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北京中源贷款有限公司

本文目录

“傍国资”“编背景”,警惕网贷平台花式包装!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题:“傍国资”“编背景”,警惕网贷平台花式包装!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吴雨、孙飞、吴燕婷、刘宏宇

“国资参与”“上市公司入股”“知名风投投资”……不少P2P网贷平台大肆宣传其高大上的“背景”。随着近期网贷领域一些平台层层花式包装被揭穿,暴露了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的种种乱象。

为防范化解网贷行业风险,相关部门近期频繁出台政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相关人士表示,对于打击和取缔非法金融广告业务活动、规范金融营销宣传,监管部门的工作力度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问题平台虚假宣传,1万元投资被称“国资背景”

“十亿国资,B轮融资,国资背景,更放心!”自7月底出现项目逾期,在某杭州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官网首页,这行标语仍然十分醒目。

据这家平台官网介绍,该平台累计成交过百亿元,刚获得23亿元D轮融资,宣称有国资背景机构参与投资。据了解,这家机构旗下参股企业曾仅出资1万元参与了针对该公司的一项投资,折合投资股份0.000065%。记者了解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这家平台项目逾期问题的处理中。

“国资背景,更放心”“国资入股,平台安全再升级”……“国资系”已成为不少P2P网贷平台热衷的宣传营销点。“很多平台千方百计与大企业发生关联,根本不管合作的实质内容。”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说,近期,在互金行业风险频发的背景下,不少相关企业被牵连其中,一些网贷平台风险外溢到了其他领域。

“在投资人眼里,有国资背景的网贷平台应该相对安全,甚至有人认为一旦平台出问题可以找国资企业兜底。”董希淼说,抓住投资人这一心理,一些资质不佳的平台虚构国资背景为自己信用背书,忽悠投资人。

花式包装误导投资者

除了“傍国资”,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吸引投资者眼球,获得信任,千方百计进行包装,施展误导消费者的套路。

——假实力,宣称国资背景、知名上市公司或风投入股,实则“吹牛皮”。如2017年跑路的恒贷网,上线两个月后负责人失联,其号称的“国资背景”则澄清,从未投资过恒贷网,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被冒用。

——假存管,宣称有银行存管保证资金安全,实则“一纸空文”。如2017年底跑路的国盈金服,自称有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的资金存管保障资金安全,但银行方面表示,虽签订过资金存管协议但并未开通服务。

——假担保,宣称知名企业、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其实起不到担保作用。如2015年银豆网曾出现2000万元逾期项目,担保公司中源盛祥未履行担保协议,拒绝代偿。

——假承诺,宣称保本高收益,其实是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如今年1月,项目年化收益一度高达18%的灵鸟网络借贷平台宣布清盘,该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警方称,灵鸟一直进行“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根本无法实现收益承诺。

——假风控,宣称构建了银行级风控体系,实则风控部门形同虚设。如近期被深圳经侦立案调查的投之家平台,其在发生问题前曾密集发布大量虚假标的,为新股东自融提供通道。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近期的监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链接约300多万条,相关敏感关键词出现次数约700多万次,涉及的广告发布媒介约1万个。这些违规广告宣传多包含“高收益”“保本”“不看征信”等类型的关键词,缺失对相关投资风险的提示,存在诱导金融消费者的宣传行为。

频繁出台防范风险政策监管力度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为防范化解网贷行业风险,相关部门近期频繁出台政策,从“严厉打击P2P平台借款人的恶意废债行为”到“应对网贷行业风险的十大举措”再到“108条全国统一合规标准”,正推动行业朝着稳健、良性的方向发展。作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互联网金融广告管理也在不断加强。

事实上,2016年4月,原工商总局等十七个部门就联合发文,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同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宣传行为,规定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等。

在一系列政策约束下,互联网金融广告违规活动滋长的不良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数据显示,近期涉嫌违法违规宣传的广告数量已经明显下降,2017年12月发布数量约27万条,2018年3月发布数量约2万条。

“目前,互联网金融广告制度体系尚未建立,从业机构相关经营活动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与引导。”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说。

“规范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宣传需要多部门协调。”董希淼表示,在工商、金融等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网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类金融企业网站宣传的审查、惩罚力度,媒体也要加大对类金融企业虚假宣传的识别能力,不给虚假宣传提供传播渠道。

此外,专家建议,投资者要加强对金融信息的甄别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虚假宣传,不要轻易被高收益承诺诱惑。

按揭巨款买北京办公楼 中源协和变身“炒房客”

编辑:郝微来源:号外财经网

北上广房价的暴涨,让不少投资者动了心,有不少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尚不足北上广的一套房也成为市场的谈资。

《号外财经网》注意到,上市公司中源协和(600645.SH)拟耗资1亿元在北京买办公楼,还有一部分是按揭,也是醉了,看来公司也想从价格猛涨的北京房价分得一杯羹。

3月22日,中源协和公告称,公司决定购买北京绿地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绿地中心4号楼中国锦19层(整层)和49层局部区域用于办公,金额1.26亿元。

是的,你没看错,是1.26亿元哦。

中源协和决定购买北京绿地京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绿地”)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绿地中心4号楼中国锦19层(整层)和49层局部区域(以下称“交易标的”)用于办公。拟购买19层(整层)预测建筑面积为2128.25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48,182.1元49层局部区域预测建筑面积为347.7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68,000元,上述两项合计金额126,187,164元。

即使每平米房价将近5万元,公司也在所不惜。我们来看看是不是真的很有钱,一个亿用于买门面,代价不菲。

2015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5.01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579.65亿元,尚不足此次买楼的一半资金。当期,公司的货币资金也仅为2.86亿元,也就意味着公司拿出可用资金的近一半来买楼。

对于此次耗巨资在北京买办公楼的原因,公司表示,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在北京购买办公用写字楼,使公司品牌扎根中国一线城市,有利于提高公司品牌影响力同时有利于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吸引更多人才加入公司,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中源协和办公地址为天津空港经济区东九道45号,跑到北京买办公楼,也真实费心。

《号外财经网》注意到,同样作为天津的上市公司,天士力在2015年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高达11.95亿元,货币资金高达8.84亿元,如此的土豪,也没在北京购买办公楼装饰门面。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公司买上述办公楼如何付款。

中源协和公告显示,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支付交易标的总价款的50%作为首付款,其余50%购房款公司将授权经营层选择银行进行按揭贷款。贷款金额以银行授信审批为准,如实际贷款不足购房款50%,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补足。

是的,你没看错,其余50%购房款公司将授权经营层选择银行进行按揭贷款!按揭贷款!按揭贷款!重要的事情可以看三遍。

《号外财经网》不晓得中源协和会将多少办公人员搬至北京的新办公楼,也无从知晓此次拟购买的办公楼能为公司对提高公司品牌影响力有多大作用,但在帝都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公司未来转手卖掉,从中赚一笔的可能性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今年3月份刚发布了定增方案,公司拟募集15亿元,其中11亿元用于收购柯莱逊100%股权,4亿元用于补充柯莱逊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上述购买办公楼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也能减少公司向银行应付的利息,这对于公司来说,或许更实际些,对于股东来说或许更有利。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51: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裁判规则8条

来源:法信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535条是对《合同法》第73条的修改和完善,主要修改了四处:一是修改了代位权的客体,将《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修改为“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增加了债权的从权利,并删除了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要求;二是将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修改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三是将代位行使的样态,“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修改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四是新增了债务人相对人的抗辩权。

法信·影响法条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法信·类案裁判规则

1.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审理期间,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相互抵销,如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则次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清偿——江苏省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朱仁迪、邵喜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审理期间,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相互抵销,如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则次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清偿,其抵销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案号:(2017)苏02民终476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9期

2.代位权纠纷诉讼过程中,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就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后,次债务人据此要求在代位权纠纷中扣减相应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姚军诉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案例要旨:(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到期债权执行或者提起代位权诉讼两种途径主张权利。两种方式并行不悖,互为补充,债权人可依据个案情形综合判断、选择适用。(2)代位权纠纷诉讼过程中,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就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后,次债务人据此要求在代位权纠纷中扣减相应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7)苏民再9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9辑(总第139辑)

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即可——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国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华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并不要求该债权系借款形成债权。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23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2辑(总第120辑)

4.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债权是否到期的立案审查不宜过于严格——辉南县汇丰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与抚顺长顺热电有限公司、抚顺长顺能源有限公司、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能够初步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亦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就可以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不能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号:(2015)民提字第18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5.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债权成立为条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珠海经济特区安然实业(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再审案案例要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据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应当确定。债权数额的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加以确认。(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号:(2011)民提字第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

6.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北京中科威德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月德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泛联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262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7.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刘姗姝诉黄俊胜等代位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代位权人可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利,受领财产。同时,次债务人也不得再向债务人偿还债权、返还财产。

案号:(2014)淮中民终字第15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8.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抵押权——张某等与周某、张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在次债务人未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有权对次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而不是其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抵押权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案号:(2017)渝02民终437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9月版,第287页。

法信·司法观点

1.所有权不能成为代位权客体

有观点认为,所有权应为代位权客体。我们认为,第三人占有债务人财产而无所有权取得依据,完全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解决;若第三人取得债务人财产有合同依据,债权人亦可通过撤销权之诉等法律路径否定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原因行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9月16日〔2005〕民四他字第31号《关于深圳发展银行与赛格(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所有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2.税务机关可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从权利提起代位权诉讼

有观点认为,代位权仅适用于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税收债务等则属于法定之债,系属公法上的债务范畴,原则上不能适用民法关于债权代位权制度,否则将打破公法与私法的制度区分而影响私法体系的稳定性。一般认为,税收债权在实质上是一种广义上的金钱债权,法律并未对债权人主体范围进行限制,税务机关可以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从权利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征缴。

(以上观点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508页。)

法信·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发展银行与赛格(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粤高法民四他字第16号“关于上诉人深圳发展银行与被上诉人赛格(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本院《关于审判工作请示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下级法院只能就审判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向本院请示。对于你院请示的34的问题,你院应在查明相关协议签订、履行等事实的基础上,自行作出认定。

对于你院请示报告中阐述少数意见时提出的问题即代位权的范畴可否从仅限于债权扩张到所有权?本院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债权人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代位权的范畴不能从债权扩张到所有权。

综上,你院应自行在查明赛格财务与香港赛格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基础上,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深圳发展银行能否向香港赛格行使代位权作出判决。

此复。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