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建筑企业信贷投放
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提高人员到岗率,尽快恢复正常营业,做到“愿复尽复”“能复尽复”。加大续贷和延期还本付息工作力度,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建筑企业信贷投放。支持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鼓励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为积极自救、主动配合“保交楼”的出险房地产企业在建项目提供增量融资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促进项目完工交付,2023年5月10日前到期的,可在原规定基础上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
政策原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的通知
辖内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全力支持复工复产,推动经济回稳向上,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效有序推进行业复工复产
着力推动落实国家最新疫情防控政策,根据全国和北京市疫情防控优化措施及时动态调整防疫安排。科学统筹网点复业计划,提高人员到岗率,尽快恢复正常营业,做到“愿复尽复”“能复尽复”。前瞻性做好自身防疫物资等资源统筹,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对一线员工的关心关爱,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同时确保网点营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北京银保监局将进一步优化机构疫情防控等事项的报送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二、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的落实力度,着力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重点行业企业纾困解难,提振市场信心。
(一)加大续贷和延期还本付息工作力度。充分落实“应续尽续”“应延尽延”要求,尽快增加循环贷、无还本续贷产品供给。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借款人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二)坚决保障防疫相关领域金融需求。对于与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发展直接密切相关的医药卫生、物流保供、服务消费等行业企业,全力做好资金保障和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对北京市医疗卫生和医药物资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增强金融服务主动性,做好政策宣传,严禁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加快开发涵盖新冠病毒传染病相关员工医疗等保障责任的保险产品,提升保险保障水平,提振复工复产信心。
(三)加强重点行业金融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体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充分运用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金融综合服务网、融资纾困直通车等渠道和机制,综合提供首贷、续贷、确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业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积极协助企业申请首贷贴息。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材料和流程,提升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快赔早赔”。优化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通过保费减免、延长保险期限等优惠措施切实为企业减负。
(四)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建筑企业信贷投放。支持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鼓励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为积极自救、主动配合“保交楼”的出险房地产企业在建项目提供增量融资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促进项目完工交付,2023年5月10日前到期的,可在原规定基础上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
(五)强化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加大对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信贷资金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本市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
(六)创新发展科创企业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中关村科创金融服务中心“示范样本”效应,鼓励入驻试点机构在并购交易、创新创业等融资需求迫切的领域开展先行先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通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保险以及股债联动等业务模式持续提升对科创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和保险保障水平。
(七)优化完善保险惠企服务。进一步落实对北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的惠企措施,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的风险保障及服务支持。进一步优化营运企业保险服务,积极承保营运车辆商业保险,促进营运车辆愿保尽保。鼓励保险机构主动面向按要求停驶的营运车辆快速开通车险延期服务,适度延后货运汽车保险等保费缴纳时间。
(八)丰富个人保险产品供给。加快设计开发价格普惠、适宜人群广泛的新冠病毒传染病相关责任险种,保障新冠病毒导致的重症、危重症和死亡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对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快递外卖人员等人群设计配套保险方案,优化新市民群体保险保障方案。提升“北京普惠健康保”参保人的保障水平,支持保险机构在不提升费率的情况下扩展产品保险责任,提高对新冠病毒导致的重症、危重症和死亡风险的保障能力。
六盘水今年已发放公积金贷款18.73亿元 支持职工购房61.6万平方米
12月13日,六盘水市召开贯彻落实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推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全面发展新闻发布会。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市公积金中心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以贯彻落实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为契机,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围绕作风建设年工作总体部署,坚持“保刚需、促发展、防风险”工作总基调,以模范机关品牌建设“四项行动”为引领,坚持深入调研、务实创新、真抓实干,有力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全面提档升级,全市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住房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多项指标实现历史性突破。《2022全国城市和地区住房公积金综合发展评价报告》显示,我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综合发展评价在全国333个城市中位列第九,在西南地区仅次于成都市排名第二。
下一步,市公积金中心将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国发〔2022〕2号文件要求,不断推动中心模范机关品牌建设“四项行动”走深走实,促进本市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主要做法——
以归集扩面为抓手,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2022年初,根据《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实施方案》要求,市归集扩面联席会议办公室明确了2022年度新增缴存职工14710人的工作目标。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牵头,财政、住建、教育、民政、税务、工信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大力推进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7月,为确保按期实现年度目标,进一步提高归集扩面工作质效,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公积金中心对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2022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实地督查,肯定取得成绩,查找存在问题,指导下步工作。
截至11月末,全市已新增缴存单位650家,新增缴存职工18554人,净增缴存职工6443人,提前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全市归集住房公积金30.21亿元,同比增长1.61%。
以政策优化为抓手,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
2022年以来,六盘水市公积金中心以“有力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持续抓好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研究,及时研究调整了本市多项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
实施阶段性支持政策及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暂行政策
缩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业务时间间隔;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限额;放宽购建修自住住房提取时间限制;省内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全面推进业务“线上办”
六盘水市公积金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实现了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和公租房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租住公租房提取“线上一步办结”;通过“线上申请、后台审核”机制,陆续实现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住房提取等业务“全程网办”。
全面保障缴存人提取需求,职工购房贷款实现“应贷尽贷”
1-11月,全市为19475名缴存职工办理租购住房提取公积金5亿元;为5032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8.73亿元,同比增长2.75%,通过组合贷款撬动银行向缴存人投放贷款资金1.42亿元,累计支持职工购买住房61.6万平方米。
乌蒙新报记者李俊实习生唐国轩
编辑:谢孟融
一审:黄琬荻
二审:巫娜
三审:田维娟
解读“商转公贷款”!办理条件、有效时间、办理流程
2023年1月1日起,镇江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今早小编接到多个电话,都是咨询此事。公积金贷款本身就很复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就更加复杂了,小编特撰文一篇,尽量口语化解读大家的疑惑。
哪些人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1)首先要是公积金缴存职工,句容很多企业是不交公积金的。
案例一:A先生有住房公积金,妻子B女士没有,可以申请吗?可以,但是购房合同上必须有A先生的名字。
(2)其次你要符合句容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以家庭为单位,公积金贷款只能使用2次;
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宅,再次购买住宅时不得使用公积金贷款。
案例二:A先生夫妻名下已有2套房,去年买入宸悦赋新房,能不能办理?不能,除非A先生夫妻近期卖掉一套。
案例三:B先生夫妻有过三次购房经历,但公积金贷款只用过1次,名下只有1套房,去年买入宸悦赋新房,能不能办理?可以,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3)第三今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或者12月31日前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符合“商转公贷款”贴息条件的职工。
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时效性
(1)申请时所购房为商品房新房的,应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3年以内。
(2)所购房为二手房的,应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年以内。
案例一:职工A于2017年办理商业住房贷款,2018年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办理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能否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公积金中心根据放贷资金量、职工贴息到期时间及职工首次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时间的先后顺序,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A,职工A在收到公积金中心通知后可前往原商贷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重新审核后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即可办理。
案例二:职工B于2017年办理商业住房贷款,2018年领取《不动产权证》后未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能否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职工B在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办理了商业贷款,但是不满足所购房《不动产权证》商品房3年以内、二手房1年以内的条件,因此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也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案例三:职工C于2022年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能否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职工C在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办理商业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先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待贴息期满并收到公积金中心通知后,可以前往原商贷银行申请。
案例四:职工D于2023年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能否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职工D在2023年1月1日(含)后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及贴息业务。
“商转公贷款”额度
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额度计算方式计算,且申请额度不得超出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
句容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是单人30万,夫妻双方50万。
对于有些企业公积金缴纳基数小的,如果职工缴纳公积金2年及以上的,是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
1-2年是10倍。
不满1年是8倍。
案例:职工A已缴纳公积金4年,账户余额2万,最高贷款额度是2万*12=24万。
办理流程及申请资料
办理流程:
(1)公积金中心根据放贷资金量、职工贴息到期时间及职工首次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可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的职工,并提前一个月通知相关职工前往委办银行(即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2)职工前往委办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3)委办银行按照要求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告知职工不予受理的原因。
(4)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5)公积金中心对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资金划入申请人商业住房贷款还款账户,专项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申请资料:
(1)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材料;
(2)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3)经银行盖章确认的载明商业贷款余额的还款明细表;
(4)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托银行开立的可用于代扣还款的银行卡;
(5)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发票及所购房房屋《不动产权证》等购房证明资料;
(6)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购房不动产权证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免予评估);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