绕买卖合同架构的一个合同整合体。就简单的做出基于担保协议的救济途径可以寻求另行起诉的判决结果。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

实务中怎样把握“借新贷偿还旧债”

(一)“借新贷偿还旧债”的性质

借新还旧系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金融机构又向原贷款人发放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与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

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旧的贷款。这种安排下的法律后果,应当认为原贷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二)“借新贷偿还旧债”的构成要件

①存在一个“旧贷”和一个“新贷”

②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即借款人是同一人,贷款人是同一家金融机构。

如同一借款人从第三人处拆借资金偿还所欠“旧贷”,则不属于“借新还旧”;如新旧借款人不同,即使存在新贷款还旧贷款的情形,也不构成“借新还旧”。因为从债的确定性原则出发,如果前后债务的主体不同,尽管发生代偿关系,也不能认为是该债务的简单延续,而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

③“新贷”与“旧贷”之间应具有关联性。

如“新贷”的金额与“旧贷”本金或本息之和基本一致,或者“新贷”的金额恰好与“旧贷”本息减去借款人已归还数额之后的余额,即说明“新贷”与“旧贷”之间存在关联性。若不具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为“借新还旧”。

就本案而言,符合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属于标准式的“借新贷偿还旧债”

(三)“借新贷偿还旧债”发生场景

“借新贷偿还旧债”经常发生在大型商贸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与银行之间架构的借款合同关系中。这种行为模式一般对当事人非常有利。对于银行方,源于前债务已通过新贷予以归还进而消灭。所以新的债务重新起算诉讼时效。这种情况下,对银行方面来说,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有利还是无利。

(四)“借新贷偿还旧债”担保问题

此种借贷行为如果存在第三方的话,且第三方对前债务存在保证归还责任的话,如果没有通知第三方,第三方的担保责任消灭。

原因在于在这种情况下的以贷还贷,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一笔死账,原本就不能收回了,还让保证人出具保证,明显对保证人不公。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就本案而言,银行方面采取了比通知更为有效的方式,即在发放新贷之前和具有保证责任的担保人重新签订补充协议。进而就新的贷款由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即三方在签订的2014《三方补充协议》,2015《三方补充协议》由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进行了约定式的架构。

同一法律事实下,债权债务归还责任与保证责任是否可以一并起诉?

源于本案存在一个三方法律关系,又分别签订了三个数份性质不同的协议,组成了一个合同整合体。就同一法律事实下,并存了债权债务归还责任与保证责任相叠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两个责任可以分别起诉,一并审理。互不干扰。原因在于:

1.不同于一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是侵权责任。在此种情况下不能一并起诉。只能二者选其一。选择起诉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二者只能选其一原因在于,此只存在一种法律关系。救济途径只能寻求一条。不能双轨道进行救济。

2.而具体到本案,债权债务归还责任是源于购买合同双方搭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保证责任是源于三方签订的具有保证担保意向的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分别寻求救济保护。虽然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但合同约定的责任、方式、方法不同。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问题。可一并审理,综合裁判。

关键词借新贷偿还旧债债权债务归还责任与保证责任

疫情之上,中小企业融资首选供应链金融!因为贷款到期不用你还钱

前些年总觉得没有之前生意好做了,需求降低、竞争加剧。所以大家都盼着新的经济增长点,结果新的经济没盼来,盼来了疫情。

现在发现,么有疫情的日子才是最好的!

疫情什么时候结束,经济什么时候恢复,好像目前谁都不知道。

做为民营的中小企业,现在经营非常的困难。

不是订单没有,就是有了订单也完成不了。但是公司的房租、人员、贷款等固定成本不断的再支出。

所以,就目前的外部情形下,我是不建议民营中小企业去外部融资。

如果非得融资,我建议采用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方式。

01传统融资的弊端

一,需要按期还款;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是基于主体信用或者不动产等方式融资,需要按期还款。

按期还款是两个词,一个是按期,一个是还款。也就是光还款还不行,还必须按照约定还款。要不然就违约,还可能上人行征信系统,或者到法院诉讼,成为失信人。

而且只要钱还不上,资金的利息每天都会产生,不断蚕食利润和本金。

但是,就这外部形势,谁能敢保证按时还钱?按时能活着就已经不错了。

除了按期还款外,很多的贷款合同里,还有交叉违约和加速到期条款。这是什么意思呢?

二、交叉违约和加速到期条款;交叉违约,主要是指你对其他机构违约了,也证明你对我这笔贷款也违约了,要承担违约金,然后合同到期,需要提前还款。

加速到期,主要是指出现包括交叉违约、大股东发生变化、大的行政处罚、、、各种影响贷款收回的情形,在贷款还没有到期前,金融机构就要回收贷款。

交叉违约和加速到期的后果是什么?

立即还钱!

没钱怎么办?有的就去找过桥资金,有的就东拆西借,有的只能躺平了。

有人说,这不是耍流氓嘛?没办法,金融机构本来挣的就少,加上和企业经营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采取这些方法,会让金融机构损失很多。

三、提前还款违约;除了交叉违约和加速到期条款外,还有提前还款违约。

也就是说,贷款没有到期,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你提前还款,要向金融机构支付违约金。

看了这些,中小企业是不是很奔溃。

金融机构养那么多法务和律师,可不能白养,天天算计。

不懂贷款,不会看厚厚的贷款合同,中小企业肯定会吃亏的。

相比保险,银行还好了,保险更都是坑。

四、资金期限错配;除了这些劣势外,还有就是,传统金融产品,很多都不与中小企业的用钱与回款的时间匹配,这对于企业的资金流管理非常严格。

贷款到期,你的货款还没回来咋办?和上面的方法一样,拆东墙补西墙。有的银行还抽贷,你就更惨了。

贷款没到期,你钱回来了也还不了,因为有违约金。或者因为资金期限的不匹配,导致你手里资金多,还有可能导致中小企业烧包,乱投资。

02供应链融资主要包括哪些

供应链融资和供应链金融,虽然对于绝大部分人感觉都差不多,但是如果严格的进行区分其实差别挺大。

一方面,金融要比融资大的多,融资一定是金融,但是金融不仅指融资,虽然主要是融资。还有金融,主要是针对外部金融机构的。

另外一方面,供应链融资,其实也是分企业在供应链内部融资和在供应链外部金融机构融资。

向金融机构融资,这个好理解,但是供应链内部融资一般就不太好理解。

其实就是通过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金融融资。例如预收、应付、动态折扣、供应商和分销商管理库存、票据等形式。

供应链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各有利弊。供应链内部融资,需要你在供应链上具有强势的地位,信用好,融资便捷,但是成本高。

供应链外部融资,门槛高,但是利息低。

供应链外部融资机构,一般有银行、保理公司、小贷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

像一些供应链公司托盘的行为,我们一般都会列入供应链内部融资。因为他们并不是以贷款的形式做的,都是以预付、预收、应收和应付等形式做的。而且很多,在赊销模式下买方不付钱或者控货模式下客户不回购,一般不再追客户了。这就属于贸易行为,而不是金融行为了。

找对供应链融资方式和融资机构,是非常重要的。

03选择不追自己的供应链产品融资

虽然供应链金融或者供应链融资产品很多,有的跟传统的金融产品一样,需要按期还贷款,也有那些苛刻的条款。

但是也有一些产品,非常好,虽然也要按期还款,但是不是自己还,是别人还,别人不还了,也不用自己还。

一,无追反向保理;大企业保理公司做的电子债权多级流转凭证的保理业务,很多做的都是无追的保理。

与他们做这个业务,相当于把资产卖断了。

融资后,根本不靠用考虑到期能否还款的问题。在疫情之上,经济之下,这是多么好的产品。

二、大企业的动态折扣;主要是指中小企业给大企业供货或者提供服务,约定了账期,但是大企业允许,供应商以货价一定的比例提前拿回货款。

三、票据贴现其实也不错;跟电子债权多级流转凭证差不多的功能,但是票据如果是承兑人不兑付的话,持票人可以向前手追偿,这是个问题。虽然有的可以约定不追偿,但是这个毕竟是法定的义务,真到法院,法院还真不一定认可这个条款。

四、供应链公司存货融资;除了以上应收类产品外,还有存货融资,这个产品,一般供应链公司做的比较多,而且只有供应链公司才会做到不追你,金融机构一般都会追的。这个产品,如果中小企业到期不购买商品的话,可能损失的会多一些,主要是损失的是保证金。

供应链金融或者融资的一些产品,其实对中小企业真的非常好。虽然成本高点,但是在这种环境下,其实是最合适的。

供应链金融企业进行营销、产品宣传的时候,也应该把这些优势做为重点多宣传、多讲,以便中小企业更加了解。

当然,民营中小企业,如果能不融资,最好别融资。

现在的民营中小企业,主要是去资金杠杆、去成本,争取活着。活到经济起来的时候,活到疫情可以不耽误业务的时候。

只要是活着,就有机会咸鱼翻身!

作者:鲁顺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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