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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贷款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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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信用卡进行授信贷款

信用卡除了透支功能之外,还可以提供一定额度的授信贷款,授信额度一般是信用卡额度的1-10倍之间。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下常见几家银行的信用卡的授信贷款:

1.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的贷款有好享贷,好现贷,好商贷三种。比较适合大众使用的还是好享贷,现在12期的每月手续费0.72%,根据经验一般是信用卡额度的2倍左右,通过买单吧即可完成申请,但是建议先联系一下客服咨询是否有打折活动,支持提前还款,不过需要支付剩余本金的3%作为违约金。申请条件较为宽松。

2.招商银行

主打产品为招贷,如果信用卡剩余额度较少时,基本上无法申请,现在12期的每月手续费约为0.84%,额度一般是信用卡额度的1-5倍不等,申请条件较为苛刻。

3.平安银行

主打产品是新一贷,现在12期的每月手续费约为0.9%,最高的申请额度可以达到20万,额度审批情况不单纯的看信用卡额度。有车的可以申请车主贷,最近这几年推的比较多,相对审批条件也宽松些。

信用卡的贷款都可以通过信用申请的,但是建议先联系一下银行客服了解一下是否有优惠活动,一旦有的话会节约很大一部分手续费。

银保监会:用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罚

近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罚单显示,光大永明人寿存在违规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行为,被罚款2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1月—2019年3月,光大永明人寿接受部分客户使用光大银行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涉及贷款本息4265.75万元,保单件数2199件。截至2021年8月,光大永明人寿已就313个信用卡账户向光大银行支付赔偿金1290.34万元,尚有270个信用卡账户贷款本息870.85万元未结清,其中41个账户逾期、涉及贷款本息204.53万元。光大永明人寿在2019年3月发现问题后,调整了保单贷款规则和作业系统功能设置,关闭了使用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的通道,并与光大银行协作开展催收减损工作。

光大永明人寿运营管理部下属的保全业务部负责保单贷款与还款业务的受理、审核等具体工作。吉楠自2015年2月起—2018年6月任运营管理部保全业务部负责人,2018年6月—2019年9月任运营管理部专家(一级)分管保全业务部同时兼任保全业务部负责人,是对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据此,银保监会决定对光大永明人寿罚款20万元,对吉楠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转自:银保监会官网(版权归原创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

明明要申请贷款,结果却办了张信用卡,这样的套路你经历过吗?

前几天,我的好朋友告我说,她在斥巨资购入一套房产的同时计划再斥巨资购入一个车位,原因是开发商的合作银行给出的车位贷款利率特别合适,合适到她愿意再背负一笔债务的程度。之后再和我朋友见面,她告诉我说,车位已经买了,但是银行面签那天,她以为会和当时办理房贷一样,签署借款合同。结果银行却给她办了张信用卡,告诉她每月要按时还款。

明明要申请贷款,结果却办了张信用卡,这是怎么回事?两者又有什么区别呢?

提到信用卡,我想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先消费后还钱”这是人们对信用卡最直观的认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信用卡给出的定义为:“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贷款给出的定义为:“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从官方给出的定义即可看出,信用卡和贷款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虚拟的授信额度,而另一个是真实的货币资金流出。虽然信用卡消费后和特定用途的贷款一样,最后资金也都将进入到特定商户中。但是对于信用卡的持卡人来说,持卡人从银行处获得的只是消费额度,而不是真金白银。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律禁止“信用卡套现”以及“以信用卡套现方式出借资金不属于民间借贷。”

有的人可能会觉得,管他是贷款还是信用卡,反正最终钱都要到开发商的账户,只要利率合适,我每月按时还了款就行。

自然,如果能按时还款结清债务,区分是信用卡还是贷款对我们日常生活确实没有必要。但是,就是因为生活中有太多不稳定的因素,当无法清偿债务时,区分是信用卡还是贷款就显得至关重要。

原因就在于信用卡恶意透支不予归还时,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贷款反映的是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发生逾期时,构成的是合同违约,所要承担的是违约后的民事责任。一个是刑事责任,一个是民事责任,孰轻孰重还是很好分辨的。

正是因为日常生活中,有太多银行为了规避监管对贷款资金用途的限制,不采用传统的贷款方式,而是选用信用卡这种审核快捷的方式,变相发放贷款,而在持卡人不予归还时,便将持卡人的不还款的行为认定为恶意透支,从而以刑事手段追索贷款。所以,2018年,最高院和最高检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明确“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

至此,以信用卡形式发放贷款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贷款”性质。银行和持卡人之间建立的是借款法律关系,逾期时,银行还是应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追索。

当然,民事追索的前提是建立在持卡人不存在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贷款等情形,否则的话,还是会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所以,“贷款”变“信用卡”,这样的套路你经历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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