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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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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报告连续逾期三期以上不得申请贷款 淄博公积金调整方案公布

大众网淄博·海报新闻3月29日讯(记者胥孜婕通讯员王慧海)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稳健运营,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对淄博市提取、贷款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完善后的相关规定自4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为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待市有关部门公布市场租金标准以及商品房市场租金水平后,调整确定租房提取的租金标准。另外,为促进淄博市“双招双引”工作,淄博市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淄博精英卡持有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淄博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房面积按照现行标准90㎡的2倍,以家庭为单位,作为高层次人才租房的提取额度。

在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方面,为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强化职工诚信意识,适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完善信用报告中逾期次数认定标准,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等信用报告中显示逾期性质认定均适用以下标准。

信用报告中显示贷款或信用卡出现严重不良记录(按照贷款资产“五级分类法”确定的风险等级为次级、可疑、损失)或出现呆账、禁入等严重不良标记的,不得准予申请贷款。对于信用卡状态标记为“冻结”、“止付”等疑似不正常状态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予贷款。连续逾期三期以上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的(拖欠年费的除外),不得准予申请贷款。连续逾期三期以内(含三期),累计逾期六期以内(含六期),且申请贷款前所有逾期金额已还清的,准予申请贷款。因拖欠年费造成逾期且逾期金额已还清的,由借款人提供还款流水,确属年费逾期的,准予申请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商业贷款逾期次数合并计算。

另外,为减少证明材料的提供,促进制度公平性,完善工资收入的确认标准。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购房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省政府公布)作为其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中信、浦发、招商、光大、青岛等多家银行淄博分行因业务违规被罚款

中信银行淄博分行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被罚20万元

近日,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发布了,山东银保监局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监)罚字〔2019〕31号。

据了解,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存在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罚款2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成立于1997年1月21日,注册地址位于张店区柳泉路230号,该行负责人为李志强。

浦发银行淄博分行因违规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等问题被罚55万

近日,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发布了,山东银保监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监)罚字〔2019〕13号。

据了解,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存在信贷资金用于承接不良或逾期贷款、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罚款5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成立于2008年7月15日,注册地址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45甲3号,该行负责人为丁福昌。

招商银行淄博分行因贷款资金被挪用等问题被罚35万

近日,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发布了,山东银保监局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监)罚字〔2019〕2号。

据了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存在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罚款3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成立于2010年3月15日,注册地址位于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2号甲1号,该行负责人为黄建坤。

光大银行淄博分行因违规发放贷款等问题被罚40万

近日,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发布了,山东银保监局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监)罚字〔2019〕5号。

据了解,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存在办理相关授信业务未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违规发放贷款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罚款4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成立于2011年12月8日,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07号,该行负责人为单锋。

青岛银行淄博分行因未监测贷款资金用途等问题被罚50万

近日,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发布了,山东银保监局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监)罚字〔2019〕30号。

据了解,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存在未按监管要求监测贷款资金用途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罚款5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成立于2013年7月11日,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66号,该行负责人为牛建祥。

来源: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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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中院2022十大执行案例

1

到期债权被冻结后擅自支付工程款追责案

基本案情

淄博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劳务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97156元并赔偿经济损失9000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店区人民法院向两被执行人的债务人青岛某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两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到期债权1223223元。青岛某工程公司称是否欠付工程款及具体数额等无法确定,需要落实。此后,张店区人民法院对两被执行人住所进行搜查,发现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冻结到期债权后分别通过转账支票形式支付两被执行人7888251.79元、7680000元,并在转账单据及支票中注明款项用途为工程款。张店区人民法院责令该公司到庭提交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履行和付款情况等材料,但该公司未到庭说明相关情况。张店区人民法院遂责令其限期追回擅自支付的工程款,该公司未追回。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要求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1023223元,并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923223元。该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复议,要求撤销上述裁定。经张店区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分别驳回其异议、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

法院的冻结债权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次债务人应依法履行协助义务。本案中,张店区法院已向次债务人青岛某工程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的的应收工程款。即使其对该冻结行为以及到期债权执行提出异议,亦不影响上述冻结的效力,违反协助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次债务人在涉案债权冻结期间,未经法院批准,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定协助义务。执行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款项,其未能如期追回,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不经网络拍卖直接处置上市公司流通股

基本案情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博山某建筑安装公司等五名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了该建筑安装公司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近千万股。股权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及各被执行人均申请将已冻结股权按照当日收盘价直接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抵顶等额债务。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将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博山木某建筑安装公司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以当日收盘价的价格及所产生的孳息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实现债权315328510.2元,在向法院交纳案件执行费后自愿放弃剩余债权的执行。

典型意义

因股票价格公开并实时变动,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前,不需要另行评估。证券法对股票交易的方式、场所已有明确规定,法院处置股票可以不采取网络拍卖的方式。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指令证券公司按照当日收盘价直接抵偿给债权人,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这种处置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置原则,且最大限度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权益和时效权益。

3

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自动履行案

基本案情

董某与李某是姑侄关系。李某父母早逝,因此董某对李某从小多有照顾,并在李某创业初期多次为其提供借款支持。2020年底,董某因病住院,急需大量医疗费用,多次联系李某还钱以交纳治疗费用,但李某均以生意失败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董某将李某诉至法院。2022年5月,张店区人民法院判令李某向董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09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仍未履行,董某于2022年6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通过线上线下查控,未查询到李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考虑到双方是亲属关系,依法对李某进行传唤,并将法理融入人情,对李某说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其说服感化。经过2小时的耐心沟通,李某从最初的抗拒执行到态度软化,主动提出先去医院探望姑姑再回家筹备欠款。后,执行法官再次与双方当事人约谈,唤起双方的亲情,促使李某将借款全部归还,亲情得以挽回重续,该案也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有力度也要有温度。在法院执行的众多案件中,不乏亲戚之间甚至父母子女之间的纠纷。因此类案件关系到人身关系的特殊性,直接强制执行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通过促成自动履行或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亲情的修复,促进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安定。将司法为民落实到每一个执行案件中,及时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4

以查控房产施加压力执行充值卡预存款案

基本案情

于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投资成立淄博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淄川某商场经营儿童娱乐场所,实行预充值划卡消费制度,后因经营不善撤走。充值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因案件牵扯人数众多、范围分散,淄川区法院运用协调手段,主动与区司法局等部门对接,并通过在商场张贴公告、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全力寻找充值消费者,核对统计人数和未消费金额。后经法院调解,共计420名消费者与于某某达成返还204662.64元预存款的诉前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因于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420余名消费者向淄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淄川区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于某某履行义务,但于某某仍未履行。此时临近春节,为保证充值消费者能拿到预存款,执行团队加班加点,开通执行绿色通道,线上线下全面查控,最终查明于某某除了一套已设置银行抵押权的住房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对房产变现,以现有市场价格,扣除抵押债权后,所剩款项不够完全兑付协议金额,案件又一次陷入困境。此时,执行法官在与于某某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其有想保住房子的想法,于是一方面通过启动网拍程序给于某某施加压力,一方面趁机做其思想工作,劝其筹钱执行。于某某遂要求法院撤销对房产的拍卖,给其一定期限筹钱。但期限届满于某某并没有履约,执行法官再次启动网络拍卖程序,同时继续与于某某沟通,通过释法明理,打消其拖延执行的念头,又一次设定了筹钱期限。最终,于某某筹得钱款,将全部执行款项一次性交到法院。

典型意义

执行财产上设有抵押权的情况十分常见,以常规的处理方法,此类财产一般进入拍卖程序进行网络拍卖,但网络拍卖的时间久,也无法确保变现金额能够完全兑付执行款项,执行法官有针对性的反复做被执行人的工作,缩短执行时间、减少执行成本,保障了案件的成功执结。同时,娱乐场所因经营困难倒闭发生的纠纷,往往涉及众多消费者权益,快速执行结案能够避免此类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信访案件,达到实质化解纠纷、案结事了的目的,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5

变更博山区某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案

基本案情

博山某建材经营部与赵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生效判决后,赵某1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博山某建材经营部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1死亡。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某1系博山区某村民委员会村民。其父母均已去世,与配偶于2015年离婚后未再婚。赵某2系赵某1的儿子,并在执行过程中出具书面证明,明确表示放弃对赵某1遗产的继承和管理。故博山某建材经营部申请变更博山区某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变更该村民委员会为该案被执行人。裁定作出后,该村民委员会积极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及时清理赵某1的债权债务及遗产,并对遗产进行分割处置,在法院的协调下,清偿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本案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考虑到被执行人生前住所地的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对所属村民的家庭关系、亲属情况,以及相关的财产状况较为熟悉,由其作为遗产管理人能够有效地完成遗产管理人应尽的职责。依法变更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有利于及时清理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及遗产,避免了遗产无人管理的情况,促使执行案件得以快速审结,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

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被执行人案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淄博某建工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该公司需支付朱某某工程款52670元。因该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朱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查询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朱某某得知,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8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章程载明两名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2900万元、1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49年12月31日,但截至案件执行时,两股东均无实缴出资记录。朱某某据此向法院申请追加两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故依法裁定追加公司的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该案恢复执行后,一名股东已履行部分义务并承诺余款尽快付清。

典型意义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在执行案件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公司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认定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的尽快实现。

7

运用失信名单制度追索劳务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8日,张某某等10人在山东某园林公司的某绿化项目中工作。工作完成后,该公司未结清张某某等10人的劳务费。张某某等10人因此诉至桓台县人民法院,由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桓台县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确定由王某某支付张某某等10人的劳务费共计135667元。后王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张某某等10人向桓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履行40000元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执行人员依法对王某某的财产进行查控,但未查找到可直接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将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执行人员反复通过电话、短信方式与其进行沟通,讲清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王某某倍感信用惩戒压力,最终主动与执行人员联系,同意给付剩余钱款用于支付劳务费,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为追索劳务报酬的涉民生案件。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依法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大对被执行人法律上及道德上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执行中,执行人员耐心为被执行人讲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刚柔并济,最终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圆满实现。

8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解除冻结案

基本案情

高青县人民法院在办理山东某建工公司与淄博某混凝土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该混凝土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22年1月27日冻结该建工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开立的某银行账号。该建工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某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建工公司名下涉案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请求解除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高青县法院经审查查明,冻结的上述账户该建工公司专门用于发放某幼儿园及地下车库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该案不是因为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故该账号不应该被冻结或者划拨。该院遂于2022年4月7日及时裁定解除对异议人山东某建工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在执行案件中审慎核查被冻结账户是否属于农民工工资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冻结或者划拨。冻结农民工公司账户的应及时解除冻结。

9

善意文明执行解除超标的查封股票案

基本案情

建设银行某支行与沂源某矿业公司、董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诉至沂源县人民法院,该院依法判决借款人沂源某矿业公司及保证人董某某支付借款本息16226505.55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董某某持有的4378400股上市公司股票。冻结当日,董某某所持股票市值为48118616元,扣除其用该股票在齐商银行某支行的质押借款33976384元,该股票的剩余市值14142232元。2019年10月1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2021年,被执行人董某某以股价上涨、法院超标的查封其股票为由,申请解除对4278400股股票的查封。沂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截止2021年4月23日股市收盘,董某某所持股票市值为317784272元。该院依法裁定变更原冻结措施,参照重新采取冻结措施前一日该股票的收盘价,在本案应执行标的额22272801.89元的1.1倍范围内冻结相应价值的股票。

典型意义

本案最初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时,其市值并未超出案件执行标的额。在股票价格上涨,其市场价值远远超出案件执行标的额的情况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变更冻结措施,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对被执行人的股票超标的查封,体现了法院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

10

兼顾各方利益促成执行和解案

基本案情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执行的湖南某公司与淄博某石油化工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返还定金即支付违约金等280余万元。该案审理中仅保全冻结少量存款,执行立案后虽查封被执行人的四辆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人员实地调查,查找到被执行人因环保设备改造停业空置的十几个油罐,执行人员查封空油罐后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且多次以支付违约金太多为由拖延履行。经了解,该公司信誉较好,除此案外无其他被执行案件。近年来业务拓展失利,损失较大,部分纠纷已诉诸法院,现停业整顿,资金回笼慢,但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同时,执行人员考虑到涉案油罐体积大、拆卸搬迁费用高,如拍卖也存在流拍风险,被执行人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和无法锁定存放地点暂无法处置,案款何时能执行到位无法预判,有一定的执行风险。而申请执行人为湖南企业,因疫情防控往返两地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鉴于上述情况,执行法院一方面对上述因素向申请执行人充分释明,一方面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施压,发出限期履行义务告知书,明确若仍拒不履行,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司法拘留、甚至追究拒执罪等司法惩戒措施。经多次沟通,释法明理,强调利害,打消顾虑,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同时向法院出具承诺书,被执行人按期付款,申请执行人放弃违约金及其他执行权益,该案最终以执行完毕结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企业信誉维护不易,毁损后修复更难。诚信兴商,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如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服务社会发展大局,兼顾各方利益需求,推进案结案了,是新时期执行工作面临的新要求、新挑战。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案制宜,找到双方当事人利益共同点促成和解,往往可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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